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攙扶酒友致其受傷,需擔責嗎?

2019-07-24 06:29葉舜堯
戀愛婚姻家庭 2019年21期
關鍵詞:董某飲酒者醫藥費

◎文/葉舜堯

受傷固然值得同情,但善良的幫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請下,董某和翟某在某飯店吃飯喝酒。酒后,兩人一起離開,從出飯店門開始,翟某就一直攙扶著董某,董某隨后想要掙脫,不料直接摔倒在地,翟某身體也隨即壓到了董某身上,正好砸中董某頭部,致使董某當場暈過去。

翟某撥打急救電話后,董某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結果為左右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左額頂骨骨折等13項癥狀。醫生建議繼續住院治療,需二次入院進行顱骨修復手術,費用約3萬余元。但因董某無力承擔高額治療費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復。

董某稱,由于治療不徹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療藥物,自己留下了癲癇的后遺癥,并由此喪失了勞動能力。而翟某僅在董某入院當天支付了3萬余元醫藥費,至今分文未付,董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翟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7.1萬余元。

對此,翟某辯稱,董某在診斷證明中記載的癥狀與其腦部受傷沒有關系,他對董某治療費用的數額亦存在異議。翟某說,董某受傷屬于其自身過錯,他向董某給付3萬余元的醫藥費是出于感情考慮,不應由他賠償損失并承擔后續費用。

庭審期間,董某也承認平時在家有飲酒習慣,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事發當日,翟某與董某等4人同飲一瓶1斤裝的白酒,董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席間翟某存在故意勸酒導致其過量飲酒的情形。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據常理推斷,董某當日的飲酒量并未超過其可承受的范圍,翟某對于董某的飲酒行為并不存在過錯。董某與翟某相互攙扶屬于共同飲酒者之間的相互照顧,雖然董某主張由于翟某摔倒后壓在其身上導致其傷勢嚴重,但從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調取的監控視頻顯示,翟某對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過失或故意,攙扶行為本身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故翟某攙扶董某的行為并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翟某在董某受傷后,立即聯系就醫、墊付醫療費用并陪護,已經履行了作為共同飲酒者相互照顧的義務,其所墊付的32000元醫藥費亦是出于道義,作為共同飲酒者的補償。本案中,翟某并未實施可能導致董某受傷的侵權行為,其對于董某飲酒的行為亦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在董某飲酒后其已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顧義務,翟某不應對董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攙扶者無錯,無須對此事擔責。

法律顧問:攙扶行為不應成為侵權過錯。

法官解釋,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通常分為兩個階段考量,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二是在飲酒后是否對過量飲酒的人進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

董某認為翟某在飲酒后對其進行攙扶,這導致二人摔倒后翟某壓在董某身上,由此加重了損害后果,這也是董某主張翟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重要理由。但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共同飲酒人之間在酒后互相攙扶,是基于朋友間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幫助行為,此種行為本身無論如何都不能、也不應當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否則會對長久以來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習慣造成不良影響。后來兩人不慎摔倒,這是雙方均無法預料的結果,翟某對此結果不存在主觀故意和重大過失,亦不能構成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

綜合以上分析,翟某在飲酒過程中未過度勸酒、飲酒過后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顧義務,而其攙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也不存在主觀過錯。

法官表示,司法過程中應優先考量對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斷,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到訴訟結果可能對社會生活產生的影響,然后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適當權衡,而不應過分追求對弱者的同情和損害的彌補。本案中,董某受傷的結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善良的幫扶行為明顯不應成為承擔侵權損害結果的原因。因此,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的層面考量,董某的訴訟請求均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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