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與被害人羅某系鄰居。2019年5月9日晚上9時,董某在屋內與朋友張某喝酒、聊天,羅某認為董某等人說話聲音過大影響其休息,對董某等人進行提醒。后董某前往張某暫住處喝酒、聊天。
5月10日凌晨1時,董某酒后返回家中,并使用手機連接小型音箱播放音樂。羅某對董某擾民行為進行指責,二人隨即發生口角并推搡。后民警趕至現場時,發現羅某已死亡。經鑒定,羅某符合冠心病發作死亡,外傷、情緒變化等為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發因素。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因瑣事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董某系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并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董某具有坦白情節,并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辯護意見,與查證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中國新聞網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