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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基本原則批判分析

2019-07-26 03:17付彥彥
法制與社會 2019年19期
關鍵詞:環境法基本原則

摘 要 我國多數環境法學者認為我國環境法應當有自己的基本原則,鮮有文獻對環境法基本原則進行批判性研究。本文認為基本原則與立法目標相比,環境法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都更需要立法目標。環境法學更需要關于立法目標的理論研究。在環境法中,原則不是規則的模式、原則不制造規則;立法目標是規則的模式、立法目標制造規則;原則的審判準則的功能可以由立法目標來發揮。通過解讀我國2014年《環境保護法》,本文認為規定的“原則”實質上是立法目標,環境法需要科學地設置立法目標,以目標替代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對各立法目標權衡使用。

關鍵詞 環境法 基本原則 立法目標

作者簡介:付彥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中國海洋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環境法。

中圖分類號:D92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06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一直是我國環境法學研究領域的重要課題。我國多數環境法學者認為環境法應當有自己的基本原則,并對基本原則及其內容基本達成共識。研究顯示,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文獻對環境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批判性研究。在公法領域,根據依法行政和罪刑法定原理,法院應當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裁判,即沒有規則或無法適用規則時不適用原則。環境法屬于公法,也應當遵從這一基本原理,而且我國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以下稱《環境保護法(2014)》)第5條雖然規定了“原則”,但從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這一事實和沒有規則或無法適用規則時不適用原則的基本原理促使我們進行理論上的反思:環境法應不應當有基本原則?為了解答這個問題,本文試圖對我國環境法基本原則的研究進行批判性研究。

一、對環境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成果之反思

我國環境法學者大多數都認為環境法應當有基本原則,在他們主編的環境法教材中,都有關于環境法基本原則的論述。具有代表性的是馬驤聰、韓德培、呂忠梅和徐祥民四位環境法學知名學者。

(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馬驤聰先生主編的《環境保護法》(1988年版)認為,環境法基本原則包括: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要協調發展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原則,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原則、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保護環境原則,依靠群眾保護環境原則;韓德培先生主編的《環境保護法教程》(1998年版)指出,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有: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呂忠梅先生主編的《環境法學》(2004年版)則認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有:協調發展原則、預防為主原則、環境責任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徐祥民先生主編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2013年版)提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協調發展原則,預防為主原則、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公眾參與原則。

上述這些有代表性的觀點都認為協調發展、預防為主、環境責任和公眾參與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盡管文字表述不盡一致,但內容、功能都基本一致。學者們的分歧主要是協調發展原則和預防原則的地位。周珂先生認為協調發展原則是最重要的原則;徐祥民先生認為協調發展原則是環境法首要的基本原則,它反映了環境法的本質和價值取向,符合當代環境法的發展趨勢。汪勁先生指出,預防原則是環境法原則的核心;周珂先生說,預防原則是現代環境保護的靈魂。三位先生的觀點表明,協調發展原則和預防原則都是環境法原則的核心。

(二)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環境法的立法目標區別不大

美國學者史蒂文·費里指出,環境保護法有兩個主要目標:預防不可恢復的環境損害、在私人和商業活動中考慮環境的價值。環境法的這兩個目標與我國學者所總結的環境法的兩個核心原則相一致。在環境法律規范中,學者們所認為的原則性規范與規則不同,但與立法目標的條款在表述上沒有什么區別,兩者都沒有“行為模式+法律后果”這樣的法律規范邏輯結構,從這個角度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環境法的立法目標區別不大甚至是內容基本相同。

贊同環境法應當有基本原則的學者們指出,與規則相比,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更集中、更明確地承載了環境法的立法目標。徐祥民先生認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表達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價值追求和立法目的,蔡守秋先生的觀點則更進一步,認為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是環境法的目標。其實,預防原則也可以表述為環境法的立法目標,因為解決環境問題或環境危機、為保護人的利益而進行環境保護是環境法的根本目的,預防一定是實現這個目標的手段,是較低層次的目標。

行文至此,結論已經初步明確:環境法不應當有基本原則,而應當有立法目標。

二、環境法不應當有基本原則

(一)環境法立法目標的功能

贊同一個部門法存在基本原則的學者認為,法律包括原則和規則,原則與規則有區別。原則不先確定明確而具體的行為和事實,也不規定法律權利也不規定法律義務,更不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因為這個特點,再加上每一個法律原則都是在大量的現實或確定的實際生活和人與人的關系中歸納抽象出來的準則,因此它覆蓋的實際生活和人與人的關系與一個法律規則相比,更加豐富。所以法律原則的功能之一是為立法提供準則,為司法審判提供準則。原則成為規則的模式或成為規則的模型,原則創制規則,原則是規則或制度的基礎和來源,所以原則是制定規則的依據即具有立法準則的功能,立法者先確定原則,再以原則為準則制定規則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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