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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行法看刑法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2019-08-17 07:25張旻菲
法制與社會 2019年36期
關鍵詞:訊問刑事訴訟法人權

張旻菲

中圖分類號:D9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38

長期以來,人們對刑法機能的注意力都放在社會保護機能之上,注重通過懲罰罪犯的方式實現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個人利益的保護。但刑法還有人權保障的機能,包括對被告人和其他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日本刑法學者西原春夫指出:“刑法還有保障機能,即行使保護犯罪行為者的權利及利益,避免因國家權力的濫用而使其受侵害的機能?!m然刑法是為處罰人而設立的規范,但國家沒有刑法而科以刑罰,照樣可行。從這一點看,可以說刑法是無用的,是一種為不處罰人而設立的規范。人民之所以把刑法稱之為犯人的大憲章,其原因就在于此?!?日本學者木村龜二認為:“刑法作為犯罪人的大憲章,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規范意外的不正當刑罰?!?/p>

對于守法公民來說,生活于社會之中,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刑法規制的對象。如何讓一個守法公民在面對指控時能夠洗清自己的嫌疑,免受刑罰,是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的題中應有之意。因此,刑法被認為是“犯罪人的大憲章”,而刑事訴訟法被稱為我國的“小憲法”。

本文以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為視角,從立法層面分析我國現行刑事法律體系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措施。

一、立法理念的發展

當今刑事領域對于人權保障最重要的指導思想是“無罪推定”的精神和“疑罪從無”的原則,但它們在我國也經歷了相當漫長的發展過程。

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規定“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貫徹的是“不枉不縱”的理念,不承認無罪推定的精神與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實踐中一些證件不足的案件本著“不枉不縱”的原則既不能定罪又不能放人,被告人被無限期的羈押,其基本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直至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的思想,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至此,立法層面上確立起了“疑罪從無”的原則,但實踐中“不枉不縱”的思維慣性仍發揮著巨大作用。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集中平反了一系列冤假錯案,“疑罪從無”的思想逐漸深入人心。

二、實體法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3條、第4條、第5條分別規定了罪刑法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三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反對封建社會的罪行擅斷的斗爭中提出來的刑法原則,是刑事法治的應有之義。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都是從罪刑法定原則中派生而來。

《刑法》第12條規定了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也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防止國家濫用刑罰并保障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三、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偵察機關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缎淌略V訟法》第34條規定偵察機關不僅要主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辯護人,且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專業律師的辯護,由專業律師對偵查活動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是防止國家機關濫用權利、損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

采取強制措施過程中,現行法要求偵察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特定場所并通知家屬?!缎淌略V訟法》第85條、第9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時內以及逮捕后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存在妨礙案件順利偵察的情況,應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除無法通知的,應在逮捕后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及時送往看守所羈押,使犯罪嫌疑人與偵查人員在一定程度上隔離開,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不妨礙偵查活動的情況下,及時通知家屬,家屬有機會親自或聘請律師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有些案件不需要,或暫時沒有證據足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以傳喚、拘傳的方式先訊問犯罪嫌疑人,以收集證據。實踐中,有偵查機關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非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為防止偵察機關濫用這一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確要求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如果可能會拘留、逮捕的,不得超過24小時,并且期間應保障必要的飲食和休息。并且強調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即不得一次傳喚、拘傳后立即實施第二次傳喚、拘傳。

采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后,對于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員也有明確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86條要求公安機關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第118條規定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送往看守所羈押后,應當在看守所內訊問。

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并且有充分的機會行使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要求偵察機關在訊問時主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訴訟權利是指包括委托辯護人、閱看訊問筆錄、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參加訴訟活動、申請法律援助等權利。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是指自首、如實供述的情節認定以及相應的后果,認罪認罰制度的含義以及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后果,并且應說明拒絕認罪認罰的不會影響偵察、訴訟的進行,不會加重審判結果。

六、死刑復核程序及死刑執行

對于剝奪生命的死刑判決,除了一審、二審程序之外,《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51條還規定了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死刑執行前不僅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復核,還要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才能予以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63條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通報同級檢察院派員監督。法院在執行前要對罪犯查驗身份,訊問有無遺言,然后才能交付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可以采取注射和槍決的方式執行,執行結果應向社會公布,但不公開執行過程。執行后,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在實際執行中,我國已經基本不再采取槍決的方式執行死刑,而是盡可能地采取更為人道的注射方式??梢?,即便是確定要執行死刑的罪犯,也要充分保障其人權,保障其家屬的基本權利,以人道主義的方式執行死刑,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

七、冤假錯案的救濟

現行法律雖然對刑事案件規定了嚴格的各項程序,但仍不能排除冤假錯案的可能性?!缎淌略V訟法》第25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向法院或檢查院提起申訴。但由于申訴過程中不停止判決的執行,故還存在確認判決錯誤后如何賠償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拘留、逮捕后未追究刑事責任的、經審批程序改判無罪的情況,以及刑訊逼供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秶屹r償法》第32條規定國家賠償主要以金錢給付的方式來實施;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34條規定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計算方式與一般人身損害民事賠償的計算方式也基本一致;第35條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雖然《國家賠償法》對于賠償金額僅作出了較低數額的規定,對于一些收入較高的人群明顯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賠償責任的存在勢必會給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警醒作用,有助于其在工作中奉公執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刑事偵查權和刑事審判權的濫用。

八、結語

我國自建國以來不斷學習國外優秀的立法技術與先進的司法理念,逐步修正國內法,從普遍存在刑訊逼供現象到如今大力提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我國已基本建立起程序正義的法治體系。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立法日趨完善的環境下,如何用好程序法,使實體正義真正建立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之上,成為了刑事司法領域未來一段時間內的重要課題。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可以在法的應然與實然層面都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權的前列。

注釋:

陳興良.刑法機能二元論[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4).

[日]西原春夫著.顧肖榮等譯.刑法的根基與哲學[M].三聯書店上海分店,1991年版.

[日]木村龜二.刑法學詞典[M].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2年版.

李玉華.刑事審判人權保障40年:理念、制度與細節[N].人民法院報,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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