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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與道德

2019-08-26 06:52謝釋思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人心倫理道德

謝釋思

摘 要:在人類文明不斷進步的今天,隨著以法律為主導時代的到來,道德存在的意義和價值,便逐步為人們所忽略,甚至于被舍棄。然而,殊不知,中華五千年的道德倫理的傳承,正是炎黃文明生生不息的根源所在。其二者之間具有承前啟后、相互倚重的關聯性。綜覽當代的法律與道德,西方普世價值的入侵,導致中華的倫理觀出現了嚴重危機,更由此引發社會問題的叢生,甚至于威脅到了正義價值觀的存續。所以,針對該現狀,如何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對立統一關系,涉及到了當前社會問題的解決思路。對此,余以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相關的認識與剖析。

關鍵詞:法律;道德

一、法律與道德的統一關系

作為社會延續存在的兩大問題,法律與道德均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更是調節社會關系的重要方式,因此可見,其二者之間具有明顯的內在同一性。體現在:

(1)法律與道德均是社會關系治理與調整的重要法則。從調整對象看,法律的產生,是針對人類社會存在的倫理違法與規則背棄行為進行的,在道德準則范圍內的身心與自由的懲戒。道德的存在,本身則是先于法律形成,成為社會倫理的衡量標準。其與法律均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法則。由此可見,其二者之間具有明顯的同一性關系。

(2)法律與道德均產生于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其存在與發展,均具有一定的規律性,而道德與法律,正是起源于此。因而,就形成的先后順序看,道德以倫理體系的形成,而逐漸為人們所注重,并隨著文明時代的到來,而成為針對人心社會的一種標準化的調整體系。法律,則作為道德體系形成過程中的一種補充,而成為了改善社會治理效果的重要輔助手段。由此可見,法律與道德的形成,均與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必然聯系,可以說,社會的發展,促進了道德體系的構建,法律制度的形成。

(3)法律與道德的價值,均源于人類對于社會文明的期待和秩序倫理的需求。由于人類原始聚居的發展,從而形成了制衡秩序的天平,道德倫理的評判標準,便在此基礎上應運而生。而法律則是針對超越道德底線與犯罪界限之人的違規作為,采取的一種懲戒性規制。因此,可以說,在守法的前提下,社會是以道德為核心的存在;在違法的背景下,國家是以法律為核心的專政。因此足以看出,不論是法律或道德,其實踐價值都是源自于人類對秩序與倫理社會行為進行的調整和治理。而社會的發展過程,理所當然地成為法律與道德形成的重要土壤。

從上述關于法律與道德同一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道德始于人類對于倫理的根本需求,而法律則源于人類對于社會秩序的治理所需。其二者均是文明發展到一定時期的必然產物,具有價值的同源性。

二、法律與道德的對立關系

通過對法律與道德同一性展開的分析,可以判斷其二者之產生,實為人類社會從野蠻向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由于法律與道德各自執行臨界點的不同,因此,在本質上必然產生各具特點的對立關系。具體表現在:

(1)法律與道德在執行主體上的差異性。由于法律是政治上層建筑以國家意志的形式,根據社會發展實際而主動形成的一種針對行為的制度治理體系,故執行主體明顯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而道德,則是在人類社會產生以后,面臨生存希求同時,于作為執行主體的人的理念意識中自發形成的一種善惡是非的評判及裁斷標準,是人之潛在理性認知中促起的心照不宣的良性規則,其具有平衡與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功能。因此足以看出,法律是由國家執行的規章,而道德則是由人心自覺執行的秩序。二者在主體上具有明顯差異性。

(2)法律與道德在調整對象上的差異。就法律而言,作為國家對社會進行治理的主要依據,其所擔負的不僅僅是懲治犯罪,更為主要的是約束人心與行為,所以,在調整對象進行違法犯罪的同時,法律也自然而然地成為制約其主觀違法意念的主要工具。而道德,在我國作為存續于今數千年的一種出于人性本質的倫理觀念,傳承至今仍然在正義的價值層面上,發揮著對社會人心、善惡是非的重大調節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與道德在調整對象上具有明顯的差異性。

(3)法律與道德的內容,在調節社會人心、主觀行為方面的不同。眾所周知,法律在內容上,是以社會人心、動念行為的違法內容作為懲戒范圍。而道德則是以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處習慣為內容的一種價值自我糾正的修復系統,在人心社會層面,不以違法為前提,而以蓄存于人性深處的標準性及理智化的榮辱觀,作為是非善惡的評定依據。在動念行為方面,則以違法為界限,根據法律標準,對人的言行舉止的合法性,進行公義的道德裁判,具有強制性。所以,法律與道德之內容,在調節社會人心與行為動念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其對于社會秩序與人性倫理的內容,具有各自獨立的特征。

根據法律與道德在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存在的差異性特點,足以看出,道德是社會倫理恒久之治的根本,而法律則是道德作用出現畸形發展時,用以矯正與修復的規制工具,二者具有先來后到的發展關系。當前,正因過分強調了法律,而忽略了道德作用,遂使得道德日漸不治,人心在法律的作用下,自我修復機制則更顯力不從心,從而出現了如彭宇案、老人摔倒應不應該扶等違背人類文明發展的病態型社會事件,及偏離道德的不當命題。應該說,社會的倫理秩序,有其榮辱價值觀的約束,而法律的過度延伸介入,則必使道德的自我修復機制受到嚴重沖擊。促使社會的發展,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否則必然產生矯枉過正,兩敗俱傷的結局。所以,余以為,法律應在道德的基礎上使用,而不應讓道德被法律所綁架,從而出現了諸多令人不敢認同的,盡皆扭曲的社會現象。

綜上可見,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聯,具有同一性,也存在對立性。然而,從法律與道德的構造與實際意義看,道德的存在,應當較之于法律的調整,更為重要,中華五千年文明得以傳承至今,所倚仗的正是德治,而非法治。因此,針對當前的人心問題,社會認識可知,道德是根治人心倫理的根本,而法律則是平衡社會狀態的天平。其統一性具有明顯的局限性,而其對立性,更能為國家的治理,社會的調節提供更有價值的指導思想與發展取向。所以,國家應該在德治的引領下,以法治為輔助,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和諧,人民的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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