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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下農村河道治理的多元利益主體演化博弈分析

2019-10-16 12:55龐慶華楊曉卉姜明棟
水利經濟 2019年5期
關鍵詞:巡河河長農村居民

龐慶華,楊曉卉,姜明棟

(河海大學企業管理學院,江蘇 常州 213022)

1 研究背景

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與當地河道環境息息相關,優良的河道環境是良好農村環境的一個重要標志。然而,隨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河道污染問題日益凸顯,農村的河道環境整治成為建設美麗鄉村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1]。面對農村地區逐漸凸顯的水環境惡化問題,2019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強化農村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明確提出加快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優化鄉村水生態空間管理的目標。河長作為新的主體嵌入到現有的水環境治理體系,應當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的重要作用。繼河長制在全國各大城市推行以來,城鎮地區河道“黑、臟、臭”等問題得到了有效緩解,這也為農村水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新思路。但是目前農村地區仍然存在河流專項治理整體推進力度不夠、制度執行力不強、配套制度短缺、責任細化不到位、組織邏輯不合理、體制外力量吸納不足等問題[2],農村地區水環境治理與河長制推行依舊面臨較大挑戰。其原因在于盡管中央出臺了大量政策,撥付了大批資金,卻仍然沒能使河道治理的利益相關方達成一致的治理共識。因此,在河長制背景下,考慮多元主體的利益訴求,構建農村河長、職能機構與農村居民之間的協調機制,是改善農村河道環境的關鍵舉措。

農村河道環境具有效用的非可分割性、非競爭性以及受益群體的非排他性等特征,符合公共產品的范疇。若資源使用者都從自身利益出發,公共產品就會被過度使用,從而造成“公地悲劇”[3-4]。因此要解決復雜的農村河道環境問題,就必須充分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目前,已經有不少學者考慮到多元主體參與情況下的農村水環境治理問題,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主體的界定、利益關系的分析、治理模式的構建等方面。在主體界定方面,Whitelaw等[5-7]考慮了政府機構、社區部門、社會公眾、環保組織等多方利益主體在環境治理方面的聯合監督作用。鑒于水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鄭開元等[3]、張紅[8]認為政府發揮治理主體作用的同時,必須構建市場激勵、農民參與的聯動機制,共同促進農村水環境的改善。而在多元主體的利益關系分析過程中,雷玉桃[4]較早開始使用博弈論的方法,對市場機制與政府管制兩種情況下的流域水污染問題進行探討。賴蘋等[9-10]都以跨流域水污染治理為研究導向,探討跨流域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問題。除此之外,流域內多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問題同樣值得關注。張蔚文等[11]在區分點源污染與非點源污染的基礎上,討論了市場博弈與政府監督博弈兩個模型,這是對水環境治理過程中二元博弈的有益探索。在此基礎上,有學者將政府、企業、村委會與農戶作為博弈主體進行分析,認為公眾參與和政府能力在水環境治理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12]。Dungumaro等[13-15]考慮利益主體的有限理性問題,采用演化博弈工具替代經典博弈模型進行分析。在治理模式構建方面,宋國君等[16]根據交易成本理論,提出了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市場管理模式與合作管理模式,旨在結合不同農村地區的經濟能力、風俗文化等特點,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治理模式。王燁冰等[17]在總結日本、法國、英國及澳大利亞經驗的基礎上,對以往的治理模式進一步改進,提出政-社-農三聯互動的模式。水環境治理往往會涉及跨界問題,范永茂等[18-20]從跨界環境問題本身出發,探討了不同特征的治理模式,認為從整體性視角出發的合作治理模式是一種可行的治理路徑。

河長制是由各級黨政機關的主要領導人擔任轄區內某條河流的河長,并且對該條河流承擔治理與保護義務的一種創新性河道環境管理形式[21],學者已對其展開較為詳細的研究。目前關于河長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解析[22-23]、管理模式設計[24]、法律問題探討[25-27]、成效評價[28]等方面,且研究主要聚焦于城市地區,對農村地區的關注度不足。此外,鮮有學者考慮到河長制下多元利益主體的博弈關系。實際上,河長制的順利推行絕不能僅僅依賴政府單方力量,政府的內部協調、政府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契合都是必須納入考慮的命題,因此在河長制背景下分析多元主體參與農村河道治理問題十分必要。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中各主體的決策與選擇行為都不是單次實現的,而是經過多次“學習”與“調整”最終確定的決策行為,是典型的演化過程;并且各決策主體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他們在決策中都會追求“滿意”標準,并非最優標準。

因此,筆者采用演化博弈工具對河長制下農村河長、職能機構以農村居民的決策行為進行分析,以期得出均衡三者利益的良性機制,為河長制在農村的順利推行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議。

2 河長制下的多元利益主體及其關系界定

2.1 多元利益主體界定及其策略

農村河道治理具有復雜性、公共性等特點,因此需要多元主體協作參與治理。筆者假設了農村河長、職能機構、農村居民作為農村河道治理博弈問題的參與主體。

農村河長在文中指鄉鎮級河長,由鄉鎮的主要黨政負責人擔任,是相應河道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管轄區域內的河道管理保護工作。農村河長的行為策略有兩類:對河道情況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展開巡河及其相關工作,或者選擇不巡河。各地的河長考評制度有所差異,但是絕大部分地區采用根據考評結果對農村河長進行獎勵或者懲罰的辦法。對于河長而言,水利站、環保所等河道治理職能機構的責任履行效果直接決定其績效考評結果,農村河長如果按時巡河,就可以對職能機構進行督查,及時解決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然而,河長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巡河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時間成本,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工作進度,所以也存在部分河長選擇不按時巡河,甚至不巡河的情況。

職能機構指農村地區負責河道治理的具體機構,在我國現有的農村基層水環境治理體系中,主要指鄉鎮的水利站、環保所等職能部門。職能機構的行為策略有兩類:積極進行河道治理,或者選擇不治理。職能部門受到農村河長的領導,負責河道污染治理的工作,如果河長按時巡河,那么職能機構治理會獲得一定獎勵。但是河道治理可能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當職能機構發現河道治理成本過高而不利于部門其他正?;顒娱_展時,職能機構可能會選擇放棄治理。

農村居民是與農村河道環境直接相關的微觀主體,也是農村河道治理的重要參與主體,其生產生活與河道環境相互影響,在討論農村河道治理問題的過程中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農村居民的策略選擇為:參與河道治理或者不參與。當農村河道環境受到污染時,最先遭受損失的就是農村居民,其生活環境與種植環境都會受到威脅,而且河長和職能機構為了鼓勵居民主動參與河道治理,會采取一些獎勵措施進行激勵,這些因素都會促使農村居民選擇參與治理。但是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KC)理論表明,環境質量與居民收入呈現“倒U”型關系[29]。這是因為化肥與農藥的使用短期內促進農業收入,但是卻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那么農村居民很有可能會選擇通過犧牲環境來增加短期內收入,作出不參與河道治理的策略選擇。

2.2 多元利益主體的關系界定

在農村河道治理的過程中,農村河長與職能機構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督查與被督查之間的關系。即農村河長如果按時巡河就會督查職能機構進行河道治理,如果職能機構不能夠按要求履行治理的職責就將受到懲罰。而農村河長、職能機構與農村居民之間主要是激勵與被激勵的關系,即河長和職能機構為了引導農村主動參與到河道治理,會采取一些獎勵措施進行鼓勵。相應地,農村居民也可以對職能機構的治理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河長上報反映。在三方利益主體的關系中,占據核心地位的是農村河道環境,農村河長、職能機構與農村居民都會受到農村河道環境的影響。對于河長而言,農村河道環境受到破壞時,上級政府將直接問責至個人,同時職能機構也存在治理失責的風險,而農村居民的生活環境與種植收入也將會直接受到河道污染的影響。因此,三方呈現出一種較為復雜的網絡關系,其關系如圖1所示。

圖1 農村河長制下多元主體之間的關系網絡

3 三方演化博弈分析

3.1 情景設定

在展開演化博弈分析之前,先對有關情景進行說明。

a. 在探討農村河道治理問題的初始階段,假設農村河長群體中采取{巡河}策略的農村河長所占群體比例為l,則采取{不巡河}策略的農村河長所占群體比例為1-l;在職能機構群體中采取{治理}策略的職能機構所占群體比例為g,則采取{不治理}策略的職能機構所占群體比例為1-g;在農村居民中采用{參與}策略的農村居民所占群體比例為f,則采用{不參與}策略的農村居民所占群體比例為 1-f。顯然,0

b. 對于農村河長而言,其正常收益為wl。巡河所需付出的成本為cl;不管河長是否巡河,如果職能機構積極履行職責,河道治理效果良好,那么河道負責人可以獲得物質獎勵或者提升機會為al;而如果職能機構沒有積極進行河道治理導致河道污染嚴重,則河道負責人會遭到懲罰,甚至面臨撤職的危險,記地方政府受到的處罰為vl;河長巡河會提升其在農村居民中的影響力與威信力等,記為收益r;反之,則河長形象與威信力受損,帶來損失s。

c. 對于職能機構而言,河道治理所需要付出的成本為cg;在其選擇積極治理的情況下,對于參與治理的農村居民的獎勵為af;同樣,農村居民參與治理可以節約職能機構的治理成本,這里將其記作職能機構的收益eg;如果河長巡河,且職能機構積極治理,那么職能機構就會得到河長的獎勵ag,反之,在河長巡河的前提下,職能機構不治理就會受到河長的懲罰vg。

d. 對于農村居民而言,其基本收入為wf;積極參與治理,如主動采用無磷洗衣粉,清潔河道等會付出成本cf;在河長巡河且職能機構不治理的情況下,農戶主動向河長舉報會受到獎勵ef;而在職能機構積極治理的情況下,農戶積極參與會得到職能機構的獎勵af;當河道環境惡化時,農村的生活條件和種植環境都會遭受到破壞,即農村居民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遭受的損失為pf。

其中,不同主體所得到的收益與受到的處罰均大于0,且由于農村居民參與治理而給職能機構帶來的收益eg,一定大于農戶所付出的成本cf與職能機構所給予的獎勵af。根據問題的描述與假設,表1給出了河長制下農村各參與主體的收益矩陣,其中在括號內的順序分別為農村河長、職能機構、農村居民。

表1 農村河長-職能機構-農村居民的博弈收益矩陣

3.2 演化博弈過程分析

3.2.1農村河長群體的演化博弈分析

Ul1=gf(wl+al+r-cl)+g(1-f)(wl+al+r-cl)+(1-g)f(w1+r-vl-cl)+(1-g)(1-f)(wl+r-vl-cl)

=g(al+vl)+wl-vl-cl+r

(1)

Ul2=gf(wl+al-s)+g(1-f)(wl+al-s)+(1-g)f(wl-vl-s)+(1-g)(1-f)(wl-vl-s)

=g(al+vl)+wl-vl-s

(2)

(3)

由農村河長群體的收益函數可知農村河長群體演化博弈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4)

根據微分方程的穩定性定理及演化穩定策略的性質,農村河長群體要到達演化穩定策略,需要滿足的必要條件是dF/dl<0。

若cl=r+s時,則F(l)≡0,即對所有l都為穩定狀態;若cl≠r+s時,令F(l)=0,得當l=0,l=1時,l處于穩定狀態。此時可能會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當cl>r+s時,dF/dl|l=0<0,dF/dl|l=1>0,故l=0為平衡點;當cl0,dF/dl|l=1<0,故l=1為平衡點。

3.2.2職能機構群體的演化博弈分析

Ug1=lf(ag+eg-af-cg)+l(1-f)(ag-cg)+(1-l)f(eg-cg-af)+(1-l)(1-f)(-cg)

=-cg+lag+f(eg-af)

(5)

Ug2=lf(-vg)+l(1-f)(-vg)

=-lvg

(6)

(7)

由職能機構群體的收益函數可知,職能機構群體演化博弈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g(1-g)[f(eg-af)+l(ag+vg)-cg]

(8)

根據微分方程的穩定性定理及演化穩定策略的性質,職能機構群體要到達演化穩定策略,需要滿足的必要條件是dG/dg<0。

3.2.3農村居民群體的演化博弈分析

Uf1=lg(wf+af-cf)+(1-l)g(wf+af-cf)+l(1-g)(wf+ef-cf-pf)+(1-l)(l-g)(wf-cf-pf)

=l(1-g)ef+g(af+pf)+wf-cf-pf

(9)

Uf2=lg(wf)+l(1-g)(wf-pf)+(1-l)g(wf)+(1-l)(1-g)(wf-pf)

=wf-pf+gpf

(10)

(11)

由農村居民群體的收益函數可知,農村居民群體演化博弈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f(1-f)[l(1-g)ef+gaf-cf]

(12)

根據微分方程的穩定性定理及演化穩定策略的性質,農村居民群體要到達演化穩定策略,需要滿足的必要條件是dH/df<0。

3.3 平衡點的穩定性分析

系統均衡點的穩定性可以由上述復制動態方程的雅克比矩陣J分析得出,當矩陣的行列式大于0且矩陣的跡小于0時系統的狀態穩定。

該系統的均衡點為E1(0,0,0),E2(1,0,0),E3(0,1,0),E4(0,0,1),E5(1,1,0),E6(1,0,1),E7(0,1,1),E8(1,1,1)及E9(x*,y*,z*)。其中(x*,y*,z*)是下列方程的解。

(13)

由于在多群體演化博弈過程中,其均衡狀態下的解一定嚴格符合納什均衡,因此無須考慮均衡點E9。另外參數條件還滿足:eg>af+cf,wl,cl,al,vl,r,s,cg,ap,vg,wf,ef,pf>0。利用李雅普諾夫間接法,可以得到8種情況下平衡點的特征值及其漸進穩定性(表2)。

表2 系統的平衡點及其特征值

情形1:在平衡點E1(0,0,0)處,當r+s-cl<0時,系統處于演化穩定的狀態。這就意味著,當農村河長巡河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cl大于其因巡河而獲得的隱形收益(r+s)時,農村河長會選擇{不巡河}、職能機構選擇{不治理}、農村居民選擇{不參與}。該策略組合帶來的結果較差,河道環境將遭受破壞。

情形2:在平衡點E2(1,0,0)處,當-(r+s-cl)<0,ag+vg-cg<0,ef-cf<0時,系統處于演化穩定的狀態。這就意味著,當農村河長巡河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cl小于其因巡河而獲得的隱形收益(r+s);職能機構治理所付出的成本cg大于其所獲得的獎勵與不治理所受懲罰之和(ag+vg);農村居民的參與成本cf大于其舉報獲職能機構獎勵ef時,農村河長會選擇{巡河}、職能機構選擇{不治理}、農村居民選擇{不參與}。該策略組合也會帶來較差的結果,導致河道環境無人治理,河長雖然巡河卻仍遭受懲罰。

情形3:在平衡點E5(1,1,0)處,當-(r+s-cl)<0,-(ag+vg-cg)<0,af-cf<0時,系統處于演化穩定的狀態。這就意味著,當農村河長巡河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cl小于其因巡河而獲得的隱形收益(r+s);職能機構治理所付出的成本cg小于其所獲得的獎勵與不治理所受懲罰之和(ag+vg);農村居民的參與成本cf大于其參與所獲職能機構獎勵af時,農村河長會選擇{巡河}、職能機構選擇{治理}、農村居民選擇{不參與}。該策略組合能夠使河道環境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農村居民選擇不參與,所以職能機構將付出較高的治理成本。

情形4:在平衡點E6(1,0,1)處,當-(r+s-cl)<0,eg-af+ag+vg-cg<0,-(ef-cf)<0時,系統處于演化穩定的狀態。這就意味著,當農村河長巡河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cl小于其因巡河而獲得的隱形收益(r+s);職能機構治理所付出的成本與給予農村居民參與治理獎勵之和(cg+af)大于其所獲得的獎勵、不治理所受懲罰與農村居民參與所帶來的收益之和(ag+vg+eg);農村居民的參與成本cf小于其舉報獲職能機構獎勵ef時,農村河長會選擇{巡河}、職能機構選擇{不治理}、農村居民選擇{參與}。該策略組合會導致河道環境無人治理,盡管河長與農村居民均采取積極的策略,卻仍然會遭受損失。

情形5:在平衡點E7(0,1,1)處,當r+s-cl<0,-(eg-af-cg)<0,-(af-cf)<0時,系統處于演化穩定的狀態。這就意味著,當農村河長巡河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cl大于其因巡河而獲得的隱形收益(r+s);職能機構治理所付出的成本與給予農村居民參與治理獎勵之和(cg+af)小于農村居民參與所帶來的收益eg;農村居民的參與成本cf小于其參與治理所獲職能機構獎勵af時,農村河長會選擇{不巡河}、職能機構選擇{治理}、農村居民選擇{參與}。該策略組合能夠使河道環境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農村河長不積極進行巡河,職能機構就無法獲取應得的獎勵。

情形6:在平衡點E8(1,1,1)處,當-(r+s-cl)<0,-(eg-af+ag+vg-cg)<0,-(af-cf)<0時。這就意味著,當農村河長巡河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cl小于其因巡河而獲得的隱形收益(r+s);職能機構治理所付出的成本與給予農村居民參與的獎勵之和(cg+af)小于其所獲得的獎勵、不治理所受懲罰與農村居民參與所帶來的收益之和(ag+vg+eg);農村居民的參與成本cf小于其參與所獲職能機構獎勵af時,農村河長會選擇{巡河}、職能機構選擇{治理}、農村居民選擇{參與}。該策略組合能夠帶來較好的河道治理效果,且能從根本上解決河長制在農村推行過程中產生的矛盾,是一種最佳的演化策略。

4 討 論

根據上述6種情形的分析,不難看出,每個主體的策略選擇都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并且不同主體之間的行動策略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因此演化過程十分復雜。此外,筆者在理論梳理與政策分析的基礎上設定博弈分析的假設條件,由于農村河道治理的實際情況往往更加復雜,利益交織也更為緊密,因此仍需對非設定條件下的可能情形進行分析。據此,我們可以進行如下探討:

1. 從農村河長的角度來看,其行為選擇與在農村居民中樹立的威望高低有關。當提高農村河長的責任意識與農村居民對公共事務的影響程度時,(r+s)會隨之提高,那么這樣就可以使l的值趨于1,也就意味著農村河長選擇{巡河}的比例隨之提高。

2. 從職能機構的角度來看,影響其策略選擇的因素較多:當農村河長對于職能機構治理的獎勵ag及懲罰力度vg加大,河道治理成本cg降低,農村居民參與所帶來的收益eg增加時,g的值將趨于1,也就意味著職能機構選擇{治理}的比例隨之提高。

3. 從農村居民的角度來看,由于水環境的負向效應屬于客觀的外界因素,農戶無法對其產生影響,所以農村居民的策略選擇不受到pf的影響。而農村居民考慮較多的因素是其參與治理所付出的成本與職能機構及農村河長對于其參與的獎勵。因此,當職能機構與農村河長對于農村居民的獎勵af及ef提高,且農村居民參與治理的成本cf降低時,f的值將趨于1,這就意味農村居民選擇{參與}的比例會隨之提高。

4. 從非設定條件的可能影響來看:一是基層河長權力受限,巡河效果弱化。最基層河長多由村支書、村委會主任等村干部擔任,其職權較小,對職能機構的監督和協調作用存在弱化風險,且即使發現河道治理問題也難以向職能機構撥付充足河道治理資金,這就弱化了河長巡河的效果,使得實際情況與設定條件出現偏差。二是農村居民評價對河長巡河所獲隱形損益影響不足。河長巡河本可收獲隱性收益,即農村居民與企業對其工作認真負責態度的肯定和對河流治理成效的贊賞,但實際上農村居民對公共水域的環境問題不夠重視,也不能將河長與之負責的河段相對應,因此河長并不能受到農村居民的正向激勵。同樣,當缺少農村居民對農村河長巡河效果的反饋渠道時,農村居民對河長隱性損益的影響也會弱化。三是存在農村河道治理利益相關主體未納入考量范圍的風險。本文構建了包含農村河長、職能機構以及農村居民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但是,還存在諸如鄉鎮企業、村委會等其他利益相關方未納入探討的范圍。

在農村河長、職能機構與農村居民都是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各影響因素都滿足一定條件時,理論上會產生6種均衡的情形,這與現實情況也基本契合。然而我們也需充分考慮非設定條件的可能影響,探尋在人為地改變某些影響因素的前提下,促使三方共同參與河道環境的治理,從而實現E8(1,1,1)情形下的均衡的有效政策舉措。

5 政策建議

根據對博弈分析結果的討論,農村河長、職能機構以及農村居民可能會為了實現各自利益而產生沖突,甚至陷入三方同時不參與河道治理的僵局,其根源在于目前的河長制運行機制尚不成熟、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尚不到位,不能有效實現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為破解河道治理中“公地悲劇”困境,在河長制背景下,需進一步強化政府管理力度與效果。據此,提出的政策建議如下:

1. 增大r+s,即增強農戶評價對于河長的影響程度??梢詫⑥r村居民對于當地河長的評價納入對農村河長的考核體系,目前部分農村地區的河長考核標準已經考慮了該因素,但是只有不斷提高農村居民在河長考評中的地位,才能真正發揮社會監督對于河長的約束作用,從而促使河長做出{巡河}的策略選擇。

2. 提高ag+vg,即加大對于職能機構的獎懲力度。首先明確劃分職能機構內部各部門的具體職責,比如在農村河道治理過程中,鄉鎮水利站的治理目標是排查固定污染物的堆放、入水排污口防治、水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普及等,而環保所則負責加強重點污染源監管,進行水資源保護等工作,通過此舉可以有效防止職能機構之間相互推諉;其次是制定合理的考評指標,定期進行職能機構治水工作考評,目前對于河長的考評設置已經較為完善,但是在具體執行層面的控制則有所缺失,因此合理設置職能機構的考核標準是對其進行督查的前提條件;最后就是要健全職能機構的獎懲體系,適當加大對于職能機構的獎懲力度,既要發揮好獎勵的正向激勵作用,也要發揮好懲戒的警示作用,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獎勵與懲罰都必須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否則可能會對職能機構的正常工作產生不必要的干擾,反而不利于職能機構日常事務的開展。

3. 提高af、ef,即提高對農村居民參與治理與舉報的獎勵力度。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建議:其一是加強對河道環境治理相關政策的宣傳與普及,農村居民的信息來源渠道較為閉塞,有可能無法得知獲取獎勵的途徑,這就不利于調動農村居民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其二是落實對于農村居民參與的獎勵政策,確定合理的獎勵條目,完善獎勵申報程序,如農村居民自覺整治生活垃圾、處理種植污染物時就要按照規定予以獎勵和補貼;其三是利用多元信息化手段,打通農村居民的信息傳遞渠道,目前各地都已經設立起河長公示牌,但是公示牌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尤其在農村地區,大部分公示牌的設立都有名無實,很難為農村居民監督舉報提供切實的路徑,因此必須加強河長公示牌的落實,同時利用微博、QQ公眾號等網絡平臺,為農村居民的監督舉報提供路徑。

4. 降低cl、cg、cf,即降低農村河長的巡河成本、職能機構的治理成本與農村居民的參與成本??梢詮膬蓚€方面提出建議:一是全面推動河長制“信息化”管理,將河道巡查、問題督辦、效果評析等多方面內容納入平臺化管理,這將有效降低農村河長的巡河成本與職能機構的治理成本。二是促進綠色農業的發展,轉變農村居民的生產種植方式,從根本上降低農村居民參與河道治理的成本,解決河道治理過程中的面源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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