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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罰金刑的明確性原則研究

2019-10-29 13:09張祎
法制博覽 2019年8期
關鍵詞:立法模式明確性改善

張祎

摘 要:我國的刑罰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罰要求立法者針對不同的犯罪規定明確的刑種和刑度,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明確性原則。立法過程中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刑罰設置,不僅會影響分則條文的明確程度,甚至會對司法者的裁量案件和犯罪人的權益產生實質的影響。罰金刑立法時存在相對確定的罰金刑和無限額罰金刑的模式。前者是理性立法的選擇,后者存在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天生缺陷。為了使明確性原則充分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有必要從明確性原則的視角對罰金刑立法進行審視、批判、改進。

關鍵詞:罰金刑;明確性;立法模式;改善

中圖分類號:D92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9)23-0020-03

附加刑中的罰金刑作為刑法分則條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定不同的處罰方式是法官據以量刑的重要標準和依據。采用罰金刑的量及其程度反映出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容忍限度,而且還反映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所以,罰金刑的設置要注重量的程度,更要實現其明確性。明確性原則要求罪的明確性和刑的明確性,針對罰金刑來講就是要做到立法的明確和司法的準確。我國立法模式中主要存在無限額罰金和相對確定的罰金的類型。相對確定的罰金刑克服無限額罰金的弊端,司法裁判者可以根據情節等相關因素作出符合明確性要求的判決,實現刑罰的目的。相對確定的罰金刑不容置疑的應成為我國在罰金刑設置的主要模式,然而現在立法過程中罰金刑在刑罰體系的設置比例呈現出增長趨勢,無限額罰金在立法過程中沒有被及時的減少設置,違背了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筆者看來,有必要增加罰金刑立法的明確性,合理選擇罰金刑的立法模式。

一、罰金刑的發展與進步意義

(一)近代中外罰金刑立法的發展

以德國和日本的法律規定為例,《德國刑法典》把刑罰方法依次劃分為自由刑、罰金刑、財產刑、附加刑和附隨后果,《日本刑法典》第9條規定,死刑、懲役、監禁、罰金、拘留為主刑,沒收為附加刑①。罰金刑之所以能成為西方國家刑罰體系的主刑,主要源于推廣罰金刑來代替監禁刑的非刑罰化運動,從而使其在司法實踐中成為廣泛被運用的制裁手段。德國在20世紀前主要運用自由刑,罰金刑還沒有得到完全認同的地位,1924后頒布的《罰金刑法》使其適用范圍擴大,1975年限制短期自由刑而擴大罰金刑的刑法改革中把罰金刑的地位進一步提高。自20世紀初以來,隨著社會管理法中的行政犯逐漸膨脹,罰金刑在刑事司法應用中呈顯著上升趨勢②。同時在刑事司法案件之中,運用罰金刑作為制裁手段的案件比例可達到70%以上,由此可見罰金刑不僅在立法中得到充分重視,而且在刑事司法領域被充分合理運用。

我國在改革開放后頒布的兩部刑法及修正案中均將罰金刑設置為附加刑,罰金刑在刑法條文中適用的比例呈逐漸擴大的趨勢。1979年《刑法》共有條文140條,并將罰金刑設置在20個條文的23個罪名之中。其中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規定9條11個,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1個,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10條11個,設置罰金刑的犯罪條數占本部刑法條文14.3%。1997年《刑法》頒布到《刑法修正案九》,犯罪總條數達到471條之多,配置罰金刑的條文數量達到了212條,約占刑法條文的45%。從兩部刑法的數據對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刑法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增設了新罪,并在新罪增設的同時注重罰金刑在整個刑罰結構中的配置比例,逐步朝著以自由刑和罰金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建設??墒?,我們同時也應該注意到罰金刑在我國刑法配置中的比例呈現出不斷增高的趨勢,罰金刑的設置未能充分符合罪刑法定中的明確性要求,未能對司法實踐給予明確性的立法指導。

(二)設置罰金刑的法律與社會意義

罰金刑是能夠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能夠有效避免自由刑弊端,是體現刑法系統性、針對性與有效性的刑罰方法。罰金刑主要通過財產對犯罪人的行為進行非難,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利,讓其體會到失去財產的心理痛苦。在貪利型犯罪中,判處罰金刑能夠有效的抑制犯罪人的資本,犯罪人考慮犯罪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系后能夠降低犯罪率,達到罰金刑的預防目的。其次,處罰輕微犯罪時,罰金刑能夠減輕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壓力,避免犯罪人在監獄內進行交叉感染,出獄后不能適應社會生活,進而影響社會的穩定秩序。最后,罰金刑判處的輕重程度能夠反映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實現罪刑相適應的法律效果。③總之,罰金刑是符合刑罰發展規律的刑罰措施,在各國均注重刑罰與人類文明相協調,刑罰的輕緩化程度與社會文明程度一致的背景下,加強和改善罰金刑立法,擴大其適用范圍成為刑罰發展體系的大趨勢。

二、罰金刑立法中明確性原則的融合

(一)刑法中明確性原則的基本要義

刑法明確性原則在我國學者研究中主要有以下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明確性原則,是指規定犯罪的法律條文必須清楚明確,使人能夠確切了解違法行為的內容,準確地確定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范圍,以保障該規范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會成為該規范適用的對象④。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明確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法對什么行為是犯罪、應處何種刑罰的規定,必須是明確的,由于不明確的刑法規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理念,根據規定實體的正當程序的憲法條文,被認為是無效的⑤。通過對學者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學者們直接使用明確直接定義刑法的明確性原則,而且內容上主要包含罪和刑的明確性。日本西原春夫教授認為,罪之明確性要求犯罪要件上要留有余地進行解釋,解釋也必須在一般國民可預測的范圍內。過于抽象甚至無法預測的法律在罪刑法定明確性的要求下是不被允許的。刑之明確性關于在刑罰方面設定幅度使對行為量刑成為可能的必要措施。

(二)我國罰金刑立法缺乏明確性的表現

罪刑法定原則和明確性原則反對絕對不定刑,我國立法中無限額罰金刑只是籠統的規定某種犯罪應該給予懲處,而未給出明確的刑度,立法配置就違背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倍比罰金和限額罰金規定的相對確定的罪量幅度,可是司法者如何選擇罪刑相適應的罰金刑處罰量有很大的恣意性,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未能充分劃分標準,司法者根據自己的規范性認識和其他主觀因素,最終將處罰的罰金刑運用到犯罪人身上。除此之外,立法模式上存在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何時應該單處,何時應該并處,立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司法者在是否運用罰金刑的裁量方面有很大的適用空間。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罰金刑相關的立法明確性方面有待提高。從1979年《刑法》頒布到1997年《刑法》頒布,再到之后的10個刑法修正案,我們看得出罰金刑設置的比例逐漸提高,明確性程度并未隨著立法推進進行完善。罰金刑可以認為是對犯罪行為的否限定性評價或者是對犯罪人的譴責,其實行以后是對犯罪人財產的剝奪。立法者和司法者應該以人道主義為原則,不能超越國情和社會平均價值觀念,將犯罪人的財產無情的進行剝奪。之所以給犯罪分子科處罰金刑是讓其在犯罪中感受痛苦,達到預防的效果。刑罰不只是承擔教育的功能,更要對犯罪人進行改造,最終使犯罪人重新走上社會。無限額罰金的設置明顯違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理念,立法者可能基于處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的附加刑配置,可是對犯罪人來講缺乏人權的保障,對司法者來講缺乏裁量的具體標準。因此,立法過程中應該逐步減少甚至取消無限額罰金的模式,在罰金刑適用范圍擴大的同時,注重相對確定的罰金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

(三)罰金刑明確性標準的界定

針對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罰金來看,何為明確性值得深思。刑法明確性原則從字面上分析要求“清楚、明白、確切”。深層次更要求形式和實質的有機統一。陳興良教授認為,法律“明文”規定不僅指法律的字面規定,而且指法律的包容規定。法律規定包含顯性規定和隱性規定,顯性規定通過刑法字面就可以確定,隱性規定要通過對法律內容的邏輯分析才能確定。我國罰金刑在立法設置中的罰金刑設置中無限額罰金不能使普通民眾通過閱讀理解法律,從而判斷要承擔多少罰金刑的刑事處罰,也就是說沒有預見責任大小的可能性。而倍比罰金和限額罰金雖然規定了一定的具體幅度,可是行為人依然不能確切知道自己的行為應接受幅度內的多大處罰,沒有辦法通過法律邏輯的實質性判斷才得出結論,即便如此我們也應該肯定兩種罰金刑具有相對明確性的價值意義。相對確定的法定刑能夠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適應新形勢下不同犯罪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的危害性程度實現實踐中的罪責刑相適應。

罰金刑在明確性要求的框架下如何進行界定,筆者認為應該從形式和實質的角度進行充分考慮。刑法體系明確是刑法形式明確的外在體現,而罰金刑在整個刑罰體系的附加刑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立法上在罰金刑適用的選擇方式上規定了可以單處或者并處,在金額的選擇方面有些規定了幅度,有些直接不限制數額,這無疑會給行為人和司法者從感官上就會產生刑法在形式上不明確,不清楚什么情形自己的行為會被處罰金,何時不會。另外,從實質上講罰金刑的明確性原則要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同時,我們也應從一般人、立法者、司法者的三個角度確立明確性的綜合性標準。刑法規范若不明確,一般人不能理解規范的意義,會剝奪一般人根據刑法預測自己行為后果的可能性,導致行為萎縮甚至會導致國家刑罰權的濫用。法治要求的是保障基本人權,法治過程中的規制措施同樣是為了服務于基本人權,所以說從刑法規范預測行為后果是判斷明確性的根本標準。立法者在參與立法活動時不可能羅列所有的社會現象,更不能針對未來的情況作出完整的預測,只能根據“最大可能的明確性”標準將法律現象的表現及后果規定在法律規范中。司法者應該結合具體案件中的規范性構成要件,理解規定的制定背景和適用情形,最后給案件作出明確性的合理解釋。只有將綜合性標準通過立法和司法實踐活動才能保證人權不被侵犯,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罰金刑明確性的必要性

首先,無限額罰金刑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明確性。我國現行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絕對不定刑,不定刑是禁止絕對不定“量”刑。無限額罰金刑對具體的罰金數額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具體的刑法條文形式為“單處或并處罰金”,類似于刑法條文中規定判處刑罰而不規定相應的刑期相類似,屬于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精神的不定量刑。尤其是單處無限額罰金刑而言,罰金刑沒有和限制犯罪人自由的刑罰同時適用,因而,罰金刑成為衡量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輕重程度的唯一標準。同時,單科無限額罰金刑由于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使設置刑罰處罰不能完全達到罪刑相適應的程度,也無法合理反映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

其次,無限額罰金刑違背刑法謙抑原則。刑法謙抑原則可分為“犯罪范圍的謙抑性”和“刑罰限度的謙抑性”。對于限度的謙抑性而言是指的刑之謙抑,要求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使得刑罰適度,避免刑罰過剩與刑罰過度。無限額罰金刑由于刑法沒有規定數額上限,法官在具體裁量時,容易判處超出社會危害性程度和刑事責任范圍的罰金數額,由此產生有違刑法謙抑原則的“刑罰過剩與刑罰過度”現象。

三、罰金刑明確性的實現路徑

(一)罰金刑明確性原則的立法實現

現在我國刑法總則關于罰金刑的規定相對抽象,分則的刑法條文中大量存在無限額罰金的條款,或者缺乏具體的適用標準,最終會降低行為人的預測性程度,司法人員少用或者濫用罰金刑。無限額罰金從立法的視角出發必須進行改革,在法律設置中應該逐步減少甚至廢除。因此,無限額罰金立法改革過程可以遵循如下路徑:首先,從量刑程序的角度規范量刑的標準和方法,為罰金刑司法審判提供法律依據。其次,易科制度逐步代替無限額罰金制度,形成以相對確定的罰金刑與易科制度并存的財產性刑罰體系。最后,綜合社會發展水平修改刑罰結構,將罰金刑地位上升至主刑。

規范無限額罰金刑便捷的方式為通過刑事程序來端正司法工作人員適用罰金刑的觀念,通過罰金刑性質的明晰同時實現處罰和預防的目的,最終使得罰金刑正確適用。立法能真正實現規范和約束法官的裁量行為,在立法過程中大規模的修正實體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修訂程序法著重的是從程序上約束司法權力和保障當事人權利,并且立法成本相對修訂實體法來講較低,更能體現效率的作用。

總之,罰金刑的立法改革要從立法技術和立法觀念著手,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和明確性原則的精神,不但要求罪的明確性,更要強調刑的明確性。從制度上廢除無限額罰金刑,從目的上使得法律規范能夠起到約束人的行為和懲罰犯罪的效果,從法律價值上體現法的公平正義,最終使得刑罰體系更加科學完備。

(二)罰金刑明確性原則的司法實現

首先,司法人員要正確認識罰金刑的性質和正確解釋法律。罰金刑是針對犯罪分子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后,國家對其施行的報應性刑罰措施,從性質上來看其屬于財產刑。針對不同犯罪分子實施的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不同犯罪和社會危害性程度應對其施加不同程度的懲罰,不應將犯罪人的財產狀況作為量刑的唯一標準,而是綜合性的考量刑罰的合理性程度。法律解釋首先要按照文義解釋的基本方法,當文義解釋不能夠將犯罪與法律規定有機的聯系時,可以采取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方法。不管采用什么樣的解釋方法均不能進行類推解釋,超出公民的可預測范圍和立法本意,最終使得行為人承受濫用司法權的苦果。

其次,罰金刑在判決的過程中法官要注重說理過程?,F在我國的判決主要將案情、證據、結果進行主要羅列,說理過程的理由論述不是十分充分。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應從解釋法律的角度說明為什么單處或者并處罰金,罰金處罰的量是基于什么考量因素,而不是籠統的給出一個數字性結論。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行為人的經濟實力不同,在相同的案情之中可能出現同案異判的現象,可我們不能因此來否定罰金刑的明確性適用。各地法官在裁判時要有相對的裁量幅度,結合所處的地區的司法習慣和人文文化,說理過程明確,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公正判決就應該是符合明確性原則。

四、結語

如果刑法關于罰金刑的規定不相對明確,完全交由法官決定,那么構成要件符合性再明確,明確性原則亦不能真正發揮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民眾自由和安全的功能。罰金刑的明確性無疑是明確性原則中關于刑罰方面的重要內容。刑罰明確性的總體要求是,立法者要明確規定刑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對于罰金刑來講要有與犯罪行為相適應的刑度。假如刑法只規定某種犯罪行為應受處罰,或者單純規定適用罰金而沒有規定罰金適用的標準,即在僅僅絕對的不定刑的情況下,將裁量適用標準委任給法官,這和明確性原則的要求是相違背的。由此可見,在罰金刑的明確性問題上應該避免兩種絕對化的情形,即絕對不確定的無限額罰金類型和絕對確定的定額罰金刑。而相對確定的罰金刑克服兩種絕對化罰金刑的弊端,為具體犯罪規定可操作性的刑度,既不失其明確性,又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法官可以在刑法的明確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個案實際情況作出符合公平正義精神的裁判。不過,為了合理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有必要對罰金刑的幅度作出必要的限制,這就要求立法者設置罰金刑時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規定合理的處罰區間。因為幅度過大且適用標準模糊的罰金刑不僅可操作性差,可能存在法官對刑法條文的任意性解釋或者不恰當地運用,導致量刑不均衡??傊?,絕對確定的罰金刑和絕對不確定的罰金刑往往會造成許多法律適用的弊病。因此,法律效果的明確性也只能在法律規定與法官裁量密切配合下才能實現。

[ 注???? 釋 ]

①蘇永生.變動中的刑罰結構[J].法學論壇,2015(5).

②熊謀林.困境與展望:罰金刑應用的中國化研究[J].社會科學研究,2013(3).

③高銘暄,孫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罰金刑改革[J].法學論壇,2009(2).

④趙秉志,主編.刑法基礎理論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379.

⑤張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開[M].法律出版社,19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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