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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法與民法之間的銜接問題

2019-11-13 10:51張祖怡南昌大學江西南昌330000
新生代 2019年19期
關鍵詞:根基民法民事

張祖怡 南昌大學 江西南昌 330000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上變幻莫測的因素逐漸增多,使得法律調整的對象日漸復雜多樣化。刑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也需要兩者之間的銜接。從近代公法私法出現嚴格的對立現象再到出現了刑民融匯交錯的趨勢,需要司法機關合法合理的處理刑民銜接問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應加強刑法與民法之間的銜接與協調以便于解決司法實踐上的困惑。

(一)刑法與民法銜接問題的理論概況介紹

1.刑法理論上關于刑民銜接的探討

刑法學中大多學者均有論述刑法的謙抑性這一特點,在刑法的謙抑性下對刑民的銜接進行探討。其中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刑法本身作用有限以及刑罰制裁手段的負面性;第二,刑法具有謙抑性,在法律社會中由于存在多層次多體系的法律規范,刑法是保證各種法律得以實施的安全閥;第三,刑法具有補充性,刑法不僅是各個部門法律的安全閥也是具有補充實體法的性質。

2.民法理論上關于刑民銜接的探討

民法學界中關于刑民銜接問題的研究逐步增多,從勞動法的出臺標志著勞動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國的部門法之間出現了融合的現象。民法的學者將刑民銜接稱為“刑法的民法化”。這一理論主要源于: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影響在,民事調解制度開始逐步重視。另一方面,民法在處理社會矛盾中開始占主要地位,在處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沖突時,大多國家確立了民事優先的原則。

(二)影響刑法與民法相互銜接的因素

1.刑法的前提性規范不足

刑法自身的結構對于刑事定罪起著極為重要的影響,目前我國的刑法在結構上有關于定罪的前提性的規范欠缺,容易造成合法的民間行為納入到刑事犯罪中。例如民間借貸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法經營罪這兩個罪名都可以將普通民間借貸行為定罪。二者的區分依據僅有是否擾亂社會秩序這一點,未免顯得略微牽強。在實際生活中,市場經濟下魚龍混雜造成了民間借貸出現了不合法的現象,對于區分刑事犯罪與民間借貸行為僅從是否造成社會公眾危害向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無法將刑民完美的銜接。

2.法律制裁手段銜接的不合理

從法律制裁手段上來看,刑事制裁要遠重于民事制裁,當民事制裁手段不適合處理現有的事件時才可以使用刑事制裁方式。在司法實踐的角度上來看待刑事制裁與民事制裁的關系,我們不難得出司法工作人員在面對危害性較小的案件時一般采用民事制裁手段。就刑法的附加刑中的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項和民事制裁中的賠償財產損失具有相同的內容和性質,容易導致刑事制裁與民事制裁發生沖突和矛盾。特別是在刑民交叉案件越來越多的當今社會中,財產刑適用范圍越來越多,法律制裁手段銜接的沖突越來越突出,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則需要我們明確法律相應的條款和原則,銜接好刑民制裁手段。

3.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穩固

由于我國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穩固,導致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種重刑輕民的現象,即部分犯罪的入刑根基是及其不穩固的。一方面,在立方層面上,刑法立法根基不牢固。在我國刑法先后進行了十次修改。這些修改的罪名都體現了對犯罪主客的擴大導致了部分犯罪行為的入罪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范圍過于龐大容易導致入刑的依據不夠充分;另一方面,在司法層面上,行為人入罪的司法根基也不穩固。刑法與附屬刑法之間要處理好各個部門法之間的嚴格界限,要穩固刑法的入罪根基,協調好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

(三)刑法與民法之間銜接協調的應對策略

1.考慮當前的社會形勢

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日新月異的社會形勢對我國的法治進程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處理刑法與民法之間的銜接問題上,應考慮當下的社會形勢。對于法律特有的安定性,刑法與民法要維護自身的穩定性,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在當前社會中,法的改變不能是朝令夕改的,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在審理案件時不能照搬法條,而不考慮具體的社會形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把具體的行為放在宏觀的社會形勢中去分析這種行為的影響,從而合理合法的裁判案件。

2.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對于財產性犯罪來講,民事制裁手段與刑事制裁手段發生沖突時,首先應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合法的基礎上使被害人更多的自主選擇性。采取這樣的方式也是刑法的謙抑性所決定的必然結果,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對于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沖突的案件起著重要的作用。法院在處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時,應充分的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讓被害人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處理方法,合情合理的處理刑民沖突。

3.考慮公眾情感

法院審理案件,公眾情感是要考慮的首要因素,是社會公民對案件判決的一種心理情感??紤]公眾情感也表示法律工作人員考慮人民的意愿,使人民相信法律,信仰法律。法律本就象征的神圣感與儀式感??紤]公眾情感是一個彈性的原則,對于處理刑民的銜接問題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彌補司法與立法上的缺陷。

總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刑民交錯的問題也頻頻出現,解決好刑法與民法的銜接問題成為法律工作人員的重中之重。一般來說司法工作人員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處理刑民的沖突,包括從立法上協調、從法律解釋中突破、合理的適用民事優先原則,再綜合考慮社會局勢、被害人的意愿以及公眾情感。無論最終選擇何種方式去解決刑民之間的沖突,最終的目的都在于處理好刑法與民法的銜接問題,實現司法實踐過程中的公平公正,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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