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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思考

2019-12-13 11:06黃軍英
法制博覽 2019年24期
關鍵詞:一元論二元論國內法

黃軍英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北京 100029

關于國際法及國內法這兩種體系,始終是國際法學界重點討論的問題,如今,國際法學界仍舊圍繞如何處理國際法以國內法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單純的局限于二者的關系當中,還涉及到國際法的基本理論與國際法及國內法的實踐等。要想解決二者在實踐中產生的問題,必須有效地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國際法的理論問題具備復雜、繁瑣的特征,包括性質、效力根據及主體等多個方面的內容,這也是國際法最核心的問題。要想有效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必須從源頭入手,基于法理學視角看待兩種體系,以國際法的基本理論為前提,辯證地理解國際法和國內法。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

理論上來說,各個學派在面對國際法和國內法時提出過多種學說,常見的有二元論、國際法優于國際法的一元論等諸多內容,國際法與國內法并不是單獨存在的,二者之間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卻又密切而不可分割。在二者互相協調的基礎上,才能推動世界文化及經濟的發展,得出處理國內法與國際法關系的原則。

(一)一元論

理論上來說,法學界始終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有潛在的聯系,二者之間的關系不僅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課題,也是國際法的基礎理論。一元論是西方國家針對國際法及國內法之間的關系得出的結論之一,是世界范圍內針對國際法及國內法之間的聯系提出的最早的一項結論。相對于其它理論來說,一元論更加傾向于二者之間的共性。一元論認為,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均在自然法的涵蓋范圍之內,同時,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法律體系相同,二者之間的區別只是時間的先后。經過不斷的發展與實踐,一元論提出國內法優先說及國際法優先說兩種不同的理論[1]。

1.國內法優先說

20世紀初,德國得出了國內法優先說這一結論。當時的學者認為,如果沒有國內法的支持,國際法無法發揮自身的效力,也就是說失去國內法后,國際法的作用及價值將被削弱,這也是變相的承認了國內法的地位,認為其優先于國際法。當時,國際法甚至已經成為國內法的重要分支,將其稱之為國家的對外公法,這種理論說明國家不會受到國際法的約束,可依照國內法為所欲為,這就是我們熟知的強權政治。該理論否定了秩序,推翻了國際法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國內法優先說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種觀點完全否認了國際法的價值,致使國內法優先說這一理論逐漸演變為強權政治。

2.國際法優先說

國際法優先說最早出現在一戰后,但是并沒有得到人們的認同,直至二戰過后,該種說法開始廣泛傳播。當時的學者認為,國際法主要用于調整個人之間的關系,歸根結底,說的是掌握政權的人。因此,國際法適用于強調人的權利與義務。國際法優先學說當中表示,只有得到國際法的支持,國內法才能發揮相應的效力與作用,國內法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國際法。需要注意的是,國際法優先學說否定了國家主權,認為國際法可以不受國內法的干預,隨便干涉國家的規定和決策,從本質上來說,國際法優先學說推翻了國際法。

(二)二元論

二元論更像是我們熟知的平行學說,也就是將國際法及國內法放至平等的地位。二元論認為國際法及國內法之間不存在任何聯系,與一元論不同,屬于不同的法律體系,除調整對象及法律本質之外,法律根據及效力基礎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國際法主要用于協調國際之間的發展或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而國內各主體之間的權利關系則利用國內法來調整,這說明國際法并不適用于國內社會,只能應用于國際社會的調整當中,二者之間不再是從屬關系,而是呈現出平行的特征。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隨意使用國際法律,要想應用國際法,需要經過一定的轉化和采納,將其制定為與國家發展狀況相符的法律。該理論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認可,這些國家想利用國際法協調各個國家之間的關系,約束強國,擺脫強國的干擾,維護國家主權與利益[2]。

(三)其它理論

一元論及二元論作為國際上的主要學說,客觀分析了國際法及國內法之間的聯系,但是,這種學說并沒有得到所有學者的認同,有學者在此基礎上對其做出了揚棄,得出了全新的結論與學說。例如,我國有學者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是可以調整的,這是基于法律及政策一致性的觀點得出的全新理論。需要注意的是,該項理論是以國家履行國際義務為前提的,然后依靠自然的力量調整二者之間的關系,這一理論就是我們熟知的“自然調整說”。

有學者認為,法學派雖然接受了二元論,但是二元論過于強調國際法及國內法之間的對立關系,即便是建立了平行學說,也推翻了二者對立的這一結論,但是真正重要的潛在規律及內在聯系卻被忽略。國內法由一個國家自主制定,但是國際法的制定也少不了國家的參與,這是一個潛在的客觀事實,二元論卻完全忽略了這一事實。無論是在對外政策上還是在統治階級內,國家制定的政策與法律法規均有所關聯,政策是法律的最終服務對象。國家的對外政策會直接影響甚至左右國際法的態度,所以,國際法及國內法不存在任何優先學說,也并不是以對立或平行的狀態存在。從本質上來說,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關系就是國家如何執行國際法,并在國內落實國際法,這不僅是國家承擔的國際義務,也是其履行的原則,以何種形式落實并執行國際法是由國家自主決定的。除上述理論外,還有“法律法規協調說”及“協調論”等諸多說法,總得來說,都是針對國際法及國內法之間的關系進行的思考與討論。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

(一)國際習慣與國內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一般情況下,各個國家更加重視國際習慣法,甚至在國內法體系當中融入國際習慣法,將其內化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所以,國際習慣法的法律效率不容忽視。除英美國家外,受到英美影響的國家也采取上述立場,但是每個國家在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時又有所不同。如果英國出現國內法與國際法沖突的問題,法院會優先采用國內法,當然這種立場會引起相應的國家責任。不難發現,英美等國家國際習慣法并未優于國內法。但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則明確地提出了國際習慣法優先的學說,其地位明確高于國內法。

(二)國際條約與國內法之間的潛在聯系

1.轉化式

要想在國家內順利實施國際法,必須經過一定的轉化,這意味著國際法無法直接應用于國家,需要由立法機關和執法機構,將其內化成為與國內社會相適應的法律。在這一方面最為突出的國家就是英國,通過轉化國際條約的方式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當然,這是由英國的國情決定,如果英國直接在國內應用國際公約和國際習慣法,等同于賦予行政機關直接立法的權利,忽略了議會。

2.并入式

所謂并入式就是將國際法并入到國內法當中,直接應用于國內社會,省略了轉化這一過程。在并入處理國際及國內法律時,最為突出的國家就是法國,但是并入式并不是完全否認了立法機構的權威及效力。一般情況下,需要在得到國家和立法機構同意的前提下締結條約,當國際條約具備國內法的效力時,可直接應用于國內,與國內法地位相同。

國際習慣與國內法的關系,我國《憲法》沒有明確統一規定,僅有的規定見于《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適用“國際慣例”,但是“國際慣例”的含義不明確,可以指“國際習慣”也可以包括一般慣例和“做法”。如果指的是國際習慣,那么雖然可以適用,但是它的地位是低于條約和法律的。

總得來說,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密切相連,相輔相成,只有相互滲透并轉化才能發揮自身的價值。相對于國內法來說,國際法更傾向于規章及原則的制定,要想落實國際法必須依靠國內法,突出表現在禁毒公約及人權公約上。事實上,很多國際法是依靠國內法制定的,并依靠國內法貫徹落實。例如不干涉內政及政治庇護原則等,國內原則經過不斷的發展與演變已經成為國際上的公約。國內法經過轉化與滲透后形成國際上的法律,然后反過來約束國內法,以空中劫持為典型的國際法就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見,二者之間的關系相當密切。無論是一元論還是二元論,都否認了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聯系,不僅不符合事實,還會削弱國內法及國際法的作用。為此,我們應重新認識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聯系,利用二者相互滲透、相互轉化的方式維護國際社會的穩定性,加快各個國家的發展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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