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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與明確性及其整合機制研究

2019-12-13 11:06劉嵩懋
法制博覽 2019年24期
關鍵詞:明確性犯罪構成模糊性

劉嵩懋

長春財經學院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00

近年來法學界人們普遍認為法律本質是明確的,明確性與模糊性應是相互排斥的,法律的穩定應和明確性呈正比關系,和模糊性呈反比關系。對此,在刑法規范中,立法人員應盡可能的協調明確性和模糊性的關系,讓二者更加和諧。

一、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與明確性分析

(一)刑法規范的明確性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們從最初的無序狀態變成有序,更安全且穩定的社會環境受到人們的青睞。為了維持這一社會狀態,必須有完整的社會秩序予以支持,以此規范人們的行為習慣。因此,當前社會法律的明確性已經成為人們研究的重要內容。刑法規范中的明確性具體指犯罪法律條文內容必須明確,能夠讓人清晰看懂,一目了然,使人了解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差別,同時對違法行為進行深入了解。不僅如此,刑法規范明確性也是對犯罪科學判斷的明確性和對刑罰確定的明確性。刑罰是我國基本法律,需要以其中內容為依據,嚴懲罪犯,保障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穩定,因此刑法規范的明確性需要進一步加深。對比過去的封建社會,當時刑法規范不夠確定,社會秩序得不到維護,刑法只能成為人們進行集權統治的工具。因此,現代化社會,人們需要保證刑法規范的明確性,使一切行為有法可依[1]。

(二)刑法規范的模糊性

刑法規范的模糊性具體指刑事案件中事物歸屬不夠完全,事物的屬性存在不確定性。長期以來,人們總是將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認為是違背確定性的內容,二者對立且擁有無法調節的矛盾,甚至人們認為刑法規范的模糊性就是落后的和愚昧的。但是隨著模糊論的產生與發展,刑法規范模糊性漸漸地得到了法學界的認可,有人直接提出了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觀念,且論證出這一理念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刑法規范具有明確性與模糊性兩種屬性,無論是哪一種,都有著獨特的價值和存在道理,而不是相互攻擊。模糊性與明確性中,明確性應是刑法規范的首要屬性,在制定法律過程中應優先強調,立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會努力改變刑法內的模糊性,但刑法典內依然有大量模糊性內容。例如工作人員對刑法規范文件內的術語進行概念界定時,會存在矛盾現象,比如“攜帶兇器搶奪”中關于兇器這一詞匯的界定,能夠突出刑法規范內的模糊性。立法人員只有意識到這些問題,才會在立法工作中保持客觀意識,合理分析當前刑法規范內容[2]。

二、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與明確性存在依據

(一)刑法規范的明確性存在依據

刑法規范可以現實化,應以穩定為前提。穩定也是法律的尊嚴得到維護的有效方式,使法律能夠在人們的心中占據更高地位。因此,法律擁有穩定性,才會擁有權威性。想要實現這一點,應從刑法規范明確性入手,以此發揮法律的功能。與其他法律相比,刑法規范的明確性更有現實意義,刑罰權作為保證刑法地位的重要手段,有著侵蝕性特點,公民是刑罰權的作用對象,自身存在脆弱性。因此,國家制定刑法的時候以及權力人員行使刑罰權時,應得到控制,通過讓刑法規范得以明確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刑法規范的模糊性存在依據

根據上文所述得知,刑法規范的明確性十分重要,但這一特點也是相對而言的,法律也有不確定性的時候。造成刑法規范模糊性的原因主要如下:(1)刑法的概念自身有不確定性特點。法律以語言作為傳播媒介,語言中描述的概念內容和客觀事實難以相互對應,所以人們很難將法律中所有類型的犯罪行為都描述出來,特別是刑法領域內,很多專業術語內容都無法直接得到明確解釋,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2)立法人員以刑法規范的明確性為基礎,當明確性無法達到時只能容許模糊性的存在,對犯罪行為展開總結與分類,尋找這些犯罪行為內的共性,加以概括后實現刑法規范的模糊性。(3)立法者從當前形式政策出發,為刑法規范做出積極性選擇,因此模糊性不是立法者被動條件下的選擇結構,而是為了政策因素,通過模糊性的認可達到立法目的。(4)立法政策和立法人員方面存在局限,政策的限制和立法者的認知水平限制,會讓刑法規范存在模糊性。因為,法律是人來制定的,人們在制定法律的時候,也會受到各類技術或方式方法的限制,無論是內部環境,還是外部環境,都會對立法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與明確性的整合機制研究

(一)明確性犯罪構成

刑法明確性原則不僅可以使裁判規范明確,進而限制司法機關的權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可以使行為規范明確,從而使一般民眾明確哪些行為被刑法所禁止,有利于保護法益。在刑事案件中,懲罰的越嚴厲,說明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要求越高。我國刑法中會對一些重要概念內容給予特別的界定方式,例如生產和銷售假藥罪中,對“假藥”這一概念的解釋。明確性犯罪構成具體指刑法規范對犯罪的構成要素具有明確性。模糊性是刑法概念的固有屬性,怎樣用這一概念實現犯罪構成的明確性,需要從中尋找模糊與精確之前的轉化條件。轉化途徑主要如下:(1)語義感染。當模糊詞語在使用時,語義感染作用下,模糊詞語的語義變得更加明確,進而成為精確語義。(2)硬性規定。立法時為了構建明確性的犯罪構成,應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達到目的,例如通過敘明罪狀與罪行系列化立法,或者設計數額型犯罪構成,采用硬性規定的辦法使犯罪過程得到明確化。

一般情況下,法律法規就是一種抽象化規范,它的構成要件和實現效果無法明確。如果不經過執法機關的作用,或不在個別案例中適用,將不會直接影響憲法權利。但是權利的有效行使需要擁有一定的空間,如果法律應用空間小,那么法律的運行將會威脅基本權利,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畏縮效應。按照人們的理性判斷,法律規范文本會有不同的解釋空間,內容的確切含義會因其語境不同而發生變化。因此,人們在分析刑法規范的明確性時,也要綜合它的模糊性特點展開研究,使這兩種屬性能夠相輔相成。

(二)模糊性犯罪構成

所謂的刑法規范模糊性和明確性的整合機制,具體指二者的聯系,并達到平衡狀態。由于犯罪行為存在多發性特點,且與社會治安的聯系比較密切,傳統的刑事犯罪行為明確,但也有不明確的情況出現,人們無法應用明確性特征分析模糊性犯罪構成。模糊性犯罪構成具體指形式規范在描述犯罪構成要素的時候有著模糊性特點。模糊性犯罪構成的存在價值以解決復雜性案件為目的,將生活中具體案件之間的相互牽連進行分析與解決。刑法規范的模糊性犯罪構成有著堵截性和柔軟性犯罪構成兩種表現形式。

堵截性犯罪構成指的是在刑事立法中攔截犯罪行為人逃漏法網的犯罪構成。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刑事規則有限,但人們在刑法規范中的行為卻是無限的,有限規則和無限行為之間存在無法解決的矛盾,這與人類對未來的預測能力有關。堵截性犯罪構成是應用了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與概括性,對復雜的犯罪情況進行回復。

柔軟性犯罪構成指的是以刑事政策為基礎,立法者在表述刑法規范的同時,應具有彈性化的概念,讓犯罪構成擁有柔性。從邏輯層次方面來看,堵截性犯罪構成更加注重其功能,而柔軟性犯罪構成在強調它的內涵。我國憲法中會使用到“數額較大”與“情節嚴重”等詞匯,這些詞匯就是柔軟性犯罪構成的詞匯代表,它們對量級限定存在彈性特點。評價型犯罪構成與數量型犯罪構成是柔軟性犯罪構成的兩種重要表現形式[3]。

四、總結

總而言之,現代化社會發展狀態下,人們對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與模糊性屬性認識越來越深刻,也改變了對二者以往的看法,不再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關系,認定了模糊性與明確性缺一不可。為了實現二者在刑法規范中的相互平衡,還需要根據國家和外部環境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讓模糊性與明確性可以在刑法實施中有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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