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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囑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2019-12-14 12:50王豐民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關鍵詞:繼承法公序良繼承人

王豐民

(453003 河南科技學院新科學院 河南 新鄉)

一、引言

遺囑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做出處分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在社會現實生活中,遺囑人通過遺贈侵犯到法定繼承人權利的情形時有發生,尤其是遺囑人基于與他人的不正當以及不道德關系而進行的遺贈,不僅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權利,更助長了不道德行為,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因此,既要堅持遺囑自由,同時還要對其進行必要限制。

二、遺囑自由限制的立法現狀

(一)限制遺囑自由的歷史演進

在實踐過程中,遺囑自由既有好的一面也有消極影響。過分的自由不僅會造成社會貧富懸殊,而且這種個人意志的表現有時會違背社會公德,挑戰公序良俗,典型的是遺囑繼承會剝奪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梢?,在鼓勵遺囑自由的同時必需對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正確發揮遺囑繼承對現代法制的效力。過度的自由會導致個人主義泛濫,市民倫理淪陷,因此,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的對遺囑自由進行了限制。

1.英美法系

在英美的普通法上,很早就有寡婦產和鰥夫產制度,而在現代法治中,英美法系并沒有像大陸法系國家一樣采取特留份保留制度,對遺囑自由加以限制。但其司法判例和有關成文單行法律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內容和實質。比如,在美國,凡適用《美國統一繼承法》的州都賦予被繼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獨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財產,家庭特留份的權利。

2.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遺囑自由自古就受到限制。從古羅馬時期誕生的特留份制度在大陸法系一直沿用至今,并在特留分制度上有所改變和發展。所謂特留份,是指法律規定的遺囑人不得以遺囑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特留份制度也在不斷地成熟和完善。

我國在保護遺囑自由的基礎上,目前對遺囑自由的限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公序良俗原則;二是必要遺產份額制度。

(二)限制遺囑自由的現實意義

堅持遺囑自由原則是保證私法關系中個人獨立自主和意思自治的重要體現,其對整個民法體系及社會家庭生活都具有重要意義。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的自由,遺囑自由亦然。遺囑自由既有其積極的一面,同時也有其弊端;追求絕對的遺囑自由,社會將不得不為其付出代價。因為遺囑人并不都是品德高尚、心胸寬廣、明白事理的人,他們往往從個人的角度出發,或由于一時感情沖動而濫用遺囑自由權利,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做出種種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甚至還可能利用遺囑自由而為繼承人設定一些違反社會公德的義務等等,不一而足。正是由于以上弊端的存在,所以法律必須對遺囑自由設定一定的限制,以便盡量減少其弊端,發揮其積極作用,使其有利于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同時,遺囑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然受到有關法律的限制。因此,各國在肯定遺囑自由的同時,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我國遺囑自由限制的現狀及缺陷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及存在問題

1.公序良俗原則對遺囑自由的限制過于原則化

首先,公訴良俗原則作為授權性條款,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求最大限度實現公平與正義,但它也可能成為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工具。因為公序良俗原則是一個抽象的標準,誰也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工序,什么事真正的良俗,所以法律上有關公序良俗原則的規定實際上付諸的是法官個人的倫理實踐。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判斷某一具體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必然會受到個人價值標準等自身因素的影響,這樣就容易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其次,我國現行繼承法對公序良俗原則限制遺囑自由并無明確規定,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只是基于民法的一般性規定,具體化程度不夠。

2.公序良俗的適用缺乏繼承法上明確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是在建國以來處理繼承案件的司法實踐基礎上,于1985年4月制定通過的。本著“宜粗不宜細”的原則,《繼承法》內容簡單,共有37條,規定也較為原則化。受當時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繼承法的超前性不夠,本身存在著一些缺陷和漏洞,尤其是對遺囑自由限制太少。許多國家立法例中都有關于公序良俗原則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的明確規定,但在我國繼承法上卻沒有關于公序良俗原則的明確條文規定。

(二)必繼份制度的適用及存在問題

1.必繼份權利主體過窄

各國立法一般將法定繼承人都列為特留份的權利主體,但我國現行的必繼份權利主體僅限于“雙缺人”,且認定是否屬于“雙缺人”,以該繼承人在遺囑生效時的具體情景而定。依照現行規定,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繼承人比例較少,我國對必繼份主體的限定,使得遺囑受到的限制非常薄弱,立遺囑人的自由權限仍然過大,無法達到制度設置的目的,需要改進。

2.對必要的財產份額規定不夠明確,實踐中不易操作

必要財產份額是多少?是以保障“雙缺人”當地最低生活標準?還是平均生活標準?還是無論遺產的多寡,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如果是按比例在遺產中提取,多少比例才算是必要的?這個問題從現行法中找不到答案,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個案之間判決依據和判決結果各異,挑戰制度的權威性。立遺囑人也會因為沒有明文規定而無所適從,因擔心遺囑的效力而無法真正體現意思自治。而特留份制度則有明確的比例規定,為遺囑設立和糾紛解決提供了參照標準,值得借鑒。

3.必要財產的種類不明確

必繼份制度制定于上世紀八十年代,那時遺產主要是生活資料,為“雙缺人”預留必要的財產份額當然是指必要的生活資料。特留份制度保護的不僅僅是生活資料,而是延伸至一切形式的遺產,這種保護力度更大,能夠包容新的財產形態。

4.缺乏較為完善的救濟制度

必繼份制度僅規定了要為“雙缺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當必繼份權利人的必要遺產份額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現行法沒有規定,給司法實踐造成困擾。

四、完善我國遺囑自由限制的建議

(一)完善公序良俗原則適用的建議

1.實現公序良俗原則對遺囑自由限制的具體化

正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屬于一般性規定,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須采取一定的法律技術,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避免其濫用,造成具體條款軟化的情況出現。在現代司法技術中,公序良俗原則具體化的基礎是將違反公訴良俗原則的行為類型化。因各國道德領域所面臨基礎問題的一致性,國內外學者無一例外地將危害婚姻家庭關系行為和違反性道德行為作為兩種違反公序良俗的基本類型。因此,我國在立法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將公序良俗原則限制遺囑自由具體化:第一,遺囑或遺贈不得危害基本家庭倫理只需,考量的而基礎則應為遺囑人立遺囑之動機和效果,如以斷絕父子關系為動機的遺囑應無效。第二,參照德國法,為維持不正當兩性關系或達到其他不法目的而立的遺囑應無效。

2.將公序良俗原則明確寫入《繼承法》

比較和借鑒國外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則對遺囑自由的明確限定,我國在將來修訂《繼承法》或作出有關司法解釋時,應該增加一條法律規定:遺囑人設立遺囑時,不得在其遺囑中訂立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內容,也不得對繼承人設立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義務;否則,所立遺囑無效。

(二)構建我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建議

其實,在我國繼承法領域引入和建立特留份制度,已經引起越來越多法學者的重視。但是,還有很多具體的細節和制度問題有待進一步討論和研究。以下就此提出個人的粗淺建議:

1.明確規定特留份主體范圍

可以用法律條文形式規定主體的范圍為遺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甚至是符合原則性規定(即喪失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岳父母、公婆、媳婿等。有了明確的范圍,不僅可以方便司法實踐操作,也可減少因為主體不明而產生的不必要的糾紛。

2.明確特留份份額最低限度及計算方法

即在特留份制度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給予特留份權利人的遺產份額有最低限度,至少要保障其維持基本生活的財產。此外還應明確規定特留份份額的計算方法,讓司法實踐具有可操作性。我國學者梁慧星的立法建議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二分之一,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則為其應繼份的三分之一,特留份的繼承順序準用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p>

3.特留份請求權的司法救濟

如果法律只設置權利而未能給予有力的保障, 則這樣的權利只是空談。 法律在“特留份”制度的有關規定中賦予符合條件的繼承人特留份權利,同時還應規定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即在“特留份”權利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或者是權利有瑕疵,可以依法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權利保障,比如“特留份”制度的扣減之訴,規定當繼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時,可以向遺產受贈者主張從中扣減,為特留權的實現提供保障,這是我國繼承法的欠缺,是需要引進的。

4.特留份權的除外情形

法律應采取相對措施保證其所設的權利能正當地被行使。一個法律主體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也應該相應的存在被剝奪該權利的情形。要保障繼承人享有“特留份”權,更要保障遺囑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特留份”制度應規定,享有特留份權利的主體有某些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具體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等。

五、結語

在經濟發展帶來的私有財產充裕的情況下,遺囑繼承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是與個人的權利意識的匱乏有關的。更多的人還是堅持傳統的家產共有、大家均分的觀念,換言之是過分地強調了家庭責任。另一方面,國家政策和法律還沒有足夠的完善,在處理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自由與權利時也難免會傾向于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所以遺囑自由并沒有足夠的發展空間,遺囑繼承自然也受限不前。

因此,在立法、司法過程中均應體現和尊重遺囑自由,提高遺囑繼承的地位,平衡個人自由、家庭責任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保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權利。但同時應注重對這種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合理運用公序良俗原則,加快特留份制度的建立和運行,在尊重和保護遺囑自由的同時給予必要合理的限制, 保證我國遺囑繼承制度健康發展。融合法律和倫理道德的要求,使二者和諧共處,不斷發展和完善當前的繼承制度和整個私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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