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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

2019-12-14 12:50鄒永迪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關鍵詞:清償破產法債權

鄒永迪

(325000 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 浙江 溫州)

一、現行破產法對職工權益的保障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第六條①:“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該條款對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作出原則性規定。除了原則性規定,破產法還針對破產程序中多個環節,對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予以保護,如職工的職工債權無需申報,參加債權人會議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等。

(一)職工無需申報職工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摋l規定明確了職工無需就職工債權向管理人申報,由管理人主動進行調查。但是,管理人的盡職調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企業管理不規范,勞動爭議又沒進入司法程序,職工債權便不易被調查發現,從而導致遺漏的情形出現。因此,破產法中規定了公示制度,被遺漏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清單。

(二)破產財產分配中第一清償順位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職工債權、稅費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進行清償,職工債權位于第一清償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債權優先受償是有范圍的,即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另外,《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還作有特別規定,在破產法施行后,破產企業在破產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未受清償部分,就設定擔保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二、實務中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遇到的問題

(一)“優先受償”的局限性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職工債權位列第一順位進行清償,給予了職工權益一定的保護,但同時也存在局限性。職工債權不能優先于擔保物權而清償,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職工債權只能從無擔保財產和足額清償擔保物權后剩余的擔保財產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費用后的剩余款項中得到清償,而不是提前清償或是隨時清償。

雖然,《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對職工債權就擔保物的優先清償采取新老劃斷的做法,破產法公布前(即2006年8月27日前)形成的職工債權優先于擔保債權,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發展,破產企業在破產法公布之日前就欠付職工債權并拖延至法院受理破產之日仍未清償的情況會越來越少,職工債權能夠就擔保物變價款優先于擔保債權人受償的情況不再具有普遍性意義,甚至不復存在②。而《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后,特別是自2012年開始全國破產案件的爆發,實踐中破產企業可以變現或容易變現的財產幾乎都設定了物權擔保,未設置物權擔保的財產少之又少,職工債權得不到及時、足額清償,甚至得不到清償的現象亦屢屢發生。同時,第一清償順位的社會保險費僅指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企業欠繳的部分一般以稅務部門為主體進行申報,如果企業沒有社會保險登記,則就目前的立法體系下職工的權益在破產程序中是很難得到保障的。

(二)社會保險待遇不能全面得到保障

1.限定了社會保險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只規定為:“破產企業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優先其他普通債權清償?!痹摋l規定明確同時也是縮小了優先其他普通債權清償的社會保險費用或社保待遇的范圍。比如失業保險金,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是不能優先于其他破產債權獲得清償。

2.社會保險費用補繳存在時效爭議

補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適用勞動仲裁時效或民事訴訟的一般時效③規定,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只支持請求補繳未超過訴訟時效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即起訴時未超過三年時間的社會保險費。即便人民法院支持補繳三年,若職工沒有登記在企業在社保部門登記的《在職人員花名冊》中,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也是無法進行補繳的。

3.退休補足有關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問題

職工辦理退休時,要求其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和職工門診統籌)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筆者所在的溫州市,依據《溫州市城鎮醫療保險辦法》及《門診醫療統籌辦法》規定,2000年10月1日后(含)陸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為其補足20年。但是,其中“用人單位”一詞沒有明確是哪一家用人單位。正如衍生案件1中的職工A,在建筑企業工作了20多年,企業沒有正常未其繳納社會保險,企業停止經營清算期間,將社保遷出至其他單位,在退休時讓C企業為職工A補足20年,缺乏合理性;讓建筑企業補足,又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字面解釋,這導致職工A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而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對此規定看法也各不相同。

(三)破產過程中職工債權得不到及時清償

《企業破產法》雖然規定了破產企業對職工的部分權益作為第一清償順位的職工債權,欠繳的除《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企業所欠稅款共同作為第二清償順位的稅費債權,但是,職工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能像破產費或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破產程序一旦開始,職工只能等待破產財產分配時才能得到上述職工債權的清償款。

總之,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不能很好的得到保障,造成的原因也的多方面的,有立法問題、地方政策問題,有企業問題,也有勞動者自身問題等。

三、對完善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適當擴大職工債權的范圍

通過立法途徑,明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的具體范圍,將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形成的債權(如失業保險金、未參保的損失賠償等),以及職工為企業生產經營所需墊付的款項等立法未明確性質的債權納入職工的職工債權范圍。

(二)建立職工債權的預分配機制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提出,在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行使優先受償權。破產管理人在實踐中,也往往遵照該條款規定的原則,對金融機構就破產企業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將特定財產處置價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分配給前述債權人。職工債權保護的是職工的生存權,更應建立預分配機制,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先行清償職工債權,使職工債權及時得到清償,有利于切實保障職工債權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加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體制

比如可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構建破產欠薪保障制度,拓寬償付職工債權的資金渠道。企業在正常經營時期,繳納一定費用,建立破產欠薪基金。企業一旦企業破產,破產欠薪基金便會啟動,預先支付職工債權,不用等到破產財產分配的時候清償,以便妥善安置失業職工,從而維護社會大局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職工權益,將《企業破產法》與《勞動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相配合、相銜接,避免因企業破產給職工權益的保護帶來不利的影響。

企業破產,員工失業,如果作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依靠,一家老小的生計頓時陷入困境?!懊褚允碁樘臁?,從這個角度講,職工是企業破產后利益受到最直接、最切身傷害的群體。因此,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應該得到充分重視。破產企業職工遇到的問題,實則上多數也是正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常見的問題。正常企業在因職工權益受到侵害而發生爭議時,更多的是通過調解的方式去解決,但在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則無法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而只能通過現有的制度合法但不合理的予以處理?!镀髽I破產法》頒布至今有十余年,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很多不足之處,希望能及時修訂法律予以完善立法體系,以便更好的保障職工在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②王欣欣,楊濤.破產企業職工債權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會成本的包容與分擔[J] .法制研究,2013,1:27.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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