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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消費的法律問題研究

2019-12-25 16:10
新營銷 2019年12期
關鍵詞:預付卡預付發卡

(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 吉林 長春 130022)

預付卡,其作為預付式工具,在極短的時間內,大規模地出現在各領域。目前除了實體卡片外,線上電子預付卡也被廣泛使用,出現了捆綁金融消費信貸式的新模式。由于缺乏專門法律法規的規制,預付卡消費模式自身也并不成熟,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在消費時極易成為被侵權的對象,引發維權等一系列后續問題,形成監管無能與維權艱難的兩難境地。

一、預付卡消費的概述

(一)預付卡消費的概念及性質

狹義的預付消費卡即指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而預付卡消費是指主要由經營者身為發卡的主體提供的,由消費者在其提供的特定卡中預先存入協商的數額資金,并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按照約定多次獲得產品或者使用服務,經營者將消費者預存于卡中的款項予以扣除相應價格的一種消費方式,預付卡作為一種預付憑證的形式存在。

預付卡消費包含兩層消費交易合同關系,第一層為發卡人向購買人提供支付服務的預付卡消費交易關系;第二層為預付卡的購買人與實際經營者之間因為持卡消費,提供產品和服務而發生的合同關系。

(二)預付卡消費的法律特性

預付卡消費除了傳統的預付性、長期性、無因性、代幣性、雙贏性與單向風險性等明顯特征外,出現了新的變化和特征:隱蔽性、惡劣性、群體性。

(1)隱蔽性。2018年,預付式消費領域出現了將預付費與“套路貸”、金融信貸捆綁的新模式,出現在培訓貸款、租房貸款、用車押金等新的預付消費行為中,此類行為表面上看似只存在一個預付卡消費合同,實則通過虛假夸大的方式,以無息貸款作為吸引誘導消費者開放超前消費。

(2)惡劣性。某些惡意經營者往往利用消費者的貪利心理,惡意設置不辦預付卡無法進行消費或故意提高預付卡消費與貨幣消費之間的差額,提供空白合同,未告知重要信息,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與訂立預付卡消費時的描述天差地別,增加限制性條款等。

(3)群體性。由于預付卡消費的便利性和其在各個領域、各個年齡段、各個階層的滲透性發展,兩人及多人辦理預付卡有更多優惠,團體旅游超值套餐等跳脫單人辦卡的模式興起,辦卡的消費者群體擴大,消費糾紛呈現群體化特征。

二、預付卡消費的法律風險剖析

2019年3月15日,中消協發布了《預付式消費輿情報告》。其顯示預付式消費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經營者不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虛假承諾隨意降低商品或服務質量,設置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個人信息遭泄露等①。筆者認為現如今我國的預付卡消費主要存在以下風險問題:

(1)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很難充分了解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包括價格標準、優惠條件、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在內的諸多事項往往含糊不清,極易造成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

(2)經營者不履行對等的合同義務,降低產品或服務質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知,既然消費者合理支付了對價,經營者也應該按照約定的方式履行對等義務。

(3)消費者被侵權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救濟途徑。由于辦卡時缺乏正式的合同,重復繳納手續費、退卡費,預付卡金額不大,訴訟效率低,維權的途徑少。

三、預付卡消費中法律風險的成因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鑒于當前的法律、法規與相關規定,可歸納為以下幾點:(1)發卡主體不明確。各項條款中并未明確對哪類經營者是否有資格作為發卡機構,享受發卡資格的具體主體。(2)《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中雖規定了實名登記制度,但未就其登記的主體、對象、范圍、程序等作明確規定。(3)《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雖然有關于發票和財務管理的內容,但也僅僅是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進行具體的操作。(4)實踐中,經營者提供的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中應該排除與限制的內容并沒有完善的規定。(5)《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中僅有關于退卡指導意見及概括性規定,對于糾紛的解決,仍需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部門間多方聯動與監管缺失

從監管方看,我國對經營者享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重疊交錯且各方的監管范圍不明確,執法資源明顯分配不均,不同領域、行業的監管界限劃分不清晰,呈現責任承擔的集體化,導致各部門的監督管理存在低效和無序狀態。從被監管方看,預付式消費市場準入機制還未建立,許多合伙組織與個體經營者擅自發卡,并沒取得發卡資格,以變更合同內容、修改活動規則、“本店享有最終解釋權”等拒絕提供對價的產品或服務。

(三)有效有力的懲罰制度空白

在事后救濟時,很多部門往往因涉案金額小,缺乏證據等原因選擇各退一步的和解方式結案,而經營者以填平損失為原則對消費者予以補償,行政部門對經營者予以小額罰款,很少采用懲罰性賠償的方式處理。

四、預付卡消費法律規制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預付式消費的立法,制定預付卡消費單行法律

(1)建立嚴格的發卡機構市場準入、登記、申報和監督管理制度。采用經營者自主發行或委托第三方發行的模式,在審查登記時采取核準登記的實質性審查;發行的面額可以設置不同金額等級;實行購卡人和持卡人實名制登記,進行地區聯網登記;按季度定期向專門的行政管理機關申報預付卡的發卡數量及備案信息;監管機構應根據發卡主體的不同進行重點監管和一般監管,同時引入第三方監管,設立預付卡發行協會輔助一般監督。

(2)加強對格式條款的審批制度,設立預付卡消費的標準示范合同。明確設立保留經營者轉讓中的消費者權利,對于限定預付卡使用的條件限制、使用期限、解釋權的歸屬、經營者的說明告知義務等進行具體的強化規定。

(3)建立健全預付資金的安全保障機制,引入第三方風險控制機構。通過由風險承擔能力較差的、規模較小的經營者購買專業保險的形式,將風險轉移給風險承擔能力強的專業保險公司,增加商家與消費者共贏互惠所需要的成本,提高失信成本。

(二)推動行業自律,增強消費后評價約束

由行業協會對預付式消費進行自律監管,有利于規范行業內的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以及節約司法資源。我國可建立預付卡的發行協會,制定相應的行業規范和標準,通過行業協會的規范深入行業內部,強化經營者自身的守規守法經營。通過信賴激勵,由預付卡發行協會對于信譽度高的經營者采取公示獎勵,借鑒其他行業的評價機制,進行地區性的預付消費誠信排名,定期公布經營者的個人信用信息。

(三)關注重大、典型案件,拓寬司法救濟途徑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糾紛中可選擇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起訴五種,由于大部分預付卡消費糾紛標的額較小,很多人都選擇和解、調解或者申訴,然而這三種方式都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我國可以考慮簡化救濟程序,增加小額訴訟程序,設立專事處理商業預付款糾紛的簡易仲裁庭,可規定消費組織在特定情況下代表不特定的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節約司法資源,及時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 中國消費者協會.中消協在京發布《預付式消費輿情報告》推出四項舉措應對消費痛點.http://www.cca.org.cn/zxsd/detail/28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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