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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2019-12-31 07:42李宇亮陳克亮
生態學報 2019年22期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保護區補償

李宇亮,劉 恒,陳克亮

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廈門 361005

海洋自然保護區是以海洋自然環境和資源保護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護對象在內的一定面積的海岸、河口、島嶼、濕地或海域劃分出來,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沿海地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海岸線和近岸海域開發強度不斷加大,在此背景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往往會對當地的生活生產帶來一定的制約,使得生態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逐漸浮現。如何協調海洋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是建設和運營海洋自然保護區無法避免的問題。

與傳統的強制性和懲罰性措施不同,生態補償作為一類運用經濟手段引導利益相關者行為的制度安排,近年來被政府和學界普遍認為是解決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矛盾,防止生態系統退化的有效方案。廣義的生態補償概念中,有一類專門針對生態環境保護者的補償,這類補償在國內通常被稱為“生態保護補償”[2],國外與之相類似的概念為“生態系統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生態保護補償的基本原理是內化環境保護行為的正外部性,從而鼓勵環境保護[3-6]。保護區生態資源是典型的公共品,其產生的生態效益具有溢出效應,表現為明顯的正外部性,因此,許多國家在各類保護區的建設和運營中運用了生態保護補償機制[7-8]。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系列關于生態保護補償的研究與實踐在我國陸續開展,范圍涉及森林資源保護[9-10]、草地資源保護[11]、流域水源保護[12-13]以及關鍵生態區保護[14-15]等。同時,國內研究人員也基于生態保護補償的視角對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進行了有益探索。劉桂環等探討了運用生態補償機制來解決自然保護區發展困境的可行性[16];包玉華和白雪討論了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的法律保障機制[17];戴其文[18]、陳傳明[19]分別以廣西貓兒山、福建武夷山自然保護區為例,通過利益相關者意愿調查,研究了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的構建方法;李果等對自然保護區增益性補償的客體進行了討論[20]。在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中,補償標準是核心問題,其直接決定了整個機制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目前,國內確定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標準的方法主要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21]、機會成本評估[22]、發展權價值評估[23]、生態足跡評估[24]、條件價值法[25]以及多種方法的綜合運用[26-27],此外,還有學者提出以獎勵金的形式作為補償標準來保證自然保護區的運營效率[28]??偟膩砜?由于制度環境等原因,中國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無論是框架還是要素與西方國家相比都有較大差異,已實施項目的補償標準普遍較低,主要資金來源為各級政府主導的縱向財政轉移支付,并且幾乎所有的實踐項目都是基于陸域范圍開展的[29-30]。

海洋生態補償研究實踐在我國起步相對較晚,雖然已有一些由政府部門主導的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例如,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用于保護漁業資源、利用專項資金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等,但目前大多數的海洋生態補償研究都是與海洋生態資源開發利用相關的[31-33]。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制度實踐也主要以抑制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為目的,如山東省頒布了《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頒布了《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近年來,國內已有學者開始研究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于志鵬等估算了廈門海洋珍稀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生態補償標準[34],這個補償標準是根據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模型估算的,其原理是負外部性內部化;鄭冬梅討論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的主體和客體,但沒有提出經濟補償標準的具體定量方法[35]。從已有研究成果來看,關于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制度依據、制度要素和操作規程等方面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本文在梳理生態保護補償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明確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設計思路;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識別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主體、客體;緊扣生態系統價值理論,根據生態系統服務供給消費空間關系,重點討論了對不同客體的補償標準及其定量方法。以上一系列工作旨在探索性地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框架,明確其制度要素,為今后的理論研究和項目實踐提供參考依據。

1 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相關理論

1.1 生態保護補償的內涵

從已有的研究與實踐來看,“生態保護補償”既可作為生態經濟學領域的理論概念,也可被認為是制度實踐方面規范性的政策手段,因此,本文通過學術論文和政府文件相結合的方式來提煉生態保護補償的內涵。

“生態保護補償”源于“生態補償”?!吧鷳B補償”在中國是一個寬泛、復雜的概念[29-30],總的來說,它可以被認為是自然環境的自我修復能力、生態修復工程或是環境保護政策[36]。單從環境保護政策的角度看,政府和學界對生態補償較有代表性的定義可以歸納為:“一種以保護生態服務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者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盵37-39]此類定義闡述了生態補償的目的、依據和政策性質,從中可以明確,生態補償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經濟規則,但對于生態補償制度的主體、客體、補償標準等要素沒有描述性的界定。

2008年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2014年4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條款中都出現了“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這一概念,但沒有給出定義解釋。2013年4月,《國務院關于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生態補償是對生態保護者給予合理補償,是明確界定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權利義務、使生態保護經濟外部性內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40],與多數廣義的生態補償定義不同的是,該定義明確將生態環境保護者作為補償客體,并認為生態補償的目標是對生態保護行為產生的經濟外部性進行內部化,因此,雖然該定義是對廣義生態補償概念的描述,但從具體內容來看,其更偏向于勾勒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框架。

2016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首個標題中包含“生態保護補償”名詞的中央層面文件——《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41],其中規定了“誰受益、誰補償”的制度基本原則。同年12月,《關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42]明確了“使得保護自然資源、提供良好生態產品的地區得到合理補償”的指導思想。以上兩個文件都將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限定為“生態受益者”對“生態保護者”的補償。此后,越來越多的條例法規和學術研究開始使用“生態保護補償”這一名詞,生態保護補償也逐漸被認為是獨立的學術概念或政策手段,同時,其正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原理也被廣泛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國內對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概念還沒有統一定義,但已有的生態保護補償理論研究和實踐規范都體現了共同的目標和原理。本研究認為,生態保護補償的內涵至少包括3個方面:(1)生態保護補償的目標是保證持續不斷的生態效益供給,即不斷地在生態環境質量基線以上額外地提供生態效益;(2)生態保護補償的基本原理是正外部性內部化;(3)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應該緊扣生態價值理論、公共品理論、外部性理論進行設計,避免與行政收費、扶貧政策以及拆遷補償等混淆。

1.2 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思路

基于生態保護補償的概念內涵,進一步結合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社會屬性來梳理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思路,從而為機制設計提供系統、清晰的理論基礎。

從政策目標來考慮。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最優目標是在生態環境質量基線以上實現額外生態效益的持續供給。這個目標要分兩個階段實現,首先,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會犧牲一部分群體的利益,要對這些群體付出的代價進行補償;其次是自然保護區的運營,此階段對生態環境保護者的補償要帶有一定的激勵性,這樣才能保證額外的生態效益供給。因此,要實現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政策目標,必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補償標準。

從海洋環境的自然屬性來考慮。海洋環境具有整體性、流動性和立體性,所以海洋生態系統是一種復雜性高、關聯性強的公共品,海洋自然保護區也不像陸地自然保護區可以通過物理隔離形成相對獨立的生境,其區域范圍內的行為責任和利益相關者也相對難界定。因此,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不能簡單地套用陸地的模式,必須充分考慮補償區域的自然環境特征和海陸相互作用。

從自然保護區的區域特殊性來考慮。自然保護區是生態效益高產區,并且其產生的生態效益表現出明顯的外溢效應和代際效應。一方面,自然保護區產生的生態效益大多是與保護區外的群體共享的;另一方面,當代人設立的保護區必然能造福子孫后代。由此,僅僅靠市場機制來完成自然保護區正外部性的內部化是很難實現的。

從我國制度環境來考慮。中國的自然資源產權具有明顯的公有和集體所有特征,多數自然資源的產權主體是國家或集體[30]。此外,中國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人均經濟水平不高,這種情況下,公眾對于生態環境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都可能比較低[43]。

2 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設計

2.1 補償主體

從兩個方面來討論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補償主體。

一方面,國家是海洋生態資源的產權主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也有明確規定:“我國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狈梢幎▏沂呛Q笊鷳B資源的產權主體,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運營提高了海洋生態資源的質量,國家作為其產權主體,是直接受益者。

另一方面,國家是公眾代理人。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其生態效益的供給與消費具有明顯的溢出效應,相應的受益群體也因此具有不確定性(可能是一個縣、市、省甚至全國的公民),可以將這些不特定多數人享有的利益界定為公共利益,由國家作為公眾代表來為這些公眾利益付費[44]。

從以上兩個方面來看,依照“受益者付費”原則,國家應該作為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主體。然而,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需要由政府來履行國家管理職能,因此,在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中,應由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履行補償責任。

2.2 補償客體

生態保護補償的補償對象是除履行法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外,額外為生態環境管理和維護付出成本的個人或機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會制約周邊居民的生活生產,這相當于周邊居民要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一定代價;另一方面,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日常運營維護,是保護區額外生態效益最主要的創造者。

按照“保護者受償”的原則,這些為保護區做出犧牲或貢獻的周邊居民和管理機構應該作為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客體。

2.3 補償標準

通過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種類及供給消費空間關系來確定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標準。生態系統服務是人類從生態系統中獲得的所有效益,包括各種物質資源和滿足人類精神、情感和文化需求的各種服務[45]。在自然和人為因素的驅動下,生態系統服務從供給區域向受益區域發生時空轉移[46],生態系統服務供給與消費時空特點分析從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描述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福利,因此被認為是制定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依據[47-49]。本文選擇生態系統服務供給消費空間關系分析作為確定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標準的依據,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1)保護區的正外部性正是由于生態系統服務的空間流動而形成的[6],只有全面了解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的供給方向和范圍才能客觀定量保護者做出的貢獻和受益者獲得的效益。(2)海洋自然保護區大部分非市場價值目前被社會忽視,生態系統服務理論能全面揭示其生態效益的貨幣化價值。

因此,為進一步詳細討論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首先需明確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類型,然后通過文獻調研識別各類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所具備的生態系統服務以及各項服務供給與消費空間關系,最后篩選與補償標準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并明確其貨幣化價值變化量的計算方法。

2.3.1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

《海洋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標準》將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系統分為10類,分別是河口生態系統、潮間帶生態系統、鹽沼(咸水、半咸水)生態系統、紅樹林生態系統、海灣生態系統、海草床生態系統、珊瑚礁生態系統、上升流生態系統、大陸架生態系統、島嶼生態系統[1]。充分考慮以上10類生態系統的定義從屬關系(如鹽沼生態系統、紅樹林生態系統都可被認為是潮間帶生態系統)和空間共存性(如河口生態系統與紅樹林生態系統可能共存),從中選取了河口生態系統、鹽沼生態系統、紅樹林生態系統、海灣生態系統、海草床生態系統、上升流生態系統、珊瑚礁生態系統以及島嶼生態系統作為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本文識別這些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的前提是生態系統相互之間沒有空間共存現象,如鹽沼和河口生態系統沒有紅樹林存在,海灣生態系統沒有珊瑚礁存在。

2.3.2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

根據海洋生態系統相關研究文獻,參照《千年生態系統評估報告》對各項生態系統服務的描述和分類[45],識別各類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所具備的生態系統服務,并將它們分為4大類:供給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和支持服務(表1),這些服務的形成都有生物的參與,并且能為人類社會帶來效益。

2.3.3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供給與消費的空間特點

Fisher等分析了生態系統服務供給區域與消費區域幾種可能的空間關系[50]:(1)生態系統服務的供給與消費發生在同一個區域,例如物質供給服務;(2)某一生態系統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全面地為其外圍區域帶來福利,如固碳服務;(3)高海拔區域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給低海拔區域,如水源調節服務;(4)生態系統服務由河海沿岸生態系統提供,其定向地為岸線區域提供洪水防御、風暴防御等福利(圖1)。

圖1 生態系統服務供給區域與消費區域可能的空間關系Fig.1 Possible spati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production areas andconsumption areas of ecosystem services

由此,生態系統服務供給與消費空間關系可分為3類:(1)原地,生態系統服務的供給與消費發生在同一個區域,也就是以上列舉的第一種情形;(2)全方向,某一地點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無方向性地惠及其外部區域,也就是以上列舉的第二種情形;(3)定向,生態系統服務流向特定的區域,包括以上列舉的第三、四種情形。

根據Fisher等關于生態系統服務供給與消費空間關系的描述,綜合考慮海洋自然環境特點,識別8種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所有生態系統服務的供給消費空間關系(表1)。這些空間關系涵蓋了以上3種類型,其中,原地和定向服務的消費群體主要是保護區周邊居民,全方向服務的消費群體是海洋自然保護區內外的不特定人群。

表1 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及各項服務供給與消費空間關系Table 1 Ecosystem services of typical Marine Nature Reserves and the spatial relationship of thei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該表從右向左8列為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類型,前3列各行為從《千年生態系統評估報告》篩選出的與海洋生態系統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類型以及該生態系統服務供給與消費的空間關系,打“√”表示該列的生態系統類型具有該行所對應的生態系統服務

2.3.4生態補償標準計算相關指標

前文已討論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客體,包括保護區周邊居民和管理機構,根據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相關規定,結合生態系統服務類型和供給消費空間特點分析,分別確定與這兩類客體補償標準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

(1)與保護區周邊居民補償標準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

以保護區成立后,周邊居民享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減少量作為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補償標準?!逗Q笞匀槐Wo區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保護區范圍內捕撈海洋生物、采石、挖沙、開采礦藏、向海排污和旅游開發等行為進行了限制,其實質是限制人們對食品供給、原材料供給、水質凈化和旅游休閑這4項生態系統服務的合理消費,從供給與消費空間關系來看,這些服務都屬于原地服務,其受益者主要是保護區周邊居民。其中,對旅游休閑服務消費的限制可以在當地政府的引導下通過市場調節方式來補償,由旅游企業和旅游者承擔相關費用,以政府為補償主體的機制中,不將該項服務價值作為計算生態補償標準的依據。因此,將保護區成立后周邊居民每年享有的食品供給、原材料供給、水質凈化3項原地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減少量作為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年補償金總額。

在此,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減少量是指理論供給減少量而不是實際消費減少量,即保護區成立前,在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當地海洋生態系統理論上可向周邊居民提供的3項原地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與保護區成立之后理論上可提供的價值之差,因為保護區成立前可能存在一些過度利用海洋資源的行為,若采用實際消費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來估算補償標準不夠科學;第二,領取補償金的人群是所有可能消費3項原地生態系統服務的周邊居民,而不僅是保護區成立前已經消費3項生態系統服務而保護區成立后其消費量受影響的周邊居民,因為,根據公民環境權的公平性原則,在非排他性海域,所有依法開發利用海洋環境的主體一律平等[81-82],那些原本有權消費生態系統服務而當前未消費的周邊居民所做出的犧牲不能被忽略。

(2)與保護區管理機構補償標準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

以保護區成立后當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量作為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補償標準。管理機構對保護區的運營維護可能使其內部和周邊的生態環境得到改善,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數量和質量也相應提升,因而給保護區生態系統受益人帶來更多生態效益。此外,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量可以作為激勵保護行為的考核指標,提高生態補償效率。

海洋自然保護區提供的各項生態系統服務經濟屬性有所差異,在計算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補償標準時,應該著重考慮那些純公共品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增量,根據生態系統服務供給與消費空間關系,全方向生態系統服務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屬于純公共品,其包括全部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所有的支持服務和氣候調節、精神文化、知識拓展服務。

圖2 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框架Fig.2 The framework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 Marine Nature Reserves

其中,支持服務是形成其他3大類服務的基礎,其價值已經通過其他3大類服務表現出來,為避免重復計算,在計算生態系統服務貨幣價值時一般不考慮支持服務的價值。因此,以保護區成立后,當地生態系統氣候調節、精神文化、知識拓展這3項服務價值的年均增量作為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年補償金總額。

確定補償標準計算相關指標后,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框架已基本明晰(圖2)。

2.3.5生態補償標準的計算

前文已篩選了與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標準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參考《海洋生態資本評估技術導則》[83]計算這些指標的價值變化量,從而明確對不同補償客體的年補償金總額。

(1)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年補償金總額

與保護區周邊居民補償金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包括食品供給、原材料供給和水質凈化。

其中,食品供給服務價值年減少量計算:

Fp=∑Mi×Bi×Pi

(1)

(2)

式中:Fp為保護區成立前每年食品供給服務價值,單位為元;Mi為保護區范圍內第i種主要海洋經濟生物的生物量,單位為kg;Bi為第i種海洋經濟生物的天然繁殖率;Pi為第i種主要海洋經濟生物的平均市場價格,單位為元/kg。

Fc為食品供給服務價值差額,單位為元;Va、Vb分別為保護區成立前和成立后當地每年允許出海捕撈的船只總噸位,單位為t;Ta、Tb分別為保護區成立前和成立后當地每年允許捕撈的天數。

原材料供給服務價值減少量計算:

Mc=∑(Eai-Ebi)×Pi

(3)

式中:Mc為原材料供給服務價值差額,單位為元;Eai、Ebi分別為保護區設立前和設立后每年允許采集的第i種原材料的量,單位為t;Pi為第i種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單位為元/t。

水質凈化服務價值減少量計算:

Pc=(Ua-Ub)×Ci

(4)

式中:Pc為水質凈化服務價值差額;Ua、Ub分別為保護區設立前和設立后每年允許向保護區海域排放污水的量,單位為t;Ci為污水處理成本,單位為元/t。

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年補償金總額:

TC=Fc+Mc+Pc

(5)

式中:TC為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年補償金總額,單位為元。

(2)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年補償金總額

與保護區管理機構補償金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包括氣候調節、精神文化和知識拓展。

利用海洋浮游植物和大型植物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的原理來計算保護區氣候調節服務價值變化量。

浮游植物吸收二氧化碳物質量變化的計算公式為:

Plc=3.67×(NPPb-NPPa)

(6)

大型植物吸收二氧化碳物質量變化的計算公式為:

Bec=1.63×(Mb-Ma)

(7)

浮游植物提供氧氣物質量變化的計算公式為:

Plo=2.67×(NPPb-NPPa)

(8)

大型植物提供氧氣物質量變化的計算公式為:

Beo=1.19×(Mb-Ma)

(9)

式中:Plc、Plo分別為浮游植物吸收二氧化碳和提供氧氣的年均變化量,單位為kg;Bec、Beo分別為大型植物吸收二氧化碳和提供氧氣的年均變化量,單位為kg;NPPa、NPPb分別為保護區成立前和保護區成立后的浮游植物年均初級生產力,單位為kg;Ma、Mb分別為保護區成立前和保護區成立后的大型植物干重年均變化量,單位為kg。

氣候調節服務價值變化量:

Vr=(Plc+Bec)×Sc+(Plo+Beo)×So

(10)

式中:Vr為氣候調節服務價值年均變化量,單位為元;Sc為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市場交易價格,單位為元/kg;So為人工生產氧氣的成本,單位為元/kg。

將以保護區生態系統作為創意題材的文化產品利潤作為精神文化服務價值,其變化量計算公式為:

Vs=Pb-Pa

(11)

式中:Vs為精神文化服務價值年均變化量,單位為元;Pa、Pb分別為保護區成立前和成立后,以保護區生態系統為題材制作的書籍、影視作品等文化產品的年均銷售利潤,單位為元。

將以保護區生態系統作為研究對象的科研項目經費投入作為知識拓展服務價值,其變化量計算公式為:

Vt=Ib-Ia

(12)

式中:Vt為知識拓展服務價值年均變化量,單位為元;Ia、Ib為保護區成立前和成立后,以保護區生態系統為研究對象的科研經費年均投入額,單位為元。

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年補償金總額:

TS=Vr+Vs+Vt

(13)

式中:TS為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年補償金總額,單位為元。

3 結論與展望

本文在提煉生態保護補償概念內涵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政策目標、海洋環境自然屬性、自然保護區區域特殊性以及我國制度環境,明確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設計思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典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類型與供給消費空間關系,對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的主體、客體和補償標準進行了討論,初步形成一套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框架。根據研究分析結果,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應該以持續的生態效益供給為目標,以正外部性內部化為基本原理,其補償主體是國家,由相關政府部門代其履行補償責任;補償客體是為保護區做出犧牲的周邊居民和為保護區做出貢獻的管理機構。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標準計算以生態系統服務供給消費空間關系為主線,包括兩個方面——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補償標準是其為保護區犧牲的生態效益價值,計算該方面補償標準時,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有食品供給、原材料供給和水質凈化;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補償標準是其使保護區增加的生態效益,計算該方面補償標準時,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有氣候調節、精神文化和知識拓展。然而,若要進一步形成一套能落地運用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在本文的研究基礎上,還有兩方面的政策要素需進一步探討。

首先,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資金支持還有待實證研究。一般來說,對生態環境保護者的補償標準除了能覆蓋生態環境保護成本以外,還應有一些額外的收益,這樣才能激勵保護者提供更多的生態系統服務[84]。本文從生態保護補償的角度出發,利用保護區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增量作為對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補償標準,然而,僅以此作為對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的依據,是否足夠維持保護區的最佳狀態?怎樣在資金方面既能保證保護區運行的穩定性又不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是否需要固定財政撥款與生態保護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對保護區管理機構進行資金保障?此類問題將有待進一步論證。

其次是補償標準的公信度問題。本文篩選了6項與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標準計算相關的生態系統服務指標,它們的價值評估方法如今已比較成熟,但評估數據必須要有規范的采集方式,要有穩定的數據來源,以此來保證補償標準的公信度。關于部分補償標準計算的時間范圍,也需要結合各地的具體實際來明確。

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是一項以激勵海洋環境保護,保證人類從海洋生態系統獲得可持續生態效益為目的的公共制度安排,本文的意義更多是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探索性地構建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框架,為后續的研究實踐提供參考與借鑒。海洋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從設計到落地的過程,還應該綜合考慮資金具體來源、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資金發放的公平性、可操作性等,同時在已估算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協商機制,這樣才能最終使各項制度要素在不同自然地理和社會經濟環境中固化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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