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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礙與風險負擔探析

2020-01-05 10:42高若菡
科技創業月刊 2020年11期
關鍵詞:商品交易賣方買方

董 娟 高若菡

(天津大學 法學院,天津 300072)

1 網絡商品合同履行障礙

1.1 合同履行障礙定義

網絡商品交易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以互聯網為媒介,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1]。合同履行障礙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定義,是指各種可能因素導致的合同不能順利履行[2]。網絡商品交易合同的履行障礙將以上情形限定在網絡交易中,是更為具體的體現,指在網絡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前,履行過程中,以及履行完成后遇到的各種障礙,妨礙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3]。履行障礙分為過錯和無過錯兩種情形,其中過錯又包括雙方過錯和單方過錯,如買方在購買之前沒有仔細閱讀商品詳情而導致對商品性質產生誤解,同時賣方沒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表明商品性質,此即為雙方過錯;無過錯包括第三人過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在商品運輸途中遇到暴雨、山洪等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導致商品毀損、滅失,即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1.2 合同履行障礙分析

人類社會的交易行為從早期的以物易物,發展到一般等價物的貨幣交易,再到如今借助網絡技術的網絡交易。其形式與傳統的交易形式有所不同,也產生了許多新的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2.1 賣方的權利能力和商品質量難以確保

在網絡交易中,由于雙方不能見面,容易疏忽買方對賣方的經營資質查證。很多在現實生活中親自登門一趟就能辨別真偽的事情,比如資格證書、商品的詳細真實情況,在網絡交易中不便做到。買方網購通常通過查看賣家提供的照片、視頻等獲得商品的詳細資料,賣家提供的商品文字資料也只是一家之言,買家只有在商品拿到手后才能判斷是否屬實。容易導致賣家弄虛作假,而買方在收到商品后不滿意的概率相比現實交易大大提高,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障礙也相應增多。

1.2.2 網絡點擊合同大量存在

在網絡購物過程中,很多情況下會在買方付款之前彈出“知情同意協議”,在勾選 “我同意”之后才能購買商品,網絡點擊合同也是格式條款的一種。若是在現實生活中進行當面交易,買方可以通過紙質合同進行閱讀,或者賣方進行及時的提醒,以此來保證買方對格式條款內容的充分知情。雖然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磋商范圍,提高了經濟效率[4],但是在網絡交易過程中,買方對于此種協議內具體內容一般沒有耐心閱讀,且賣方一般情況下也容易疏忽盡到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甚至一些商家反而會采取各種手段使買家忽略格式條款中對其不利的條款,因為合同中關于責任和風險承擔的條款對買方來說并不公平[5]。這種違反商業信用的行為并不少見,因點擊合同受損的買方也不在少數,買方由于在不知點擊合同具體內容的情況下與賣方訂立購物合同,一旦在合同成立之后的任一時間段發現點擊合同中有不符合自己購買商品時的主觀意圖,即有可能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十分常見。

1.2.3 要約、承諾的撤回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家做出的承諾屬于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做出的承諾,并且賣方已經指定系統,此時買家的承諾在進入該系統時就已經生效。買家若想撤回,只有其發出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承諾到達賣家。但在實踐中,因為這種規定的可實現性是建立在要約和承諾做出和到達之間具有一定的時間差的,在網絡交易中,由于電子信號傳輸的迅速性,除非出現網絡延遲等特殊情況,這種時間差是幾乎不存在的,因此也就談不上撤回。買家在確認付款時已經做出了承諾,在付款成功時承諾已經到達賣家,這中間很難存在買家可以撤回該承諾的時間。由于承諾從發出與到達賣方之間幾乎不存在時間差,那么買家在點擊購買之后再想撤回承諾就存在難度。雖然在發貨之前如果買方提出申請退款,部分賣家會同意,但也有一些賣家不同意。買方的承諾到達賣方之后是否因文字表述等會產生誤解、是否需要澄清等也就無法知曉[6]。此時買方為了撤回該承諾便會與賣方產生糾紛。

2 網絡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礙存在的風險負擔

2.1 包裹的簽收與交付風險

包裹的簽收和交付行為是合同履行行為之一。交付行為與簽收行為的結合是賣家完成轉移占有的體現,是風險負擔開始轉移給買家承受的標志。但網絡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使其如果按照平常的標準認定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間點,則對買家不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方應該在簽收快遞前就打開包裹進行查驗,查驗沒有問題后再進行簽收。一旦發現包裹內商品有損壞或者和自己購買商品內容不符時,有權進行拒收,這時的拒收是受到法律規則保護的??墒且坏┵I方在簽收之后再以包裹內商品破損等原因提出類似拒收的請求,就很難得到支持,因為根據相關規定,買方簽收則意味著對包裹內商品外觀質量不存在異議,意味著該筆交易已經完成。

在實踐中,除了生鮮水果或者價值比較大的商品如手機、電腦等包裹,或者包裹外觀有明顯損壞,很少有買方會在簽收之前打開包裹進行查看。除買方自身未在簽收之前進行查看外,許多快遞點是在快遞送到后自行簽收,然后再通知買方前去取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對買方實現拒收權利的一種妨礙。往往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段取快遞的人會很多,在人數較多的時間段里要求快遞點或者買方對包裹一一打開查驗也是不現實的。

2.2 7天無理由退貨的風險

由于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是賣方為了保障買方權益提供的一種機制,其本質可采用單方解除權的說法。即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約定賦予買方在收到貨物之后7天享有單方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買方行使此權利的行為其本身就是合同的履行行為。

一方面,由于在網購過程中買方無法實際觀察到商品的性質、質量等因素,買方在購買后發現商品與自己想象中出入較大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時買方往往會選擇退貨;另一方面,各大電商采取的優惠促銷活動買方可能沖動消費,而沖動消費也會導致買家退貨。但是由于商品本身的性質并沒有達到可以以質量問題為由申請退貨的程度,這種情況下容易產生交易糾紛,于是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存在就為這類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個緩沖的平臺[7],為買方的退貨需求提供了一個解決途徑,減少了由此可能產生的糾紛,為良好的交易氛圍和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堅實的基礎[8]。但是在這7天期間,如果發生不能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商品毀損,該由誰來承擔風險就成為一個問題。

3 網絡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礙的風險負擔歸責

網絡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礙導致合同無法實現,從而可能導致合同解除。在合同解除方面,無論是不履行合同還是催告解除合同,都不要求歸責事由。但如果是在債法領域,當事人不僅依據合同解除制度還可以通過風險負擔原則來擺脫合同。我國法律就不可抗力等情形規定了具體的解除條件,但同時也設置了風險負擔原則。風險負擔也具有合同履行障礙的情形,在功能上出現了重合。

3.1 包裹的簽收與交付的風險負擔歸責

包裹簽收和交付行為都幾乎發生在同一時間段,這就導致如果要求每一個買家都盡到表面瑕疵的檢驗義務在實踐中是做不到的。而且快遞點替代買方的簽收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屢見不鮮的。這就意味著如果按照傳統的學理看法,將包裹的簽收和交付行為作為風險負擔轉移給買方承受的時間點不盡合理。

筆者認為,鑒于網絡商品交易合同這一特殊情形,對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間應該做出適當的后移。比如法律賦予買方在簽收貨物之后的一段的合理時間為其質量瑕疵的異議期。在此異議期內如果發生不可歸責與買賣雙方的事由導致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仍由賣家承擔。

快遞公司未經買方同意,擅自將包裹寄存他處,進而引起的風險負擔規則問題在此這值得探討。某快遞柜向買方收取超時代存快遞費用,以促買方在規定時間內取走快遞,引起眾多買家的質疑。首先,買賣雙方簽訂的網絡商品交易合同內容是賣方將物品送至買方規定的地址,而負有寄送物品的賣方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寫的地址也是買方規定的地址,一般情況下即買方具體住址,而非快遞柜所在地??爝f公司未經買賣雙方同意即擅自改變合同內容,本就是對合同的一種不完全履行,由此產生的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快遞公司承擔;其次,快遞公司不僅未按合同約定將快遞送至指定地址,要求買家在一定時間內取走快遞,否則收取費用,相當于在買方未同意的情況下又另立一合同,且買方無法拒絕,否則買方將無法收取快遞。這是對買方權利的侵犯,在買方實際取到貨物前,應不屬于買方已簽收,此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仍應由快遞公司承擔。

3.2 7天無理由退貨的風險負擔歸責

有學者認為,由于7天無理由退貨期間是否退貨完全取決于買方的選擇,如果買方選擇退貨,賣方基于規定是無權拒絕的,因此從這種程度來說,賣方的交付行為并沒有完全完成,是取決于買方的選擇的。在此期間買方對商品僅是一種占有輔助,而不是享有所有權。正因如此,在7天無理由期間商品的毀損、滅失風險仍應該由賣家承擔[9]。在買方基于7天無理由申請退貨后,賣家收到貨物前,這期間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如果不是因為買方的過錯行為,應由賣方承擔,這種考量基于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存在是賣方提供的一種保險機制,買方只要做到基本條件如沒有損壞商品,不影響二次銷售,即可申請退貨,相當于無償為買方提供了一種貨物保險。既如此,在該保險擔保下,買方將貨物寄回這一過程自然也在其擔保范圍內,那么在這一過程中貨物出現毀損、滅失,風險自然應由賣方來承擔。另外,設有7天無理由條款的商品一般都會設有運費險,由賣家承擔買家退貨的運費。賣方承擔運費意味著由其來設立與快遞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由賣方承擔貨物風險可以更好的與快遞公司之間分配責任。

其次,7天無理由規則可以看做是附解除條件的試用合同,7天即為試用期,在7天之內買方可以出于任何條件解除合同。在該試用期賣方并未完全履行交付義務,試用買賣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買方是否決定最終購買該商品,在此期間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類似的合同,在7天無理由期間也應由賣方承擔風險,包括買方解除合同將貨物寄回期間。

最后,7天無理由歸責的存在目的之一是讓買方一種可以放心購買,不必擔心退貨會產生損失的問題。如果在商品寄回過程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這會大大降低買方的消費欲望,不符合該規則設立的本意。

4 結語

網絡商品交易合同作為新興交易方式,受到廣泛關注,探討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履行障礙和相應的風險歸責機制。隨著新興事物不斷出現,新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完善,需要進一步規制,傳統合同法主張的一切主體平等與自愿原則在這一方面對買方的保護上顯現出不足[10]。在側重保護買方權益的同時,兼顧網絡平臺的利益以及網絡商品交易合同雙方主體的平等保護[11]。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合同解除方面放棄了解除的歸責事由要件,同時又規定了風險負擔規則。如何設計能夠盡量避免交錯的并存模式,或者當出現競合時有著明確的處理規則,這是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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