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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理現代化與地方政府決策糾錯之“三型”制度建設

2020-01-06 20:02李素艷
關鍵詞:三型問責決策

李素艷,盧 毅

(1.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2.黑龍江大學 法學院,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建立決策“糾錯改正機制”以來,我們黨在決策糾錯的體制機制和制度建設方面狠下功夫: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建立“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從戰略層面把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并在地方政府決策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實現創新發展;黨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把決策糾錯制度建設納入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整體框架中;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和長遠出發,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論斷。這對地方政府決策糾錯制度體系建設,提高行政決策能力、提升決策糾錯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地方政府要結合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目標要求和指標體系,以“防錯型、容錯型、糾錯型”等三種決策糾錯制度建設為根本,并以此“三型”制度體系建設為依托,在決策糾錯的治本之策上下功夫,充分發揮決策糾錯制度體系建設在約束行政決策錯誤方面的剛性引導效應。這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1](P5)的重要內容和舉措。

一、推進防錯型決策制度建設

本文所稱決策糾錯是指對決策制定、選擇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違紀、錯誤、失誤、過失、不當、偏差、不正確或拖延等行為的發現、確認、糾正和問責的過程。決策糾錯其實也是一種決策監督和決策錯誤之后的一種補救措施。

從字面上理解,防錯與糾錯似乎是不大相關的兩個概念,但在決策糾錯制度建設過程中,二者卻能共融于一個制度體系中。從已搜集的決策糾錯案例中,不難發現,地方政府部分行政決策之所以出現錯誤,追本溯源主要是與防錯型決策制度執行不好、落實不到位有直接關系。因制度把關不嚴或跑粗跑偏而造成的決策錯誤,顯然是推動決策防錯向決策糾錯轉變的內在因素,二者在制度層面共融于一個利益共同體中。日后出現的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倒查機制,顯然都與防錯型決策制度建設的某些缺失有關,這既是需要明確的工作要點,也是我們把防錯型制度建設納入決策糾錯制度體系的重要原因。

這里所謂的防錯,就是地方政府在沒有做出行政決策前或沒有出現決策錯誤前主動采取斷然措施,積極預防或規避可能出現的行政決策錯誤。防錯注重的是決策前的預防。就地方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而言,推動防錯型決策制度走實走穩走遠,應當“從決策層面做到科學事前防錯,進而在源頭上做到點對點的防范”以便為防錯制度的“效能發揮提供重要保障”[2]。歸納防錯型決策制度建設的體系鏈條和內在屬性,主要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五道防錯型制度,從中起到預防、防范的“防火墻”“隔離墻”“過濾器”作用。

(一)從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入手堵塞漏洞來防錯

要充分發揮好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防錯作用,除了健全完善自身的制度體系以外,還應從落實制度本身的政策條款上下功夫,真正使信息的政策威力變成防錯動力。

1.從信息“應公開盡公開”角度堵塞漏洞以防錯。從這個視角出發,要依照國家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制度規定,借助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大眾媒體,在不涉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及時公開、公布涉及群眾利益或公眾高度關注的政府信息,從根本上減少因政府提供信息不對稱可能造成的決策錯誤。

2.從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入手堵塞漏洞以防錯。地方政府應著眼于法治政府建設的大局,進一步提升對政府信息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力戒“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等制度管理陋習。同時,要指派專人而不是兼職人員負責政府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歸類、公布等具體工作,讓信息條理化、系統化、專題化,做到及時更新、常更常新。另外,要加快建立包括信息申請、登記、辦理等一系列較為完整的工作制度,以方便有決策等多層次需求的社會公眾查找所需信息在防錯堵漏的基礎上間接提升政府行政決策議政水平。

3.從健全政府決策信息反饋制度入手堵塞漏洞以防錯。地方政府對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民生信息或者對參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要及時予以回應,尤其對公眾提出的但未被政府決策部門采納的意見建議方面的民情信息,更要說明理由并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以順暢的信息交流進一步增進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任,這同樣對堵塞政府行政決策的漏洞有助力作用。

4.從政府信息化制度建設角度堵塞漏洞以防錯。地方政府應結合信息標準化建設,加快建立健全政府的決策信息系統,同步加強決策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研判,不斷提升政府信息化服務行政決策的質量水平。同時,要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不斷創新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實現形式,進一步拓寬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或途徑。尤其是以“互聯網+”政府信息平臺建設為契機,加大以政府網站等為載體平臺的網絡信息化建設。

(二)高效發揮政府聽證會制度的防錯作用

作為防錯型制度建設的又一表現形式,聽證會制度對減少地方政府決策錯誤數量、降低政府行政決策失誤有重要推動作用。地方政府應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決策事項或者根據決策事項的不同主題有重點地引導公眾參與。

1.強化聽證主持人隊伍建設。聽證過程能否達到防錯糾錯的目的,聽證主持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主持人主持聽證的整個過程并向參與聽證的公眾提出什么樣的聽證話題和問題,是否與決策防錯、自我糾錯及查找漏洞有關,都與主持人的聽證素質和問話風格及主觀意向關聯密切。從這一點來看,強化聽證主持人隊伍建設,本質上是聽證防錯、全面提升決策質量的內在需要。要改變過去聽證主持人由地方政府任命的做法,轉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組建一支獨立于行政機關之外權威且人員相對穩定的聽證主持人隊伍,人員編制和職務職級晉升等可不受行政機關支配控制。另外,聽證主持人不但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而且要具備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同時還要具有一定的職業素養及主持技能,從而打造一支能力強、業務精、素質硬,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學歷結構配置合理的高素質的聽證主持人隊伍。

2.建立聽證參加人遴選制度。從能聽證、會聽證、強聽證的防錯視角出發,在人員的挑選上,健全完善相應的遴選制度,進一步明確其產生方式、遴選標準、結構比例,使聽證參加人具有代表性、廣泛性和權威性?;诖?,可根據行政決策的聽證事項,面向社會特定群體公開遴選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要求他們具有相應的法律、經濟、財務等專業知識或專業背景,同時具有一定的歸納判斷能力、明辨是非能力、現場應變能力以及決策決斷能力,也可考慮吸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精英等人員參與聽證,從而為地方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供重要的保障,以此全面提升重大行政決策防錯水平。

3.注重聽證制度的防錯效應。地方政府舉辦聽證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傾聽民意,了解他們對決策事項的意見建議。聽證會結束后,要從防錯角度組織專人對參與聽證的社會大眾所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歸納梳理,在理清思路的基礎上及時公布聽證結果以回應社會關切。

(三)借助專家論證制度堵漏化解矛盾以防錯

專家論證制度作為防錯型制度建設的又一安全屏障,對推動地方政府科學決策同樣起到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也為防錯型制度建設累積實踐能量。專家論證不是走形式,而是要注重論證過程,更要注重論證結果,使得專家論證的防錯過程真正成為發現問題、剖析問題、化解漏洞風險的過程以及自我動態糾錯的過程。

1.更新理念促防錯。就地方政府而言,應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為統領,以專家論證為議策防錯的依托和載體,充分發揮專家在科學決策、防錯查漏方面的主體核心作用。一方面,要堅持做到不以個人的意志影響或干預行政決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專家論證的議策結果;另一方面,從防錯監督的角度,不斷健全完善專家論證的行政決策制度,自覺為專家論證、優化防錯議策提供政策環境以及剛性宜人的防錯議策的制度保障,推動地方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現多元主體參與。與此同時,要教育引導負責組織專家論證的相關人員,牢固樹立防錯議策的法治意識,增強防錯議策的法治思維,以積極務實的客觀態度看待專家論證工作,真正發揮好專家論證在行政決策中的防錯議策作用。

2.完善專家防錯議策制度。專家論證的防錯議策制度,包括專家論證范圍的確定、論證程序的明確、論證專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使專家論證的防錯議策制度更加全面規范、更有可操作性。同時,規定專家要對自己提出的意見負責、遵守論證的道德操守及保守決策秘密等義務,特別是要嚴守國家機密等,從防錯議策的制度層面全面提升專家論證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嚴謹性。

3.強化論證專家的獨立性。地方政府應從正面角度積極鼓勵論證專家的科學論證行為,支持他們保有自己觀點的獨立性和完整性,秉承科學嚴謹的論證規范,確保論證專家的議策、防錯思想不為政府或利益關聯方所左右,使專家論證真正成為地方政府行政決策正確的重要專業支撐。

二、促進容錯型決策制度建設

從字面上理解,容錯即可容之錯,它所容的內容本身也是一種決策錯誤,具有“一體兩面,相互勾連”的行為屬性,這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只是這種行政決策錯誤是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的。為此,2016年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中共中央辦公廳于2018年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目的是“要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價值導向,激發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和積極性”[3]。從制度建設角度看,容錯型決策制度具有“容忍、包容”的屬性。從實踐操作層面看,容錯應突出“容”的核心、把握“容”的導向、抓住“容”的重點,在分清行政決策錯誤性質、造成原因的基礎上,破除“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消極懈怠心理,積極鼓勵干部敢試敢闖、積極作為、大膽工作,主動營造“允許試錯、給予寬容”“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干事氛圍,有效提升黨政干部干事創業、擔當作為的精氣神。

關于什么樣的行政決策錯誤可以容,哪些決策錯誤不能容,今后應建立什么樣的容錯制度,從制度層面細化實化、明確可容之錯的情形及適用范圍,這是一個必須面對而且需要迫切解決的現實問題。早在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深改組第17次會議上就強調指出:“要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允許試錯,寬容失敗?!?016年,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明確提出了“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也就是我們熟悉的“三個區分開來”的重要論斷,這為我們新時代建立容錯型工作制度找到了遵循、明確了方向,從而形成涵蓋申請、核實、認定、報備全流程的容錯制度鏈。同時要加強上級部門對容錯的結果運用,使得被給予容錯的干部能夠得到公正評價和合理的使用[4]。

(一)建立容錯邊界制度

從各地創新實踐提煉的鮮活經驗看,要建立容錯型決策制度,必須首先要明確容錯的邊界,這是容錯制度建設的邏輯起點。從本意上講,容錯不是聽任干部犯錯,也不是干部肆意犯錯的“擋箭牌”,所容之錯“不能超越一定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框架,不能是違法違規式的試錯”[5](P45),因而它是有一定邊界限制的,亦即以“三個區分開來”為界限標準,目的是“通過容錯制度及時糾正錯誤和偏差,以鼓勵改革創新和行政有為,并對符合容錯免責條件和情形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予以處理,使有關單位或個人在相關考核和評價時不受負面影響”[6]。從地方反饋的情況看,有些地方政府對容錯范圍的界限規定不具體、不明確,對是好心辦壞事還是能力不足抑或是盲目沖動等情形判斷起來難度較大。事實上,對那些打著改革為民旗號或為個人謀好處,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或國家明令禁止,或有規不依,或不按客觀規律辦事,或嚴重阻礙改革發展的,想當然都不在容錯范圍。事實上,在容錯邊界制度的建設上,可容之錯主要有:

1.因落實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引發的錯誤。在這方面,應重點圍繞落實地方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推進實施過程中出現不應有的、非主觀故意的決策錯誤?;蛞蛏霞夵h委、政府決策部署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國家政策調整所導致的決策錯誤等,只要出發點是好的,不存在為個人或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且是在政策、法律法規所允許范圍內的可控錯誤,都可以納入容錯范圍,這是一條不容逾越的底線、紅線和高壓線。況且在整個實施過程中,也是嚴格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行事,認真履行必備的請示報告制度,充分評估了可能出現的行政決策風險,沒有出現“隨意決策”“盲目決策”“腦門決策”等決策亂象,這為日后可能出現的容錯奠定了堅實基礎。

2.因改革探索引發的決策錯誤。有的改革是做前人沒有嘗試的探索之事,因主動作為而出現了無意過失;有的改革是“摸石頭過河”,一時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學習借鑒,進而出現了不應有的決策失誤。對于因改革創新、大膽試大膽闖而出現的行政決策錯誤,應以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及寬容失敗”等重要論述為指針,在區別錯誤性質的基礎上,把它納入容錯范圍,以保護基層干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3.因重點工作或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出現的決策錯誤。重點工作或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極高,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造成群體性事件,尤其是土地征用、重大項目建設、拆遷補償、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價格調整、國企改革以及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一旦行政決策出現疏忽疏漏或考慮不周,最終造成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對于這些因探索實踐、履職盡責而出現的行政錯誤,也應把它納入容錯范疇。

4.因突發事件處置失當引發的決策錯誤。在處置突發事件、完成急難險重任務及維護社會穩定過程中,部分干部主動擔責,不推諉不扯皮,敢作敢為敢擔當,因情況復雜考慮不周或決策失當所導致的行政決策錯誤,事后能夠及時挽回損失或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蛘咭蛘呓缦薏幻?,在推動工作過程中出現不應有的行政決策錯誤,都應屬于可以容錯的情形。除此之外,還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所導致的決策錯誤、在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因清障排阻所導致的決策錯誤以及其他可以納入容錯范疇的決策事項等,均可納入容錯范圍,以柔性約束筑牢容錯或寬容失誤的制度基礎。

(二)完善容錯認定制度

容錯認定制度是基于可容、能容、善容的制度建設需要,通過對容錯認定事項的程序進行規范,以保證程序公開、陽光運行,進一步提升容錯認定的精準度和科學性。從認定程序來看,各地方政府在完善容錯認定制度建設方面,采取積極穩妥、審慎甄別的務實態度,大體經歷申請、核實、認定、報備等必備程序和科學規范的工作流程。

1.明確申請時限。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應明確規定啟動問責程序的時限,因改革創新出現行政決策錯誤而被追責的干部,認為符合容錯條件的可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提出容錯申請,取得申辯申訴的機會。

2.強化核實核查。相關部門在接到容錯申請后,應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及時派人進行專門調查,從中核查核實相關情況,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先確定被追責干部所牽扯的行為事項是否涉及違法違紀,準確判斷責任歸屬。在可容錯的范圍內,綜合考慮導致行政決策錯誤的“客觀條件、性質程度、后果影響”[7](P88)等因素,審慎拿出是否容錯的意見建議,以便為決策部門準確定性提供參考依據。

3.科學準確認定。當完成核實核查程序后,紀檢監察或組織部門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的工作原則,或綜合研判直接認定,或舉辦聽證會等審慎認定,之后提交同級黨委(黨組)研究認定,最終做出是否容錯的最終結論。對一時難有認定結論的,應暫緩做出認定結論。對認定有容錯情形的當事人,可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認定結果,并由紀檢監察或組織部門出面幫助他們分析出現行政決策錯誤的原因、錯誤性質及危害,鼓勵他們放下思想包袱,繼續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大膽干事創業。

(三)建立容錯免責制度

所謂容錯免責是指“黨員干部在干凈高效干事、履職擔當創新過程中出現失誤……本應給予問責追究或黨政紀處分,但因達到盡職要求,能夠獲得責任豁免,對其從輕、減輕甚至免予問責或處分”[8]的工作制度。這里所說的容錯免責制度是經組織認定后,從免責角度再對當事人的履職盡責行為進行確認,只有具備“敢于擔當、敢作敢為,主觀上出于公心為民、客觀上履職盡責”等必備要件,方可納入免責范疇,對已納入免責范疇的決策錯誤干部,應從如下三個方面免責。

1.免予一票否決。對已認定予以免責的干部,應享有免予一票否決的政治待遇。

2.免予扣分處分。應嚴格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對地方政府已認定予以容錯的黨員干部,在年度目標績效考核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應給與免予扣分處分。

3.從輕、減輕或免于問責處分。地方政府行政決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某種程度的錯誤,具有“影響較小、情節較輕”的行為特點,且當事人及時改正錯誤,可給予從輕問責處分。若執行地方政府行政決策出現輕微錯誤,發現后能夠主動及時地修正或改正,可給予減輕問責處分,或者在績效考核中降低一個或若干個檔次。若執行地方政府行政決策出現非常輕微的錯誤,且決策后果影響極小,發現后快速改正的,可免于問責處分,個人評先評優不受影響。

三、推動糾錯型決策制度建設

防錯、容錯、糾錯作為地方政府決策制度建設中既相互聯系又密不可分的三個重要環鏈,共融于一個制度系統中,對糾錯型決策制度建設同樣起到不容忽視的助推作用。其中,防錯是前提基礎,是構筑地方政府行政決策科學正確的第一道安全屏障,推進落實過程中起到“過濾器”“防火墻”的預阻作用。容錯、糾錯可謂一體兩面,都是針對決策錯誤而言的,只是前者的決策錯誤情節較輕、影響較小且能在短時間內及時改正,故可列入“容錯”范疇,后者決策錯誤情節較重、影響較大,涉及嚴重違紀違法且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實質損害,對政府誠信度、公信力所產生的傷害不是短時間內能夠修復的。我們認為,強化糾錯型決策制度建設,必須以《憲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托,以各地陸續出臺的《黨政干部容錯糾錯管理辦法》為依據和遵循,“從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和程序、糾錯的實施主體和方法、結果運用、組織領導”[9]等細化行政決策糾錯制度的工作流程,堅持做到用制度來規范行政決策行為,規范決策權力運行,進而增強制度執行的嚴肅性、主動性和自覺性。

從地方政府決策制度建設的發展實踐來看,推動以糾錯型為主體的決策制度建設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一)健全完善決策問責糾錯制度

從問題指向看,涉及決策理念、決策程序及決策結果等三個方面的糾錯問責;從糾錯重點看,主要糾正決策理念、決策程序和決策結論等三個方面錯誤;從問責主體看,涉及由誰問責的問題,包括案件受理、審理等相關問題;從問責對象看,涉及問誰責的問題,即哪些人應被問責;從問責標準(范圍)看,涉及對哪些行政決策問責的問題以及對損害程度的認定等;從問責程序看,涉及問責方式、問責步驟等??梢哉f,問責與糾錯作為制度建設的一個問題兩個方面,二者共融于一個問責糾錯共同體中。對此,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建立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把權力關進問責糾錯的制度籠子里。從實踐層面來看,地方政府結合自身行政決策的工作實際,陸續建立了一系列決策問責糾錯制度。當前,仍應結合責任政府與法治政府建設需要,進一步探索問責糾錯的創新實現形式。

1.推動行政問責糾錯制度體系建設?;谪熑握c法治政府建設需要,在《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2019年)基礎上,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行政決策的問責糾錯制度體系,以便從法律層面明確“政府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明確問責的程序等”[10](P24),包括問責主體、客體,問責程序等諸多層面,使地方政府行政問責糾錯更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同步推動依法問責糾錯步入規范化、法治化發展軌道。

2.發揮人大問責糾錯的主體作用。地方政府行政問責糾錯具有重“同體問責、事后問責、應景問責和行政問責”、輕“異體問責、事前問責、立法問責和政治問責”等特性,沒有很好地發揮人大主體問責糾錯的作用。地方人大應依照法律賦予的問責糾錯權限,發揮問責糾錯的主體作用和優勢,進一步加大行政問責糾錯力度,使決策問責糾錯制度更加完善,問責糾錯的形式更加多樣,問責糾錯的效果更加顯著。

3.加快問責評估糾錯制度建設。問責程序中如若缺乏責任評估,將“導致責任的追究具有恣意性,給予問責主體巨大的行政裁量權,從而影響問責的實效”[10](P28)。所以,有必要明確責任評估機構、量化細化責任評估標準,使之具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強化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對在行政決策中出現錯誤的地方黨政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加快建立終身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的工作制度,做到“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1.明確終身追責的制度屬性。凡是重大行政決策錯誤需要終身追責時,地方黨政領導、分管領導及具體負責同志都要對標對表,對所參與的決策事項承擔相應的違紀或違法責任,且不能因為職務的升遷、崗位的調整抑或辭職、退休等外在因素免予責任追究。尤其對那些決策嚴重失誤、應追究未追究及因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追責對象,更要嚴字當頭,全面落實“責任到人、記錄在案”的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制。其最終目的是讓黨政領導敬畏決策權、慎用決策權。

2.突出終身追責的責任屬性。當地方政府出現行政決策錯誤后,所涉及的人的責任有大有小、有輕有重;有的要追究法律責任,有的要追究紀律責任,而有的要追究政治責任,還有的涉及兩項及以上責任。因此,必須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追責原則,制定責任認定規則,厘清決策責任主體,明確具體人的具體責任。一般來講,法律責任關涉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事項,相應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其中,行政責任主要是指做出決策錯誤的決策者,因違反行政決策的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應承擔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等行政責任。紀律責任主要是給予造成決策錯誤的決策人以相應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相較而言,政治責任涉及責令公開道歉、責令停職檢查、責令引咎辭職、免職等??傊?,通過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同步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或政治責任,使地方黨政領導牢固樹立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和謹慎決策的決策意識,既要慎用決策權,又要用好決策權,從而保障政府行政決策步入健康發展軌道。

(三)健全政府行政決策后評估糾錯制度

后評估糾錯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政府已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跟蹤評估,看行政決策有無過錯行為;二是看有無動態糾錯的必要。

1.做好決策評估糾錯的前期準備。決策評估是一個由系列程序組成的評估系統,首尾相連、環環相扣、缺一不可。首先要明確決策評估對象,之后確定評估機構及其人員構成,再制定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方法和評估標準在內的評估方案,以便為接續工作做好準備。

2.明確決策評估糾錯事項,包括決策實施結果是否與決策制定目的相符合,成本效益與負面因素分析,群眾的可接受度研究,決策實施的經驗教訓特別是行政決策有無制度缺陷,若實施糾錯應確定的步驟措施、任務目標等。

3.明確評估糾錯結論。在向利益關聯方及相關部門索取評估資料和進行實證分析后,結合對決策后果、決策效率和決策效益的綜合分析,最終拿出后評估報告,經地方政府集體研究審定做出暫緩執行、廢止決策等糾錯決定或做出相應的糾錯調整,并根據決策的嚴重后果追究決策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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