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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制下政府規制對企業減排的影響
——基于演化博弈的分析

2020-01-15 01:42駱海燕屈小娥胡琰欣
關鍵詞:情形規制稅率

駱海燕,屈小娥,胡琰欣

(西安交通大學 經濟與金融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1)

縱觀全球,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各國共同應對的世界性難題,各國積極應對資源枯竭、環境惡化帶來的種種挑戰。放眼國內,近年來中國所面臨的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而綠色發展道路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必經之路[1]。2015年11月舉行的巴黎氣候大會上,中國承諾在2020年單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笆濉币巹澾M一步提出,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顯著減少,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系統得以完善,生態文明水平與全面小康社會相適應。截至2017年末,中國政府在巴黎氣候大會上承諾的減排目標雖已基本達到,但根據2018年耶魯大學公布的最新的環境績效指數(EPI),中國以50.74的得分居全球120名,在亞洲排名第11位[2],可見中國的EPI在亞洲乃至世界范圍內來看排名均比較靠后。盡管中國環境污染治理已初見成效,環境保護的迫切性越來越成為社會共識,但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

環境污染外部性的存在,使得政府必然成為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力量,其主要通過規制手段解決環境問題,且不同環境規制工具對生態效率的影響有明顯差異。在環境問題越發凸顯的背景下,中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企業所交的排污費以稅收的形式征收,即“費改稅”。此次費改稅制度的實現,中央將環保稅收權力完全下放至地方政府,不再與地方政府共享環保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地方政府環保資金不足的問題,也改變了地方政府收益函數和規制工具間組合所產生的效果。這意味著中國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征管強度加大,有利于企業污染外部性的重新內化,是良性市場回歸的標志。且隨著人們對美好生活需求的提升、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和政府對環保宣傳力度的加大,將促使越來越多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的保護和監督中來。

一、文獻回顧

國外學者早期對環境規制行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稅收層面,傳統的庇古稅分析表明,只要邊際環境損害是正的,環境管制就能增加福利,污染稅就是如此。從最優稅率的決定來看,Baumol和Oates[3]認為,在前一期給定的稅率下,應通過觀測企業減排狀況來調整本期稅率。Bovenberg和Mooij[4]研究存在稅收扭曲的情況下,最優環境稅應位于污染造成的社會損害之下,并且政府可以利用環境稅收入進行轉移支付來實現“雙重紅利”。Kilgour等[5]和Goulder等[6]探討了環境稅收效率問題,前者認為,成本效率對環境稅收效果有著重要影響,效率越高,執行效果越好;后者認為,未能利用收入回收效應的環境稅,如通過一次性返還的方式減稅,而不是通過削減邊際稅率減稅,可能無法提高環境效率,且只要邊際污染稅收是正的,稅收邊際福利效應就會超過配額的福利效應。除稅收外,政府的補貼和懲罰等規制工具同樣對企業減排有重要影響,Zhao等[7]認為,存在政府監督的情況下,對違規企業懲罰足夠大才能促使企業采取減排措施,且對企業的補貼要大于企業減排后成本收益的差額。Wu和Xiong[8]通過對逆向供應鏈中政府補貼機制進行研究,得出政府是否給足創新激勵對企業綠色創新影響很大。Wang等[9]認為,對環境污染進行靜態懲罰時不存在演化均衡,動態懲罰下才能達到演化均衡。Liu[10]認為,政府監管效率越高、威信越高,政府對犯罪企業的懲罰力度越大,企業違法和違規的可能性越小。Zhu和Dou[11]得出,過高的監管成本會使政府放棄監管,排污量必然增加,可通過第三方監管機制降低政府監管成本來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管,同時政府應通過增加相關補貼和處罰來加強環境法規。Siamak等[12]認為,對違規污染者的懲罰應至少與污染處理成本相等。

國內學者呂臣等[13]認為,當前中國污染不是經濟增長速度過快造成的,而是由于中國環境規制制度執行的不完善而造成。屈小娥[14]認為,面對中國日趨緊迫的環境問題,一個有效和完善的規制執行體系顯得尤為重要,國內學者大多從博弈角度出發,同樣以稅收、補貼、懲罰等規制工具為基礎對減排的影響進行分析。陳真玲和王文舉[15]、葉金珍和安虎森[16]均認為,征收污染稅對企業減排至關重要,但必須同時對排污企業進行監管才能真正達到減排目的。后者進一步得出統一的環保稅比差異化環保稅具有更大的治污效應,因為差異化環保稅會導致向“污染天堂”的轉移。王歡明[17]認為,企業最優排放量由企業減排成本以及環境稅率決定,最優環境稅率因信息不完全而難以實現,故協助企業降低減排邊際成本更具實踐意義。范慶泉等[18]116-128得出,較之不征稅和征收嚴格的環境稅,漸進遞增的動態環境稅更能充分發揮外部經濟效應,以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盛光華和張志遠[19]、游達明和朱桂菊[20]通過演化博弈分析,得出較高的補貼水平有利于企業向突破式創新模式演進,且研發補貼在提高生態技術創新的同時不會產生排擠效應,故政府應當加大補貼力度。游達明[21]1-8將公眾及媒體的監督引入研究中,得出公眾參與有助于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并迫使企業進行生態技術創新。

綜合已有文獻來看,學者基于一種或多種政府規制手段對減排效果影響的研究,以及政企博弈分析的文獻均比較充分。差別主要體現在分別從強制性和自愿性的規制手段出發對減排的不同效果行進行探析,鮮有將前述不同類型的規制手段和自愿性的公眾參與行為納入到同一個政企博弈中進行分析的文獻。更為重要的是,考慮到所處經濟環境的變遷和部分規制工具內在機理的一些變化,需要新的更加切合實際的前提條件作為支撐,由此得出的結論才會更具現實意義。

在上述研究基礎上,本文以新環保稅制為背景,將環保稅與政府其他環境規制行為結合起來,把環保稅法中一些新內容如稅收減免、共享比例變化等納入到本文研究框架當中,從而改進排污企業和地方政府收益函數;將公眾及大眾媒體、自媒體對環境監督舉報和披露行為納入到政府策略當中,而不是將公眾作為博弈參與方,并借鑒游達明[21]1-8的研究成果,假設這種舉報行為會降低政府對環境的監管成本;將企業進行減排創新的階段劃分為發展、成長和成熟期進行數值仿真,進而得出中國企業在不同生命周期視環保稅率的不同采取可能的策略選擇?;谝陨嫌懻?,本文構建一個地方政府和排污企業的兩階段博弈模型,探討并分析以下問題:環保稅的征收是否會積極促進企業的減排技術創新行為,迫使企業降低排放,真正達到政府設定的節能減排目標?其具體的演化路徑如何?環保稅制下政府其他規制策略與其組合是否會更好地發揮功效?

二、地方政府與排污企業的演化博弈模型

演化博弈與一般博弈不同,并未將策略雙方看作是超理性的參與博弈方,而是以有限理性為假設前提,將博弈論與動態演化過程結合起來,參與人通過不斷學習和試錯在反復博弈中達到博弈均衡。演化博弈理論的兩個關鍵概念是演化穩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和復制子動態(Replicator Dynamics)。在ESS情況下,任何博弈參與人都沒有通過激勵來改變當前策略。在討論企業環境投資決策行為和政府環境規制的博弈問題時,由于參與企業理性的差異性、環境問題的不確定性、政府環境規制政策動態性的存在,參與主體>很難滿足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條件,從本文討論的策略雙方所處條件可以推知適用于演化博弈進行分析。

(一)模型基本假設及收益支付矩陣

假設1.演化博弈與一般博弈理論的重要區別就是將博弈參與方設定為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且博弈信息不完全。

假設2.設環保稅率為α,n<α<1,n為“費改稅”前企業繳納的排污費率。ξ為政府針對積極采取減排技術創新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后收益占實際應稅收益的比率,0<ξ<1。稅收部門對排污企業征稅,稅率由地方政府決定,本期的稅率受企業本期和上一時期排放的污染當量Q決定。政府環境監管部門依法對企業環境稅納稅行為和減排行為進行監管,對存在篡改、偽造環境檢測數據,或者排放量超標的企業給予罰款,設政府加強監管時罰款額為F,放松監管時對應的罰款額降至ηF,η代表因政府監管不力引致的罰款比率的下降,0<η<1,嚴重者責令其停業或關閉。對嚴格繳納環境稅并且積極采取減排技術創新的企業給予減稅和補貼激勵。

假設3.將社會公眾監督及媒體的披露作為政府監督的一個來源納入模型當中。人民群眾有權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這反映了人民群眾維護自身福祉的需要,也意味著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工作有著內在的監督熱情。假設公眾舉報積極性受政府監督強度影響,因為較高政府監管強度意味著更高的環保宣傳力度和對排污違法者更嚴格的懲治力度,這會提升公眾監督的動力。同時,假設政府積極對排污企業進行監管時,公眾監督可以大幅降低政府監管成本。而政府放松的監管節省的成本則很有限,且會使公眾對政府失望,導致政府聲譽損失。公眾對排污企業監督主要以舉報的形式實現,舉報概率為ρ,0<ρ<1,公眾監督熱情越高,即ρ越大,政府節省的監督成本越大。政府加強監督成本為C,放松監管成本為γC,0<γ>1,公眾舉報為政府節省監管成本為ρC。較強的政府監督力度表明政府對環保工作更強的懲處和宣傳力度,因此會增強公眾監督舉報的積極性,ρ1表示公眾較高的舉報熱情,ρ2表示公眾舉報熱情不高,ρ1>ρ2,則政府強監管時公眾舉報節約的成本為ρ1C,反之為ρ2C。為簡化模型,本文ρ1也可泛指地方政府監管成本的總體下降比率。在政府放松監管的情況下,公眾舉報會給政府帶來聲譽損失,這會導致政府收益進一步降低,設降低的聲譽損失為ρ2L。政府加強監管時給予減排企業的補貼為S,放松監管時給予企業的補貼為βS,0≤β≤1。

假設4.企業在未采取減排技術創新投入時收益為R,采取減排技術創新投入收益為R′,減排投入為I,被公眾舉報后導致企業聲譽損失為D。政府嚴監管時,企業采取減排創新引致的社會福利增加為W;λ表示政府監管不力時企業減排創新后社會福利占嚴監管時的比率水平,0<λ<1。環境損害導致社會福利損失為θE,設環境損害系數為θ,0<θ<1,環境狀況為E。假設稅務部門征稅成本為0,稅務部門根據政府設定的稅率對企業征稅。政府面臨的主要成本為監管成本和對減排企業的補貼支出。

假設5.博弈雙方的策略選擇:企業的策略為進行減排技術創新和維持原生產方式,政府策略為加強監管和放松監管。企業進行減排技術創新概率為x,維持原生產方式概率為1-x;政府加強監管概率為y,放松監管概率為1-y。政府和污染企業的博弈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表1 地方政府與排污企業的收益支付矩陣

(二)地方政府和排污企業的演化博弈分析

1.排污企業的演化博弈策略

企業選擇減排技術創新的收益為

企業選擇維持原生產模式的收益為

企業平均收益為

企業復制動態方程為

2.地方政府的演化博弈策略

地方政府選擇加強監管的收益為

地方政府選擇放松監管的收益為

地方政府平均收益為

地方政府復制動態方程為

根據 x、y 的值,分別得到五個系統穩定點,即(0,0)、(0,1)、(1,0)、(1,1)和(x*,y*)。根據 Frideman[22]利用Jacobian矩陣(如表2所示)的行列式和跡(行列式為正值,跡為負值時)來判定這五個局部穩定點的演化穩定性。根據式(4)和式(8)得到該系統的Jacobian矩陣為

其中

表2 各系統均衡點的Jacobian矩陣的行列式和跡

(三)地方政府與排污企業演化穩定均衡分析

令 ΔA=(R′-I-ξαQ+βS)-(R-αQ-ηF+ρ2D),代表當政府放松監管時企業選擇減排創新投入與維持原生產時凈收益之差;令 ΔB=(R′-ξαQ-I+S)-(R-αQ-F-ρ1D),代表在政府策略為加強監管時企業選擇創新減排投入和維持原生產時凈收益之差;ΔC=F-(1-ρ1)C-[ηF-(γ-ρ2)C-ρ2L],代表當企業維持原生產模式時政府分別采取加強監管和放松監管策略時所獲凈收益之差;令 ΔD=W-(1-ρ1)C-S-[λW-(γ-ρ2)C-ρ2L-βS],代表企業選擇減排創新投入時政府采取的兩種策略所獲凈收益之差。演化穩定點取決于以上四個等式的符號判定。根據等式所取符號的不同,可演化為以下12種情形(如表3~表6所示)。

情形 1.ΔA>0,ΔB>0,ΔC>0,ΔD>0 時,點(0,0)為不穩定點,點(0,1)、(1,0)和(x*,y*)為鞍點,點(1,1)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減排創新,加強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無論政府采取何種策略,排污企業進行減排技術創新投入所獲收益總是大于維持原生產方式所獲收益,故企業選擇減排創新投入。政府方面,無論企業采取何種策略,加強監管的收益總是大于放松監管時的,故政府總是傾向于加強監管。

情形 2.ΔA>0,ΔB>0,ΔC>0,ΔD<0 時,點(0,0)為不穩定點,點(0,1)、(1,1)和(x*,y*)為鞍點,點(1,0)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減排創新,放松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無論政府選擇何種策略,企業進行減排技術創新時凈收益總是大于維持原生產時,因此企業傾向選擇減排創新。政府方面,當政府加強監管所獲凈收益總是小于放松監管時的,政府傾向選擇放松監管。

情形 3.ΔA>0,ΔB>0,ΔC<0,ΔD>0 時,點(0,1)為不穩定點,點(0,0)、(1,0)和(x*,y*)為鞍點,點(1,1)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 (減排創新,加強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因企業采取減排技術創新凈收益總是大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故企業會采取減排技術創新策略。政府方面,企業維持原生產方式時,加強監管凈收益小于放松監管時的,當企業進行減排創新時政府加強監管凈收益大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故企業會進行減排創新投入,政府則加強監管。

表3 均衡點局部穩定性(情形1~情形3)

情形 4.ΔA>0,ΔB>0,ΔC<0,ΔD<0 時,點(0,1)為不穩定點,點(0,0)、(1,1)和(x*,y*)為鞍點,點(1,0)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減排創新,放松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因采取減排技術創新凈收益總是大于維持原生產方式時的,故企業采取減排技術創新策略。政府方面,加強管制凈收益總是小于放松監管時的,故政府傾向選擇放松管制。因此,可以得出:

命題1.只要排污企業采取減排創新投入的凈收益足夠大,無論政府加強或是放松監管,排污企業都會主動采取減排創新措施。

由情形1~情形4可推知,當ΔA>0,ΔB>0時,無論政府對企業加強或放松監管,只要企業減排創新凈收益大于維持原生產方式產生的凈收益,則無須政府監督,企業會自愿進行減排創新投入。在減排收益既定的情況下,降低企業減排成本是增加減排凈收益的主要途徑。因此,針對采取減排創新投入的排污企業,政府可以適度加大稅收減免力度或者補貼水平來降低企業減排成本,進一步激發企業減排創新積極性。

情形 5.ΔA<0,ΔB<0,ΔC<0,ΔD<0 時,點(1,1)為不穩定點。點(0,1)、(1,0)和(x*,y*)為鞍點,點(0,0)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維持原生產,放松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無論政府加強或放松監管,企業進行減排技術創新投資的凈收益總是小于維持原生產時,故企業沒有減排投資的動力。政府方面,無論企業采取何種策略,政府加強監管的凈收益總是小于放松監管時,故政府總是傾向于放松監管,且此時公眾舉報的積極性較低,為政府節省的監管成本很有限。

情形 6.ΔA<0,ΔB<0,ΔC>0,ΔD>0 時,點(1,0)為不穩定點。點(0,0)、(1,1)和(x*,y*)為鞍點,點(0,1)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維持原生產,加強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無論政府采取何種策略,企業減排技術創新的凈收益總是小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故企業更傾向于維持原生產方式。政府方面,當政府加強監管時所獲凈收益總是大于放松監管時的,則政府傾向于加強監管。

情形 7.ΔA<0,ΔB<0,ΔC>0,ΔD<0 時,點(1,1)為不穩定點,點(0,0)、(1,0)和(x*,y*)為鞍點,點(0,1)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維持原生產,加強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無論政府采取何種策略,企業減排技術創新的凈收益總是小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故企業更傾向于維持原生產方式。政府方面,當企業策略為維持原生產時,政府加強監管凈收益大于放松監管時的,政府必然選擇加強監管。

表4 均衡點局部穩定性(情形4~情形6)

情形 8.ΔA<0,ΔB<0,ΔC<0,ΔD>0 時,點(1,0)為不穩定點,點(0,1)、(1,1)和(x*,y*)為鞍點,點(0,0)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維持原生產,放松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企業方面,無論政府采取何種策略,企業減排技術創新凈收益總是小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故企業更傾向于維持原生產方式。政府方面,在企業進行減排創新后政府加強監管凈收益大于放松監管時的,但企業占優策略為維持原生產,在此策略下政府放松監管凈收益大于加強監管時的,故政府傾向于選擇放松監管。因此,得出:

命題2.排污企業減排技術創新引致的凈收益很小時,無論政府加強或放松監管,企業都不會改變原有生產技術來進行減排技術創新。

從情形5~情形8可推知:只要ΔA<0,ΔB<0,即企業進行減排創新帶來的收益無法彌補維持原生產方式帶來的收益時,無論政府采取何種策略,企業都沒有動力進行減排創新。這種情況多發生于排污企業減排技術創新初期,由于初期減排投資成本較高,且技術不成熟,收益水平較低。如果政府一味地加大對企業的懲罰力度,可能會導致企業停產。對于這類有積極減排意向的污染企業,在初期政府應當給予足夠的資金及政策支持,以降低企業減排成本,增強企業減排創新的積極性。

情形 9.ΔA<0,ΔB>0,ΔC>0,ΔD>0 時,點(1,0)為不穩定點,點(0,0)、(0,1)和(x*,y*)為鞍點,點(1,1)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減排創新,加強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政府方面,加強監管凈收益總是大于放松監管時的,政府會選擇加強監管。企業方面,在政府加強監管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選擇維持原生產方式,會招致更多罰款和對公眾聲譽的損失,而采取減排創新則會獲得更多凈收益,故企業會選擇進行減排技術創新。

表5 均衡點局部穩定性(情形7~情形9)

情形 10.ΔA<0,ΔB>0,ΔC<0,ΔD<0 時,點(0,1)為不穩定點,點(1,0)、(1,1)和(x*,y*)為鞍點,點(0,0)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維持原生產,放松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政府方面,無論企業選擇何種策略,政府嚴格監管所得凈收益總是小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故政府會選擇放松監時管。企業方面,在政府放松監管時,企業減排技術創新所得凈收益小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故企業傾向選擇維持原生產。

情形 11.ΔA<0,ΔB>0,ΔC>0,ΔD<0 時,點(0,0)、(0,1)、(1,0)和(1,1)均為鞍點,點(x*,y*)為中心點,無演化穩定點(ESS)。這表明政府方面,當企業維持原生產時,加強監管凈收益大于放松監管的,而企業進行減排創新時,加強監管的凈收益小于放松監管時的,故政府策略選擇視企業策略而定。企業方面,政府選擇放松監管時,企業采取減排技術創新投入的凈收益小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政府加強監管時,企業進行減排創新凈收益較大。如果此時政府策略為加強監管,企業會進行減排創新;政府得知企業進行減排創新后會放松監管;企業在政府放松監管時,又會選擇維持原生產方式……這種情況下不會出現ESS,策略雙方陷入無限循環狀態。

情形 12.ΔA<0,ΔB>0,ΔC<0,ΔD>0 時,點(0,1)、(1,0)為不穩定點,點(x*,y*)為鞍點,點(0,0)、(1,1)為演化穩定點(ESS),即演化穩定策略為(維持原生產,放松監管)或(減排創新,加強監管)。ESS的經濟含義為:政府方面,企業維持原生產時,加強監管凈收益小于放松監管時的,政府傾向選擇放松監管;企業進行減排創新時,加強監管的凈收益大于放松監管時的,政府傾向選擇加強監管。企業方面,政府放松監管時,企業采取減排技術創新投入凈收益小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此時企業會選擇維持原生產;政府加強監管時,企業采取減排技術創新投入凈收益大于維持原生產時的,此時企業會選擇減排創新。策略雙方行為視對方策略選擇不同而異,故存在兩個ESS。因此,得出:

表6 均衡點局部穩定性(情形10~情形12)

命題3.在政府不同的策略選擇下企業減排與維持原生產的凈收益差額負向變動時,企業減排與否完全視政府策略選擇而定。

由情形9~情形12可推知:企業在政府加強監管下進行減排創新的凈收益與維持原生產的凈收益之差總為正,但在政府放松監管時該差額為負值時,策略雙方既有可能向雙贏的(減排創新,加強監管)策略演化,又有可能向不利于環境發展的(維持原生產,放松監管)策略演化,而最終的ESS結果主要取決于政府先行的策略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為使政企雙方向著利于生態環境健康發展的路徑演化,政府行為選擇至關重要。因此,中央對地方政府更高的環境績效指標標準、公眾更大的輿論壓力以及能夠引致政府降低監管成本的規制手段都有利于政府策略向加強監管演化。

三、數值仿真

為進一步明確環保稅及政府其他規制措施對企業減排行為的具體影響,本文采用MatLab軟件(R2018a),對數值進行仿真。針對前文所述的演化結果,在不同稅率α、稅收減免比例ζ和公眾舉報率下,對演化策略的影響和結果進行對比①已有學者孟凡生和韓冰[23]、涂國平等[24]對環保稅收單獨實施及其與其他規制手段組合實施時的影響做了比較,結果證實,單獨實施環保稅一種規制手段對減排效果甚微,與懲罰等其他規制手段組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減排的目標。故此處不再對單一的環保稅效果進行分析。,限于篇幅原因未將上述12種演化結果全部在文中列出(備索)。

這里主要針對中國現階段環保稅征收的實際情況,將排污企業按減排技術創新的周期劃分為發展初期、成長期和成熟期三個階段進行數值仿真。上述演化均衡策略的結果得出,企業減排與否主要取決于其減排成本的大小,當企業減排后所得收益總是大于維持原生產時的,無論政府是否監管,企業總會選擇進行減排創新策略。但現實情況則大多與此相悖,在環保稅征收初期大多數企業可能位于減排創新生命周期的初期,技術水平并不完善,過高的減排成本并不會驅使企業主動向減排創新演化。隨著企業減排創新技術的成熟,政府的策略選擇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以適應企業減排所面臨的不同周期。且當前中國在全國不同區域實施差異化的環保稅征收,除北京、上海、河北、天津、山東、江蘇和河南外,其余地區環保稅征收額均不高,大部分西部地區則位于環保稅征收標準的下界。故此處將分別探討低稅率和高稅率情況下企業和政府策略選擇的仿真模擬。

對參數賦值,設 R′=5,R=6,I=7,α=0.3,Q=10,ζ=0.85,S=2,β=0.4,F=3,η=0.5,ρ1=0.7,ρ2=0.2,D=3,W=3,λ=0.3,L=3,γ=0.3,C=4,時間段為[0,t]。

(一)企業減排創新發展初期

1.當 ΔA<0,ΔB<0,ΔC<0,ΔD<0 時,此處令 C=8,γ=0.2,從圖 1 可以看出,與情形 5 得出的 ESS(0,0)一致,企業維持原生產技術,政府選擇放松監管。根據命題2,這類企業可能正處于減排創新初期,技術不成熟、高成本導致減排所獲凈收益低于維持原生產時的,因此政府加強監管也無法改變企業維持原生產的策略,由圖1a可以看出,即使政府以較高概率加強監管,企業行為最終也會向維持原生產方式收斂,只是收斂速度較政府低概率加強監管時慢。政府方面,高監管成本使其只能放松對污染企業的監管力度。

當政府采用高環保稅率,即 α=0.6,ζ=0.65,且降低監管成本ρ1=0.9時,由圖 2a、圖 2b可知,稅率提高導致企業維持原生產時成本過高,進而凈收益降低。企業若采取減排投入會獲取較多稅收減免,使得減排創新時獲得凈收益相對增加,故企業將改變生產決策,由圖1a向圖2a演化。從政府方面看,監管成本降低促使政府基于環境績效的考慮,更傾向于加強對污染企業的監管。

2. 在 ΔA<0,ΔB<0,ΔC>0,ΔD>0 時,α=0.3,ζ=0.85 時,與情形 6 得出的 ESS (0,1)一致,企業維持原生產技術,政府選擇加強監管。較低的減排凈收益促使企業減排創新后無利可圖,在稅收處于可承受范圍內時,無論政府加強監管與否,企業都不會進行減排創新。由圖3a可以看出,在政府以較高概率加強監管時,即使企業收斂速度較慢,但最終企業的策略仍然是維持原生產。

當政府提高環保稅率,α=0.6,ζ=0.65 時,且將政府對排污企業補貼水平S提升至3時。由圖4a、圖4b可以看出,稅率提高到一定程度會大幅增加企業排污成本,迫使企業不得不進行技術創新,要使這種減排行為得以維系,對排污企業更高的稅收減免幅度和補貼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可見,當企業面臨較高的減排成本時,低稅率和低補貼水平并不能引致處于減排創新初期的企業主動采取技術創新。此時,一方面需要政府提高環保稅率以激發企業創新的動力,同時要給予一定的補貼力度,而不至于使企業在過度大的成本壓力下退出市場。

(二)企業減排創新成長期

1.在 ΔA<0,ΔB>0,ΔC>0,ΔD>0 時,α=0.3,ζ=0.85 時,此處令 I=6,與情形 9 得出的 ESS(1,1)一致,企業進行減排創新,政府加強監管。圖5a、圖5b同情形1類似,在策略雙方同向(1,1)演化后,無論稅收增加與否企業和政府均不會改變其策略,只會引致更快的收斂速度。

2. 在 ΔA<0,ΔB>0,ΔC<0,ΔD<0 時,α=0.3,ζ=0.85 時,此處令 I=6,C=8,γ=0.2,企業維持原生產技術,政府放松監管。由圖6a、圖6b可以看出,由于ΔB>0,企業在初期政府未放松監管的情況下,會有短暫減排行為出現,但政府最終會傾向于放松監管,基于此企業更優的選擇是維持原生產方式。

當政府提高環保稅率,α=0.6,ζ=0.65 時,且由于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導致舉報率提升,即ρ1=0.9時。由圖7a、圖 7b可以看出,環保稅率的增加提升了企業維持原生產時的排污成本,迫使企業進行減排創新。公眾舉報率提升,降低政府加強監管的成本,以此激發政府加強監管的動力,故演化路徑由圖6a、圖6b向圖7a、圖7b轉變。

3. 在 ΔA<0,ΔB>0,ΔC>0,ΔD<0 時,α=0.3,ζ=0.85,此處令 I=6,C=6,γ=0.2,與情形 11得出的結果一致,在政府和企業間不存在演化穩定點,且雙方的策略選擇以(0.5,0.15)為中心呈螺旋狀。圖8a、圖8b分別刻畫了政企隨時間變化的演化路徑,可以看出在不同初始狀態下,政企雙方策略選擇會隨著時間推移上下波動,并不斷循環。

當政府提高環保稅率,α=0.6,ζ=0.65,且ρ1=0.9時。由圖9可以看出,即使在政企雙方無演化穩定的初始情況下,由于稅率提高和政府監管成本下降,仍可收斂至ESS(1,1)??梢?,處于減排成長期的企業進行減排創新的決策是視政府策略而定的。

(三)企業減排創新成熟期

由圖10和圖11可以看出,在企業減排創新成熟期,即ΔA、ΔB均大于0的情況下,因企業減排成本的降低,無論政府加強監管與否、稅率高或者低,企業均會采取減排技術創新。因為企業進行減排創新所得到的凈收益總是大于維持原生產時的,無論政府監管與否,企業主動進行減排創新總是符合其利潤最大化動機。

(四)稅率的進一步討論

中國征收環保稅的最終目的既要解決環境過度污染問題,也要兼顧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大方向,以實現降污染、促發展的雙重紅利。根據前文仿真模擬得出的結論,在大多數情形下更高的環保稅率會促使排污企業向減排創新策略路徑演化,但前提是企業進行減排創新后能獲得正的凈收益。依據范慶泉等[18]116-128得出的結論,過于嚴格的環境稅率盡管在短期內能迅速將污染降低到一定程度,但其對經濟增長產生的抑制作用則更高,不利于社會總福利的提升,故稅率不可過于激進,建議采取漸進遞增的動態環境稅率。

鑒于中國面臨污染問題的復雜性,且處于環保稅征收初期,根據排污企業所處發展階段及其自身性質的不同,環保稅率設定應有所差異,而非一概而論,故無法直觀量化最優稅率。結合前文得出的仿真結果,并借鑒范慶泉等[18]116-128的觀點,本文認為較優環保稅率的設定,應該是在一個相對穩定的區間上可以漸進調整的動態稅率。為稅率區間設定上限,以避免因稅率過高而對經濟產生較大抑制作用,同時在既定區間內又可適度調整,以確保排污企業既有減排創新的動力又不至于因創新投入過大而退出市場。

具體而言,首先,對正處于減排初期的企業,可能因成本壓力過大引致減排凈收益非正,進而傾向于選擇不進行減排創新投資。此類企業的重點不在于以規制促改革,而在于如何降低企業自身減排投資成本,故稅率不可過高。同時輔以適度的稅收減免和補貼,且政府依據企業減排的實際情況,對初期積極采取減排創新行為的企業給予更大稅收減免幅度及較多補貼,以彌補其成本過度增加,提升企業減排積極性。其次,對于那些雖處于減排初期,但并非因減排凈收益可能為負而選擇消極應對的企業,更高的環保稅率和嚴格的政府監管是敦促其生產行為向減排技術創新演化的直接動力。再次,對處于減排創新中后期,技術發展較為成熟的企業,因其減排成本較處于初期的企業低,據其排放污染當量的大小可適度漸進調整環保稅率,以激發企業持續進行減排創新的動力。

四、結論與展望

本文運用演化博弈理論分析地方政府規制部門與排污企業之間的策略互動過程。研究結果表明:地方政府規制部門和排污企業的決策略演化規律一共包含12種情形,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當排污企業采取減排創新投入的凈收益足夠大,無論政府加強或放松監管,排污企業都會主動采取減排創新措施;當排污企業減排技術創新引致的凈收益很小時,無論政府加強或放松監管,企業都不會改變原有生產技術來進行減排創新投入;在政府不同策略選擇下企業減排與維持原生產的凈收益差額逆向變動時,企業減排與否完全視政府先行的策略選擇而定。二是從仿真模擬結果來看,企業減排發展初期過低的環保稅率并不會引致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減排成長期的企業進行減排創新的決策則視政府策略而定;處于成熟期的減排企業則會主動進行減排技術創新。三是無論排污企業和政府雙方處于博弈的何種初始狀態,在多種監管措施并行的前提下,只要環保稅率設定至合理區間,并對積極減排企業給予足額稅收減免和補貼,總能促使排污企業轉而向減排技術創新演化。同時,本文進一步討論了較優環保稅率的設定,認為其應是在一個相對穩定的區間上可以漸進調整的動態稅率,為稅率區間設定上限,以避免因稅率過高而對經濟產生較大的抑制作用,且在既定區間內又可適度調整,以確保排污企業既有減排創新的動力又不至于因創新投入過大而退出市場。

總之,(1)視排污企業所處發展階段及其自身性質的不同采取漸進遞增的動態環保稅率,并適時加以調整,同時輔以對減排企業稅收減免和補貼,以降低企業治污成本,激發企業減排創新動力,這些措施都會促使企業行為向減排技術創新演化。(2)調動公眾和媒體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降低政府監管成本,以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更高的環境績效指標都會使得地方政府加大監管強度。(3)當企業減排水平達到足夠高的程度,無論政府監管與否,企業減排帶來的凈收益很大時,即使政府不給予企業補貼,企業也會自愿選擇進行減排投資:一方面可以節省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贏得社會公眾對其更好的聲譽。但這種情況在企業減排初期是無法實現的,因此在初期,為降低企業減排成本,調動企業減排積極性,需要政府補貼支持和監管并重。事實證明,公眾參與環保不僅體現在舉報對企業減排行為的顯著影響方面,還體現在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及公眾對更多“環境友好型商品”和綠色生活環境的渴望方面。因此,進一步調動公眾對綠色環保的熱情,將環保理念根治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促使企業綠色轉型的又一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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