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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參與下核證減排量質押融資演化博弈

2020-01-15 01:42趙昕白雨丁黎黎薛岳梅
關鍵詞:信貸業務交易中心意愿

趙昕,白雨,丁黎黎,薛岳梅

(中國海洋大學 經濟學院,山東 青島 266100)

碳交易市場的正式啟動為中國生態文明戰略的實現提供了保障。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核證減排量(CERs)供應國,碳市場的發展也帶動了相關衍生金融市場的發展,各類金融機構在“金融”本質的基礎上以“綠色”發展為社會責任,推動了綠色金融的發展。其中,碳資產質押融資對緩解控排企業融資難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對處于前期研發階段的中小型控排企業,碳資產質押可有效提升企業融資信用,為解決企業時間上的信貸錯配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1]43。然而據資料顯示,中國銀行碳資產質押信貸業務發展速度呈現“慢增急減”的特征,自2014年首單碳資產質押貸款項目于興業銀行成功落地起,當年及2015年陸續有多筆碳資產質押融資項目完成簽訂,然而2016年碳資產質押貸款項目數量銳減,直到現在中國碳資產質押信貸業務反響平平。因此,需要研究者從理論層面探究制約碳金融發展的關鍵要素。

現有文獻主要基于碳資產的金融屬性研究碳資產質押業務的運行模式、碳金融市場構建等[2]100-101[3]。然而,一些企業選擇性地公開一些正面的環境信息而隱瞞負面信息的“洗綠”行為[4]65,增加了商業銀行進行碳資產質押業務風險,降低了商業銀行碳金融市場參與度。由于碳排放空間是典型的“公共品”,碳資產還具有公共屬性,需要政府在有效抑制企業謊報低碳信息“洗綠”行為、降低銀行碳資產質押信貸業務風險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因此對于解決企業、碳交易中心、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基于核證減排量(CERs)的金融屬性和公共屬性,考慮存在政府對商業銀行的激勵政策,構建了企業—銀行—交易中心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這些參與主體的博弈決策及相互影響。本文研究貢獻如下:首先,從政府的激勵政策角度來繁榮碳資產質押融資市場,設計了風險補貼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兩種政府激勵政策,探討了企業、銀行和交易中心在核證減排量(CERs)質押融資中的均衡策略。其次,將交易中心與控排企業的決策進行聯動分析,給出了企業、交易中心道德風險行為對銀行信貸風險的影響。通過動態貸款回收制度的設計來降低洗綠企業與交易中心之間的合謀騙貸行為,為中國政府在碳金融市場的頂層制度設計和銀行碳信貸風險的防控提供理論指導。

一、文獻綜述

隨著全球對低碳經濟的呼聲越來越高,碳資產作為一種具有環保屬性的新興資產,得到了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大量學者從不同角度以碳資產為對象開展了深入研究:一是企業通過碳信息披露來展示碳資產管理行為。例如,劉美華等[5]、趙智麗和董秀良[6]對碳資產的確認與計量、會計假設、會計處理與信息披露方式等問題進行了探討。Lyon和Maxwell[7]認為,“企業洗綠”行為普遍存在。這種企業碳披露信息與低碳實踐行為之間的偏差不僅對企業財務業績產生負面影響[8],還可能對消費者和投資者對綠色產品的信心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4]64,從而阻礙了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從銀行角度研究以碳資產為標的的碳信貸問題,多集中于對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現狀分析[9]和信用風險分析[10-11],而以銀行碳金融業務為研究主體,分析商業銀行不良碳資產形成機理的研究文獻幾乎沒有。目前,關于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機理研究,俞喬和趙昌文[12]76-81通過建立一般性理論模型,從政治家的代理問題和銀行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出發,解釋了在政治控制條件下政治家和經理人共同作用而產生的國有銀行不良資產過程;王廣宇等[13]89-95以2009—2016年每家借款上市企業形成的不良貸款金額為研究主體,分別從經濟結構轉型的宏觀視角和企業債務違約的微觀視角出發,研究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新一輪不良資產的形成機理。三是研究多主體參與的碳金融市場問題。碳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性和參與者的有限理性行為,使得演化博弈理論成為研究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間行為博弈的有力工具。通過構建演化博弈模型,童毛弟和童業冬[14]分析了低碳經濟下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之間的博弈行為,趙昕等[15]探討了碳金融市場發展的均衡狀態以及各參與主體策略選擇的影響因素;在質押融資市場方面,現有文獻中大多以存貨[16]、倉單[17]、知識產權[18]、應收賬單[19]等資產作為質押標的,研究企業與銀行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從理論和法律地位上講,碳資產作為一種環境權益的標的資產,也具有財產權屬性和可質性[20]?;诖?,部分學者從理論層面上提出針對單個企業和供應鏈企業群體的碳資產質押融資模式[1]45-46[2]100-101,用以解決企業減排融資問題。然而,核證減排量(CERs)作為碳資產質押授信業務的主要標的,其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阻礙了該項業務的發展[21]。為控制銀行CERs質押風險,張國興和劉鵬[22]在銀行保持風險水平一致的基礎上構建了CERs收益權質押融資業務的質押率模型,發現最優質押率由企業的違約概率、銀行能夠承受最大損失發生的概率等因素所決定。同時,針對關于歐盟配額(EUAs)的現貨、期貨市場[23],CERs期貨市場[24-25]與CERs現貨市場的價格等研究,也為降低CERs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提供了有利依據。

以上文獻主要考慮碳資產的金融屬性,事實上碳資產還具有公共物品屬性。低碳企業將氣候外部成本內生為自身生產成本,除了獲得一定的綠色收益,更重要的是該行為帶來的外部效益,即整體環境的改善以及人類社會福利的提升。目前,中國已出臺一系列碳排放規制政策,例如碳補貼、碳稅和碳排放交易機制等[26]17-18,平衡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實現帕累托最優排放水平[27]?,F有文獻主要通過構建政府與企業的博弈演化模型,探究政府實施的碳規制政策作用。例如,Wu等[28]模擬了碳交易市場、碳稅和補貼對制造企業在Barabási-Albert模型中的綠色技術擴散的影響,證實了三種碳政策對激勵和促進碳金融發展的有效性;Chen和Hu[29]137-138檢驗了在各種碳稅和碳補貼組合下企業的行為策略,認為政府碳稅比政府補貼能更有效地鼓勵企業進行低碳生產;Zhao等[30]研究了企業對實施碳減排標簽激勵政策(直接補貼和稅收優惠稅率)的反應,結果表明,直接補貼和稅收優惠對碳減排標簽計劃的實施產生了積極影響。

從現有文獻來看,還需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研究:(1)以碳資產為質押標的的資金融通過程研究與文獻的質押過程類似,這些研究忽視了碳資產的公共產品屬性。因此,需要兼顧碳資產的金融屬性與公共屬性來深入探討碳資產質押的資金融通問題。(2)碳資產質押過程中微觀主體決策是碳交易制度設計的基礎,需要探究政府、控排企業、銀行、第三方核證檢測機構等參與主體決策的相互影響作用。

二、CERs質押融資機制的演化博弈模型

(一)CERs質押融資機制闡述

本文選取核證減排量(CERs)為碳資產代表,構建CERs質押融資機制的演化博弈模型。不同于碳配額,CERs是清潔發展機制下由聯合國執行理事會簽發的清潔發展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由無減排要求的發展中國家企業自愿生產并出售給有減排要求的發達國家企業。CERs生產和收益的不確定性容易誘導融資控排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謊報低碳信息,滋生“洗綠”行為,這種道德風險行為又會增加銀行的信貸風險,此時交易中心在融資期內對融資企業的審核監管就顯得格外重要。交易中心如果積極審核,將會有效協助銀行制止信貸損失;反之因尋租行為而與企業達成合謀騙貸(以下簡稱企碳合謀騙貸),將擴大銀行的信貸風險,一旦企業到期未能還款,給企業、銀行和交易中心帶來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政府除了需要對企業碳資產帶來的外部效益給予補貼獎勵外,針對以上這種負外部性,還需要通過規制政策消除市場扭曲,而針對CERs質押信貸業務帶來的信貸風險,則需要政府的激勵政策激發銀行碳金融市場的參與度。

政府參與下存在企碳合謀騙貸問題的CERs質押融資流程如圖1所示。首先,企業持政府發放的低碳審批材料向交易中心提交碳資產質押申請,交易中心為其出具相關評估材料(CERs生產資質證明、碳價分析報告等),企業持相關材料向銀行申請貸款,雙方簽訂借款、質押合同,并向發改委申請辦理質押登記,最后銀行完成放款。由于CERs的未來收益性,即使政府審批通過,具有低碳生產能力的企業也會在將來由于碳價較低、生產成本較高或者騙貸騙補等原因,而未進行真實的低碳生產或者低碳努力程度不夠。這時交易中心的行為將直接決定碳資產質押項目的性質,如果兩者未達成騙貸協議(即僅企業存在道德風險行為),交易中心經核查后會直接披露洗綠企業的虛假低碳生產信息,則碳資產質押項目得到良性發展;反之,若兩者達成騙貸協議(即企業、交易中心均存在道德風險行為),交易中心會為企業隱瞞其洗綠行為,并在融資期間為其提供虛假中期審核報告,獲得相應的騙貸分紅,則碳資產質押項目會惡性發展。此時企碳合謀騙貸行為一經發現,政府作為最高監管層,會對企業和交易中心進行罰款等規制措施,并對銀行進行風險補償或與銀行共擔風險。因此交易中心的審核職能不僅體現在融資前,更重要的是體現在融資期間。

(二)模型基本假設

假設1.各博弈參與主體是有限理性且擁有有限信息、相互獨立的決策個體。博弈參與者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和所掌握的信息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決策[29]126。

假設2.政府作為外部因素,通過對企碳合謀騙貸行為采取規制措施,對銀行信貸風險采取風險補償或風險分擔機制,影響模型中三方博弈關系。其中風險補償機制[31]是指事前補償,即對積極開展碳資產質押業務的銀行給予直接的經濟補償,提高銀行的風險收益;風險分擔機制[32]是指事后分擔,即政府承諾將按照一定比例分擔銀行的碳資產質押信貸損失,可降低銀行的貸款風險。

假設3.碳資產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碳資產質押信貸中企碳合謀騙貸問題的突顯性,進而導致銀行的貸款本息回收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且銀行貸款本息回收率與企業進行誠實生產的概率呈正相關,也與交易中心加強審核監管的概率呈正相關。

假設4.只有當企業采取真實低碳生產行為,銀行為其提供CERs質押貸款才會起到正向引導作用,產生正社會效益;當交易中心因放松審核監管而未發現企業的“虛假”低碳行為時,則會給社會帶來負社會效益。

假設5.企業項目收益與貸款融資額存在正向關系,即企業從銀行獲得的融資金額越大,通過擴大項目規模獲得規模效益,則項目收益也就越大。在銀行未開展CERs質押業務的情況下,交易中心的放松監管屬于一種單純的瀆職懈怠問題,此時企業在未與交易中心達成騙貸協議的情況下也能“安全”地進行高碳生產,逃避政府罰款。

(三)損益變量選取與測定

企業采取誠實行為,即低碳生產時,碳資產質押和未質押下分別獲得貸款額ωS0和B,且ωS0>B,并按照項目收益率β獲得相應的項目收益,獲得綠色收益E1(上交政府后的企業所有部分)和一定外部效益I0(包括低碳行為的聲譽得益、政府補貼、環境改善等),同時需在常規生產成本的基礎上支付額外的低碳生產成本ΔC1(包括低碳技術引進和研發、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等費用)。當企業存在欺騙行為,即不低碳生產時,一旦被交易中心發現,將無法通過CERs質押進行融資,并產生巨額欺騙成本F0(包括支付給CERs買方的違約金和各項罰款等),金額一般為CERs合同買價E1的3倍以上;當企業和交易中心達成協議時,企業在未真實履行低碳承諾的情況下,仍會獲得較高的CERs質押貸款額,但會產生負間接收益-I0并支付(1-θ)E1給交易中心作為回報。

考慮信貸風險存在的必然性,且一旦企業違約,銀行將損失貸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銀行通過開展CERs質押信貸業務可獲得信貸收益eωS0(1+R)和服務收益E2。其中,e表示信貸本息回收率;支出信貸成本eωS0(1+r)和新業務開展成本C2(包括新業務人員培訓、物料投入、業務調整等)為誠實生產的企業提供貸款帶來正社會效益π1,被企碳合謀行為欺騙帶來負社會效益-π1。除此以外,政府風險補償機制下銀行會獲得直接經濟補償S,政府風險分擔下政府會按照λ比例承擔銀行本金損失λ(1-e)ωS0。銀行不開展CERs質押信貸業務時,僅能獲得常規信貸收益eB(1+R)和支付信貸成本B(1+r)。

交易中心選擇加強審核監管時,獲得常規運營收益E3,支付運營成本C3;達成騙貸協議時需支付額外的隱瞞成本C4,帶來負社會效益-π2。政府作為最高監管層,一旦發現企業和交易中心間存在合謀騙貸行為,將會對企業罰款 δF1,對交易中心罰款(1-δ)F1,且交易中心的罰款金額大于其受賄金額,即(1-δ)F1>(1-θ)E1,其中,δ表示對合謀騙貸中企業的懲處力度(0<δ<1)。

基于以上假設,設定具體相關變量符號的定義如表1所示。

表1 企業、銀行、碳排放交易中心三方相關變量設定

假設企業誠實意愿為x,即選擇誠實策略的比例為x(0≤x≤1),欺騙策略的比例為(1-x)。銀行參與意愿為y,即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的比例為y(0≤y≤1),不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的比例為(1-y)。交易中心監管意愿為z,即選擇加強審核監管的比例為 z(0≤z≤1),放松審核監管的比例為(1-z)。同時借鑒文獻[29],基于假設3,考慮交易中心在碳資產質押融資項目中的特殊地位,本文采用代替原本的貸款本息回收率參數e,即銀行貸款本息回收率取決于企業和交易中心兩方決策,當企業存在欺騙行為、交易中心放松監管時,即存在合謀騙貸行為,銀行開展碳資產質押信貸業務將血本無歸,此時,e表示銀行貸款本息回收率最大值。博弈收益矩陣如表2所示。

表2 控排企業、交易中心和銀行的演化博弈收益矩陣

三、CERs質押融資機制的博弈均衡性分析

(一)期望收益函數的構建

根據三方得益支付矩陣,構建企業、銀行和交易中心行為策略的期望收益函數。

1.企業的期望收益函數

假設企業群體選擇誠實策略的期望收益為U11,選擇欺騙策略的期望收益為U12,企業群體平均期望收益為則有

2.銀行的期望收益矩陣

假設銀行群體選擇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策略的期望收益為U21,選擇不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策略的期望收益為U22,銀行群體平均期望收益為則有

3.交易中心的期望收益矩陣

假設交易中心群體選擇加強審核監管策略的期望收益為U31,選擇放松審核監管策略的期望收益為U32,交易中心群體平均期望收益為則有

(二)基于復制動態方程的演化穩定策略求解

聯立式(1)和式(3),構建企業行為策略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聯立式(4)和式(6),構建銀行行為策略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聯立式(7)和式(9),構建交易中心行為策略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根據Friedman的平衡點穩定性檢驗方法可知[33],只有當雅可比矩陣J1的三個特征值同時為負值時,相應的均衡點即為演化穩定策略(ESS);存在特征值為正值時,該均衡點為不穩定點;存在特征值為零時,該均衡點為鞍點。而混合策略組合的雅可比矩陣特征值中至少有一個為零,因此演化博弈的穩定策略只會出現于純策略中,故接下來的分析不考慮混合策略組合。令 Eq.(10)=Eq.(11)=Eq.(12)=0,求得企業、銀行、交易中心三方在動態博弈系統中的八個局部均衡點,即(0,0,0)、(0,1,1)、(1,0,1)、(1,1,0)、(1,0,0)、(0,1,0)、(0,0,1)、(1,1,1)。接下來基于復制動態方程和雅可比矩陣分別對無政府參與下(S=0,λ=0)、政府風險補償機制下(λ=0)、政府風險分擔機制下(S=0)的八個均衡點進行穩定性分析。

(三)均衡點穩定性分析

求出式(10)、式(11)和式(12)的偏導數得雅可比矩陣 J1,如式(13)所示

根據雅可比矩陣特征值判斷均衡點的局部穩定性,如表3所示。

表3 雅可比矩陣特征值

根據假設1,參與者均為理性人,因此相對于欺騙行為,企業采取誠實低碳生產策略的凈收益應為正值[(ωS0-B)β-ΔC1+E1+I0>0];在最大貸款本息回收率e下,銀行開展 CERs質押業務的凈經濟收益為正值[e(ωS0-B)(1+R)-(ωS0-B)(1+r)+E2-C2>0],政府風險補償機制只能降低銀行信貸成本,而不能使其獲利,因此風險補償機制下遭受信貸損失的銀行收益為負[0.5e(ωS0-B)(1+R)-(ωS0-B)(1+r)+E2-C2+λ(1-0.5e)ωS0<0];在未被發現的前提下,相對于加強審核監管,碳排放交易中心選擇放松審核監管策略時的凈收益為正值(E3+θE1-C3-C4-π2>0)?;谝陨霞僭O,分別判斷無政府參與下(S=0,λ=0)、風險補償機制下(λ=0)、風險分擔機制下(S=0)各均衡點的局部漸近穩定性,如表4所示。

表4 三種機制下各均衡點的局部穩定性

由表 4可知,在不同的參數條件下,復制動態系統將趨向于不同的穩定狀態:(0,1,0)、(0,0,1)、(1,0,1)、(1,1,1),現對三種機制下的演化博弈穩定策略進行分析:

1.無政府參與下和風險分擔機制下

當I0-ΔC1+F0+E1<0時,即企業誠實生產的間接收益、綠色收益與存在欺騙行為的欺騙成本之和小于低碳成本,此時雅可比矩陣的特征值均為負值,均衡點(0,0,1)為演化穩定策略,相對應的策略組合為“欺騙,不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加強審核監管”。

當 I0-ΔC1+F0+E1>0 且 e(ωS0-B)(1+R)-(ωS0-B)(1+r)+E2-C2-π1+λ(1-e)ωS0<0 時,即企業誠實生產的間接收益、綠色收益與存在欺騙行為的欺騙成本之和大于低碳成本,且相比常規信貸,最大貸款本息回收率下銀行開展CERs質押信貸業務獲得凈信貸收益、凈服務收益和政府分擔的信貸風險之和小于新業務帶來的社會效益,此時雅可比矩陣的特征值均為負值,均衡點(1,0,1)為演化穩定策略,相對應的策略組合為“誠

實,不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加強審核監管”。

當 e(ωS0-B)(1+R)-(ωS0-B)(1+r)+E2-C2-π1+λ(1-e)ωS0>0 時,即相比常規信貸,最大貸款本息回收率下銀行開展CERs質押信貸業務獲得凈信貸收益、凈服務收益和政府分擔的信貸風險之和大于新業務帶來的社會效益,此時雅可比矩陣的特征值均為負值,均衡點(1,1,1)為演化穩定策略,相對應的策略組合為“誠實,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加強審核監管”,即市場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2.風險補償機制下

當 2I0-ΔC1+(1-θ)E1+δF1<0 且-(ωS0-B)(1+r)+E2-C2-π1+S>0 且 2π2-(1-θ)E1+(1-δ)F1+C4<0 時,即企業誠實生產的間接收益與存在騙貸行為時支付給交易中心的回報金、政府罰款之和小于企業低碳成本,且風險補償金與新業務凈服務收益之和大于額外貸款本金、社會效益之和,且交易中心加強審核的社會效益與合謀騙貸的隱藏成本、政府罰款之和小于企業的回報金,此時雅可比矩陣的特征值均為負值,均衡點(0,1,0)為演化穩定策略,相對應的策略組合為“欺騙,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放松審核監管”,即存在合謀騙貸行為。

當I0-ΔC1+F0+E1<0且S-C2<0時,即企業誠實生產的間接收益、綠色收益與存在欺騙行為的欺騙成本之和小于低碳成本,且政府風險補償金小于新業務成本,此時雅可比矩陣的特征值均為負值,均衡點(0,0,1)為演化穩定策略,相對應的策略組合為“欺騙,不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加強審核監管”。

當 I0-ΔC1+F0+E1>0 且 e(ωS0-B)(1+R)-(ωS0-B)(1+r)+E2-C2-π1+S>0 時,即企業誠實生產的間接收益、綠色收益與欺騙成本之和大于低碳成本,且相比常規信貸,最大貸款本息回收率下銀行開展CERs質押信貸業務獲得凈信貸收益、凈服務收益和政府的風險補償金之和小于新業務帶來的社會效益,此時雅可比矩陣的特征值均為負值,均衡點(1,0,1)為演化穩定策略,相對應的策略組合為“誠實,不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加強審核監管”。

當 e(ωS0-B)(1+R)-(ωS0-B)(1+r)+E2-C2-π1+S>0 時,即相比常規信貸,最大貸款本息回收率下銀行開展CERs質押信貸業務獲得凈信貸收益、凈服務收益和政府風險補償金之和大于新業務帶來的社會效益,此時雅可比矩陣的特征值均為負值,均衡點(1,1,1)為演化穩定策略,相對應的策略組合為“誠實,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加強審核監管”。

四、數值實驗與仿真

通過以上分析得知,滿足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參數條件如下

本文參照2011年四川平武小河溝水電站的一次碳交易數據進行參數設定。小河溝水電站是一個在歐洲碳金融交易平臺出售減排量附加值的生產企業,2011年扣除各項碳項目成本,小河溝水電站碳資產實際凈收益108 732歐元,折合人民幣86.53萬元;中介機構收取CERs總收益的35%,計101 900.89歐元,首次驗證減排量的費用14 000人民幣,合計人民幣82.49萬元,可見企業和交易中心在碳交易中收益相當??紤]文章篇幅,其他相關數據不做具體描述,可參考文獻[22]、文獻[34]。

鑒于本文最終目的是找到能夠有效推進CERs質押融資機制快速、健康發展的各方激勵措施,即如何保證復制動態系統的演化穩定策略是帕累托最優狀態(1,1,1)而不是其余三種。因此在滿足以上帕累托最優狀態參數設定條件的基礎上,以2011年四川平武小河溝水電站的碳資產交易數據為參考,對相關參數進行調整,其中價值量參數的單位為10萬元/年,最終設定結果為

ω=0.22,S0=30,B=5,β=1.2,ΔC1=20,E1=5,I0=3,F0=15,R=0.6,r=0.1,E2=4,C2=2,π1=2,e=0.95,E3=4,C3=2,C4=3,θ=0.2,π2=3,F1=30,δ=0.3,S=8,λ=0.5。

企業、銀行和交易中心初始參與意愿x=y=z=0.5,時間步長為0.03,運用MATLAB軟件對各種情景進行仿真模擬。

圖2給出了CERs質押融資機制演化趨勢,結果顯示最終趨向于(x→1,y→1,z→1)的理想狀態,即企業選擇誠實策略,銀行提供CERs質押融資業務,交易中心加強審核監管。

接下來的仿真分析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對無政府激勵時企業、銀行和交易中心的初始參與意愿進行討論;二對無政府激勵時規制措施“企業欺騙成本、合謀騙貸中對企業的罰款力度”進行討論;三對銀行參與意愿較低時的政府激勵措施進行討論。

(一)無政府激勵下初始意愿對CERs質押融資機制的影響

相較于單個主體參與意愿的變動,企業和交易中心雙主體參與意愿的同時變動對銀行參與意愿的影響最大。圖3中企業誠實意愿x對銀行參與意愿y的影響存在臨界值:0.1~0.4,當x小于臨界值時,y→0.22,即78%的銀行選擇放棄提高CERs質押融資信貸業務;當x大于臨界值時,0.5

圖6是在其他參數不變的情況下,銀行參與意愿y對CERs質押融資策略影響的仿真??梢钥闯?,相比于企業和交易中心初始意愿同時變動對銀行參與意愿的影響,銀行參與意愿的變動對企業誠實意愿x和交易中心監管意愿z幾乎不產生影響,但對其收斂速度產生影響。這與現實情況相符合,不管銀行是否提供CERs質押信貸業務,正常運營下的營業收益就能使交易中心有動力去加強審核監管,而交易中心的加強審核監管也會促使企業選擇誠實生產。

(二)無政府激勵下懲處企業力度對CERs質押融資機制的影響

在企碳合謀騙貸中政府越側重于加強對企業的處罰,碳資產質押融資市場就能更快地實現均衡穩定狀態。圖7中無論政府對企業的懲罰力度δ取何值,都不影響最終的演化結果:x→1,y→0.66,z→1,但對銀行參與意愿y的影響存在一種顯著的轉變現象,δ越大,銀行參與意愿的轉變幅度越小,x、y、z收斂速度越快。政府對企業的處罰δ越大,表示政府越傾向于懲罰企業,越不傾向于懲罰交易中心。因此在企碳騙貸事件中政府越側重于加強對企業的處罰,銀行前期參與意愿就會越高,碳資產質押融資市場越能更快地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這一結論在以往文獻中還未被證實,無論是現實碳市場管理實踐中還是學術界,更多的是關注政府各類環境手段對社會低碳發展的影響,例如投入補貼和懲罰措施[26]20-22、碳稅[29]123-141等,鮮少有分析針對不同市場主體的政府規制手段研究,而且基于不同主體對政府規制手段的敏感程度,政府有的放矢,可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提高政府決策效率,從而推動碳資產質押市場實現更好、更快的發展。

(三)政府激勵措施對CERs質押融資機制的影響

政府激勵機制是在銀行參與碳資產質押市場意愿較低的情況下對銀行采取的激勵措施,主要包含兩種:風險補償機制S和風險分擔機制λ,因此在接下來的政府激勵措施效果分析中,本文假設企業、交易中心積極參與意愿處于中等,銀行參與意愿較低,即x=0.5,y=0.2,z=0.5。

市場發展初期,無論是風險補償機制還是風險分擔機制,均能提高銀行參與意愿,降低企業欺騙意愿,且對銀行的影響較大,其中風險補償機制的影響效果明顯優于風險分擔機制。

政府的激勵措施對銀行參與意愿y存在顯著的正向影響,且銀行群體更偏好于政府對其進行風險補償。圖8、圖9中,當政府風險補償金S等于最大值10時,銀行的參與意愿由0.2演化為1,演化穩定策略為(1,1,1);當風險分擔比例λ等于最大值1時,銀行的參與意愿y由0.2演化為0.86,演化穩定策略為(1,0.86,1),風險補償機制的作用效果確實強于風險分擔機制。這似乎與一般性認知不太一致,在面對違約率和違約金額較高信貸業務時,銀行往往傾向于政府與其共擔風險損失??蓡栴}在于本文得到的是基于現實案例數據的仿真結果,也就是說,所有仿真結果都是在CERs質押融資發展初期這個環境背景下得出的,此時銀行作為典型的風險厭惡者,會對該項信貸業務的各類風險格外敏感,從而自主降低了風險成本,此時政府風險補償金,通過直接對銀行進行經濟補償,增加銀行的風險收益,從而調動了銀行參與的積極性。

進一步分析政府激勵措施對企業誠實意愿x的影響過程,發現在演化初期,企業欺騙意愿往往較高,但政府針對銀行的激勵力度的增加對其欺騙行為具有抑制作用。從圖8、圖9中可以看出,無論是政府風險補償金S,還是政府風險分擔比例λ對企業誠實意愿x演變過程的影響均存在一個轉變現象,即x先減小后增大,最終趨向于1,且S、λ越大,轉變幅度越小。這一結論在以往研究中也不曾出現,更多學者是從政治、經濟角度出發,研究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影響機理,如俞喬和趙昌文[12]81-82實證分析了財政補貼、銀行經理人道德風險與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形成之間的關系;王廣宇等[13]85實證分析,得出經濟結構轉型通過抑制企業不良資產的產生,進而降低了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而關于騙貸中政府針對銀行的激勵力度與企業誠實意愿之間關系的研究實為少見。

政府針對銀行CERs質押信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分擔機制,實際上就是通過提高銀行的風險收益和降低銀行的風險成本來提高銀行的收益空間,吸引更多銀行提供該新業務。但在市場發展初期這個特殊時期,CERs質押融資的相關標準流程、體系、指標和評估方法均不完善,體系漏洞較多,導致企業騙貸行為增加。如果此時政府針對銀行的激勵力度不足,會影響銀行構建CERs質押業務標準體系的進度和質量,在利益驅使下企業騙貸機率增加,誠實意愿下降,進而影響了銀行參與意愿。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文考慮控排企業和交易中心之間存在合謀騙貸的情況,構建了政府參與下企業、銀行、交易中心CERs質押融資機制演化博弈模型,基于仿真結果,從政府、企業、銀行和交易中心四個角度尋找實現碳資產質押融資帕累托最優狀態的有效激勵措施,主要結論如下:

1.企業選擇誠實生產策略、銀行選擇提供CERs質押業務策略、交易中心選擇加強審核監管策略是CERs質押融資的帕累托最優狀態。

2.相較于單個主體參與意愿的變動,CERs質押融資中企業和交易中心雙主體參與意愿的同時變動對銀行參與意愿的影響最大。

3.政府的處罰措施對企業和交易中心合謀騙貸行為的產生具有抑制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加強對合謀騙貸中企業的懲處力度能更快地推動CERs質押融資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4.在市場發展初期,政府激勵措施能提高銀行參與意愿,降低企業欺騙意愿,且對銀行的影響較大,其中風險補償機制的影響效果明顯優于風險分擔機制。針對銀行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演化結果方面:政府針對銀行的激勵力度越大,銀行參與碳金融市場的意愿越高;針對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演化過程方面:在演化初期階段,企業欺騙意愿較高,此時政府針對銀行的激勵力度的增加對企業欺騙行為具有抑制作用,但不管政府激勵政策是否存在,企業最終都會選擇誠實生產策略。

(二)政策建議

基于以上研究結論,分別從機制和市場角度,對監管機構、企業、金融機構的碳資產管理實踐活動提出可行性建議,主要涉及監管機制、規制和激勵機制、碳資產管理業務模式創新等方面。

1.完善CERs質押融資市場的信息披露機制,構建多級監管體系,加強對利益集團內各主體的聯動監管。針對企業洗綠滋生不斷的問題,一方面從企業入手,構建多層次信息共享平臺,完善企業碳信息披露途徑,加強企業碳信息披露強制力度;另一方面從監管機構入手,重視多級監管體系中政府和第三方監管機構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完善交易中心內部管理體系和崗位等級制度,調動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堅決杜絕避免政府和監管機構之間目標不一致造成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

2.相較于交易中心,需著重增強對企業道德風險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企業作為碳資產質押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也是騙貸協議的發起者,在整個道德風險事件中處于關鍵地位,必須在不打擊企業參與碳交易和碳資產管理積極性的前提下,從源頭上抑制企業的虛假低碳行為。一方面積極向企業推廣與宣傳碳市場的相關信息,端正并提高企業的控排認識;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合謀騙貸中企業的處罰力度,增大企業因虛假披露而產生的成本損失。

3.建立銀行碳資產質押信貸業務激勵機制,市場初期側重于風險補償機制。在碳金融市場發展初期,應該從提高銀行風險收益角度來調動銀行碳資產質押市場參與的積極性,例如減稅降費、建立中小企業低碳項目基金等直接風險補償措施,從供給與需求兩方面促進碳金融市場的繁榮。

4.逐步放寬對金融機構碳交易市場的準入,豐富碳資產管理的業務模式。在碳金融市場發展成熟期,政府可以退出對碳資產業務的扶持,讓碳金融交易以市場規律來發展。放寬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機構的碳交易市場的準入,激勵碳資產管理業務模式創新,例如:碳資產質押融資、碳債券、碳基金、碳資產托管、碳資產拆借以及碳資產回購等,以提高碳交易市場活躍度,平衡碳價波動,為控排企業提供多種融資途徑,降低市場風險。

為分析簡便起見,本文將政府視為外部因素來研究政府決策對CERs質押融資項目中企業、銀行和交易中心的策略選擇影響。事實上,政府在碳金融市場發展初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引入政府內部因素,構建政府—企業—銀行—交易中心的四方演化博弈模型,可以建立一個更為嚴謹的碳資產質押融資演化博弈模型,獲得更準確的仿真結果。這也是未來研究的考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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