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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廷孝行旌表探析
——以直省民人為中心

2020-02-16 13:50方玉權趙令志
關鍵詞:禮部清廷朝廷

方玉權,趙令志

(中央民族大學 歷史文化學院,北京 100081)

孝行旌表是中國古代旌表制度的一部分,一般是由官方給予孝行突出者的一種表彰。明朝時,旌表層級已有朝廷和地方之分,朝廷孝行旌表是由皇帝批準、朝廷授予的旌表,屬于官方旌表中的最高一級。清入關后,以“孝治天下”(1)《清世祖實錄》卷九七,順治十三年正月癸未,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三冊,第756頁。,繼承了明代朝廷孝行旌表政策并有所發展。學界目前關于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研究并不鮮見(2)如曾鐵忱(《清代之旌表制度》,見高洪興等編:《婦女風俗考》,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1年,第554-565頁)和王彥章(《清代的獎賞制度研究》,博士學位論文,浙江大學,2005年,第80-81頁)對清代孝子、孝女、孝婦旌表出現的時間進行了考證;邱仲麟(《不孝之孝——隋唐以來割股療親現象的社會史考察》,博士學位論文,臺灣大學,1996年,136-144頁)重點對清代割股療親這種孝行事跡的旌表政策演變進行了探討;Mark C. Elliott(“Manchu Widows and Ethnicity in Qing China”,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Vol.41,No.1(Jan., 1999), pp.33-71)和黃麗君(《孝治天下:入關前后滿族孝道觀念之轉變及其影響》,碩士學位論文,中正大學,2006年,第93-97頁)對清前中期朝廷旌表八旗孝子的政策演變進行了論述;李豐春(《中國古代旌表研究》,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91-134頁)對中國古代孝行旌表的總體情況進行了研究,但其中涉及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內容不多,也未進行具體深入的論述;劉戀(《清代旗人婦女旌表制度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中央民族大學,2016年,第21-57頁)對清代旗婦孝行旌表的旌表方式、旌表程序進行了梳理,但并未涉及民人。,但大多數探討是在清代旌表制度整體研究或在社會史某個專題研究之下偶有提及,專論甚少,對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總體推行情況、程序的演變過程、清廷對之監管等問題并未有足夠重視,研究略顯不足。但這是朝廷孝行旌表推行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反映了制度頂層設計的不斷調適和內容的逐漸豐富,對其加以研究能夠深化對清代旌表制度發展過程復雜性和動態性之認知,同時也能對清代旌表制度的歷史作用有更深入地挖掘。直省民人(3)直省民人是指清代行省之內隸于民籍之人,按照清代規定:“凡民之著于籍,其別有四,一曰民籍。諸色人戶,非系軍、商、灶籍者皆為民籍?!倍窦屑劝ㄆ胀h人民戶,也包括回戶、羌戶、苗戶等。見光緒《清會典》卷一七《戶部》,《續修四庫全書》第79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2-163頁。作為清代朝廷孝行旌表中人數最多的適用群體,對其孝行旌表政策的調整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清代旌表制度發展的走向。故筆者不揣淺陋,立足學界目前的研究現狀,對清代朝廷孝行旌表進行專題探究,希望能對推進清代旌表及其相關制度史之研究有所助益。

一、朝廷孝行旌表的對象和旌表方式

清代在入關之初就已推行朝廷旌表。順治元年(1644)十月,清帝所頒詔書中載有“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細加咨訪,確具事實,申該巡按御史詳核奏聞,以憑建坊旌表”(4)《清世祖實錄》卷九,順治元年十月戊午,第三冊,第95頁。之條,是為清代正式推行朝廷旌表之始,其后“朝廷每遇覃恩,詔款內必有旌表孝義貞節之條”(5)《清世宗實錄》卷四,雍正元年二月癸亥,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七冊,第100頁。。孝行旌表屬清代朝廷旌表的一部分,順治之初,主要在直省漢人中推行,但從相關史料來看,當時可能由于清政權在中原立足未穩,忙于征伐,并未切實推行,如順治五年(1648)清廷發恩詔強調,“所在孝子、順孫……自順治元年以后,曾經各該巡按御史奏聞者,仍行該巡按再為核實,毋事浮濫造冊報部,以憑具奏旌表”(6)《清世祖實錄》卷四一,順治五年十一月辛未,第三冊,第330頁。。另外,在《清實錄》中對直省孝行突出之人正式旌表的最早記載是在順治七年(1650)(7)《清世祖實錄》卷五○,順治七年十月甲辰,第三冊,第401頁。。由此基本可以斷定,順治初年,清廷雖繼承了明代的孝行旌表政策,但至少到順治五年前朝廷孝行旌表并未明確施行,基本處于停滯狀態。此前直省地方官雖將孝行事跡呈報至朝廷,但朝廷并未及時予以反饋,而詔書中多次提到的旌表孝子、順孫之舉,成為清廷繼承前代頒發恩詔多涉孝行旌表相關內容(8)明代朝廷遇新帝登基、大赦天下、太后上徽號、冊立太子等重大事件頒發恩詔時,其詔書中一般都會涉及旌表孝子、順孫等孝行相關內容,可參見《明英宗實錄》卷一,宣德十年正月壬午,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第16頁;《明英宗實錄》卷五三,正統四年三月己酉,第1014頁;《明憲宗實錄》卷二八九,成化二十三年四月戊子,第4892頁;《明孝宗實錄》卷六一,弘治五年三月戊寅,第1175-1176頁;等等。之傳統的一種政治表態。順治八年(1651),清廷將八旗滿洲納入到朝廷孝行旌表之列,(9)《清世祖實錄》卷五三,順治八年二月乙丑,第三冊,第420頁。后又允許對八旗蒙古、八旗漢軍中的孝行突出者予以旌表,(10)康熙《清會典》卷五四《禮部·官民旌表》,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2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2641頁。并“命諸王宗室內有孝友義順……宗人府核實具奏,禮部照例旌表”(11)《清世祖實錄》卷七○,順治九年十一月甲申,第三冊,第550頁。,進而使得大部分皇族也可獲得孝行旌表。在當時政局未穩、滿漢關系緊張的情況下,清廷將孝行旌表從漢族王朝政治文化引入到本族群內部,給外界以“錫類之仁,滿漢同視”(12)《清世祖實錄》卷七二,順治十年二月丙午,第三冊,第570頁。之感,彰顯了清統治者與漢族王朝統治者一樣,重視儒家倫常風化,對改善其在漢人心中“蠻夷”不開化的形象有積極意義,政治權宜性質頗為明顯。

隨著清朝政局的穩定、疆域的擴大,統治者對旌表制度的社會和政治等功能愈益重視,將其奉為國家“鉅典”,大力推行,并多次直接“傳諭督撫學政嗣后務令各屬加意搜羅,虛公核詢”(13)《清世宗實錄》卷四,雍正元年二月癸亥,第七冊,第100頁。,這使得清代旌表制度的推行地域廣度和社會人群普及度得到極大擴展,朝廷孝行旌表也隨之逐漸發展。嘉慶二十四年(1819),清廷對孝女蒙古鄂爾霍努特氏授予了朝廷孝行旌表。(14)《清仁宗實錄》卷三六五,嘉慶二十四年十二月丁巳,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影印本,第三十二冊,第838頁。道光時期,地方官奏報,原為“化外生苗所居”的貴州古州、清江和丹江三地,地方官在“采訪懿行”時,得“孝子二名”,“詳核事跡,歷歷可征”,(15)《奏為圣治光昭生苗向化查舉古州等地苗疆民風丕變漸知禮義賢孝請旌表事》,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宮中朱批奏折04-01-14-0060-10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當時朝廷一體予以旌表。(16)光緒《清會典事例》卷四○四《禮部·風教》,《續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412頁??梢?至清代中后期,一些所謂的“化外之民”也逐漸被吸納到朝廷孝行旌表對象之中,朝廷孝行旌表在地域上業已擴展至邊疆地區,于族群而言,已在漢、滿及部分蒙古、苗等邊疆民族中推行。

清代朝廷孝行旌表類別主要包括孝子、孝女、孝婦、順孫四種。在清代,孝子是指善事父母、孝行可嘉的男性。清代統治者認為,“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未有不能盡孝而能盡忠者”(17)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1冊,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第118頁。,將男性臣民事親之“孝”與奉君之“忠”相聯系,移孝于忠,且主張“興起教化,鼓舞品行,必以孝道為先,節婦應加旌表,孝子尤宜褒獎”(18)《清圣祖實錄》卷一九一,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戊午,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五冊,第1028頁。。顯然,清統治者將鼓勵孝道置于教化萬民的首要地位,對孝子旌表的重視程度又明顯高于其他旌表。孝女一般是指“以父母未有子侄,終身奉親不嫁”(19)雍正《清會典》卷六八《禮部·官民旌表》,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4267頁。的女子,清朝于雍正三年(1725)才明文對此類孝行予以朝廷旌表。孝婦一般是指孝事公婆,品行可嘉的已婚女性。雍正五年(1727)規定,“其孝婦旌表前未有例,但婦女孝行無虧,宜沐旌典,應準建坊銀三十兩,其節孝祠題坊俱照恩詔遵行”(20)雍正《清會典》卷六八《禮部·官民旌表》,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第4268頁。,至此形成定制。曾鐵忱和王彥章皆認為,清代孝女和孝婦旌表開始于雍正年間,之前則僅限于男性孝行旌表,(21)曾鐵忱:《清代之旌表制度》,第554-555頁;王彥章:《清代的獎賞制度研究》,第80-81頁。其觀點有待商榷。在《清實錄》中明確記載,順治十年(1653)清政府即對華州民人劉大器之女予以孝行旌表(22)《清世祖實錄》卷七二,順治十年二月丙寅,第三冊,第575頁。,十四年(1657)、十五年(1658)分別有地方官報請孝婦旌表(23)《清世祖實錄》卷一一三,順治十四年十一月庚辰,第三冊,第886頁;卷一二一,順治十五年十月己巳,第三冊,第935頁。。但清廷是否予以旌表,實錄記載闕如。其后康熙十七年(1638),朝廷對錢塘縣民人孝婦尚氏“照孝子一例旌表”(24)《清圣祖實錄》卷七七,康熙十七年九月丁卯,第四冊,第985頁。,這也是實錄中最早明確對孝婦予以朝廷旌表的事例??梢?清代孝行旌表在雍正之前不僅限于男性,孝女和孝婦的朝廷旌表之例在此之前業已出現,只是將其寫入政典并制度化完成于雍正時期。順孫在清代詔書中常與孝子并列,其在朝廷孝行旌表推行之初便被明文列為旌表對象。順孫是指篤孝事祖,使祖輩頤養天年之人,如順孫邱遵圣當其祖父患疽瘡時,“奉侍不解衣帶,頻以口吮其毒。祖卒,號慟,行立坐臥忽忽,呼:‘吾祖安在?’終其生如一日”。因其對祖父至孝,最終被授予朝廷旌表(25)光緒《重修安徽通志》卷二四二《人物志·孝友九》,《續修四庫全書》第654冊,第201頁。。在清代,有時一人可兼得順孫與孝子旌表,“殷燮,宣城人,幼失怙,母歿,廬墓三年。祖母歿,復廬墓三年。孝子順孫一身兼之,嘉慶十二年旌表建坊”(26)光緒《重修安徽通志》卷二四○《人物志·孝友七》,《續修四庫全書》第654冊,第174頁。。

旌表方式是朝廷給予被旌表者的獎勵,是引導普通民眾向被旌表者效仿學習、實現鼓勵良善和教化民眾的主要驅動力,也是旌表得以受到民眾推崇的重要原因。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表彰方式多樣,大體可分為精神和物質兩類,以前者為主,后者為輔。具體而言,精神表彰包括賜獎諭、給頂戴、給銀建牌坊、立碑、賞匾額、入官祠奉祀等,物質獎賞包括給米糧、賞布帛、給銀兩等。但不同社會等級之間在旌表方式上有較大差異,如清前期皇族中“輔國公、鎮國公側室、鄉君、輔國公夫人,給銀六十五兩,緞八匹”(27)乾隆《清會典則例》卷七一《禮部·風教》,《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2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347頁。,而普通民人“在直省府州縣者,官給銀三十兩”(28)康熙《清會典》卷五四《禮部十五·官民旌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2輯,第2641頁。。不同時期旌表方式也有所差異,清前期主要是繼承了明代的旌表方式,雍正以后一些具有本朝特色的旌表方式不斷涌現,如入節孝祠和忠義孝悌祠奉祀(29)雍正《清會典》卷六八《禮部·官民旌表》,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第4264-4266頁。、定期發給受旌表者米糧(30)乾隆《清會典則例》卷七一《禮部·風教》,《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2冊,第354頁。、國史館立傳(31)《奏為已故司業治麟孝行可風請列入國史孝友傳事》,光緒十三年六月初十日,軍機處全宗03-5224-03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等。

綜上,清代朝廷孝行旌表在推行地域和民族上有一個逐漸擴展的過程,其適用對象的多民族屬性甚為明顯;在旌表類別中,統治者對孝子的重視程度要高于其他,且女性朝廷孝行旌表的制度化要晚于男性;同時,朝廷孝行旌表方式多樣,又不失本朝特色。

二、直省民人的申請程序及其演變

朝廷孝行旌表的申請程序是指基層行政組織將孝行事跡報至清廷審批的法定步驟,體現了朝廷與基層社會的雙向互動,也是孝行旌表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清代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申請程序(以下簡稱“直省申請程序”)比較嚴格,且不同時期多有變化。

清初朝廷雖繼承了明代孝行旌表的一些政策,但在“直省申請程序”上并非是對前代的照搬,而是依照當時行政區劃的一種創建(32)關于明代朝廷孝行等旌表的程序,參見張慧:《明代旌表制度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中央民族大學,2014年,第58-71頁。。順治九年(1652),清廷規定“直省孝子、順孫……地方官核實申府,府核實申道,道核實申巡按御史,巡按御史核實奏請”(33)雍正《清會典》卷六八《禮部·官民旌表》,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第4257-4258頁。。顯然,當時申請旌表需要依行政層級由下而上逐級報舉核實,且來往反復,甚為繁瑣。順治朝基本采用以上程序,其后,隨著巡按御史之制逐漸被廢除(34)參見吳建華:《清初巡按制度》,《故宮博物院院刊》1987年第2期。,該程序亦發生些許變化,即原來“巡按御史核實奏請”的環節改由巡撫執掌,其他環節基本未變,并一直沿用至雍正末年。

清初“直省申請程序”雖然較為嚴密,但須逐級上報,造成“自儒學府縣以至各上憲衙門,逐層中轉,胥吏不能無費,每名所費約須八九十金”(35)陳文述:《頤道堂文鈔》卷一二《答魏愛軒中丞詢問地方事宜》,《續修四庫全書》第1506冊,第88頁。,不但申請的周期較長,效率低下,還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胥吏勒索問題。為減少弊端,雍正十三年(1735)清廷對之做出了調整。新程序規定報請孝行旌表“令本家開載事實具呈,并飭相鄰族長于具呈日一并據實投遞甘結,該學、該州縣核其事實,確據即行加結,詳報該督撫確核存案,據實匯題”(36)乾隆《清會典則例》卷七一《禮部·風教》,《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2冊,第353-354頁。。此次調整更注重宗族在社會基層呈報孝行旌表中的作用,運用鄰人、族長和州縣官聯合擔保的方式將地方監督和問責制結合起來,以保證孝行旌表候選人信息和事跡的真實性。此舉簡化了之前的旌表程序,減少了州縣官至巡撫間察核上報的中間環節,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往返核實上報的弊端。

乾隆朝,清廷推行旌表力度有增無減,各省朝廷旌表人數迅速增加,當時僅江蘇一省一年呈報至朝廷的旌表人數就達二百余人,為防止出現旌表過濫的局面,清廷又對“直省申請程序”加以改進,以限制朝廷旌表人數過快增長的趨勢。其定例為“嗣后直省舉報節孝,仍令本家開具事實,鄉鄰族長據實遞結,該州縣及該學查實加結。一面報明督撫,一面申報該管知府確核,轉報藩司,將應準應駁之處議詳督撫學政。該督撫會同學政據詳復核,果系實在節孝,存案匯題”(37)嘉慶《清會典事例》卷三二三《禮部·風教》,《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7輯,第4300-4301頁。。此次調整基本保留了雍正末年“直省申請程序”中州縣及其以下的流程,將雍正末年程序中州縣官將事跡文書直接呈送學政、督撫的“單線報請”改為“雙線報請”,增加了“州縣官—知府—布政使—學政、督撫”一線,“兩線”對照加強了對旌表事跡真實性的監督。這實際上是以增加審核環節來提高申請難度,結果又導致“直省申請程序”的繁瑣和效率低下等問題。

嘉慶朝基本沿襲了乾隆朝的“直省申請程序”,而道光朝以后,因內憂外患,社會動蕩加劇,清廷逐漸將朝廷孝行旌表作為一種安撫民心、緩和社會矛盾的工具,對在戰亂和自然災害中涌現的孝行大加提倡(38)如咸豐時期,受太平天國運動等影響,社會動亂加劇,朝廷加大了孝行旌表的力度,直省民人孝子旌表人數在短時間內迅速飆升,其平均每年的規模約是乾隆時期的16倍,達到有清一代之最。按:此數據依《清高宗實錄》和《清文宗實錄》統計而得,乾隆時期(1736-1796年)共計旌表直省民人孝子940人左右(乾隆六十年數據是孝子和孝女合計為6人,故只能取約數),咸豐時期(1851-1861年)共計旌表直省民人孝子2677人。。因此,縮短申請周期、提高孝行旌表的效率成為當時政治和社會的一種共同訴求。這一階段“直省申請程序”調整幅度較大,增加了新途徑,并進行了簡化。道光朝規定七品實缺以上京官可直接赴禮部代親族或同鄉申請朝廷孝行旌表,后由禮部行文地方督撫進行核實,再由督撫將核實結果聲復至禮部(39)道光《禮部則例》卷四八《儀制清吏司》,故宮博物院編:《故宮珍本叢刊》第290冊,???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301-302頁。。這相當于增加一條申請周期較短的報舉新途徑,但也加劇了朝廷孝行旌表的不公平性和特權性。咸豐朝的“直省申請程序”與道光朝基本相同。同治朝時,清廷對此程序又作出了調整。規定直省民人在申請朝廷孝行旌表時,“該州縣取有供結,限一月之內徑詳,督撫、學政會同具題,毋庸申報府司轉詳,以期迅速”。此外流民在寄居地也可與土著之家一道報舉旌表,“題準后,知照寄居省份,準其自行建坊。并行文原籍,歸入總坊,已故者,設位節孝祠”。(40)光緒《清會典事例》卷四○四《禮部·風教》,《續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416頁??梢?此調整基本將“直省申請程序”的主體改回到雍正末年的規定,而對基層報請周期的具體限定,相較之前提高了效率;同時,由于戰亂災荒頻仍、社會人口流動規模加大等原因,流民申請孝行旌表問題也進入到朝廷的政治視野,被納入到制度框架,成為新的內容。同治時期,部分邊疆省份還設立專局負責地方孝行旌表報舉的相關事宜,如廣西巡撫蘇鳳文奏文稱“邊疆情形與他省不同”,如不設專局恐節孝突出之人“終歸湮沒無聞”,故請設專局負責節孝旌表采訪申請之事。此建議獲批準后,該省民人在申請朝廷孝行旌表時,由地方士紳采訪,查實事跡后不需再“取族鄰供結,輾轉加結”,而是“隨時詳報公局”,由該局直接呈送至藩臬兩司,“由藩臬兩司會同局負覆核”后,將旌表候選人的事跡按季度呈送至巡撫衙門,再由巡撫會同學政具題。(41)《奏為設局采訪節孝婦女以彰風化事》,同治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軍機處錄副奏折03-4671-01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邊疆省份設專局負責辦理朝廷孝行等旌表的做法,相較于同時期內地直省的程序并不簡化,但這是在邊疆省份特殊的地理和文化環境等因素影響下因地制宜的結果,設立專局簡化了基層申請的辦事流程,較之前該地區的程序有一定進步性。

以上為清代“直省申請程序”的一般程序,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如巡撫、學政有時會親蒞地方私訪,如遇有孝行突出之人,巡撫、學政可直接將此孝行事跡在核實之后向皇帝題奏。如孝子汪之麟孝行事跡突出,“浙中大吏采鄉,諭下有司核實,簽曰‘應旌’,乃得請于天子,敕賜坊以表之”(42)李桓:《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三八六《孝友十二》,《清代傳記叢刊》第177冊,臺北:明文書局,1985年,第711-713頁。。

有清一代,直省民人孝行事跡報請至皇帝以后的環節相對固定,但也較為繁瑣。一般為各省督撫(或巡按御史)將本省孝行旌表事跡向皇帝題奏,皇帝審閱后,將題奏下交禮部核議批駁(43)此環節的處理流程可參見《河南巡撫景安題請旌表孝子》,嘉慶二年閏六月十二日,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278冊,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8年,第157235-157236頁。,禮部根據會典等相關規定對題奏和事跡冊結再次核實。禮部核實后,一般于每年農歷二月將上年各省應予旌表者向皇帝匯題請旌(44)雍正《清會典》卷六八《禮部·官民旌表》,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第4264頁。?;实叟鷾屎?“如奉有御賜詩章、匾額、緞匹,由內閣交出到部者,發交提塘齊送該省,督撫轉行地方官,交本家收領”(45)乾隆《禮部則例》卷四五《儀制清吏司》,故宮博物院編:《故宮珍本叢刊》第288冊,第220頁。因清初中央機構調整的緣故,“內閣”在清初的一段時間中為“內院”,在清代巡撫之制形成之前,其在此過程中的執掌由巡按御史代行。。建坊銀兩由各府州縣學師生空缺俸廩銀兩內支給(46)康熙《清會典》卷五四《禮部·官民旌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2輯,第2642頁。,聽其本家自行建坊。在朝廷處理環節,皇帝行使最高監督和審批權,而禮部則是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的最后審核機構,并對最終是否予以旌表有關鍵影響。

嚴格的程序對保證清代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的權威性及有效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v觀其在有清一代的發展演變,有以下特點:第一,統治者對“直省申請程序”尤為重視,并對其進行多次調整,總體上經歷了由繁到簡、由一途到多途的發展過程,調整的原因各時期有所不同,但以政治需要和減少制度弊端為主;第二,各時期“直省申請程序”都比較嚴格,但又不乏靈活性,且邊疆與內地之間具有差異性,體現了清代政治制度因時因地制宜的特點;第三,清代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程序的運行主要依托于各級治民衙門逐層的呈遞勘核,各級正印官尤其是州縣官和督撫在其中發揮了重要影響。但“在‘一人政府’的現實下,地方正印官事責繁多”(47)江曉成:《清代的坐省家人》,《中國史研究》2018年第3期。,加之旌表程序多數情況下需要衙門之間的來往反復,就導致了各級衙門之間的相互推諉、辦事效率低下、胥吏需索等弊端,這也是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程序多數時期存在的共性問題。

三、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之監管

為保證朝廷孝行旌表在直省民人中的有序運行,清廷除制定較為嚴格的程序之外,還對官員、胥吏和申請人等參與者的相關行為進行了監管,并逐漸將相關措施制度化,以及時彌補程序上的漏洞。

清廷對直省各級官員在辦理朝廷孝行旌表事務中效率低下和不作為等問題進行了懲戒,以提高朝廷孝行旌表的時效性。清代報舉孝行旌表往往需要衙門之間層層察核呈遞,為防止官員瀆職拖延,康熙末年,清廷規定對孝行突出之人,“所司不查明舉報者,交部議處。所屬上司不轉詳題請旌表者,交部一并議處”(48)雍正《清會典》卷六八《禮部·官民旌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第4262-4263頁。。此即嚴令各級官員須對孝行事跡進行認真核實和及時呈報,否則一經發現將受到嚴厲懲處。乾隆二十七年(1762)對以上條款再次以詔令重申,“其有州縣及教官舉報已久,而該府司衙門任意沉擱,不即議詳,應交與該省督撫查參”(49)嘉慶《清會典事例》卷三二三《禮部·風教》,《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7輯,第4301頁。。有關以上法令的執行情況也不乏實例,如乾隆五十九年(1795)直隸布政使因在年底封印前“未將有無應旌節孝之處聲復”給該省學政,致使直隸本年未能如期題報,該布政使受到學政吳省蘭的參奏并“請旨交部議處”。(50)《奏為特參直隸布政使鄭制錦遲延旌表節孝事宜請交部議處事》,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宮中檔朱批奏折04-01-01-0460-01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梢娗逋Φ胤睫D呈朝廷孝行旌表在時限上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對地方官的監督也較為嚴格。

清廷針對直省各級胥吏向朝廷孝行旌表申請者索賄、克扣賞銀的行為出臺了一些專門禁令,以保障申請者的經濟利益,使朝廷孝行旌表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乾隆二十七年,清廷將旌表過程中的索賄與違律治罪聯系起來,規定“倘系吏胥借端需索,按律治罪”(51)嘉慶《清會典事例》卷三二三《禮部·風教》,《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67輯,第4301頁。,后又多次重申,這對抑制各級胥吏的不法需索作用明顯。此外,清廷為防止胥吏克扣朝廷獎發之建坊銀,規定“至于給坊銀,亦應令本家具領,當堂驗發,不經吏胥之手”(52)乾隆《清會典則例》卷七一《禮部·風教》,《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2冊,第354頁。,從而保證建坊銀兩能順利地下發給獲旌表者及其家屬。

清廷還對直省吏民勾結騙取朝廷孝行旌表等不法行為給予了嚴厲打擊,以保證朝廷孝行旌表事跡的真實性和社會公信力。乾隆三年(1738)福建就曾發生冒籍請旌的案件,當時革職知縣熊濂欲為其已故之父申請朝廷孝行旌表,但限于在本籍武平縣報舉無望,于是買通鄰縣教諭陳廣,串通他人假扮族鄰共同保結,在報舉時被該縣縣令察覺告發,相關涉案人員受到了嚴厲懲處。(53)《題為會議福建參革上杭縣教諭陳廣等婪贓冒舉孝行一案分別按照律例定擬請旨事》,乾隆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內閣題本02-01-07-13598-009,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類似事跡不實、吏民勾結營求朝廷孝行旌表之事在當時及其后為數不少,乾隆時期湖北布政使嚴瑞龍曾上奏:

臣聞得每年舉報節孝……其中頗多失實,如所稱孝子者……只不過勉循子職,詎足為孝……遂有不法地棍串通衙門蠹書包攬營求,摭取事實,指稱親族代為具呈,挾制教官遽為出結牒,而地方官又以善善從長,不復深求,以即加結。(54)《奏為敬陳各省舉報節孝及給領旌表建坊銀兩應嚴行察查并請申定例以杜冒濫管見事》,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一日,宮中檔朱批奏折04-01-01-0144-046,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故此,乾隆十四年(1749)清廷規定若有人串通鄰里族人、胥吏捏造事實申請朝廷孝行旌表,各相關衙門在復核中不加以駁正,要對相關責任人加以追究。若督撫遇此事,核實有誤,又不據實糾正參奏,也將受到相應處分。(55)乾隆《清會典則例》卷七一《禮部·風教》,《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2冊,第355頁。至道光時期,清廷重申:“如查有謬誤捏飾及書吏需索,致有遏抑浮冒等弊,即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56)光緒《清會典事例》卷四○四《禮部·風教》,《續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413頁。。以上二令強調,在轄區內出現旌表事跡造假等問題,一經查出,地方官要負連帶責任并將受到相應處分,這就提高了直省官員對民人朝廷孝行旌表之事的重視程度,對遏制虛冒旌表、事跡造假等現象的發生具有一定效果。而清朝規定,一經發現“旌表事實如有虛謬,查出將舉報官參奏議處,自行檢舉者免,已給建坊銀兩等項均行追繳,祠內題碑設位之處,飭即撤毀”(57)乾隆《禮部則例》卷四五《儀制清吏司》,故宮博物院編:《故宮珍本叢刊》第288冊,第222頁。,可見清朝對捏造事實以騙取朝廷孝行旌表的行為處分之嚴厲。

清廷出臺的監管措施,豐富了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政策的內容,也反映出直省民人旌表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監管措施是針對存在的問題而出臺,是對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程序的補充,起初具有臨時政令性質,后逐漸轉變為穩定的制度,這也是清代旌表制度不斷調試和完善的真實寫照。

雖然清廷始終非常重視對朝廷孝行旌表的監管,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這是因為,將監管付諸實踐的仍是在直省民人朝廷旌表程序中負責呈報勘核的各級治民官,而對這些官員的監督主要來自其直屬上級,缺乏必要的橫向和外界監督。正如孔飛力所說,清代“行政法規包括一系列對‘失察’的處罰——對屬下失職的失察會使自己受到行政處分。但是如果上司官員真的舉報了失職的屬下,則可能會引起一系列丑聞(包括牽扯到他對同僚的不實之詞,即他也對他們負有‘失察’的責任),從而導致更為不利的后果”(58)孔飛力:《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陳兼、劉昶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12年,第248頁。。因而,在這種政治制度框架下,即便這些監管措施實現了制度化,也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

清中后期,隨著朝廷實力的衰落,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也逐漸走向泛濫,這從以下兩點可窺一斑。其一,嘉慶以后,朝廷孝行旌表受節烈婦女旌表政策影響,官員采訪及依府州縣志記載等補請旌表之風大行其道,旌表人數激增、評定標準放寬、表彰過濫成為一種常態,如道光七年(1827)武進、陽湖兩縣“搜采貞孝節烈婦女三千一十八口”(59)光緒《清會典事例》卷四○四《禮部·風教》,《續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412頁。補請旌表,并獲批準。其二,清中后期國力衰微,財政拮據,朝廷孝行旌表在獎勵上也大為縮水。清前中期被旌表者每人可獲三十兩建坊銀,但至道光時期一般是國家發給同一地區的多人共三十兩官銀,以之總建一牌坊,如當時江蘇“孝子蔡應升等十三人,援照成案給銀三十兩,總建一坊”(60)光緒《清會典事例》卷四○四《禮部·風教》,《續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412頁。。有時修建旌表官祠的款項也不再由國家撥付,而是由地方籌措,清廷在鼓勵此舉的同時象征性地行使審批權,這就使得朝廷孝行旌表的部分政府職權下移,最終轉化為基層社會自發自主的公共行為。至清末,社會上常出現“僅憑稗官小說所記,濫行列入”(61)光緒《清會典事例》卷四○四《禮部·風教》,《續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418頁。的現象。這都使得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的權威性大打折扣,日趨衰頹和無序。

四、余 論

孝是儒家學說的重要內容,在清代,“滿族統治者對孔子及其儒家學說的尊崇達到中國歷史的頂峰”(62)常建華:《清代的國家與社會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6頁。,“確定了以程朱理學作為意識形態獨尊的統治理念”(63)朱昌榮:《清初程朱理學“復興”標志論略》,《史學集刊》2009年第5期。。因此,孝也成為清代官方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朝廷孝行旌表是清廷將孝這種官方意識形態自上而下灌輸的重要媒介,是清代“以孝治天下”的重要一環。其直接目的是引導社會風氣、鼓勵良善,隱含的政治邏輯是將孝作為忠的基礎,移孝于忠,令臣民“奉君如父母”(64)雍正帝撰:《大義覺迷錄》卷一,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36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0頁。,以提高清代君主的絕對權威,加強統治。在此意義上,清朝與中國古代其他漢族王朝如出一轍。

以往論者認為,“旌表孝行的活動實際上是一種權威機構倡導的、民眾追隨的、化民成俗的教化手段”,“其本質是主流價值形態在基層的彌漫和滲透”,“是國家話語的民間基層表達”,“進而把國家權力悄然深入民間”。(65)參見楊建宏:《論宋代的民間旌表與國家權力的基層運作》,《中州學刊》2006年第3期;李豐春:《社會評價論視野中的旌表制度》,《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李豐春:《中國古代旌表研究》,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23、126頁。這些社會學視角的深度共性分析無疑頗具啟發性,但在清代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場域中,朝廷孝行旌表的歷史意蘊應不止于此。一方面,清代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和民族中推行朝廷孝行旌表,其推行的過程也是朝廷與地方、朝廷與社會基層民眾政治互動的過程。在這種互動中,基層社會民眾通過接受朝廷的表彰,對朝廷和國家的感知更為真切,矗立在全國各地的忠義孝悌祠和節孝祠等官祠及節孝牌坊除了鼓勵普通民眾向受旌表者學習外,也成為朝廷和國家的象征,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社會基層民眾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另一方面,隨著清代版圖的擴展,清廷以相對統一的對象類別、標準化獎勵方式等將朝廷孝行旌表推行到邊疆省區,形成邊疆和內地在朝廷孝行旌表上的一體化趨勢,(66)張永江先生在探討清代藩部地區政治發展的一般趨勢時,就曾以清代旌表獎敘制度為例,將這種趨勢概括為“一體化”和“內地化”,本文中出現的“一體化”這一概念即是受張先生觀點的啟發。參見張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變遷為中心》,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72、320-321頁。地域和族群的政策差異性減小,使得朝廷孝行旌表成為溝通內地、邊疆和朝廷共同的政策紐帶。實質上朝廷孝行旌表代表的是朝廷權威,是朝廷在該地區已經形成相對完整的行政建置,是對這些地區進行有效統治的體現。因此,推行朝廷孝行旌表無疑成為清代構建和維系統一多民族國家的眾多方式之一。再者,以朝廷孝行旌表為代表的旌表制度作為中國古代漢族王朝的統治手段之一,清初統治者選擇繼承和發展這種傳統統治路徑,其關注的重點并不是朝廷孝行旌表本身的功能性,而是一種以繼承統治傳統來加強本朝正統性的政治權宜,目的是緩和滿漢矛盾、撫慰民心。而在政局漸穩之后,清統治者對朝廷孝行旌表統治功能的認識愈益加深,對其態度逐漸轉為高度重視并大力推行,使之成為清代統治的重要手段和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清代統治者對朝廷孝行旌表及旌表制度態度也并不是前后一貫的,在清代不同時期其政治功用也不盡相同,而這又是由歷史發展過程中統治者所面對的主要矛盾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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