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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勞動者工傷問題研究

2020-02-25 02:54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20期
關鍵詞:工傷事故競合工傷保險

張 昊

(上海海事大學 上海 201306)

一、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事故勞動者具有雙重請求權

隨著工業化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由于工傷事故而受到損害,勞動者的勞動能力下降從而失去工作的機會,這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維持。因此,工傷保險的出現通過借由社會的力量來分擔工傷事故給勞動者造成的影響,也可以降低經營者的負擔令其專心經營,形成較為完善的權利救濟,以促進社會秩序穩定與和諧??墒谴酥贫扰c傳統的由侵權所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存在法律上的競合。

工傷保險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由保險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但在一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一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費用。所謂第三人侵權,是指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勞動者人身上的損害。一方面,勞動者對于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一方面,勞動者對于保險機構有權請求支付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和被侵權人身份上發生了重疊,賠償請求權發生了競合。

二、工傷保險責任和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模式

國外的處理模式來解決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的競合問題。這四種模式分別是:選擇模式、替代模式、兼得模式以及補充模式。

1.選擇模式

所謂選擇模式是指,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選擇工傷保險賠償,但只能二者擇其一。這種模式簡化了程序并且賦予了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選擇的權利,但是這種模式過于強調勞動者的選擇權,反而忽視了勞動者自身不具備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最優選擇的能力,實際中勞動者往往意識不到如何選擇會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權利,反而會傾向于選擇賠償速度更快,賠償數額較小的工傷賠償。

2.替代模式

替代模式,也被稱作免除模式,是指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替代模式的優點在于其最大化地體現了工傷保險設立的目的,符合工傷保險責任優先原則。工傷保險責任優先原則,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之后,訂有工傷保險合同的受害人首先請求保險人進行賠償。用人單位只承擔補充責任,受害人可以請求用人單位對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進行賠償。各國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都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和賠償范圍,這避免了遭受損害的勞動者在侵權損害賠償過程中需要解決賠償數額等種種爭議而投入的大量精力,從而提高了訴訟效率使遭受損害的勞動者盡快地得到補償或賠償。

3.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指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遭受傷害的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受害的勞動者不受侵權責任法中“禁止得利原則”的限制,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在這種模式下,勞動者可以獲得所有模式中最多的賠償,毫無疑問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但是這種模式也具有很明顯的問題,勞動者會因工傷事故獲利,這有違公平原則與禁止得利原則。更甚之,勞動者會將工傷事故作為謀利的手段,引發道德風險。

4.補充模式

所謂補充模式是指勞動者在受到第三人導致的侵害時同時享有兩種請求權,但通過請求所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出其遭受的損害。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它既保障了遭受損害的勞動者獲得全面賠償,又避免了勞動者從賠償中得利。相對于其它幾種而言,其更加嚴謹。有學者也指出這種模式的缺點,這種模式在操作中需要啟動兩個程序,程序繁瑣,這難免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①。

三、我國司法實務中對第三人侵權的勞動者工傷問題處理方式的選擇

筆者查詢了近年來高院再審審理的關于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后,得到了我國在司法實務中對于此類爭議的做法傾向于兼得模式的結論。理由如下:

首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換言之,受害人可以在向工傷保險機構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向第三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其次,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受害人在從第三人獲得侵權損害賠償之后,依然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機構不能因已經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但不包括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

四、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問題在立法上采用補充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勞動者工傷的賠償問題,涉及用人單位、第三人、勞動者三方主體。實務中所采取的兼得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勞動者在三方主體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基于貫徹保護受害人的精神,采取兼得模式的法律后果可以使受害者獲得更多的賠償來達到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問題在于,是否能認為“雙倍”賠償地受害人比獲得“單倍”賠償的受害人受到了更多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就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使勞動者在能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前提下,同時降低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但是兼得模式并不符合這個目的。我國的工傷保險不能稱之為“純粹意義上的社會保險”,其原因在于工傷保險制度并未在我國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在實際中許多用人單位往往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種種原因的考慮選擇不投保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用人單位只能獨自承擔賠償責任,這部分用人單位不能享受到工傷保險的保障。但是矛盾在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了未投保工傷保險的用工單位必須向遭受損害的勞動者支付相應的保險待遇,用工單位獨自承擔該部分責任導致用人單位并沒有享受到因為工傷保險制度來分散其經營風險的優勢,反而承擔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弊端(非強制性)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因此多支出了費用,這在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問題中尤其明顯。

與之相比,采用補充模式能在制度構建上更加完善。人身本身的價值不是可以用經濟衡量的,賠償只是對經濟利益上的損害予以填補。采用補充模式可以在符合完全賠償原則和禁止得利的基礎上給予受害的勞動者最大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侵權法以及商業責任保險的逐漸融合是能夠使得事故成本在社會公眾之間分散的一種機制。②對于勞動者的保護不能認為支付的賠償額越高,保護程度就越好,侵權損害賠償基于“完全填補原則”已經能夠在經濟上充分保障勞動者。補充模式的應用則可以簡化理賠程序,使勞動者更快更方便的獲得賠償,這實際上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

【注釋】

①曹艷春:《工傷損害賠償責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第94頁。

②[德]格哈特·瓦格納《當代侵權法比較研究》,高圣平,熊丙萬譯,《法學家》,2010 年 2 期,第 1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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