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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買賣無負擔交付問題

2020-02-25 02:54石雅惠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20期
關鍵詞:催告留置權租船

石雅惠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上海 200120)

船舶買賣在船舶交付狀況中可以選擇無負擔交付和按現狀交付。在船舶買賣約定無負擔交付條件時,Saleform 2012第九條規定賣方在交付時保證無租船合同約束、無債務負擔、無抵押、無船舶優先權、沒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債務、沒有受到港口國或其他行政機關的滯留。但是由于實踐中賣方經常為單船公司,當船舶買賣行為結束后,即使簽訂無負擔交付,出現違約情況時,買方對船舶擁有的物權也會受到其他權利人的影響,買方也不一定能找到賣方進行賠償。因此,在無負擔交付中,買方還需注意有可能影響無負擔交付的情況,在交付前督促賣方先行解決。

一、存在租船合同約束

船舶的租約形式主要有光船租賃、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船舶為光船租賃形式時,由于登記的對抗效力,且這時船舶一般處于承租人的實際控制下,賣方無法交付船舶,買方可以清楚察覺,船舶買賣合同風險較小。所以買方與買方簽訂船舶買賣合同時,則需要注意賣方是否存在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的情況。如果船舶租期尚未結束,船舶買賣合同無相關規定,則需分情況討論。1.賣方同時獲得承租人、未來購買人的同意,賣方可以退出租船合同。2.買方不知情租約的請求,買方沒有義務履行合同請求。此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承租人只能請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3.買方知道租約請求且同意履行請求,此時交付的船舶構成《信托法》第14條規定的信托財產,買方符合《信托法》上信托人履行情況。4.買方知情且無正當合理理由拒絕履行,該船在船舶買賣中可視為一種預防請求權,由于買方的侵權行為,承租人可以申請禁令,強制買方履行租船合同項下的義務,排除妨礙。承租人也可以主張買方購買船舶的行為存在“誘導違約”,即中國法下的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

二、存在債務負擔

根據The Barenbels[1985]1 Lloyd’s Rep.528(CA)確立的解釋,這里的債務負擔指船舶物權或占有,常見的形式有船舶抵押和船舶留置?!逗I谭ā防镆幎ǖ脑齑?、修船人的留置權。船舶留置以占有為前提,因此買方應小心在船廠或干塢交船,防止船舶留置權的出現對自己利益的進一步侵害。買方需讓造船人在船舶進干塢時付清船塢費用,避免因修理費糾紛被造船廠留置?!逗I谭ā分型ㄟ^條文直接確定了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權,但是部分學者覺得除此以外,仍存在其他享有留置的情況,把《海商法》其他章節規定以船舶為客體也納入留置權范圍[1]?!币虼速I方不僅需留意修船廠也需要考察船舶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產生留置權的債務負擔。謹慎的作法是三方簽訂租約轉讓協議買賣合同,對交付過程中可能導致的風險負擔提前約定,減少買方的風險[2]。

三、存在船舶優先權

對于抵押權的公示性上船舶優先權具有隱蔽性,且不同國家對船舶優先權的定義也不同,在船舶買賣中,也很難通過司法拍賣解除優先權,對于買方,無疑存在很大風險。為了解決買方對于船舶可能依附的優先權風險的擔憂而因此影響船舶買賣的進行,一些國家為此建立海事優先權公示催告程序。當事人可申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債權人需及時根據催告內容進行權利登記。否則,公示催告期限結束,則船舶上的優先權消失。但是,由于每個國家對于船舶優先權規定的不同,該程序也沒有普遍應用,因此船舶上仍附有優先權風險,買方還可以通過自行購買船舶優先權保險予以防范[3]。

四、存在船舶抵押權

船舶抵押是船舶融資中船廠獲取資金的重要擔保方式,因此一條船上可能依附著多個抵押關系。由于船舶抵押的公示效力,因此買方想要獲知船舶的抵押情況時,只需要向船舶登記的主管部門進行查詢,買方承擔的風險低。

五、存在其他形式的債務

根據Saleform 2012第9條第1句,賣方承諾在交接時,除賣方之外,該船舶不存在有其他任何人的利益能夠影響買方對船舶的財產或占有權益。這里債務的概念應不同于中國法下物權和債權的對立中的債權概念,該處的債務概念等同于第二大點里債務的定義。但是,即使船舶產生糾紛的債務不符合第9條第1句的范圍,買方還可以根據第9條第2句,因在交船之前的任何原因引起的而在交船之后向船舶提出的任何索賠,賣方要對買方補償。為了防止單船公司的出現,在船舶買賣交易時買方依然要謹慎審查賣方是否存在已登記未付清的債權等。

六、存在港口國或其他行政機關的滯留

港口國控制的主要目的是讓進入港口國的商船遵守其規定的相關規則,起到港口國的監督作用。檢查員可以對船舶行使扣留與滯留的權力,在其覺得該艘船舶在保護船員生命與環境衛生力度不夠時。因此,一旦船舶出現港口國或其他行政機關滯留情況時,根據航海日志或船舶貿易歷史,查詢相關登記機關就可以避開該風險,對船舶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督作用[4]。根據港口國與行政機關需要配備的相關文件,要求賣方提前備妥,也是容易避開的風險。

六、總結

船舶買賣涉及金額巨大,且船舶上容易依附多方法律關系,買方在獲得船舶物權后也面臨著其他權利的挑戰,與其事后尋求索賠,且又不一定能完全彌補損失,不如事先預防,在船舶買賣無負擔交付問題上做好查詢工作。無負擔交付中賣方的保證義務對買方是很有利的,在疫情對海運市場的影響下,這種保證更能激發買方的交易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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