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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知情權案件訴與非訴訟機制的構建

2020-03-01 05:01吳海生
經濟師 2020年12期
關鍵詞:知情權審理糾紛

●吳海生

一、我國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現狀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均是采用訴訟程序來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輸入股東知情權糾紛,共檢索出15189 篇文書,其中判決書8501 篇,裁決書6426 篇,2009年至2019 年審結的股東權知情權糾紛案件呈現逐漸遞增狀態,分別是7 件(2009 年)、46 件(2010 年)、47 件(2011 年)、48件(2012 年)、177 件(2013 年)、670 件(2014 年)、968 件(2015年)、1170 件(2016 年)、1531 件(2017 年)、1948 件(2018 年)、1880 件(2019 年)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發現從2014 年開始股東知情權糾紛數量劇增,一方面反映了股東權利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則暴露了我國中小股東知情權保護的不足。司法救濟是合法權益保護的最后稻草,因此亟需完善股東權益保護訴訟機制,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一)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劇增的原因

2013 年股東知情權糾紛判決書177 件,而2014 年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判決書達到670 件。有關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判決書劇增的背后是因為2013 年公司法修改,將原先公司法第23 條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將公司法第77 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認繳制的出現,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使得我國公司的數量如雨后春竹般涌現,從而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數量也出現劇增的現象。

(二)股東知情權糾紛適用訴訟程序的缺陷

通過無訟網搜索2019 年有關股東知情權糾紛判決書共計1533 份,其中一審判決書757 份,二審判決書760 份,再審判決書16 份。由此可以發現,幾乎大部分有關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都會經歷二審程序,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時間勢必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實現,筆者通過分析判決書發現,如5861 姚澤新與常州市二十四度健身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2019)蘇0411 民初5861 號,一審2019 年8 月1 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 年12 月1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9 年12月30 判決支持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中金匯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永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2018)滬0115 民初91185 號,2018 年12 月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 年4 月24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9 年8 月1 日判決。張皓與上海星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2019)滬0113 民初1622 號,2019 年1 月3日立案受理,適用簡易程序,2019 年3 月18 日判決。從以上3個案例的立案到判決的時間點,我們可以發現,在采用普通程序一審,有可能需要半年時間,即便采用簡易程序審理,也需要兩個月的時間股東才有可能行使自己的知情權。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訴訟程序,普通訴訟程序的審限是6 個月,必要時經本院院長審批可延長6 個月,經上級法院審批,還可以再延長;簡易程序的審限為3 個月。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資源緊張,很多案子審理的上限往往變成實際審理時間,簡單的股東知情權案件審理期限可能長達90 天甚至180天。從上述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確實如此,這極不利于股東權利的保護,也會打擊股東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的積極性,降低司法公信力。審理程序的錯位,審理時間過長,這與股東知情權訴訟本身的工具性價值的取向是相違背的。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尤其對于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來說更加強調時效性,即便最后股東取得勝訴,但如果等到一年半載之后才獲得能夠查詢的判決,這種遲來的判決顯然使得股東的知情權行使是喪失了實際意義。

(三)我國缺少非訴程序的原因分析

深入分析我國為何確實非訴程序,這與我國當初新中國成立時的國際環境有關。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亟需建立法律體系。由于當時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我國的封鎖,使得我國法制系統的建立只能借鑒蘇聯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都之中都有關于非訟程序的法律規定,只有當時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蘇俄民事訴訟法典》中將涉及非訴訟案件所使用的法律程序規定為“特別程序”。有學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所規定的內容和《蘇俄民事訴訟法典》有關“特別程序”的規定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我國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在很大程度上模仿、借用了《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的立法和命名方式。因此有關非訴訟的訴訟適用訴訟程序,不僅降低了司法效率,更是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保護姍姍來遲。

二、股東知情權案件適用非訟程序的理論分析

解決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非訟程序比訴訟程序有著更大的制度優勢。隨著我國營商環境的不斷提升,公司數量的劇增等所帶來的股東知情權糾紛問題已不是僅僅依靠訴訟程序所能解決的了,因此我國亟需引入非訟程序來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程序效率確保司法救濟最大程度上保護我國的營商環境。

(一)程序相稱原理

當今社會錯綜復雜,民事權利內容得到極大豐富,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和多層次性。為了更好地解決各種類型的糾紛,我們必須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性質和特點來為量身設置程序,而不是一攬子解決。所謂程序相稱原理是指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應當與糾紛的類型相適應,即程序的設計應當與案件的性質、爭議事項的重要性、復雜程度、爭議的金額等因素相適應,由此使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件案情一般相對簡單、權益沖突不明顯、時效性強的特點,一般不涉及實體法律關系的爭議。訴訟的目的就是希望快速實現自己的知情權。這與訴訟程序所具有的較強的爭訟性、審慎性格格不入,訴訟程序無法真正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因此引入與其案件性質相匹配的非訟程序實屬必要。

(二)司法有限主義

司法有限主義的客觀基礎是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司法資源有限是司法有限主義的表現之一,在這里筆者僅針對司法資源有限來做介紹。我國2014 年開始推行員額制改革之后,入額法官的數量明顯少于原來有權審判案件的法官的數量,全國法官的總人數從改革前的21 萬多人,降低為現有的12萬多人。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顯示:2013 至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2383 件,審結79692 件,分別比前五年上升60.6%和58.8%,法院受理的案件量呈現爆炸式的增長,尤其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案多人少”問題顯得越來越突出?!胺ü賳T額制”的推行,是為了實現法官的精英化和專業化但同時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緊張。

(三)股東知情權時效性利益的特征

商事活動中,商機瞬息萬變,股東能夠及時了解公司信息,從而做出合適的判斷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公司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情況下,股東只是希望法院的介入來保障其權利的實現,如果法院依照相對非訴訟程序的所需時間更長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將與股東申請法院迫切實現其權利的初衷相違背。即便股東贏了官司,也可能早已經輸了市場,而這便是司法救濟的不及時性所造成不良后果的體現。而非訟程序的特點便是簡便、快捷,如果適用非訟程序更符合股東知情權的時效性特征,保證股東及時有效的行使知情權,也可以避免訴訟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運作。

三、域外有關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法律規定以及啟示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基礎性的權利,在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很多各國都為股東以知情權糾紛提供非訟程序救濟途徑。

(一)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有關規定

在立法和司法實踐方面,大陸法系的代表“德國”于1898年5 月17 日制訂了《非訟事件法》,其中第七章涉及到公司非訟程序,具體內容包括商業登記簿及合作社登記簿管理的機構、程序,初級法院根據《商法典》《合作社法》《股份法》《有限責任公司法》等進行的其他工作。雖然并未將股東知情權糾紛在《非訴訟事件法》中明確規定,但在其《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法》中明確規定,在股東因行使查閱權的過程中被公司拒絕,股東向法院申請司法強制執行的案件,適用非訴訟程序。此外,德國法院還設有專門負責審理公司類案件的商事庭。商事庭一般由由法官和商人組成,將商人作為法官,更能夠深刻理解股東權益行使的重要性。這樣的設置無疑使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更加具有科學性。而日本的《非訟案件程序法》則集中規定了非訟程序,其中第三編商事非訟案件部分明確列出了適用非訟程序審理的商事案件。其中包括了股東知情權案件。法國設立商事,其法官是從各類企業中挑選的企業家,按照《法國民事訴訟法》和《商法典》中明確規定,適用非訟程序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從側面也可以反映出運用商事審判思維采用非訟程序來審理商事案件的合理性。

(二)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有關規定

由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傳統是“事實出發型”,因此并無訴與非訴程序之分。雖然英美法系不存在形式上的非訟法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有關于非訟程序的規定。美國把股東查閱權分為絕對查閱權和相對查閱權,《美國商業公司法》也規定如果公司在合理的時限內未允許其股東查閱和復制任何其他記錄,股東可向公司主營辦事處所在地的法院或指定的法院請求發布命令,以準許查閱和復制記錄的要求。法院應該即時命令提供查閱,并且應以快速的方式處理股東的申請。英國《公司法》第116 條規定公司成員有查閱和復制登記冊的權利;第431 條、第432 條則分別規定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成員對公司賬目等享有知情權;第456 條規定,公司成員如果發現公司的賬目、報告、報表等存在瑕疵或者錯誤,可以向法院申請修正,如若情況屬實,法院可以直接命令公司進行修正。

(三)啟示

通過對上述介紹域外有關股東知情權的規定來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將股東知情權案件其性質認定為非訟案件。這種做法使得股東的知情權及時得到保護,極大鼓勵了股東積極行使權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對此,我們應該有所借鑒,制度設計方面須全程貫徹迅速便捷高效原則,股東知情權案件不應該僅僅適用訴訟程序來解決,也可以規定某些情形下適用非訟程序進行。

四、我國針對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訴與非訴訟機制的構建

結合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實際情況,并不適合將股東知情權糾紛訴全部非訴化。雖然非訴程序可以提高了效率,但非訴程序在涉及實體爭議問題上還是有所不足。因此,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爭議對抗性強、法官可自由裁量范圍大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非訟化。但在股東知情權案件糾紛中,部分事實認定復雜并涉及實體爭議的事項。此時若仍適用非訟程序解決該事項,則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因為非訟程序所遵循的是書面審理原則,對當事人的陳述、辯論的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利于還原事實真相。因此,需要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相配合,針對不同案件情況合理選擇便捷的程序,以適應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

(一)適用訴訟程序的情況

公司認為當事人不具有股東資格,因而拒絕其查閱申請。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股東出資的方式有很多種,股東的形態是多種多樣的。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瑕疵出資股東、掛名股東、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新股東等都存在。這些身份特殊的股東,其是否具備知情權權利主體資格往往會引發爭議。我國《公司法規定》知情權的行使主體明確規定為股東,只有股東才有資格行使知情權。股東資格是股東享有知情權的主體要件,這是股東知情權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之一,因此這種爭議其本質上具有訴訟性,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進行訴訟程序調查是否具備股東資格,而后根據調查結果來判定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權申請查閱公司文件材料。

(二)適用非訴訟程序的情況

1.公司認為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公司經常會以股東申請查閱公司文件材料具有不正當目的性,從而拒絕提供查閱。股東是否具有“正當目的”,有關正當目的,在當下成為了眾多公司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牽強理由。由于公司承認股東的身份,承認股東享有知情權法律關系是并無爭議的,只是對適用該法律關系的前提——是否具有正當目的是否存在有爭議,這種情況下并不需要進行事實調查,因此具備非訟性,此種情況之下適用非訴程序即可。

2.公司認為股東的申請超越查閱范圍。公司以股東的申請超越查閱范圍而拒絕股東的申請,這種情況之下亦不涉及實體上的爭議,股東實際享有知情權。但所謂的“查閱范圍”其本質也是屬于一種事實判斷,主要由法官根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自由裁量,代替公司作出判斷決定,這體現了司法對于公司治理的積極介入,具有民事行政性,這體現了其非訟性質。因此,公司以股東的申請超越查閱范圍,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為由的,可以適用非訴程序。

3.公司認為股東未履行訴訟前置程序?!豆痉ā芬幎ü蓶|欲通過司法途徑尋求知情權救濟之前,必須先行向公司書面提出查閱請求,被拒后股東才能訴諸于司法救濟,先行書面向公司請求查閱是其訴諸于法院的前置程序。針對股東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問題,這種情況不具有實質上的民事實體權益爭議,因而適用非訴程序。

五、結論

公司糾紛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糾紛,其有較高的司法效率的需求,而且有些公司案件并非要定紛止爭,而是請求法院確認某種事實的存在,股東知情權案件更是如此。由于我國現在還不具備“非訴訟事件法”的立法條件,但可以在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釋時將股東知情權案件規定為非訟案件,并規定相應的非訟程序,比如規定從立案到判決二十日完成,從而滿足當事人的訴求,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這樣既不會跨度太大,同時還能夠為我國“非訴訟事件法”的制定進行前期試點,為以后的立法積累經驗。與此同時,我國于2018 年成立國際商事法庭。為了與司法改革走專業化與職業化的道路相適應,順應國際進步之潮流,專門商事審判法庭的組建,也是十分迫切與必要,這也會更加提高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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