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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憲法中女性權利保障的現狀及改善

2020-03-01 05:01岳瑞琳
經濟師 2020年12期
關鍵詞:憲法權利

●岳瑞琳

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女性在推動社會進步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女性更為期待一種與男性平等的發展方式和競爭環境。我國憲法對男女平等做出了基本的原則性要求,但由于部分規定的抽象化以及傳統思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女性權利的維護以及各項權益平等性的實現仍面臨著許多挑戰。

一、我國女性權利保障現狀

關注女性平等權利,是發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男女平等的憲法要求,也是積極保障女性權益的必然選擇。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為女性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證。在此背景下,國家積極保護女性的權利和利益,在經濟制度上推動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政治安排上注重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在文化生活中倡導男女平等,發揮“她力量”,尤其細心地對女職工規定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在《憲法》第四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了禁止虐待婦女,為保護女性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女性事業取得實質性進展,《婚姻法》廢除了一夫多妻、包辦婚姻的制度,實現了婚嫁自主;《土地改革法》從經濟層面承認了女性的經濟地位;《選舉法》通過確認女性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保障了女性的政治參與權。最重要的是通過憲法這一根本法的最高形式,宣告了女性各項權利的平等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各項權益和女性社會地位。但與此同時,受各地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和長期歷史文化的影響,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觀念并未完全根除,女性權益保護領域仍存在新老問題需要解決。由于各地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突出,不同地區女性的權利得到的保障也有所不同。在就業領域,對于女性的性別歧視仍然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個環節中。尤其在現階段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面臨生育選擇的女性的就業矛盾更為突出,促進女性實現公平就業仍然缺乏一定的保障。在日常生活領域,家庭暴力、性侵害、拋棄新生女嬰兒、拐賣婦女兒童等嚴重侵害女性身體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

新時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女性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對社會公平正義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因此保護女性權益既是憲法中關于基本人權原則的實現和男女平等原則的要求,又是時代發展的必然選擇。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憲法條文中已經確立的女性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與男性享有平等的權利,并不代表著女性群體所希望的“公平對待”的社會處境與條件已然完善?,F代社會至少在男女平等方面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欠缺,這些消極現象對憲法所確認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底線構成了挑戰①。

二、女性權益保障中的存在問題

從傳統“家族式”的國家統治模式同忠孝、忠貞、三綱五常等傳統倫理道德相結合,到農業社會中的自然經濟、財產繼承等宗法制度對女性進行的排斥,②在社會觀念上,以女性權益要服從于男性利益的權力結構為出發點的觀念還沒有被徹底打破。在世界范圍內,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存在著對女性的公開輕視、忽視女性的利益、忽略女性的“問題”、對女性的貶低,以及以男性經驗為規范③的情況。這種根深蒂固的歷史傳統始終影響著現階段女性平等權利的實現。在具體的生活中,影響女性平等性權利的實現有以下的情況。

(一)女性在政治上參與度不高

與女性在經濟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不同,女性在政治制度上發揮的作用并不盡如人意。雖然我國選舉法中對女性的選舉要求做出了規定,但一些邊遠地區尤其村委會成員中,女性仍處于配角地位。④這一部分原因歸于女性自身參政意識薄弱,由于生活環境和了解興趣的差異,許多女性對政治的敏感度不高。再由于照顧父母撫養孩子等大部分家庭分工的承擔,抽出精力來培養參政意識并增強自身參政條件就更為困難。

另一方面,從我國政治體系和人事任免狀態來看,部分女性并沒有與男性平等競爭的政治條件。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女性代表比例提高緩慢。女性多集中在環保、內務司法和民族事務等委員會中。第二,女性從政的層次較低。女性在國務院及各部、委高決策層中的比例偏低。第三,女性的參政結構不合理。在中國各級行政部門中,普遍存在女性領導干部“副職多,正職少”“虛職多,實職少”的現象。這種政治結構使女性或多或少難以進入決策主流。⑤

(二)女性在就業上的不平等

受到自身生理狀況的影響以及孕育后代的需要,女性不可避免的要在一段時間內脫離自身崗位投身于家庭生活。多數女性在孕期無法實時與社會信息獲得及時有效的銜接,因而對工作的敏感性以及信息的把握度會有所下降。而此時多數企業會選擇不辭退女性員工的同時將女性調離原來的重要崗位。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女性未來的職業發展。受男女職業差異的影響,女性可就業選擇小于男性,且晉升機會明顯受限于男性。女性在職場中所受到的歧視情況顯然高于男性,這一狀態存在于女性員工的招聘情況、崗位選擇、薪酬以及孕產期待遇、升遷的局限性以及職場性騷擾等現實情況中。

除去在職場中的不合理分配,在社會生活中,普遍觀念更要求女性選擇風險率小又收益率低的安穩職業并盡可能的兼顧家庭生活,一旦突破這樣的社會觀念要求,總會收到或多或少的非議與壓力。在社會分工中,女性對自己家庭角色的認同度更高;而男性對自身工作角色認同度更高。雖然兩性都更認同女性應承擔家庭角色,但男性比女性更傾向認同女性的家庭角色。⑥

當一個社會會在有意與無意之間存在某種社會意識或者社會現實來提示人們,對一個女性社會地位的評判標準不是基于其個人能力與其社會生產的關系,而是她與某個男性聯系的緊密程度,這會對人們造成一種不良的心理暗示,并且這種暗示將會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女性自我價值的實現。在一些工作部門中,即便是在傳統觀念中認為女性能夠發揮其優勢的活動和工作,例如需要細心耐心程度的群體性活動,女性在這些領域中也很難發揮其主導型作用,獲得的評價和肯定并不是很突出。事實上,我們不接否認的是,部分領域中確實存在著對女性的歧視性做法或某些的潛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限制了女性能力的充分發揮和施展。

(三)家庭暴力等行為的存在

在生活中女性承擔著家庭和事業的雙重壓力,男女平等這個命題,除了存在歧視性的一方面阻礙以外,還包括減輕在家庭生活中存在的潛在壓迫。受到傳統社會分工的影響,社會上多數女性要承擔著全部家務以及輔導子女的重任,這一部分的精力支出大大消耗了女性參與其他社會活動的能量。這樣的分工習慣在于傳統不平等的性別結構已深入到每個男女的意識形態和行動中。因此,對于男女平等的宣揚,不僅是減輕行為上的歧視,也包括男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擔其應有作為的意識。

作為女性自身的安全保護,生命健康安全始終是首要的。受到不平等的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家庭暴力行為仍有存在。在一個缺乏相應的社會地位卻又信奉著男性至上的丈夫面前,以暴力的方式對待妻子是極有可能出現的情況。而家庭暴力又通常被視為家庭內部事務,在這種狀態下女性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

除以上行為外,拐賣婦女、控制新生兒性別、性騷擾、剝奪女性的繼承權等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仍比比皆是。相比新生兒被遺棄的情況,男性兒童被遺棄者多為先天性疾病或殘疾等非健康狀態,而女性兒童被遺棄的比例中,多為健康的新生兒。

從人權的觀點看, 對女性的暴力意味著作為獨立個體的女性在家庭和社會上缺乏安全, 因此對女性的暴力就不僅意味著對某個女性的暴力和暴力類型,而意味著婦女作為整體處在缺失社會安全的地位上。⑦

三、改善女性權益保障的方式

女性權利的實現與保障始終圍繞著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兩個方向。形式平等是機會上的平等,實質平等是結果上的平等。我們對男女平等的追求應該有一個過程。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不經歷任何過度而直接實現完全的平等,從男尊女卑的封建傳統社會過度到今天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社會中,我們首先追求的是女性能與男性有平等競爭的機會,而現階段,我們應該保障的是女性能與男性在結果上真正達到實質意義的平等。

部分女性受教育程度、社會參與程度不夠高,社會上歧視女性的現象仍然存在,貧困地區女性生存狀況急需改善,這樣的問題時時敦促我們要積極宣揚男女平等的現實理念,并在工作中充分考慮到性別之間存在的現實差異以及婦女需要保障的特殊利益,進一步健全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為推動男女實質性平等和促進婦女全面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一)落實男女平等的憲法要求,建立健全以憲法為核心的全方位法律體系

不可否認的是在一些地區和部門,對女性歧視的現象仍有存在。推動男女平等的憲法觀念,積極消除對女性的歧視和偏見,有利于促進社會更加包容更有活力。在現階段,雖然憲法中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但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歧視女性沒有明確的定義,很難為遏制歧視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因此,要完善法律、落實憲法中對女性權利的保障,可首先在法律上將明顯歧視女性的行為列入相關部門法中。針對女性權利保護的整體領域,頒布詳細化保護性法律文件,為女性權利提供整體性保護。不可否認的是女性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是多方位存在的,因此僅針對某一項具體的不平等之處頒布一個法律文件顯然是不周延的做法。⑧

在憲法學領域中,男女平等原則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還需依靠專門的、更為細化的法律設計。因此,在未來法治構建的重點可在于進行補充完善相關立法,使憲法的基本人權原則和男女平等原則體現的更為具體化,并細化為具有效操作的規范。例如,細化規定女性在政治參與中的比例?!皯羞m當數量的婦女代表”的表述過于籠統,對于女性參政比例的規定可更為明確的限定范圍。此外,建議以《憲法》第四十九條為指導原則,出臺《反家庭暴力法》。我國目前缺乏以制止家庭暴力為主要方面的專門立法,致使部分女性處在家庭暴力中陷于無助的狀態。女性在體力弱于男性,在錯誤家庭觀念的影響,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常處于弱勢的一方。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家庭暴力行為使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與此同時,部門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等嚴重侵犯女性生命健康的犯罪行為應加強嚴厲打擊的規定;對于發布以及實施侮辱女性歧視女性等不平等言或論或行為的人要及時予以處置;充分發揮婦聯組織的職能,一旦有女性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婦聯組織及時對受侵害的女性進行保護。

(二)建立女性權益保障激勵與懲戒機制,優化女性發展環境

為了推動社會上形成男女平等、和諧發展的良好氛圍,可建議鼓勵企業將員工錄用性別比等反映性別平等狀況的重要信息進行公示。國家對于履行女職工勞動保障義務較好的企業進行相應鼓勵。例如招錄女職工較多的,足額為女性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依法實施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的企業,國家給予一定的鼓勵和支持。與此同時,對于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企業應受到懲罰。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經濟獨立更是各項地位獨立的基礎。因此加強對女性平等就業的保障是推進男女平等,保障女性權利的有力手段。對于加強女性平等就業權的保護,首先,可以拓寬女性就業渠道,保障女性的勞動權利。在一些精細化服務中發揮女性的優勢,在大眾化服務中提高女性的地位。其次,可以加強女性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女性的就業能力。尤其對產后工作的女性進行相應技能培訓輔導,使其盡快適應并對新一階段的社會生活做好銜接。最后,對于就業有困難的女性提供就業援助,嚴格禁止各企業在招錄女性職工的環節出現歧視女性的行為。以此激勵和懲戒機制加強對女性平等就業權的保護,為女性提供一個能為優化的自我發展環境。

(三)意識形態上宣揚男女平等的憲法精神

在法律上對嚴重歧視女性的行為進行懲罰為女性權利的維護提供了硬性保障。與此同時,還要在思想上增加男女平等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使全社會意識到男女平等的憲法觀念。女性的權利是由憲法確認并加以保護的人權,女性權利體現在政治、經濟、教育、法律等社會的方方面面。⑨通過對法律的宣傳達到對平等精神的滲透;通過教育的方法在青少年課本中介紹男女平等的憲法理念,對社區宣傳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促進人們從根本上意識到男女之間的天生差異是對男女雙方的贊頌而不是詆毀,也不是對個人應得機會的人為限制⑩解除外界思想上對女性發展的限制,推動關愛女性成為國民素養和新時代的社會風尚。

結論

女性的人口數量約占我國總人口的半數,維護女性的憲法權利,發揮女性的力量與價值有助于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助力。我們要追求女性實現平等行使民主政治權利、平等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平等享受家庭生活的憲法目標,就要強調要堅持男女平等的憲法理念。相關部門在出臺法律法規、制定相關政策、編制部署規劃時充分考慮男女兩性的現實差異以及女性的特殊情況,把憲法中保障女性權益的具體要求細化為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全社會將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內化為思想道德約束,外化為社會行為規范。在憲法的原則性指導下,為女性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消除封建傳統中不平等思想以及歧視性障礙,創造平等良好的發展條件。

注釋:

①魏健馨. 女性人權保護的憲法學審視.[J].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01):130- 138

②劉沛. 憲法學視閾下的中國女性權利保障[J].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0,22(01):17- 21

③邱仁宗.女性主義哲學與公共政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33- 34

④李奕瀟. 淺論憲法對婦女權利的保障[J].公民與法(法學版),2013(06):26- 28

④趙小琳. 我國婦女人權法律保障問題研究[D].東北大學,2011

⑥吳夢玲. 中國雙薪夫婦的平等性別角色態度與婚姻質量的關系[D].西南大學,2017.

⑦佟新. 不平等性別關系的生產與再生產——對中國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會學研究,2000(01):102- 111

⑧郭育寧.女性權利的憲法保護[D].甘肅政法學院,2013

⑨薛寧蘭.社會性別與婦女權利.[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311- 313

⑩朱迪斯·貝爾.女性的法律生活.[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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