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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與勞動法語境下競業禁止之比較

2020-03-11 12:26黃君遙漳州美利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消費導刊 2020年51期
關鍵詞:勞動法雇員公司法

黃君遙 漳州美利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當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法的含義不同,尤其是在公司法和競業禁止中,勞動法的要求也不同。公司法明確定義了公司管理人員,尤其是領導者和經理必須對有關商業文件和商業秘密做到保密,競業禁止和勞動法條款明確提到,用人單位和雇員之間必須簽署勞動法條款,特別是對于試圖辭職的雇員,以此來約束雇員必須遵守勞動法限制,限制雇員必須保守商業秘密,以確保其企業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一、勞動法的特點

勞動法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勞動法涉及的主體很多,包括公司的員工之外,還包括廣大人群眾。例如,關于公司和機構的商標和專利權等,他們有權禁止,除非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可以根據法律禁止非權利以外的人行使相關權利。(2)勞動法行為和《防止不正當競爭法》行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有很大區別,不要混淆兩者。勞動法主要是指在某些情況下與公司或機構相關的權益和商業競爭活動,制止不正常行為是指在任何情況下禁止進行非法商業活動。(3)在《 勞動法法規》的內容中,對于員工的禁止行為不包括其他商業行為,但應注意,他們參加的商業行為不能與所屬企業的性質相同。

二、公司法與競業禁止語境下勞動法之比較

(一)立法目的與宗旨存在差異

《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首先支付其勞動人員的就業權,獲得的報酬和生命財產權,保護勞動人民在競業禁止必須基于勞動人員競業禁止基礎上的商業行為??梢哉f,競業禁止的主要目的是將勞動法放在第一位,然后再考慮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的立法目標的依據是保護公司合法權益,在管理權集中后禁止濫用董事權利進行限制以及有效地平衡董事與公司之間權益的原則。競業禁止基于勞動法,主要是考慮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適用對象不同

公司法的勞動制度對象應用于公司和機構的董事,負責人以及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的活動和發展中擔任重要職務并履行崗位職能,這也是履行義務的條件。但是,公司法中的有關勞動法是適用于任何企業的最高管理層,競業禁止中勞動的適用對象是公司的所有員工。除董事會外,該員工還包括中層和底層員工,忠實義務就是保密義務。就適用的對象而言,競業禁止中的勞動法比公司法中的勞動法運用更加廣泛。

(三)義務與責任存在差異

競業禁止規定員工受保密義務和非競爭性協議約束,只能在辭職后該義務才能撤銷。因此,員工必須以有效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通常,用人單位應因其職責給予員工一定的勞動補償,如果員工不履行勞動法職責,導致公司或機構在某種程度上出現損失,員工必須對這些損失負責。同時,勞動法主要是在員工離職后起作用,但如果雇主和雇員在法律上達到了一致的勞動法條例,則也是可行的,但是該雇傭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公司法規定的勞動法的義務時間是員工在職期間,董事和其他人離開職務后并不用履行勞動法義務,但他們有義務履行其合同義務,即在誠信條件下,公司的保密義務。至于勞動法,在高級雇員離職后,公司可以與勞動人員簽署勞動法協議,但該合同僅僅只屬于一般法律范疇,并不屬于勞動法義務范疇。

(四)義務期間不同

公司法中,對于義務期間并沒有給予規定,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它是針對高層管理人員在職期間,當他們離開公司后,相應的保密協議就失去了作用,如果雙方有約定的除外。比如,雇主與雇員之間簽署了一項協議,規定即使在勞動人員離開公司后,雇員也必須在一段時間內履行保密義務。競業禁止中,勞動法的義務時間主要是在雇員離職之后,在職期間雖然也有一定的要求,但主要還是注重在離職后,具體期限由勞動合同雙方自由商定,但法律規定履行義務的期限有效期不能超過2年。

(五)糾紛解決方式存在差異

競業禁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雇員的勞動法條屬于勞動合同條款。如果執行勞動法的過程中,則應按照競業禁止的有關規則處理有關的爭議,特別是應該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和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作為法律依據。如果在其處理期間,相關法律法規無法做出有效決定,則他們有權要求向法院申請訴訟。公司勞動法是根據公司法明確定義的相關競業義務。如果勞動法義務存在,管理層必須向本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除此之外,還應該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的一般規定,將相關糾紛的民事糾紛案件提交法院進行處理。如果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具有勞動法關系,辭職后對于相關合同發生爭議,那么應該認真謹慎地考慮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度還是民事訴訟程序。通常情況下,存在爭議的糾紛,存在兩種情況,其中之一是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糾紛問題。當然,這一決定與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公司法所定義的勞動義務反映在在職期間的法律義務,離職后,勞動法與高層工作權利存在相違背的情況。因此,對勞動法必須加以限制,可以通過經濟補償,時間限制等。因此,糾紛處理程序應該適用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另一方面,公司與管理層之間的委任關系并不是競業禁止與雇員之間的關系,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僅僅屬于民事協議范疇,因此,不能簡單受到勞動合同法律的限制,并且不適用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而應該是民事訴訟程序。

三、結語

如上所述,競業禁止和公司法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并有不同的爭議解決方法,必須以兩者不同的性質為出發點,分析單位人員情況,并根據竟業問題劃分為公司法董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上的竟業限制,此外,此方法對于其他法律中的競業問題也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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