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認定標準的一元化構建
——以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的融合為中心

2020-03-12 18:11陸世嬌
廣西質量監督導報 2020年12期
關鍵詞:名冊工商登記實質

陸世嬌

(武漢大學 湖北 武漢 430072)

股東資格的有無以及如何認定,是諸如股東代表訴訟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處理的前提,現有繁雜的內外區分的雙重確認標準無疑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眾多的一大誘因,秉持唯一的標準才是標準的邏輯,

一、多元化股東資格證明標準的效力困惑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現有體系分成了以實質基礎法律關系或特定文件為準、兼顧實質與形式的雙重確認標準與區分公司內外的折中標準三種主張。

實質標準理論以基礎法律關系作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實在法根據,著眼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主要體現為是否實質出資、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2條第1項、第24條第2款,廣泛應用于股權原始取得與隱名股東顯名化等情形,重點考察出資額是否已構成公司注冊資本的組成部分,并且實質標準優先于所有形式上的文件記載。然而,在諸如隱名股東顯名化糾紛中,隱名出資協議不能突破其合同相對性,尚需滿足“半數以上股東明知”及“公司認可”等額外法定條件才可享有股東資格。此外,以實際出資標準確認股東資格后,公司仍須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而在股權轉讓中,當事人仍可約定股權轉移時間。因此,在形式標準劣后于實質標準的基調下,實質標準本身即有賴于形式標準的佐證,而形式標準本身即可作為股東資格的直接證明,實質的基礎法律關系在本質上應為證明目的,而非證明標準。

《公司法》構建了股東資格取得的諸多程序性環節,據此,主張以特定文件作為股東資格確認的形式標準理論中,有以公司章程的“憲章”性地位與效力為由主張應以其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有基于出資證明書的權利證書性質而主張其具有確認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有從權利推定的效力角度主張,股東名冊可以從形式上確定股東資格;有從工商管理機關作為獨立第三方登記本身的公示公信作用出發,認為工商登記對股東資料的公示性登記,更為市場所信賴。實質上,這些文件本身都天然具有在一定程度上證明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核心不在于哪些文件可以作為確認標準,也不在于證明文件產生的時間或效力的優先劣后,關鍵還在于立法旨在為其構建的證明對象和效力范圍。具體地,公司章程中的股東記載僅作為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抽象體現,旨在證明公司獨立法人結構的完整性,構建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框架。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向出資人簽發的證明文件,最重要的意義在于證明股東出資義務的完成。股東名冊并不是確定誰為真正股東的“權利所在依據”,而只是確定誰可以無舉證地向公司主張股東權的“形式上資格的根據”。從某種意義上說,工商登記只是國家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種確認權利并保障權利的信息服務。

兼顧實質與形式的雙重確認標準則認為,實質判斷和形式確認等股東資格確認的法律模式,可單獨運用,也可聯合并用,存在實際沖突時,則應依據證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間的先后進行綜合判斷。

區分公司內外的折中標準進一步認為,涉及內部關系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應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解決,或根據股東名冊的記載判斷,而涉及外部關系的糾紛,則根據工商登記處理。

總結而言,在取得股東資格的過程中,各類證明文件正是基于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實質為證明對象,而形式證明文件則應發揮其天然的證據能力。其中,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是帶有以股東資格為證明對象的立法意旨的,其證明效力范圍也較其他文件廣泛,問題在于:圍繞這兩個證明文件,是否有必要區分公司內外?兩個典型文件沖突時,應以何者為準?

二、權利視域下的股東資格確認標準

(一)法經濟學邏輯下的主體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在于保證民事行為效力的發生并產生與意思表示相應的法律效果,股東資格本就屬行使股權的主體范疇,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得喪變更是一個具有程序階段性和參與人多元化特征的動態過程,每一階段必然對不同主體產生不同的效力,其中,公司與股東始終作為股東資格關系中的重要主體,甚至直接影響著股東資格的實然狀態,在以自由作為主體價值取向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受讓人等第三人的意志勢必也會影響股東資格的權屬狀態。在法經濟學邏輯下,各商事活動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會通過成本收益的比較分析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權利的歸屬狀態本身可謂是各個主體之間利益博弈的結果,因而,股東資格確認標準還應盡可能確保利益衡平。

特別地,有限責任公司是作為獨立法人參與商事活動的,無論公司、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何種交易的發生,都是以公司作為相應主體身份和權利變動的聯結點的,公司的作為與不作為都會對股東資格的確認產生實際影響,因而,公司意思與公司行為在實質上影響著股東資格確認標準的確立與實現,例如,依據《公司法》第71條第3款之規定,公司章程可對股權轉讓另做規定,如此,股東資格的變動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公司的態度,甚至只有公司同意或認可才產生股東資格變動的法律效果。此外,依據《公司法》第73條之規定,公司還作為簽發和注銷相關證明文件的法定義務者,負有及時辦理這些證明文件的制作、簽發與注銷等手續的義務,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立法體系中,工商登記只接受公司的變更登記申請,因此工商登記結果實質上是公司意志的延續。

(二)兩種登記并存的股權公示方式抉擇

商法外觀理論的本質是信賴保護,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中,這種信賴保護實質上滲透于公司、股東、第三人之間的各種交易情形。在現有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分立并存的“雙重登記”模式下糾紛依舊不斷,而法律規范的作用在于提供行為規范和裁判依據,客觀、統一且容易觀察的權利外觀,加之法定化的公示方法,不僅可以有效降低權利人通知與協商及相對人獲取權利歸屬信息的成本,還因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而產生強制性、唯一性。

從立法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司法解釋三》條文雖未明確指出股權以何為權利外觀,但“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等表述表明最高法院選取了登記作為股權的權利外觀,且股權得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乃因為第三人憑借對既有登記內容的信賴。盡管,股東名冊本質上也是一種信用制度,但這種信用制度的實施效果直接取決于公司是否依法運作,加之現行法也并未完善未置備股東名冊的法律后果等配套措施,并且股東名冊及其變動仍應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相反,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公告有限公司股權需在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登記,這種公告本身具有廣泛性的提示作用,并且登記是公司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且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邏輯的法定條件,即便在公司人格否認情形下,由于工商管理機關與公司股權轉讓沒有直接利益關系,輔以其身后的國家信用,無論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登記信息虛假的可能,因而,工商登記所宣示的股東信息無疑是宣示性最強也最可信賴的,并且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工商登記的優化與完善與營商環境優化也并不相悖。

關于效力范圍,股東名冊常被認定為僅在公司與股東之間具有對抗性效力的證據,而工商登記的股東信息則是第三人對抗公司的證據,這種所謂的內外區分,有忽視有限責任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嫌疑。實際上,有限責任公司是始終作為獨立的商事法人主體或多或少地參與所有與公司股權相關的交易的,其最突出的參與表現便是產生和保管證明股東資格的相關文件。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第三人,都是作為獨立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市場主體,因而,在獲取對稱信息方面,股東與公司外部第三人實際上并無區別,均應為外觀主義所保護的主體范疇。盡管,由于股權權能與其利益實現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與人合性及因此存在的其他股東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所謂的“內部式”權利外觀的需求,但這種需求本身是可被統一的權利外觀所滿足的,因此,股權的權利外觀應為統一意義下的外觀,區分公司內部與外部外觀需求的做法純屬畫蛇添足。以工商登記的股東信息作為股東資格確認的股權權利外觀,既可以滿足股東對抗公司的內部需求,也可以實現對抗外部第三人的強制效力,以唯一的權利外觀實現法律規范所預期的推定效果。

總結而言,以工商登記作為股東資格權利外觀不僅已然為立法所采納,也較股東名冊等公司內部證明文件更具權威性和經濟效益,即使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在商事交易領域的“朋友圈”較股份有限公司狹小,善意相對人的保護也是法律維持利益衡平所必須予以照耀的角落。因此,應以工商登記作為統一的股東資格權利外觀。

三、一元化構建: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的融合

在信用環境沒有保障的商業社會中,需要有人“為商事交易的安全性買單”,股東名冊記載內容的內部性在經工商登記的程序后讓渡一部分私法領域的私人信息給公權力機關進行公示,不可否認,工商登記在信用環境較差的現實情境下增強了股東名冊的公信力,便于快捷、安全的商事交易活動。然而,股東名冊更加側重于宣告股東構成及其變化,更能體現公司與股東等利害關系主體對股東資格認定的真實意思狀態,工商登記則旨在宣示公司的法人人格及其變化,更利于保障基于股東資格查明而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股東名冊也有其不可忽視的作用。此外,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程序上,股東名冊的設立與變更始終先于工商登記,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的融合本身是符合股東的工商登記變更以股東名冊變更為根據的邏輯的,并且基于這一邏輯,兩者沖突時,應考察股東名冊的實時狀況以確認股權的真實狀態。

具體而言,現行《公司法》第32條第1款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法定義務,但卻因缺失違反該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而使得股東名冊在部分小微有限責任公司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但在優化營商環境的社會背景下,懲罰后果的設計應以督促有限責任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為重點。在此前提下,該條第3款宜明確規定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信息為公司登記中的股東信息的基礎。據此,《公司法》第32條第3款前句宜修改為:公司登記的股東姓名或名稱應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

猜你喜歡
名冊工商登記實質
英國“首相離任榮譽名冊”是什么?
稅法中的實質解釋規則
透過實質行動支持盤臂頭陣營 Naim Audio推出NAIT XS 3/SUPERNAIT 3合并功放
擔負履約責任 貢獻中國經驗
俄羅斯:啟動“貪官恥辱榜”
莫斯科編制腐敗官員名冊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再被削減
淺析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
個人開網店要工商登記不是退步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對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的影響及對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