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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教育懲戒的正確實施

2020-03-24 08:47陳界王世英
中國德育 2020年1期
關鍵詞: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學生家長

陳界 王世英

長期以來,世界各國都曾將懲戒作為教育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2012年俄羅斯聯邦杜馬通過了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該法案規范了教育懲戒的實施細則,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實施主體、實施原則、適用對象、監管機制和社會救濟途徑。該法案對我國教育懲戒立法工作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一、《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對教育懲戒實施細則的規定

21世紀的前10年,俄羅斯教育界密切關注世界教育的發展趨勢,在結合本國國情的基礎上集思廣益,最終促成了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的頒布。首先,該法案對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調整,在保證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享有知情權和申訴權的前提下,要求其配合教育懲戒的實施。其次,明確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實施主體和適用對象,在保證法律公正性和嚴謹性的同時,兼顧了特殊教育群體的利益。最后,注重監管體系和社會救濟途徑的建設,力圖最大程度地減少教育爭端,在教育爭端無法避免的情況下,依法處理教育爭端。

具體而言,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對教育懲戒實施細則的規范涉及的內容較為豐富,相應的內容及法律條例如下:

(一)明確學生家長的權利和義務

為依法保障教育懲戒的正確實施,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對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修正,其中第44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教育組織應在增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生個人能力和矯正學生不良行為等方面向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提供幫助。未成年學生家長有權了解教育機構的章程、教學內容、教育技術和學生成績評定,有權按照教育機構章程規定的形式參與組織管理。第45條第1款規定:如果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侵犯了學生和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后者有權向上述組織的管理部門提出懲戒處罰請求;向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委員會提出申述;使用俄羅斯聯邦法律允許的其他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第44條第4款的規定,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應履行以下義務:遵守教育機構的內部條例、住宿制度、與課程有關的內部要求,以及與教育機構關系產生、暫停和終止的調整程序;尊重教育機構中學生和工作人員的尊嚴。此外,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第44條第6款對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未履行義務的處理辦法進行了規定,如果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未履行本聯邦法律和其他聯邦法律規定的義務或履行不當,其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由教育機構作為懲戒的實施主體

在俄羅斯,教育懲戒權是公職權力,其實施主體是代表集體權威的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沒有直接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的權力,如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可向教育機構的主管領導匯報,由教育機構聯系專業的心理咨詢師和行為矯正師,并在通知學生家長的前提下對學生進行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正,如學生的違紀行為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和攻擊性,則由教育機構領導聯系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第43條第4和第8款規定,對于不執行或違反教育機構章程、規章制度、住宿制度和其他內部條例的學生,教育機構可予以批評、警告和開除。對于不止一次違反本條第4款相應規定的年滿15周歲的未成年學生,教育機構可以將其開除。如果未成年人學生的行為侵害到其他學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權益,影響到教育機構的正常運行,在其他處罰措施和教育措施均不奏效的情況下,可以將其開除。

(三)規范教育懲戒的適用對象

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對教育懲戒的適用對象進行了明確規定,其第43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9款規定,教育機構禁止對接受學前和初等普通教育的學生以及健康狀況受限(心理發育遲緩或存在智力缺陷)的學生予以處罰;禁止對生病、休假、休學、休孕產假和育嬰假的學生予以處罰;教育機構應結合學生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的意見,視學生違紀行為的原因、情節的嚴重性、身心和情緒狀況以及以往是否存在類似行為等,確定對學生的處罰等級。開除未完成基礎教育且未滿15周歲的學生時,應考慮其家長(法定監護人)的意見,并獲得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批準。開除未成年孤兒或無父母照管的學生時,需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和相應監護機構同意。

(四)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

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第30條第3款、第4款規定,教育機構在通過涉及學生和工作人員的內部條例時,應考慮學生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學生代表機構和工作人員代表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按照工作人員代表機構(如有此類代表機構)勞動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情形進行;如果與教育法和勞動法的規定相比,教育組織的內部條例使學生或工作人員的地位和狀況惡化,或內部條例的通過程序違反了規定程序,此內部條例不應通過,教育機構應將其取消。第43條第10款、第11款和第12款規定,教育組織有責任及時向地方教育管理機關上報開除未成年學生的相關信息。地方教育管理機關和被開除的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在處罰下達一個月內,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學生繼續接受普通教育;學生和未成年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有權就學生所受處罰,向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學生處罰的確認和取消程序,必須由制定國家教育政策和法規的聯邦國家權力執行機關確定。

(五)依法處理教育爭端

為了依法處理教育爭端,俄羅斯政府專門設立了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委員會。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第45條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明確了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委員會的性質、組織形式和主要工作,其內容如下: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委員會是為解決教育關系參與者間的分歧設立的,主要處理受教育權行使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內部條例的通過以及對學生所受處罰提請的申訴等;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委員會由教育機構中的成年學生代表、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法定監護人)和工作人員按相等數量組成;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委員會所作決定適用于組織中教育關系的所有參與者,且后者應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執行;對于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處理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可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訴;教育機構在綜合考量學生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工作人員代表機構或學生代表機構(如有)的意見后,依照內部條例的規定,設立、組織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處理委員會的活動,通過并執行委員會所作的決定。

二、對我國完善教育懲戒立法工作的啟示

對照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對教育懲戒實施細則進行規范的五個要點,我國教育懲戒立法工作應從中獲得啟示,可在下述方面作出改變。

(一)讓學生家長成為教育懲戒的重要參與者

根據上述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的規定,學生家長,特別是未成年學生家長,他們與學生、教師和教育機構一樣,都是教育過程中重要參與者,在對教育懲戒享有知情權和申訴權的同時,有義務配合教師和教育機構實施懲戒。

由于教育懲戒的實施具有偶然性和突發性,學生家長無法立刻知曉懲戒的具體原因和方式,但教師和教育機構應在教育懲戒實施后的第一時間與學生家長聯系,告知相關內容。受年齡限制,小學1~3年級學生身心發育還不成熟,語言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有待完善,對這一年齡段的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更應及時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避免因學生錯誤表達、家長錯誤理解引發的教育爭端。與此同時,如果學生家長對教育懲戒的實施表示不滿,還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保證其申訴的權利,并由權威部門進行處理,避免學生家長與教師和教育機構發生直接沖突。

教育懲戒的實施需要家長的理解和配合。根據田野調查情況顯示,家長的不配合、不作為是教育懲戒實施的阻力,部分教師更是表示,“熊家長”比“熊孩子”更難應付。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使家長成為教育懲戒的重要參與者,明確家長有配合教育懲戒的義務,并對拒絕履行義務和義務履行不當的家長進行相應處理。這既能加強家長的法律意識,避免部分家長縱容孩子,成為孩子逃避懲戒的“庇護傘”,又能解決教師和教育機構實施教育懲戒的后顧之憂。

(二)教育懲戒的實施主體需具有權威性

目前,在教育懲戒的實施主體,即教育懲戒權的歸屬問題上,我國學界尚存爭議,但教育學者們普遍認為,實施教育懲戒的主體必須是相對于受教育者來說的絕對權威。譬如代表性觀點認為教育懲戒要滿足三個基本標準:“第一,它必須是學生違反規則的后果;第二,它必須對違反規則的學生有意施加某種痛苦或不快;第三,它必須由權威執行?!盵1]

從法理屬性判斷,教育懲戒權應為公職權力,而公職部門的工作人員只是作為代表行使權力。由此可知,教育懲戒權是教育機構作為公職部門,基于國家教育權獲得的公職權力,而作為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教師本身不具有這一權力,只是代表教育機構行使權力。由教育機構作為懲戒的實施主體更能體現教育法治化精神。一方面,在依法對學生進行懲戒的同時,能夠避免部分教師因濫用私權引發的教育爭端;另一方面,如因教育懲戒引發教育爭端,可以避免學生家長與普通教師爆發直接沖突,有利于保護教師的人身安全。

(三)注重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在明確教育懲戒的適用對象時,需要特別考慮弱勢群體的承受能力,這既能體現法律規范的嚴謹性,又包含了教育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需要明確的是,教育懲戒的最終目的應是以懲促教,通過懲戒的方式幫助學生改正錯誤,回歸正常的學習生活。因此,在教育懲戒的具體立法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特殊學生的身心承受能力,避免“一刀切”,做到立法清晰,良法善治。對于身心發育存在缺陷和處于心理、生理特殊階段的學生,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盡量避免對其實施教育懲戒,或由專業的心理咨詢師和行為矯正師通過特殊方式對其進行教育,對于在特殊家庭環境成長的學生,在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給予更多的關懷,避免其因家長疏于引導而誤入歧途,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

(四)設立與教育懲戒實施相配套的權力監督體系

近年來,我國因教育懲戒引發的教育爭端層出不窮,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對教育懲戒權的監督和制約,因此在賦予教育懲戒權的同時,必須使教育懲戒權的行使受到來自上級主管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教育過程參與者的全面監督和制約。

在俄羅斯,作為懲戒權的實施主體,教育機構必須依法接受監督,在制定規章制度和內部條例前必須充分考慮其他教育過程參與者的意見,在開除學生前必須獲得相關監護部門的同意。由此可知,只有加強對教育懲戒權的監督和制約,才能保證教育懲戒的正確使用,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權力濫用和誤用引發的教育爭端。

(五)實現教育爭端處理規范化

根據新版《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的規定,為了依法處理教育爭端,俄羅斯專門成立了教育關系參與者爭端委員會。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法律規范多么嚴謹,監管體系多么完善,都只能最大程度地減少教育爭端,無法保證杜絕教育爭端。在這種情況下,實現教育爭端的規范化處理,避免教育爭端擴大化就尤為重要了。

在教育懲戒的實施過程中,被懲戒者的合法權利應受到保護,如果被懲戒學生及學生家長對懲戒提出異議,必須保證其能夠通過合法途徑提出申訴。在教育爭端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應由權威部門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依法進行處理,保證教育過程各參與者的權利都不受到侵犯?!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雖然規定了學生有申訴權,但只提出了學生申訴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沒有明確學生申訴的程序和申訴方式,因為缺少可操作性,學生的申訴權很難得到保障,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的建立需要在懲戒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規定。[2]教育爭端的規范化處理可以保護教育過程各參與者的權益,協調各參與者之間的矛盾和分歧,保障教育的公正性。

參考文獻:

[1]劉偉.教育懲戒權之基礎理論辨析[J].法治與社會,2019(26):248-250.

[2]王永林.“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細化路徑[J].教育視界,2019(17):29-31.

【陳界,遼寧中醫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王世英,吉林大學東北亞研究院,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張楚然

讀者熱線:010-620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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