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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中的隱私權保護

2020-04-12 23:49閆立葦
科學導報·學術 2020年62期
關鍵詞:權利保障隱私權

【摘?要】在實施技術偵查高效破案的過程中,可能會伴隨著侵犯著公民的隱私權?!缎淌略V訟法》為技術偵查的適用奠定了理論依據,但是法律條文規定的過于原則化,對于某些情形適用的過于寬泛與模糊,無疑為偵查機關侵害公民隱私權創造了空間。本文在分析了我國技術偵查中隱私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后,給予了一定的完善建議,以期能夠切實保障我國公民的隱私權。

【關鍵詞】技術偵查;隱私權;權利保障

一、技術偵查中隱私權保護的必要性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一個部分要素應包含對隱私權的保護,但在當前我國的隱私權保護尚存缺失。技術偵查中隱私權保護的必要性源于對以下方面的考慮:

首先,是由技術偵查自身的特點決定的。由于當今社會形勢的復雜多變,各種犯罪形式與手段的新奇出現,為了應對隱蔽性、科技型等犯罪的需要,技術偵查成為偵破案件不可或缺的方式。偵查人員在獲取破案信息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對被偵查人員以及與之相關的公民的信息造成侵犯。在整個取證的過程中,不僅會侵犯公民物理意義上的隱私空間,而且也可能會侵犯公民的交際領域的空間,極易給公民的隱私權造成不正當的減損,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侵犯隱私權的受害人。技術偵查所采取的監聽、監控、密拍密錄等措施,不但會存有大量與犯罪有關的信息,同時還獲得大量與犯罪不相干的被偵查人員信息與案外人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給這部分人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

其次,在當今信息飛速傳播的社會,隱私保護成為人類越來越渴求的一部分,自己不愿被外人所得知的相關信息,可能存在著多渠道傳播的潛在危險,個人的隱私保護變得岌岌可危。在必須采取技術偵查的案件中,即使已經確定犯罪分子的罪行,但對于獲得的與案件無關的信息,犯罪分子的個人信息仍應該得到尊重與保護,從中得知的相關公民的隱私也不應該被隨意踐踏,個人的隱私應當得到尊重與保護。

二、我國技術偵查中隱私權保護現狀

(一)我國技術偵查中對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現狀

2012 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新增技術偵查措施一節,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檢察院也被賦予基于某些情況下的技術偵查主體資格。對于獲取的材料的證明力等問題,《刑事訴訟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解答。另外,此節中還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范圍、執行主體、期限、對象等。2018 年的第三次修正,技術偵查一節中除了檢察院適用范圍有所變化外,其余仍是原樣。雖然變化不大,但是這兩次修正都隱藏著對隱私權的重視程度,例如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獲取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等,這些都反映了法律賦予的對公民隱私權的間接保護。在如今高信息、高技術、隱蔽性強,智能化犯罪中,傳統偵查手段與方式已然不能應付,技術偵查措施登上舞臺是大勢所趨。將技術偵查納入法律規范當中,更好地發揮了它對于破獲案件的積極作用,對于從審批到實施期間的一系列程序層面都顯得有章可循。但是從程序的開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技術偵查由于其技術性、秘密性等特征,必然會對公民的隱私進行不同程度的侵犯,《刑事訴訟法》對此并沒有進行規范,而相關公民卻不知自己的隱私在何時何地因為什么事情被侵犯,相關的救濟措施發揮不出來,公民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合法合理的保護,我國法治社會的步伐就會受到阻滯。

(二)我國技術偵查中對隱私權保護的實踐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面對著大量的復雜的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并沒有過多的時間和資源來仔細甄選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在需要偵查效率的大背景下,技術偵查無疑是現階段最能滿足偵查機關需要的利器;另一方面,技術偵查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危險是存在的,且呈現擴大的趨勢,由于法律條文規定的不明確,偵查機關在某些情況下采取技術偵查變得相對更肆意。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大多數是涉及貪污賄賂、黑社會、恐怖組織等嚴重危害社會的案件,這些案件中牽涉的利益鏈條錯綜復雜,涉及的人物與勢力不可小覷,一旦這些犯罪分子的利益被侵犯,他們會使用惡劣手段來阻止案件的偵破,從而影響到技術偵查部門的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偵查。同時,檢察院也是可以決定采取技術偵查的機關,但執行權仍歸屬于公安機關,這就離不開公安機關的配合。但是實踐工作中,采取技術偵查的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部門,本身公安內部刑事案件的數量已經很多了,再加上需要協助檢察院的工作,較大的工作量,時間的緊迫與人手的缺失可能會造成適得其反的結果。歸根究底,實踐中出現的漏洞,離不開立法不完善的責任,立法機關仍需要查漏補缺,逐漸解決這一難題。

三、我國技術偵查中隱私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2012 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基本法的層面上對技術偵查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也從立法層面上對公民的隱私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結合司法實踐來看,相關規定之中仍然存在某些不足的地方,這些不足會極大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要想更完善的對公民隱私權進行保護,需要找出技術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才能在解決問題的基礎上,更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一)技術偵查審批程序較為粗糙

《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要想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審批程序不可少。法條嚴明是“嚴格”的手續,但何種為嚴格,批準手續的流程是如何,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還是由偵查機關內部審批等都沒有做出規定,這無疑會讓司法實踐陷入粗陋狀態。程序公正代表著一個國家法治社會的進步,我國正在努力改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局面,任何一次改革的進步都離不開小階段的勝利?!冻绦蛞幎ā防镆幎瞬扇〖夹g偵查需要填寫技術偵查報告書,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技術偵查決定書才得以完成,但具體實施步驟依靠其內部文件,對外并沒有公布。一切的審批程序都屬于行政審批,申請與執行也來源于公安機關內部。在自偵案件中,檢察院也進行內部審批程序,但是根據調查對象的行政級別也需要報請不同級別的政法委批準?!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265 條的“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這里的“有關規定”是何種規定,仍需要法律的修訂與完善,粗陋的規定必然不利于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二)技術偵查過程缺乏有效監督

內部自行審批的模式,無形間擴大了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裁量權。檢察院既是采取技術偵查的偵查機關,也是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這種“自偵自監”模式,達不到普遍認同的公正,很難讓社會公眾信服。這種內部審批、缺乏監督的模式,造成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的信任感缺失,不利于法治社會的推進。

(三)公民隱私權救濟途徑缺失

實施技術偵查往往處在秘密狀態,對其采取技術偵查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不知情的,這就容易造成公民在完全不自知的情況下致使自己的隱私信息被無端侵犯,卻沒有任何可以救濟的措施?!缎淌略V訟法》并沒有規定技術偵查行為結束后偵查機關應向公民告知對其實施的技術偵查手段,致使公民不知且沒有任何證據進行申訴,可能在隱私權受到侵害后沒有任何救濟途徑。對于一些因為違法的技術偵查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即使最后因為審判機關的糾正得到公正的判決,但是期間因為這樣的錯誤行為造成的損害該如何救濟,法律條文依然處于空白狀態。第 152 條僅規定“應當保密”、“應當銷毀”,但是卻未規定若是沒有保密,沒有銷毀,甚至利用這些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后的懲戒后果。

四、我國技術偵查中隱私權保護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司法審查機制

技術偵查的啟動和申請源于行政內部審批,這極易導致偵查機關在注重偵辦案件的效率利益驅使下忽略了對公民的隱私保護。這種只有內部監督,缺乏外部監督的模式,會造成公權力的擴張與技術偵查的濫用。有觀點認為,外部監督的機關應該是檢察院,因為檢察院是檢察機關,行使國家監督權,對技術偵查進行監督順理成章。但筆者認為,可以采用中立的司法審查制度,由法院來審查決定。雖然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秉承著公正客觀,但是畢竟二者承擔著國家追訴者的角色,必然會在采取技術偵查的決定上受到干擾,從而會使保障隱私權的規定落空。為了保證程序公正的順利推行,技術偵查的啟動應交由法院來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申請,法院決定。申請權與決定權的分離,能夠發揮法院對技術偵查的司法監督作用,使得技術偵查能夠公正實施。

(二)設立技術偵查報告制度

設立對技術偵查的報告制度是要求偵查機關每年就技術偵查的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報告,包括偵查機關申請實施技術偵查的情況,執行效果、因技術偵查獲得證據而起訴判決的情況,技術偵查實施的經費等。同時,授權實施技術偵查的機關應就技術偵查的批準和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專項匯報,匯報可以隱去涉嫌保密的事項,從而便于立法機關對技術偵查實施的總體情況進行把握,并且根據情況的變化在必要的時候通過立法對技術偵查制度進行調整。技術偵查的事后報告制度有利于最高權力機關對技術偵查的使用情況有宏觀上的了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根據報告的具體情況不定期地對技術偵查實施狀況進行走訪調研。

(三)完善公民隱私權救濟渠道

程序合法性辯護權是指對于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的技術偵查,應當賦予當事人對所獲材料的抗辯權和排除請求權,以確保以不當侵害當事人隱私權為代價的技術偵查所收集的材料證據不能用于訴訟程序之中。獲得程序合法性辯護權的首要前提是要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雖然為了保證技術偵查的實施有效性,當事人不可能在事前決定或者事中實施時得知技術偵查的實施情況,但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不合理侵害,在不影響訴訟程序的前提下,偵查機關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實施技術偵查的手段、范圍等有關情況告知給有關當事人,以便當事人及時抗辯。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技術偵查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刑事司法行為,是不可訴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也明確限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職責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并不包括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技術偵查在內。但公安機關在使用技術偵查手段過程中違法導致他人傷害的,應當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才能保證偵查人員在適用過程中嚴格遵守實施規范,節制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給偵查對象提供最低限度的隱私權保障。同時應當根據損害的不同程度賦予當事人相應的賠償請求權。

并且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不只限于被采取技術偵查的直接對象,還包括公安機關在實施過程中被侵害到隱私權的關系人。比起被偵查的嫌疑人,此類關系人顯得更加“無辜”。偵查人員有對無辜第三人權益保障的注意義務,因此當公民認為偵查機關在實施技術偵查的過程中被違法或不當侵害自身隱私權時,均可以提請損害賠償的請求。

結語

盡管技術偵查對公民的人權具有侵犯性,但是它也有不可替代的優勢。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技術偵查制度,技術偵查措施的法治化已經是一種必然趨勢,是順應世界發展潮流的,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體現。只有有效的懲罰犯罪,才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否則必然導致犯罪猖獗,社會動蕩,但只重視打擊犯罪,忽視保障人權,又會導致司法專橫,公民權益得不到保障。當下,人權觀念增強,維權意識也在強化,嚴格規范國家權力行使的必要性也已經突出,在技術偵查程序設計上要體現這一點。我國的技術偵查制度中,保障人權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以犧牲社會安全為代價,只有通過正當程序來平衡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沖突。正當程序應當是一種在不同價值目標、不同目的和不同利益之間,最大限度滿足各方需求的一種適當平衡的程序,是實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這一刑事訴訟直接目的、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重要理念和程序。本文分析了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司法實踐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我國構建技術偵查制度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我們目前已經跨出了技術偵查立法化的第一步,在接下來的立法完善過程中要嚴格控制、規范公權力的行使,切實做到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價值的平衡,統一。

參考文獻:

[1]倪春樂:《大數據背景下的偵查創新與現實局限》,載《公安學研究》2019年第2期。

[2]程雷:《刑事司法中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9年第1期。

[3]謝登科:《論技術偵查中的隱私權保護》,載《法學論壇》2016年第3期。

[4]陳衛東:《理性審視技術偵查立法》,載 《法制日報》2011年09月21日。

作者簡介:

閆立葦(1995-),女,漢族,陜西西安人,碩士,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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