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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初構

2020-04-27 08:43史學瀛孫成龍
理論與現代化 2020年2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生態文明一帶一路

史學瀛 孫成龍

摘要:聯合國氣候變化馬德里大會上關于《巴黎協定》市場機制實施細則的談判各方依舊沒有達成共識,這使得市場機制無法在2020年后的全球氣候治理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隨著全球氣候治理新形勢的出現和“一帶一路”的綠色發展,以中國碳交易市場為基礎,先行構建公平合理的“一帶一路”區域碳市場法律制度顯得尤為必要,這也恰恰是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著力點、發力點和具體生動實踐。京都期間已有歐美區域碳市場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后巴黎時代的新格局和新機遇下,立足我國國情,結合“一帶一路”區域的實際,“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應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引,保證各相關國家國內碳市場制度的相似性和兼容性。

關鍵詞: “一帶一路”碳市場;生態文明;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96.9?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003-1502(2020)02-0079-12

一、 “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構建的背景

(一)全球氣候治理的新形勢

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相比《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訂之初,國際政治及經濟形勢已發生顯著變化,由此也產生了全球氣候治理的新形勢。首先,發達國家在氣候治理方面的領導力顯著下降。美國退出《巴黎協定》,英國脫歐,法國爆發“黃馬甲”運動等等,政治經濟利益沖突與博弈往往使得全球氣候治理行動遲滯甚至開倒車。這使得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呈現弱化趨勢,以中國為首的廣大發展中國家承擔了越來越多本應發達國家承擔的責任,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資金補償,南南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其次,非國家行為體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相比以前參與更加廣泛,但參與主體與控制任務較為分散和獨立,需要建立相應的合作機制將其納入。另一方面,全球變暖卻沒有停下腳步,反而有越演越烈的趨勢。各地冰川大規模融化,巴西和澳大利亞山火彌漫比以前更加嚴重和不可控,這些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財產和生物多樣性損失,氣候治理的任務比以往更加繁重和迫切。因此,要想實現全球氣候治理的公平原則和最佳效果就離不開市場機制對氣候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和調節。但《巴黎協定》的市場機制實施細則遲遲無法出臺,以巴西和歐盟為代表的諸多國家在聯合國氣候變化馬德里大會上針對全球減排的整體減緩(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 OMGE)的定義,如何避免雙重計算,京都機制的沿用和分享收益等問題依舊分歧嚴重,無法達成共識[1],這使得市場機制無法在2020年后的全球氣候治理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因此先行研究如何構建公平合理的“一帶一路”區域碳市場法律制度顯得尤為必要。

(二)“一帶一路”的綠色發展

“一帶一路”倡議橫跨四大洲,68個國家,所涉人口占世界總人口60%,所涉GDP約占全球1/3,所涉商品貿易約占全球1/4,對影響全球碳排放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原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就指出要理念先行,合作共享,突出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 綠色“一帶一路”的生態文明理念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各國際環境條約的宗旨高度契合[2],這就決定了 “一帶一路”不僅是經貿發展之路,還是綠色之路,法律之路?!耙粠б宦贰钡木G色發展促進了各國和地區生態環保政策、法規與標準之間的對接,中國已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了諸多雙、多邊生態環保合作文件。2019年,“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在京正式成立,這一綠色平臺的建立標志著“一帶一路”的綠色發展達到了一個全新的高度。在“一帶一路”倡議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方面的國際合作,運用好碳市場機制,進一步助推低碳、環保和綠色理念的發展和“一帶一路”國家的綠色轉型升級 ,讓古絲綢之路煥發出新的勃勃生機既是現實需要,也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三)生態文明法治時代的到來

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個全新階段,深刻詮釋了生態與生產緊密相連,互存互依的關系。生態文明包含了可持續發展的核心理念,其對工業文明時期寧可犧牲生態環境,也要追求經濟發展的“人類中心主義”進行了揚棄,堅持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力求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雙贏。生態文明也以新的文明方式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聯系更加緊密,共筑“一帶一路”命運共同體,深刻詮釋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之路的共贏全球觀。生態文明理念凝結了中華民族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智慧,闡明了生態文明發展的根本規律,其要求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而碳市場與其他市場一樣,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先天缺陷,“一帶一路”碳市場的平穩有序運行也必須通過法律進行調整,因此法律制度的構建是“一帶一路”碳市場的基石與支撐。在國際法領域,也應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落實減排承諾,建立國際接軌、符合國際合作的制度和法規,為生態環境國際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二、“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是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著力點和具體生動實踐

當前,氣候變暖已經成為全球環境問題之首,而碳排放交易制度也日益發展成為政策制定者應對氣候變化的經濟手段中最為重要的制度工具。碳市場納入的主體大多是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企業,碳市場通過總量控制的約束作用和碳價格機制的激勵作用來實現節能減排和產業結構升級[3]。并引導資金流向綠色產能,形成綠色新增長極,達到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的可持續轉化。在全球氣候治理的新形勢下,已有碳市場建設的實踐表明,其有助于促進綠色低碳產業的發展,是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氣候變化無國界,單個國家的減排行動難以有效緩解全球氣候變暖趨勢。以“一帶一路”碳市場機制引領降低碳排放既是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需求,也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為助推全球低碳進程做出的實際行動。我國對于聯合國有關氣候變化的環境公約不斷審核批準,并積極參與、倡導、斡旋,為《巴黎協定》及其實施細則付出了艱辛努力[4],此外全國人大也不斷審議修訂了有關環境、氣候、能源等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表明了我國對于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擔當和責任。體制機制創新正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著力點,2017 年,國家發改委印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 》,同時宣告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正式啟動。中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深刻體現了對生態文明理念的貫徹和實施。其一旦全面啟動,將成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預計將確定全球的碳價格。當前我國碳市場的構建大多從技術角度分析而碳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堅實有力的法制保障體系,而法律規則是碳市場最初的構成要素[5],也是碳市場發揮作用的基本保障。但目前國際碳交易規則基本上由發達國家發起制定,是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利益博弈的結果,較少有發展中國家之間突破零和博弈,實現共同進步的碳交易規則[6]?!耙粠б宦贰碧际袌龇芍贫鹊某鯓嫾仁且环N全新挑戰,也為《巴黎協定》下新的全球碳市場交易規則中融入以我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生態文明智慧提供了新的可能,是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力點。

全球生態系統緊密相連,任何國家和地區也不能獨善其身,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和全球經濟一體化一樣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耙粠б宦贰碧际袌鰴C制下,應選擇減排迫切的行業進行優先開發并允許將適格的分散的小規模減排項目納入到市場從而增加市場流動性和減排選擇,實現規模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聯合國環境署亦認為“一帶一路”可以促進大規模的可持續發展,并將其視為在項目融資和建設中采用綠色標準的機會。因此 “一帶一路”碳市場的成長和發展有利于為全球碳交易市場設定標準,有利于為《巴黎協定》的自主合作提供良好范式,并且有利于相關國家更好地實現自主貢獻?!耙粠б宦贰碧际袌龇芍贫鹊臉嫿ㄒ龅侥繕酥赶蛏系摹盁o縫銜接”,將各個國家自主貢獻目標與“一帶一路”碳市場合作緊密相連,利用好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資源,在尋求最優減排路徑的同時,實現碳交易市場在氣候、能源、環境、金融等領域的不斷拓展及其融合。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引導企業的低碳化投資和促進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模式的升級,實現我國企業低碳技術的輸出,幫助我國識別低碳優先發展領域。以中國碳市場為基礎,“一帶一路”碳市場可以力促前述的發展和革新。而“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是“一帶一路”碳市場的運行前提和保障。優先選擇“一帶一路”碳市場進行法律制度建設,是因為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政策機制及人民外交等方面有較好的合作基礎,利于相關互惠協議的簽署。在此之前,我們應深入研究各國在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將中國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積累的創新成果融會貫通,探索“一帶一路”碳市場國際合作的新模式和新路徑。構建“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不但是提升我國全球產業競爭力的重大機遇,也是引領綠色“一帶一路”與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由之路和絕佳之路。其有利于優化國際能源格局和產業結構升級,有利于提高“一帶一路”生態安全保障和其環境承載力,有利于加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因此是推動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生動實踐。

三、“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構建的機遇

(一)京都機制期間已有歐美碳市場的“碎片化”與不足

當前國際氣候政治出現碎片化[7],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只有歐盟和新西蘭做出了相應的減排承諾,而其覆蓋的排放量不及全球總量的14%。京都機制期間衍生的國家和區域碳市場也已呈現出“碎片化”趨勢[8]。與此同時,現有歐美碳市場雖然都設立了較完善的法律制度為其市場運行和鏈接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難免暴露出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歐盟碳交易機制的不足之處主要在第一階段給予各個國家自主決定權過大,配額發放嚴重過剩,且缺乏對碳價格的主動監管,結果出現市場失靈,導致了碳價格在一定時期內沒有底線的暴跌,進而使得歐盟碳市場一度陷入停滯狀態。另外還存在破壞環境完整性和內幕交易的問題。美國因為退出《京都議定書》且州情各異,很多能源大州因政治原因沒有加入區域碳市場,使其碳市場規模大打折扣。而沒有建立統一的聯邦層面的碳市場,也就沒有相關的聯邦管理機構,其由各個區域的碳排放組織或者地方政府自行設置機構來管理碳排放交易。這種機構本身不具有執法權,在發現碳交易主體存在違法行為時,只能向各相關環境保護機構或能源監管機構提出監管建議,大大降低了監管效率[8]。最后,現有歐美碳市場都是從供給側進行規制,而忽略了消費側的巨大減排市場??梢哉f,目前的國際碳市場還處于發展初期,歐美碳市場法律制度為“一帶一路”碳市場制度的構建提供了經驗教訓,也給“一帶一路”碳市場留下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京都機制嚴重依賴“南北合作”,而《巴黎協定》新機制使得加強“南南合作”,“一帶一路”國家攜手完成綠色轉型升級成為可能,一種在生態文明理念與《巴黎協定》新框架下的區域碳市場合作模式呼之欲出。

(二)《巴黎協定》帶來的全新機遇

《巴黎協定》的最終達成,為2020年后進行全球氣候治理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并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給出了較為明晰的制度安排。其締約方幾乎囊括了所有的發展中國家。為了促使各締約方達成協議,吸引更多的國家參與,與《京都議定書》“自上而下”有特定針對性的管制模式不同,《巴黎協定》采用了 “自下而上”的自主貢獻模式,要求該協定的所有締約方都參與減排,支持通過合作的方式利用市場力量降低減排成本,從而減少政治阻力,實現更大的總體氣候目標,助力各國自主貢獻的完成。其承認雙邊、多邊、區域性的減排合作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的介入,強調非國家行為體參與的重要性,“開放性”很高,有將近一半的締約方在提交的自主貢獻承諾中提出使用國際碳市場機制。合作方法應遵循旨在確保所產生的ITMOs(國際轉移減緩成果)將作為通常的緩解氣候水平的額外業務,并且不會計入一個以上的國家自主貢獻,即避免雙重計算。根據第6.4條產生的ITMOs還需要證明其有利于全球排放的整體緩解,并為適應基金作出貢獻。ITMOs實現了更深入或更快的減排,減排國可將ITMOs產生的凈收益隨后用于其自身緩解目標的其他緩解措施。ITMOs還克服了行業轉型的障礙,有利于實現以前無法獲得的具有成本效益的環境友好技術的轉移,以較低的成本促進東道國滿足其國家自主貢獻的能力,包括因相應調整而提高的減排目標[9]。從理論上來講,任何減排合作活動都可產生 ITMOs[10],然而,雖然《巴黎協定》支持采用這種合作方法來支持實現國家自主貢獻,但截至目前并未詳細說明如何實現這一點。

與《京都議定書》只規定“附件一國家”承擔減排義務不同,《巴黎協定》要求該協定的所有締約方都參與減排,這意味著發展中國家第一次被賦予了強制性減排的義務,只不過可以根據自身國情在減排力度上有所不同?!栋屠鑵f定》對二元履約模式的突破使得京都三機制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11],與此同時,現在也必須尋找到切實可行的合作方法以避免破壞環境完整性。這對“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來說,既是一種全新機遇,也是一種巨大挑戰。這就需要我國摒棄傳統上是自愿減排國家的老舊思維[12],以生態文明共贏全球觀為指引,以現有區域性各種經貿與政治合作平臺為基礎,穩步推進與沿線國進行鏈接、協作、一體化的“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建設。

(三)聯合國氣候變化馬德里大會上出現的新曙光

2019年12月10日,在馬德里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5)上巴基斯坦宣布成立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將由各部委、各省政府及相關私營部門利益相關者等參與,負責評估該國建立國內碳市場和參與國際碳市場的潛力。2017年,巴基斯坦政府頒布了《巴基斯坦氣候變化法》,為氣候行動建立了法律框架。但巴基斯坦基于自身的發展需要,不可能運用行政手段大規模減少化石能源的需求,而巴基斯坦碳市場國家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其向利用市場機制進行低成本減排和低碳融資邁出了堅實一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GES)最近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也建議巴基斯坦在努力采取措施建立國內排放交易機制的同時,還應并行發展基于信貸的碳交易機制,而這些機制正可以為中國碳市場提供抵消[13]。這不但有助于巴基斯坦實現自己的有條件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還有利于充盈實施其國內綠色計劃的資金。巴基斯坦的潛在碳市場非常巨大,而且是我國的鄰國和全天候戰略伙伴,政治經濟和人文互信度都很高,在合適的時機與其簽署雙邊碳市場的鏈接協議有先天優勢和必要性,對于“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可以起到“經典案例”的引領示范作用?!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多為77國集團成員,在應對氣候變化立場上與中國較為相近,這也有利于“一帶一路”碳市場多邊或雙邊協議的簽訂和共同法律制度的構建。

四、“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初構的建議路徑

“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應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引,并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履行《巴黎協定》等有關國際公約服務。建立“一帶一路”統一的碳市場,特別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分步驟地進行。法律制度設計中各項具體制度都應體現環境目標和經濟社會目標之間的平衡關系,體現生態文明特征。我國在制定國內碳市場交易相關政策和法律時也應提前考慮到與“一帶一路”碳市場構建的協調與適配問題,并在相關法律文本中做出授權規定和詳盡規范?,F實中我們可以支持有條件的國家、地區或行業先行先試,進行可行性研究,逐步實現自愿交易市場向強制交易市場過渡,逐步實現以京都體系項目為主的交易向后巴黎時代以標準化合約為主的交易過渡。在碳排放配額交易體系設計中,應實時確定一個絕對的年度配額總量,否則交易系統在幾年后效率將大打折扣。受制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或者強度碳減排的標準,想要完全采取總量控制的強制交易市場方式在短期內可能難度較大。但歐美的碳市場國際經驗亦表明施行強度減排標準和絕對減排標準并不會成為碳交易市場銜接的障礙,因此及早構建“一帶一路”碳市場的法律制度既有需要,也具可行性。具體來說,“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初構可以從初期準備進程和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兩個角度漸進地進行。

(一)從初期準備進程角度的建議路徑

1.加快建立我國國內碳市場,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我國在北京等7個省市組織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全國碳市場也以電力行業為突破口按照市場導向、統一標準、公平公開、公眾參與等原則正在穩步推進。但我國目前規范碳市場的僅有少量的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地方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都較低,尚無較高位階的全國性法律來規制我國碳市場的建設和發展[14]。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是全國碳市場制度建設的最新進展,其將為全國碳市場建設提供法律基礎?!耙粠б宦贰碧际袌龅臉嫿槲覈园l電行業為突破口的全國碳市場建設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在當前的國內市場情況下,我國應利用試點碳市場積累的經驗,制定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規范和標準,完善相關法律建設?!短寂欧艡嘟灰坠芾頃盒袟l例(征求意見稿)》建立的全國碳市場法律基礎過于粗線條,還應該加快相關實施細則的制定,并實時出臺與其配套的相關管理辦法和地方法規來規范市場發展,設立科學合理的總量控制和配額分配制度,低碳技術標準和交易規則。建立監管體系,明確監管責任和企業未承擔減排責任時的處罰標準,同時注重激勵機制,以提高企業減排積極性,構建有利于公平競爭的政策法律機制,加強與相關政策工具的協調,確保全國碳市場穩妥有序地啟動和發展。

我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場,現在的“總量—交易”減排機制領先于對外承諾的強度減排,一旦全面啟動,對全球碳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但當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沒有防止碳泄露等有關國際交易的相關規定,根據國際碳市場經驗,設計國內碳市場交易法律制度時,既要做到規制國內排放實體的行為,也應考慮到外國商貿、服貿和投資等輸入我國時碳泄露和其他溫室氣體的跨界轉移問題,亟須制定對其交易單位的適格標準和數量等加以限制,用來規制境外排放和外國投資者在我國排放的 “域外條款”[12]。因此相關條例修訂時就要為“一帶一路”碳市場的運行做好鏈接準備工作,在注重與現有國際碳交易規則融合的同時,力爭為《巴黎協定》后 “國際碳市場規則”的制定做出良好的示范和表率作用,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助力。

2.甄選合適的市場參與主體和覆蓋范圍,循序漸進地進行有效鏈接

中國在努力建立本國的碳市場并確保其順利運轉的同時,應逐步制定國際化的碳市場計劃,瞄準“一帶一路”所指向的主要目標地區。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碳市場履行制度不盡相同,這些差異性決定了需要分情況區別對待[15],采取不同步驟,分階段進行逐步銜接,從而構建“一帶一路”碳市場?!耙粠б宦贰碧际袌龅慕⑿枰叨鹊恼螞Q斷,精密的步驟安排和長時間的點滴積累。在甄選合適的市場參與主體時,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成本風險評估是前提和基礎。

對于已經擁有自己碳市場的國家,比如哈薩克斯坦、部分中東歐國家等,可以直接采用平行鏈接等最優方式,以減少鏈接成本,提高鏈接效率,獲得最大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若對有的國家采取平行鏈接有困難,也可采取挪威、冰島等與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傘型鏈接方式,其既可確保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同時這些國家或地區也有一定的獨立權限,且這些權限并不會對整個市場造成重大影響[16]。對于正在計劃建立相應碳市場的國家,比如俄羅斯、泰國、越南、巴基斯坦等,應密切關注其國內市場將要建立采取的路徑和具體標準等,為今后的進一步鏈接做好準備工作。對有意愿建立但尚沒有能力建立國內碳市場的國家,我們可以在能力建設方面給予幫助,并向其介紹中國碳市場建立的成功經驗,引導其根據自身國情采用中國的相應標準,從而保證碳市場設計的兼容性。同時,可與合作國家的政府、企業和其他利益相關方進行溝通,幫助其進行相關能力建設。例如在我國開展氣候變化南南合作時,幫助“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立與中國碳市場相鏈接的國內碳交易所,并允許它們在中國的碳市場交易所進行交易來打造規模經濟。對于尚沒有意愿建設自己內部碳市場的國家和地區,我們可以積極挖掘其他國家抵消項目減排潛力[17],如其在已有京都體系下建立的CER。目前階段中國應明確優先合作國家,對其 CER 加以識別,篩選符合“一帶一路”碳市場標準的CER。美國區域碳市場的經驗表明,對于條件不成熟的地區,也可以實行自愿市場先行,區域市場先行的方法[18]。以“一帶一路”沿線各?。ㄖ陛犑校橐劳?,在近期和中期,也可考慮現行采取次國家級行動,先將中國碳市場與臨近國家省級區域層面的碳市場進行鏈接,為遠期國家級碳市場的鏈接打下基礎。

對于配額交易的覆蓋行業范圍,可以根據各國實際,優先將利于“一帶一路”能源優化的發電行業和互聯互通的交通運輸業等重點減排行業納入,然后再逐步納入其他需要減排的行業。東南亞國家森林碳匯資源豐富,也可考慮將其森林部門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采取先易后難,從中亞到東南亞,從中東到非洲的步驟,支持他們建立自己的區域碳交易體系。

等到時機成熟,保證在配額分配原則、價格控制規則、涵蓋范圍、履約期限、處罰機制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和兼容性后,最終可以采用區域鏈接、多邊鏈接和漸進式鏈接完成“一帶一路”碳市場的構建,從而促使不同交易體系之間通過相互連通的注冊體系、交易體系、清算體系來實現配額交易跨市場流動。

3.科學探明“一帶一路”碳市場的供需,為配額分配做好準備

要為“一帶一路”碳市場參與者提供穩定明確的碳價信號,就需要厘清“一帶一路”碳市場的供需情況,依據“一帶一路”總體情況和各國實際情況,科學劃定總量和配額。以避免碳價劇烈動蕩或持續低迷,影響“一帶一路”碳市場的形成?!耙粠б宦贰碧际袌隹偭康拇_定必須要有翔實的科學數據作為支撐,“一帶一路”碳市場的法律制度自然應明確這一點。手段上可以充分利用我國全球大氣二氧化碳監測科學試驗衛星和其他科技方式監測分析“一帶一路”大氣二氧化碳時空分布格局,對“一帶一路”碳收支進行定量認證研究,為實現各國減排目標和應對氣候變化等提供有效的科學數據。同時通過一定時期不斷收集、修正企業層次上的碳排放數據,建立起支持劃定“一帶一路”碳市場總量決策的企業碳排放數據庫[19],以用于確定各國年度排放上限。

對于配額分配,要注重配額發放的公平性與緊縮性, 避免出現歐洲前期配額發放過量造成碳價低迷的情況。對于配額分配方式,在初始階段可以采用免費發放的方式來吸引更多企業加入,等市場成熟后再逐漸增加拍賣比例[20],以提高市場效率,促進更加公平合理的發放。同時應注意減少免費發放和拍賣等方式的消極影響,例如免費發放方式市場作用較弱,不利于后來企業的加入,拍賣方式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優勢企業容易產生壟斷地位,操控碳價格[21],這些都需要“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進行詳盡的設定和規制。在初級市場中,可以通過檢查當前分配方法、分配方法隨時間的變化以及拍賣百分比來評估配額分配的績效。與此同時,應提高利益相關者參與度,通過召開聽證會或向公眾提供其他機會,就配額分配規則修改提出意見。最后,需要考慮企業層面的接受度,并幫助企業進行組織、人力等方面的能力建設,以幫助其提高減排雄心。

(二)從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角度的建議路徑

1.建立碳交易轉讓單位的核算和轉換制度

碳排放權的量化核算是國際溫室氣體立法的核心內容,涉及碳交易適格標準、碳交易的類型、創建期、起止時間和有效期等的設定。由于不同國家或區域的減排計劃都是根據本國或本區域的現實情況制定的,都規定了其地域適用范圍,與之相配套的核算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統一核算標準可以通過增加可替換性來促進“一帶一路”碳市場的鏈接,因此對于“一帶一路”還未建立碳市場的沿線國家以后采用一個統一的標準不失為最好的選擇。北京環境交易所主導制定的“熊貓標準”,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參與研發的《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都標志著中國開始在全球碳交易標準制定中發出自己的聲音,但目前國際上尚沒有形成中國設計的主流標準。因此中國應以技術為先導,加緊制定和推廣與“一帶一路”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指標關聯性更強,更適宜的碳核證標準。應在熟悉各國相應環境法規的基礎上,借鑒歐盟成功經驗,設定嚴格的核算標準和程序,從而得到較高的認可度,以提高“一帶一路”不同國家或區域減排信用交易體系缺乏兼容性的現狀。

碳交易的轉換應當是公平、包容和透明的,要想實現“一帶一路”碳交易單位轉換的統一標準化最好的方法就是保持與ITMOs相一致或都與之建立聯系。盡管現在ITMOs的標準還沒有達成一致協議,但“一帶一路”碳交易單位的核算標準也可以為ITMOs標準的建立提供中國先行實驗經驗,以助力《巴黎協定》第六條相關的實施細則早日達成。在轉換過程中,要依據締約方能力加以區分和合理設定碳信用適格標準和期限,并對其額外性進行測試。值得注意的是,核算和轉換制度中都應設計適當的渠道,以避免雙重計算?!耙粠б宦贰碧冀灰邹D讓單位的核算和轉換,還應注意與各國自主貢獻的銜接和維護環境完整性問題,這不但是《巴黎協定》的要求,也是“一帶一路”綠色命運共同體和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訴求。核算和轉換制度中還可以提倡運用人民幣作為本幣進行結算,順勢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化程度。

2.建立統一透明的交易與靈活履約機制

建立統一的碳核算和轉換制度后,在隨后的交易過程中還要防止尋租行為的發生[14],而交易過程的透明可監督正好能減少這種風險,是增加各國參與合作信心的最好途徑。因此為確保碳交易過程中的公平性和真實性,明晰責任,就需要建立統一的注冊和交易系統及以MRV(監測、報告和核查)制度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建立統一的注冊和交易系統,在“一帶一路”碳市場層面要有一個注冊平臺,各個國家也要有相應的注冊平臺,當企業注冊登記后便可隨時在交易系統上跟蹤所涉配額的流轉信息和對方的履約情況。這種注冊和交易系統可以是基于透明度超高的新興區塊鏈技術而建設。同時,企業將排放報告提交碳交易管理機構進行核查,在經過相關機關核證后由機構及時公布具體的國家配額分配、交易量、交易類型和交易過程,提供足夠的透明度報告,保證“一帶一路”碳市場透明度。市場的公平和高效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信息的充分公開性和獲取的便利程度,信息不對稱會增加市場交易成本,催生碳市場的壟斷風險,不利于保障碳市場的公平安全和便捷平穩運行。MRV制度正是保障這一系列交易運作的基石,因此需要對市場實行嚴格公平有效的 MRV 制度,避免因雙重計算間接導致整個市場配額供應變相增加,碳價低迷,進而喪失促進減排的效果。各方應以共同認可的 MRV 要求構建監測、核查和報告規則,并滿足《巴黎協定》透明度框架的相關要求。

系統靈活性和流動性是碳交易市場重點關注的方面,這也是維持碳價穩定,市場順利運轉的需要。系統靈活性可以保障企業采取靈活的方式來完成自己的減排承諾和目標,進而控制成本達到靈活履約的目的。這就需要建立諸如配額存儲,配額預借投放和觸發回流機制等,這類措施有利于企業根據減排實際情況平衡各履約期間的履約負擔,達到降低減排成本的目的。其次,也要根據各行業和各區域的實際履約情況,建立法律跟蹤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對控排行業或控排區域進行實時動態調整。要想達到“一帶一路”碳市場交易實時調整的最佳效果,就離不開包括政府機關、行業協會、交易所多方聯合體的參與,因此還應鼓勵各利益相關方對碳市場的履約情況進行時時跟進和意見反饋。

3.建立合適的監管與糾紛解決機制

通過對歐美現有碳市場不足的總結,我們不難發現監管對碳市場的風險防控和平穩良好運行起到了不可或缺和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需要設立“一帶一路”碳交易監管和協調委員會,并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利,以保障“一帶一路”碳市場的良好運行。各國應服從其相應監管,同時保有各自適宜的自主權,并對各自碳市場機制的運行也負有監管責任。監管力度要適宜,做到寬嚴相濟,既保障“一帶一路”碳市場的市場作用,又要從外部克服其市場自身的弊端。過多的限制可能會導致高昂的交易成本、投資者風險和不確定的收益,特別是清潔發展機制(CDM)的經驗表明,涉及復雜附加性測試的冗長且規范的批準過程會在減排效果一樣的情況下大幅增加交易成本。所以監管框架應避免過度限制,以避免導致高昂的交易成本和過大的投資者風險。成熟和流動的市場依賴于參與的多樣,對參與主體的限制也應謹慎。其他限制,如價格遏制措施和域外抵消項目數量的限制,如有必要,則應予以實施[22]。在監管措施實施時,應區分交易所交易和場外交易、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配額交易和碳匯交易等類別下的不同監管機構、監管平臺和監管手段?!耙粠б宦贰碧际袌龇芍贫葢鞔_監管范圍,重點防范違規操作風險,嚴厲打擊如內幕交易和壟斷市場等,以及利用碳市場的其他犯罪行為[23],如碳盜竊和碳詐騙等。隨之要建立與之相應的司法和審查約束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立刻停止其配額交易,并對其予以處罰。對于不遵約的處罰機制可借鑒歐美國家有關碳交易履約的罰則設定,將監督履約與懲戒機制相結合。

國際法中具有較重的政治色彩,糾紛很難裁判解決,因此對于“一帶一路”碳市場產生的糾紛應盡量予以協調,避免引起配額和碳信用單位過度單向流動,從而破壞碳交易市場的整體合作機制。不能協調的,應將其納入“一帶一路”商事爭議糾紛解決機制之中,以強化配額和碳信用交易的商事屬性和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各締約方可簽署相應的碳交易糾紛解決附屬協議,這符合 “一帶一路”國家合作的習慣,不同于宣言精神等,附屬協定具有一定約束力,而且規定的內容也較具體。

4.完善其他相關機制及與《巴黎協定》的適配

資金融通是“一帶一路”碳市場構建的物質前提和重要保證,當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總體投資還無法滿足完成其國家自主貢獻的要求,因此“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也應對其進行一定的設計。聯合設立“一帶一路”碳基金正好可以解此燃眉之急,為區域碳市場的發展注入金融活水,拓寬資金融通渠道,保持融資的必要速度和規模。另外,還應建立促進機制,鼓勵低風險領域的金融創新,加強氣候金融的互補性?,F有碳排放交易機制只是涵蓋了生產側的部分,沒有涵蓋消費側的減排計劃[24]。這就需要調動民間自愿抵消減排機制的積極性,形成新的碳市場動力,螞蟻森林等新興個人碳市場向域外擴展正可以作為選項之一?!耙粠б宦贰碧蓟鹨部梢宰鳛槟夏虾献?,開展對發展中國家綠色援助的一部分,以支持各方的減排努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加碳市場金融屬性的同時,要限制和避免金融機構的投機性和逐利性,以防止其操縱市場,完成自身逐利的目標而非減排的目標。

猶如歐盟頒布《連接指令》將歐盟碳市場與京都體系相鏈接一樣,“一帶一路”碳市場也應建立與《巴黎協定》的協調和適配,如交易系統的互通設置和合適的對話渠道,將“一帶一路”碳市場與各國國家自主貢獻政策相結合,在《巴黎協定》大的框架下加強碳治理。因此相關激勵制度必不可少,要探尋低碳科技項目產生的減排抵消信用,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所產生的森林碳匯等與“一帶一路”碳市場相融合的方式,以拓寬其和技術轉讓機制、資金轉移機制之間的鏈接。碳市場還應加緊和能源市場、環保市場和金融市場的互通。這就需要依托“一帶一路”現有綠色發展國際聯盟,建設產業國際化公共服務平臺,發揮政府引導及市場機制作用?!耙粠б宦贰碧际袌龇芍贫冉ㄔO不是孤立開來的,要統籌規劃,最終使其反向助推我國碳市場相關立法的完善,低碳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自主貢獻目標更好地完成。

結? ?語

“一帶一路”碳市場法律制度的關鍵還是要保證各相關國家國內碳市場制度的相似性和兼容性。當前“一帶一路”很多沿線國家碳市場處于空白狀態,一方面這需要耗費相對較大的精力去建設,但另一方面其也可以直接選擇適用或改良適用“一帶一路”碳市場的相關法律制度規范,為“一帶一路”碳市場走向快車道提供了可能。而中國企業和政府在國內減排項目和CDM 項目上積累了很多經驗,可以為“一帶一路”碳市場的快速啟動和開展提供參考范式,順勢提升我國碳市場的國際影響力?!耙粠б宦贰碧际袌龇芍贫戎贫ǖ摹肮沧R”形成涉及諸多國家,這需要我們秉承生態文明全球觀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互相理解,求同存異,做到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協調,人權和氣候正義相協調,逐步將其從互惠政治安排過渡到國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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