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之有物:從司法模式論交叉詢問

2020-06-12 01:44韓軼
民主與法制 2020年18期
關鍵詞:辯方卷宗控方

韓軼

交叉詢問是源于英美法系的庭審質證制度。

在刑事訴訟司法場景中,控辯雙方圍繞廣義證人進行針鋒相對的主詢問和反詢問,使控辯雙方對證明的事實有了充分對抗的平臺,兼具了探究事實的實體公正價值和平衡控辯雙方地位的程序公正價值,因此備受刑事法學界推崇。美國證據法學者威格莫爾甚至將“交叉詢問”視為英美法系對人類司法判決公正的最大貢獻。

在兩大法系不斷融合相互借鑒的背景下,交叉詢問制度也廣泛地被大陸法系國家所吸收,德國、法國、俄羅斯、日本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近年來的刑事訴訟法改革中都借鑒了交叉詢問制度。

我國刑事程序法立法近年來也明顯加大了對英美法系的借鑒,一定程度上也引入了交叉詢問制度。然而,交叉詢問制度作為根植于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下的對抗式庭審制度,如何在基于職權主義下的糾問式庭審中合理適用,使域外交叉詢問制度的法律移植在本土“落地”,是比單純的立法修正更為復雜的問題。

國內司法中交叉詢問制度是否存在之爭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钡?94條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币幎俗C人出庭后,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對其進行提問。

上述兩處法條的規定可以視為我國交叉詢問制度的基礎性規范,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對此予以了進一步明確。

《調查規程》第8條規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訊問各名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間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法庭可以傳喚有關被告人到庭對質。審判長可以分別訊問被告人,就供述的實質性差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告人訊問、發問,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被告人之間相互發問?!钡?9條規定:“證人出庭后,先由對本訴訟主張有利的控辯一方發問;發問完畢后,經審判長準許,對方也可以發問??剞q雙方發問完畢后,可以歸納本方對證人證言的意見??剞q雙方如有新的問題,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再行發問。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可以向證人發問?!?/p>

>>交叉詢問是源于英美法系的庭審質證制度 資料圖

因此,我國在法律規范層面,已經有了交叉詢問制度的基本依據。然而,部分學者一直認為,我國由于缺乏一些域外交叉詢問制度的必備要素,因此不存在真正意義的交叉詢問制度。例如,證人出庭率過低,證人詢問難以發揮效用;刑事訴訟未區分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限制誘導式提問,難以發揮詢問的質證功能;詢問未采用“一問一答”的方式,都是概括性問答等。

然而,筆者認為,交叉詢問制度即便是在英美法系,具體的詢問模式和證據規則也都有差異。刑事訴訟中交叉詢問的本質是控辯雙方,都可以對廣義的證人進行詢問驗證,積極爭取證人作證的事實有利于己方的訴訟主張,從而使控辯雙方在庭審中圍繞證人證言形成充分對抗,讓裁判者對證人證言有全面的認識。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詢問規范,已經基本具備上述內涵。因此,即便同英美法系的交叉詢問制度有所差異,也不能否認我國刑事訴訟中已然引入交叉詢問制度這一事實。

而從司法實踐來看,諸多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如周永康案、薄熙來案,控辯雙方也普遍實現了對證人“一問一答”式的充分交叉詢問。單從辯護人對證人提問的細致程度來看,實踐中有些案件,如周文斌案等,已然不弱于英美法系國家。

糾問式庭審模式與域外交叉詢問制度的內在沖突

當然,上述學者的質疑并非全無道理。由于我國依然堅持基于職權主義的糾問式庭審模式,域外的交叉詢問制度引入我國,必然會同傳統的刑事訴訟理念產生一定的沖突。如果不能合理解決此類沖突,不僅難以充分發揮交叉詢問制度的優勢,而且還會引發我國刑事訴訟體系的內部失衡,引發新的問題。

一是我國庭審證據以統一的偵查卷宗為基礎,缺乏域外交叉詢問制度的沖突證據基礎。

我國刑事司法中的職權主義色彩不僅體現在法院審判階段,而且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階段,整個刑事訴訟都是國家根據司法職權來推動的,裁判的事實和證據實質上由國家職權所壟斷,外化為統一的案件偵查卷宗材料。偵查卷宗材料在刑事訴訟中有著重要的地位,盡管我們一直在呼吁庭審實質化和以審判為中心,但實際上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都無法脫離偵查卷宗,辯護人獨立搜集證據的能力極為微弱。

由于偵查機關整理的卷宗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核心地位,使我國的交叉詢問制度難以同域外一樣,形成“控方案件”和“辯方案件”兩類沖突證據??胤胶娃q方所依賴的證據基礎都是統一的偵查卷宗,只能是從不同立場對相同材料進行差異解讀,控辯雙方難以形成足夠激烈的對抗。與此同時,實踐中偵查卷宗中的書面記錄往往具有較高證明力,即便是通過交叉詢問,使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當庭作證同卷宗書面記錄不一致,法院最后依然采信卷宗中證據可能性的也較大,這使我國的交叉詢問難以實現域外的“一擊必勝”效果。在庭審中看似成功的交叉詢問,可能對整個案件裁判并無實質影響。例如,在曲某受賄案中,檢察機關指控,某公立醫院藥劑科主任曲某,向醫藥代表于某國采購大量藥品后,要求于某國為其購買一套住房,于某國因此安排下屬李某、于某雄為曲某購買住房一套,并支付人民幣60余萬元。檢察機關認定曲某成立受賄罪。在庭審階段,本案中兩位關鍵證人李某和于某雄在偵查階段都聲稱,同曲某不認識,是受于某國指令為曲某購房,購房款從于某國處獲得。而二人在庭審階段出庭作證,接受曲某辯護人詢問時,卻聲稱認識曲某,購房款是從曲某處獲得的,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證言是受到刑訊逼供,違背真實意思作出的。公訴機關則主張李某和于某雄在偵查卷宗的證人詢問筆錄上,已經簽字確認未受到任何刑訊逼供。

本案中,通過交叉詢問使控方證人作出了對辯方有利的證言,毫無疑問是成功的交叉詢問。但由于偵查卷宗中證人詢問筆錄的存在,最終法院認為,李某、于某雄未向法庭提供被刑訊逼供的證據線索,對李某、于某雄當庭的證言不予以采信,采信了偵查卷宗中的證言。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曲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涉案的住房予以沒收。

二是我國庭審重視證據的實體真實,同域外交叉詢問制度重視形式真實的理念相沖突。

美國著名比較法學家約翰·梅利曼曾論斷,“無罪的被告人,會希望自己在大陸法系法庭受審;有罪的被告人,則希望在普通法系法庭受審”,這是源于兩大法系對于證據認定理念的差異。同英美法系國家不同,我國刑事司法審判中,對于證據的認定強調實體真實,法官普遍從實質角度對證據進行全面認定,對于證據形式瑕疵的容忍度較高。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韓軼 資料圖

因此,同諸多域外法學院奉為經典的“證偽”交叉詢問案例不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交叉詢問,即便是證明了反方證人的作證存在虛假、錯誤的內容,但是只要不能證明證言的內容全部是虛假的,反方證人的證言依然有可能被法官采信。例如,劉某強奸案中,在偵查階段,嫌疑人劉某一直堅稱被害人陳某系賣淫女,其同陳某達成賣淫意向后,陳某自愿同其發生性行為。被害人陳某則陳述劉某在其工作的會所按摩期間要求其提供性服務,由于其從來不從事色情服務所以明確拒絕了劉某,劉某強行同其發生了性行為。證人黃某是該會所的經理,聲稱該會所沒有色情服務,陳某在會所工作期間從未向客戶提供色情服務。在庭審階段,黃某在接受辯護人詢問時,改變證言,承認陳某在會所提供色情服務,偵查階段的陳述是怕會所受到公安機關處罰。法官詢問被害人陳某,黃某的當庭證言否屬實,陳某承認自己在會所工作期間向客戶提供賣淫服務,前期偵查階段作了虛假陳述,但堅稱未同意與劉某發生性行為。

本案中,交叉詢問同樣取得了成功,不僅瓦解了控方證人黃某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并且直接降低了被害人陳某陳述的證明力,從形式真實的角度,被害人陳述不應當被采信。但本案法院最終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被害人陳某對自身是否從事賣淫行為的虛假陳述,不影響其關于劉某違背其意志強行發生性行為陳述的證明力,以強奸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

本土化刑事司法場景中交叉詢問的合理運用

盡管我國的刑事司法模式同傳統交叉詢問制度存在著明顯沖突,但并不能據此認為我國不能引入交叉詢問制度的合理內核。

司法場景的重大差異,決定了我國不能直接“生搬硬套”英美法系的交叉詢問制度,但本土化的交叉詢問制度在我國已然存在。從程序價值來看,交叉詢問制度所具有的強化庭審對抗、促進控辯平等功能,同我國刑事司法所倡導的庭審實質化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從實體價值來看,“真理不辯不明”,交叉詢問可以最大限度地幫助庭審查明案件事實,避免偵查卷宗書面材料引發的誤導,防止冤錯案的發生,也有助于我國追求個案公平正義的實體目標。

雖然當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大量通過立法修正完善交叉詢問制度的呼聲,但我們不能以相關立法不完善為由,就全盤否定當前交叉詢問制度的價值。

在既有規范體系下,只要充分契合我國本土化的刑事司法場景,交叉詢問制度依然能有效實現其程序價值和實體價值。

一是交叉詢問的基本目標應是維護或瓦解卷宗中證據。廣義的交叉詢問包括主詢問和反詢問,但反詢問被普遍視為是交叉詢問的核心,所以狹義的交叉詢問僅指反詢問。而在我國,幾乎所有的證人都是“控方證人”,而由于書面的詢問筆錄的證明力已然足夠,控方往往沒有申請證人出庭的意愿,也就出現了控方證人普遍是由辯方申請出庭的情景。因此,我國刑事司法審判中,控方往往會進行主詢問,而辯方普遍是進行反詢問。而在以偵查卷宗為基本證據來源的背景下,控方交叉詢問的基本目標應當是維護卷宗中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而辯方交叉詢問的基本目標則是瓦解卷宗中的證據鏈條。

為了契合我國的刑事司法場景,有效的交叉詢問一定要綜合全案卷宗的材料,有系統思維,不能孤立地以保障或降低單一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為目標。例如,上文的曲某受賄案,盡管李某、于某雄在交叉詢問中作出了新的證言,但是其改變證言的理由缺乏佐證,不足以瓦解已經形成的卷宗證據鏈條,相對于整個偵查卷宗的完整證據鏈條,李某、于某雄在法庭上的新證言就被視為了孤證。

從辯方視角來看,在辯方無法提供新證據的情況下,設計對控方證人的交叉詢問問題時,應當注意詢問得到的預期答案,不僅要能降低控方證人不利證言的證明力,并且要能夠同卷宗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使“卷宗材料+交叉詢問獲得的信息”形成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證據鏈條,瓦解原有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鏈條。例如,王某內幕交易罪一案中,證人何某在偵查階段作證,王某獲得A股票的內幕信息后,指示其從事A股票證券交易,而被告人王某則聲稱,在其獲取內幕信息之前就給何某下達過從事A股票交易的書面指示,獲取內幕信息后再次向何某下達口頭指示,只是執行前期的計劃。

本案中,在庭審階段,辯護人在對何某進行交叉詢問時,提問的重點不應是降低何某在偵查期間證言的證明力,而是何某在偵查期間未陳述的,王某前期給其下達過書面指示這一事實。因為該事實可以同王某供述相結合,形成對王某有利的新證據鏈條。而從控方視角來看,不能把主詢問簡單化為讓證人再次陳述一遍偵查階段詢問筆錄中的事實,而是要預估辯方可能會設計哪些交叉詢問問題,會對全案證據鏈條產生何種不利影響,在主詢問時進行一定的防守性提問。

二是交叉詢問的基本內容應當圍繞個案定罪量刑事實。美國學者法蘭西斯·威爾曼在《交叉詢問的藝術》一書中曾指出:“律師必須面對無數不同狀況下作證的各式各樣證詞,涵蓋人類道德、情感、智能的一切層面與情勢,與證人展開智力抗爭?!比欢?,在職權主義下的我國刑事司法審判中,控方和辯方在進行交叉詢問時,所圍繞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應是以個案定罪量刑事實為基礎內容。降低或摧毀反方證人的可信度,這一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實踐交叉詢問中的基礎內容,在我國的司法場景中卻不宜作為基礎內容,因為即便能夠通過交叉詢問證明反方證人作了虛假陳述,但只要虛假陳述的內容不是犯罪構成的事實,法官依然可以部分采信反方證人的證言。

例如,上文所述的劉某強奸案中,被害人陳某的身份并不是影響強奸罪定罪量刑的事實,即便是“賣淫女”同樣具有性自主權,但本案辯護人卻認為否定了黃某之前的證言就已然足夠了,未針對強奸罪的犯罪構成事實進一步向黃某提問,使法庭將辯方交叉詢問取得的成果,視為不影響案件認定的事實。此案中,辯護人對黃某應當進一步提問,陳某平時是否會拒絕為客戶提供性服務?如果黃某回答為否,則可以降低陳某陳述中“拒絕提供性服務”的真實性,直接指向“違背被害人意志”這一核心定罪事實;如果黃某回答為是,則需要進一步提問,什么情況下會拒絕提供性服務,被告人劉某在案發當時是否符合陳某平時拒絕提供性服務的情景。

需要說明的是,《調查規程》第20條中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發問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二)不得采用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或者誤導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人格尊嚴;(五)不得泄露證人個人隱私?!逼渲械摹罢T導方式發問”被許多學者解讀為,不能在交叉詢問中提出含有可選擇答案的引導性問題。

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錯誤性解讀,交叉詢問,特別是反詢問,本身就含有很強的立場性和求證性,詢問中不可能完全排除可選擇性答案,例如“是不是?”“有沒有?”“能不能?”等句式。

因此,不能僅從形式來認定“誘導方式發問”,只有問題在具有誘導證人作出違背事實證言的實質效果時,才屬于我國交叉詢問制度中禁止的“誘導方式發問”。

綜上所述,從中外司法模式的不同比較研究來看,無論是理論視角還是實務視野,都值得重點研究和思考。

猜你喜歡
辯方卷宗控方
發動機卷宗管理信息化研究
智慧司法下法院電子卷宗的歸檔模式與實踐檢視
法律人工智能視角下的辯方論證
陜西丹鳳:實現電子卷宗全覆蓋
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主體研究
庭審中心主義下辯方訴訟地位的提升及保障
非法證據排除也應適用于辯方
刑事庭審辯論階段的轉述聲源研究
論卷宗閱覽權的行使與保障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