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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799更正電文能否被視為信用證修改

2020-07-10 13:25
中國外匯 2020年7期
關鍵詞:國際商會電文單據

MT799電文是否應被視為信用證的修改,國際慣例沒有明確規定,國際商會也沒有統一的結論,只能根據對業務實際情況的具體分析進行判定。

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后,若發現條款開立錯誤,可能會發送MT799電文對錯誤條款進行更正。這一情況雖不多見但也時有發生。然而,更正信用證條款的MT799電文是應被視為信用證的修改還是應被視為原信用證的一部分,國際慣例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若由于單據有不符點而發生拒付時,開證行及相關銀行可能會產生意見分歧,有時甚至會引發糾紛。

案例回放

開證行A開立一筆遠期信用證,通過銀行B轉通知給第二通知行C,受益人為D公司。銀行B為信用證指定議付行,若單據相符,其可為受益人做即期議付,議付后將單據寄往銀行A,由銀行A于到期日根據相符單據對銀行B進行償付。

銀行C收到內容完整的MT710電文之后,將信用證通知給D公司。隨后一周內,銀行B與銀行C有幾次關于信用證條款和KYC的電文往來,雙方都于第一時間進行了回復。

九個月后,銀行B向銀行C發送MT799電文,開頭寫到“基于我行發送的MT710,請將本電文視為MT711”,電文中新增46B欄位,并在該欄位中給原信用證新增了五種需要提交的單據。

一個月后,銀行B向銀行C發送了MT707修改電文,修改內容僅為信用證效期延展,不涉及五種新增單據。一周后,D公司通過銀行C交單,由于船已到港,即將產生高額滯港費,D公司急于寄單,不需要銀行審核單據,銀行C將單據按照信用證要求寄往銀行B。幾天后,銀行B向銀行C發送MT799拒付電文,列出包括“未提交第9-13條單據”(均為新增的五種單據)在內的數條不符點,并要求銀行C授權其將不符點單據寄往開證行。然而,銀行C對拒付電文中的不符點是否合理,與銀行B存在意見分歧。

案例分析

銀行B與銀行C關于不符點的爭議

銀行C對銀行B拒付電文中的“缺失五種單據”不符點是否合理提出質疑,并在復電中反駁了該不符點,指出根據《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以下簡稱“UCP600”)第十條c款,“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而D公司并未提交新增的五種單據,表明D公司不接受該修改,因此不符點不成立。

銀行B則對銀行C的觀點提出以下反駁理由:銀行B從未稱其后續追加的MT799電文為修改,并在電文中明確指示銀行C將其視為MT711,而銀行C并未在收到MT799電文后第一時間回復拒絕。因此,后續的MT799電文不應被視為修改,而應被視為MT711,即信用證的一部分,故不接受銀行C援引UCP600的駁斥。

MT799電文是否是對信用證的修改

由此看來,探討該案例的關鍵點在于,銀行B后續發送的MT799更正電文能否被視為信用證的修改。

實務中,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更正電文的情況時有發生,發送更正電文通常作為開證行或轉通知行對其操作失誤的一種補救措施。然而,關于MT799更正電文是否應被視為修改這一問題,國際慣例并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商會”)也曾在不同的案例中發表過不同的意見。

在R742/TA698rev案例中,開證行于開證后第二天發送MT799增加單據,國際商會的意見認為,“MT799電文應被視為對原信用證的修改,受益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而在國際商會第281號跟單爭議決定中,受益人交單后,開證行通過MT799電文告知金額變動,國際商會則認為,該MT799電文不能被視為信用證的修改。

由此可見,MT799電文是否應被視為信用證的修改,國際商會沒有統一的結論,只能根據對業務實際情況的具體分析進行判定。

基于合理性的分析

筆者認為,從合理性上來說,本案例中MT799應該被視為修改,不應被視為原信用證的一部分,理由如下:

第一,通常來說,更正電文與信用證電文的間隔時間很短,開證行一般會于第一時間進行更正,否則會影響受益人備貨、制單,也會影響受益人判斷是否接受信用證。該案例中,MT710電文與MT799電文間隔九個月,D公司已接受該信用證并開始備貨、制單,若強行將MT799電文作為原信用證的一部分而要求D公司必須接受,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銀行B曾于發送MT710電文后與銀行C有數次電文往來,銀行B均未對信用證進行更正。從業務連續性上看,MT799電文與原信用證電文已經不連續,MT799電文不能算作原信用證的一部分。

第三,MT799電文中的部分欄位無法與MT710電文內容相匹配。比如,原信用證序號為1/1,而MT799電文序號為2/2,且原信用證電文中無TO BE CONTINUED之類的字樣,表明在發送MT710時并無發送后續新增單據電文的意向。因此,MT799電文不能視為信用證的一部分。

基于國際慣例的分析

UCP600第十一條a款提到,“以經證實的電訊方式發出的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即被視為有效的信用證或修改,任何后續的郵寄確認書應不予理會”。雖然該條并未提及后續的電文應否理會,但筆者認為,UCP600在此傳遞了一個信息,就是發送信用證電文后,開證行(或轉通知行)不應再追加后續的補充說明或補充確認。當銀行C收到內容完整的MT710時,就意味著已經收到了有效的信用證,后續的MT799更正電文可以不予理會,不應被視為原信用證的一部分。

綜上所述,該MT799電文應被視為修改,受益人D可根據自身情況自由選擇是否接受新增的五種單據。

案例啟示

該案例對進出口雙方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筆者從以下五個方面總結了該案例對于實際業務操作的啟示:

第一,開證行應確保信用證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若因電文內容過長需要追加電文時,應在信用證電文中增加頁碼(例如1/3、2/3、3/3)或添加TO BE CONTINUED、THE SECOND MESSAGE TO BE FOLLOWED之類的字樣,以提示通知行及受益人關注后續電文內容,避免通知行或受益人錯誤地將后續電文理解為信用證的修改。

第二,通知行應于收到MT799更正電文后第一時間通知客戶,并做好登記、簽收。若客戶對電文內容有異議,其須在第一時間回復電文表示拒絕;若客戶無反饋,則應于合理的時間內對客戶進行跟蹤回訪,進行提醒,避免客戶忽略電文內容。本案例中,銀行C對銀行B發送的明確表明該電文為MT711(即原信用證的一部分)的MT799電文,未立即回復拒絕,也未對客戶進行跟蹤回訪,導致拒付發生時,因無明確的國際慣例和國際商會意見作為參考依據,而陷于被動。

第三,轉通知行要確保轉通知的內容完整、及時、準確,且應在開證行授權范圍內完成轉通知操作,不能擅自添加、修改信用證內容。

第四,受益人應于拒付之后積極聯系申請人,爭取其對不符點單據的接受。由于客戶對于貿易背景更加了解,通常情況下,該種方式比銀行間的SWIFT電文往來效率更高,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單據的可能性也更大,可作為銀行間溝通之外的補充措施。若受益人對買方的資信狀況很有把握,在與申請人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受益人可將修改或補充的單據直接寄往申請人處,爭取時間。本案例中,為避免產生滯港費,銀行C同意D公司立即補制新增的五種單據,直接寄往申請人處,節省了銀行C至銀行B的郵程時間。申請人于一周后收到補充單據并接受不符點,未產生滯港費,銀行C也收到了議付款項。另外,受益人在交單時應關注信用證及其修改及往來電文內容,避免因忽略重要內容造成錯誤交單,導致拒付發生。

第五,交單行在受理客戶交單時,無論客戶是否要求審單,交單行都應對信用證及其修改及往來電文進行梳理,如有單據錯誤或遺漏,應立即向客戶進行詢問和提示,避免錯誤出單。對于被拒付單據的處理方式,要征詢客戶意見并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本案例中,經與D公司商議,銀行C立即授權銀行B將單據寄往銀行A,同時發電文給銀行A,提示其收到單據后立即處理單據并付款。

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銀行都能夠嚴謹、規范地依照國際慣例開出并通知信用證,當遇到由于銀行的不當操作給出口客戶造成不便情況時,交單行的第一要務是依照“及時告知、充分提示、嚴格把關”的原則,更加細化對單據的審核和把握,幫助客戶準確出單,以及時收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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