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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會40年:制度成長與制度優勢

2020-09-02 06:53李英
人大研究 2020年8期
關鍵詞: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

李英

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也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委會40周年。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1]。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40年的發展歷程既推進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自我完善,還發揮了其在地方治理和民生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彰顯了新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優勢,堅定了新中國國家制度的制度自信。

堅持和發展國家政治制度,必須注重歷史和現實有機統一,既要把握長期形成的歷史傳承,又要把握走過的發展道路,還要把握現實要求。本文從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制度設計、歷史演進、工作成就出發,力圖理清地方人大常委會發展的歷史來路,從現實要求、現實問題和改革思路出發,提出完善地方人大常委會工作的現實進路。

一、制度設計: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的基本期待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決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25年內三次動議未成后的第四次努力?,F在,時隔40年后,再次回顧這段歷史,重溫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的來龍去脈,更知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鞏固國家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成立之初就明確我國是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在社會主義的探索和建設過程中,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重大挫折??偨Y歷史教訓,黨和國家領導人更加意識到制度的根本性和民主的重要性。在撥亂反正之后,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加強“四個現代化”建設,一方面,要更加重視執政黨的自身建設,恢復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強黨的集體領導;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視國家政權建設,堅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對于后者,重點是“要全國九億人民自己管理國家,自己掌握命運。要把權力放在九億人民手里”[2]。而按照之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設計,在地方人大閉會期間,沒有一個專門的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發揮經常性的作用。因此,只有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黨的領導下代表人民直接管理國家事務,使地方人大常委會在人大閉會期間監督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同時,使人大代表接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這樣,九億人民就把國家命運掌握在自己手里。在這種制度下,林彪、‘四人幫一類陰謀家、野心家想篡奪國家的領導權就比較困難了”[3]。

于是,從1979年下半年開始,首先是66個縣級地方在試點中設立了人大常委會,各省級地方在1979年和1980年均設立了常委會,隨后,各市級人大常委會在1980年建立,2700多個縣級人大常委會到1981年底先后建立。新設立的省級行政區海南和重慶也分別在1988年和1997年選舉產生了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至此,一個層級覆蓋、體系完整的國家權力系統得以建立,并由此逐步構建了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組織架構。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借鑒巴黎公社和蘇維埃政權建設的經驗教訓,以中國共產黨曾經探索的江西瑞金的中華全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陜甘寧邊區參議會、解放區人民代表會議為實踐基礎,1949年9月,《共同綱領》宣布新中國將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普選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由全國政治協商會議暫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由地方人民代表會議暫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到1954年,1200多名經普選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選舉產生了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組成人員,正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之后的路卻不是一帆風順的,甚至遭受了重大的挫折和考驗。在1957年“反右”斗爭之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歷了較為快速的健康的發展,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規,決定了一系列重要事項,加強了人大的自身建設等。但從1957年之后,隨著整個國家民主法制氛圍的破壞,人大的正常工作受到嚴重影響,會議不能如期召開,立法工作被中斷,到“文化大革命”時期,人大制度已經名存實亡。

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了憲法,制定了法律,聽取審議了“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了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 選舉任免了國家機關領導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恢復。同時,此次會議根據現實需要決定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以彌補地方人大日常工作的斷層,保證地方人民群眾可以經常性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力,使我國的政治制度與蘇維埃制度根本區別開來,具有了中國特色[4]。

(三)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1954年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新中國建立之時,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各級地方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未設地方人大的常設機關。實際工作中,在地方人大閉會期間,為了完成地方人大的相關日常工作,人民委員會既是地方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還成了地方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兼有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的雙重性質。這也就意味著,對于“既是選手又是裁判”的人民委員會來說,沒有一個法定的經常的監督機關。在1957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的彭真同志提出了這一問題,建議在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但是,后來因為“反右”斗爭擴大化的形勢發展,這個建議被擱置。

到196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提出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這一問題。當時認為,設立常委會可以在地方人大閉會期間負責地方人大的經常性工作,尤其提到了常委會可以實現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只是這個意見因“文化大革命”而被迫中斷。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后,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恢復之初,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就再次提上了議事日程。1979年5月17日,彭真同志就革命委員會、人民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等問題向中央作報告,提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的問題,得到了鄧小平同志的支持[5]。

后來,《地方組織法(草案)》和《選舉法(草案)》出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的權力機關,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是地方的行政機關。由此,徹底改變了過去地方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不分的情況,“在全國縣以上各級地方范圍內,人民經過自己的代表、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將大大加強對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監督”[6]。

(四)推進地方民主法制建設

1954年制定憲法前后,第一次有人提出應該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但是這個意見沒有被采納。這是因為,按照當時的憲法規定和制度設計,“立法權集中到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其他機關都沒有立法權”“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立法,可以分為起草法律、審查修訂法律和解釋法律三個方面”[7],而地方沒有立法權,所以不必另設人大的常設機關。但是這種制度設計很快就呈現出很多現實問題,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也集中不了”“一切都由中央制定、頒布,并且定的很死,全國一刀切”“很難適應千差萬別的具體情況,不是掛一漏萬,就是主觀主義”[8]。因此,必須要賦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民主法制建設走上了快車道,原有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集中立法更加不能適應改革開放的法制需要和“人心思法”的群眾需求。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法制委員會以作為負責民主法制工作的機構,這一專門委員會直接促成了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和地方立法的法定化。在3月19日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彭真同志就部署了制定7部法律的問題,到3月31日,彭真同志提出地方立法權、地方人大設常委會和改革委會三個問題,后來,在黨中央領導的支持下,這些問題直接寫入了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法律中。由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開啟了改革開放之后地方立法的快速發展時期。

二、制度成長:設立常委會以來地方人大的制度發展

以設立常委會為標志,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開始了一段全新的制度探索之路。40年里,地方人大常委會堅持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堅持制度創新,不斷推進了地方人大制度的自我完善。

(一)完善地方人大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完善的選舉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1979年制定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將人大代表直接選舉范圍擴大到縣一級,實行代表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差額選舉制。三年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訂了《選舉法》,調整了少數民族地區代表比例,“八二憲法”確認了這些選舉原則,由此正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選舉制度的基本框架。后來,《選舉法》先后在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五次修改,逐步完善了選舉程序,優化了差額選舉辦法,規范了人大代表的名額,推進了選舉制度的不斷完善,健全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

1986年修訂的《選舉法》確立選民一次登記、長期有效的原則,簡化了選民登記手續;限制了委托投票次數,防止非正常選舉;取消了預選的規定。1995年修訂的《選舉法》恢復了預選,規定將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改為4∶1。2004年《選舉法》修訂規定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2010年《選舉法》修訂時,對選舉機構和候選人透明度作了專門規定,規定城鄉居民選舉實行“同票同權”,明確了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城鄉居民的選舉權從8:1到5:1到4:1直至1:1。

(二)健全地方人大代表制度

通過法定的程序選舉人大代表代表不同地方、不同職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訴求,是我國民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1992年出臺的專門規范人大代表工作的《代表法》,對各級人大代表的權利、義務、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的履職工作都作了具體規定,極大推動了地方人大代表制度建設的進程。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各地豐富了人大代表履職的具體措施,出臺了《代表法實施辦法》《代表議案辦理辦法》《保障代表執行職務的若干規定》《代表公示制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為人大代表履職行權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2015年,《代表法》得到修訂,繼續推動了人大代表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很多地方還建立了人大常委會與代表聯系制度,通過邀請基層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分工聯系基層代表等制度形式構建常委會和人大代表的良性互動。同時,各地加強人大代表密切聯系群眾制度建設,探索了代表聯絡站、代表聯絡員、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等實踐形式,拓展互聯網、微信等聯系群眾渠道,切實保障了人大代表和群眾的雙向交流機制。

(三)優化地方人大組織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地位和運作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尤其是人大常委會的機構與人員。經過努力,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之初的組成人員年齡偏大、機構不健全、工作人員不足等問題得到根本改善,地方人大組織制度逐步優化。

一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逐步建立健全。根據“八二憲法”擴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和1986年《地方組織法》設立專委會的規定,各省級地方和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先后建立了法制 (政法)、財經、教科文衛等專門委員會。此后,地方人大常委會還設立了一些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如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人大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設立,逐步充實了地方人大的組織機構。

二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結構逐步得到優化。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自1998年開始實行“特別專職委員”制度,選舉相關領域的年輕專家學者擔任人大常委會委員,同時兼顧了委員年輕化和專職化的制度改革需求[9]。后來,這一制度創新被更多地方借鑒,沿用至今[10]?,F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不斷改善,逐步實現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年輕化,提高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職化的比例,有效提升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職權的實質能力。同時,省級人大常委會主任終結型任職模式在1993年向跳板型任職模式轉型,并逐步邁向制度化[11],有效調動了地方人大的履職積極性。

(四)改進地方人大會議制度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各項職權的正式渠道集中體現為會議,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常委會會議。地方人大的會議制度直接事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能力和履職效能。20世紀80年代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之后,各級地方人大開始著手完善會議制度,各省級地方人大均先后制定了各自的議事規則,就會議的時間和頻率、議案的會議程序、會議的組織等作了具體規定。由此,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會次逐漸合法、會期趨于固定、會長趨于穩定,有效促進了會次和會期的制度化[12]。

同時,大多地方人大還探索了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專工委工作會議制度,創新常委會會議引入市民旁聽、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工作會議引入專家學者咨詢等會議形式,推動地方人大會議制度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軌道。

(五)改善地方人大工作制度

一是推動地方立法體制改革。1979年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地方立法權后,《地方組織法》在1982和1986年兩次修訂,省會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了地方立法權,2000年《立法法》出臺,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了立法權,至此,我國有80個地方都享有了地方立法權。2015年,《立法法》修改,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2018年憲法修改為這一規定提供了根本法依據?,F在,我國地方立法主體增加到353個,包括31個?。▍^、市),288個設區的市、30個自治州、4個不設區的地級市。伴隨著地方立法主體的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地方立法的程序性規范也逐步健全,地方立法體制逐步完善。

二是完善地方人大監督機制。2006年我國出臺了監督法,地方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定依據。同時,各級地方人大積極履職,綜合運用聽取審議專項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視察等形式,采取明察暗訪、問卷調查、設立舉報電話、第三方評估、代表和專家參與等方式開展監督,逐步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是探索地方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地方自主出臺了保障決定權的地方性法規,如甘肅省建立了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制度,山東省青州市完善了人大對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處理程序”,四川省雅安市人大引入嚴格問責機制[1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2017年中共中央印發相關實施意見,各級地方人大隨后出臺了本地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逐步明確了地方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范圍與程序,地方人大討論決定地方重大事項逐步走向法定化、程序化、規范化。

四是規范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制度。為了履行任免權,各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1998年施行、2003年修正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2001年出臺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等,對任免范圍、任免程序、任免表決方式、就職監督作了具體化的規定。實踐中探索的任前了解、法律知識考試、現場直播報道、就職宣誓等任免工作方法逐步固定化、常態化,成為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既定機制。

三、制度優勢:設立常委會以來地方人大的工作成就

一項制度的好壞既要體現在制度高度自覺的自我完善中,更要體現在制度落實、推動發展、有效治理的現實實踐中。經過40年的持續探索,地方人大“履職盡責,開拓進取,為地方改革發展穩定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14]。

(一)地方性法規從“有”轉“優”,地方法治化建設卓有成效

“人大職權行使最有效的是立法權的行使?!盵1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40年的工作,突出成就便體現在地方立法方面。2011年,吳邦國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達12000余件,已經成功解決了“有沒有”法的問題,正從立法粗放化階段進入到強調法“好不好”的精細化時代。

這樣的立法工作成效關鍵歸功于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創新完善的立法體制機制。多年來,之前享有立法權的80個地方人大在立法理念上圍繞重點、突出特色、堅持問題導向,在立法體制上明確權限、加強協商、堅持人大主導、規范立法,在立法過程中科學立項、健全起草程序、優化審議程序、完善評估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參與立法,有效推動了地方人大立法機制完善?!读⒎ǚā沸薷暮?,353個地方立法主體借鑒已有經驗,更大力度推動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向前發展。

地方性法規數量增多、質量提升,帶來的是地方治理方式的轉變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律法規的細則辦法,解決了以前全國人大集中立法“一刀切”的問題,解決了法治通達基層的“最后一公里”問題。另一方面,地方可以聚焦本地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突出問題立法,或聚焦本地特色進行試驗性立法,增強了“小切口”立法的針對性,增強了地方治理實效,更是由此逐步樹立了依法治理的法治理念。

(二)人大監督走向“寓支持于監督”,地方機構履職效能提升明顯

依照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之初的期待,監督功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現實中,由于地方黨委、政府與人大之間深層次的結構性問題,人大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并不能發揮好監督作用,甚至一度處于“寓監督于支持”的尷尬境地,呈現出一種“橡皮圖章”的懸置地位。

近年來,隨著地方人大常委會自身監督能力的提升,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探索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綜合采取聽取審議專項報告、執法檢查、代表評議、述職評議、專題詢問、第三方評估、聯網共享信息、代表和專家參與等方式開展對“一府兩院”以及監察委的監督。40年來,省一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工作報告1萬多項,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達6000多次[16],各市、縣人大常委會也對本級地方政府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監督工作。

經過多年的努力,黨委領導下的監督機制不斷完善,人大與政府部門的聯動形式逐漸健全,人大監督與社會監督的配合越來越密切,逐步改變了“多理解、多支持”“和諧監督”、支持有過之而監督不力的監督窘境。地方人大和其他國家機關之間形成了“寓支持于監督”“既是監督更是支持”的良好氛圍和良性互動。當前,大多數政府部門已經有意識地在自覺接受監督的基礎上,將人大監督作為推動部門工作的重要動力,更長遠的監督效能即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提升機構履職效能已經初步顯現。

(三)人大代表與群眾“越來越近”,地方民生保障愈益改善

加強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要義。多年來,各地方人大常委會在搭建聯系平臺、暢通聯系過程、規范聯系程序等方面積極探索,逐步形成了代表視察調研、代表座談會、代表走訪、代表述職、滿意度測評、代表小組、代表列席會議、選民接待日等一些較為制度化的工作方式,構建了“代表走出去”和“群眾走進來”的人大代表聯系群眾的良好生態鏈。

歸根結底,加強人大代表與群眾的聯系是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反映群眾的訴求,更好地保障群眾的利益,因此,關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既是人大代表聯系群眾的出發點、聚焦點,也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著力點、落腳點。

40年來,地方人大在創新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方面的實踐,一方面保障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夯實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群眾基礎,另一方面保障了民生利益的廣泛性,增進了民生福祉。

四、將制度優勢進一步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基本思路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明顯的政治優勢,是“四個自信”的重要內容。在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以來的40年里,地方人大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地方人大的實際權責與憲法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還有一定距離,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履職能力與治理現代化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機制、程序、規范以及具體運作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一)以地方治理現代化定位地方人大的效能目標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地方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不可少的關鍵部分。以地方治理現代化來定位地方人大的效能目標,意味著將地方人大的法定職權和各項工作放在治國理政的大局中考量,將地方人大的工作目標放在治理現代化的總體目標中來推動。

總體而言,在中國現實政治過程中,人大與黨委、政府間的關系是權力結構的關系,但更是地方治理的主體之間的關系。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既積極監督,又有效支持,才能最大限度調動地方治理的主體積極性,形成公權力方面的整體合力。地方人大主導的立法工作,是為了推進法治地方建設;監督工作,是為了塑造服務型的“善治”政府;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工作,是為了更加民主、科學地進行公共決策;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是為了選出有能力、有擔當且作風優良的領導干部。無論哪一項工作,只有以治理現代化為目標,才能自覺在實踐中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二)以地方人大的積極履職用足地方人大的制度空間

從規范意義上講,地方人大是地方的權力機關,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立法、決定、任免和監督的權力,具有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和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的“兩個機關”屬性。但是在操作層面上,地方人大的法定職權并沒有得到充分運行,地方人大的各項職權間的運行情況也不均衡,仍存在部分懸置的制度空間。

在實踐中激活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效能,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地方人大積極履職,利用已有的制度空間進行機制創新,探索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創造性引入技術手段,用一個個具體行動推動深層次結構的逐步調整,以實際工作的有效性積累制度空間的有效性。

(三)以制度化的履職程序保障地方人大的法定職權

從總體上看,地方人大職權的實際運行主要受四個因素的影響:一是法律法規,二是政治權力結構關系,三是人大的履職能力,四是履職程序與技術手段。短期來看,法律法規和權力結構不會有大的變化,人大的實際履職進展受履職能力和履職程序的影響更大。其中履職能力側重在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方面,履職程序側重在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互動方面。

在權力結構相對固定的情境下,依法保障地方人大的法定職權,一個基本的方法就是提升地方人大履職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程度,不斷改進程序,把程序做實,推動人大的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

(四)以常委會的自身建設提升地方人大的履職能力

在已有的權力視角、體制研究、機制分析之外,能力建設是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關注點之一。提升地方人大履職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途徑,也是中國政治發展和法治中國建設的“生長點”。而地方人大的履職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自身建設決定的?!罢侨舜蟪N瘯娜藛T構成和整體素質,決定了其各項職能的行使狀況,及其在實際政治過程中的地位?!盵17]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制度,優化常委會、專委會組成人員知識和年齡結構,提高專職委員比例,增強依法履職能力?!奔訌姷胤饺舜蟪N瘯淖陨斫ㄔO,要突出解決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結構問題,優化比例結構、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兼職結構,加強專委會建設,進一步釋放專委會潛能,加強常委會機關建設,建設好“兩個機關”。

總而言之,歷史實踐已經證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體系,這是我們堅定‘四個自信的一個基本依據”[18]。但是,“制度自信不是自視清高、自我滿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19]。制度發展的現實問題也在一次次提醒我們,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還有突出問題要解決,有現實瓶頸要突破。作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不例外。歷史與現實、制度優勢與現實問題,給予我們的方法論啟示就是,在堅定制度自信和不斷改革創新的基礎上推動地方人大制度的自我完善,在實踐中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地方治理的現代化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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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林尚立等:《制度創新與國家成長:中國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8]習近平:《繼續沿著黨和人民開辟的正確道路前進 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載《人民日報》2019年9月25日。

(作者系中共重慶市委黨?!仓貞c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講師,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共中央南方局機關黨的政治建設的歷史經驗與現實啟示研究”〔編號:19CDJ019〕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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