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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莫踩八顆“雷”

2020-09-10 07:22
金卡生活 2020年6期
關鍵詞:收單業務管理收款

5月6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官網公布了近兩年調查處理的八個性質嚴重、舉報最多、涉及新型業務的違規類型案例。這些暴露出來的特別之“雷”,給我們今后的支付工作帶來更多的警示。為此,特別提示:支付必合規,“雷點”莫觸碰。

第一顆“雷”:

超地域范圍經營

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是在特定區域內,開展銀行卡收單,但是,在拓展條碼支付時,則超出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地域范圍,去發展線下的實體特約商戶。

此舉“雷點”在于,部分收單機構違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準范圍之外的業務。

“防雷”措施在于,一是嚴格持照經營。支付機構向實體特約商戶、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時,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的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的許可;二是嚴格厘清業務范圍。支付機構為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時,只能在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覆蓋范圍內,嚴禁跨地域遷移,超范圍“跑馬圈地”。

第二顆“雷”:

收單核心業務外包

部分收單機構將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等核心業務,外包給了服務商,甚至個別外包服務商挪用商戶結算資金,造成大量商戶的結算資金未能到賬。這是長期存在的問題,亦是違規者僥幸心理在作祟。

此舉“雷點”在于,部分收單機構違背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收單機構應當自主完成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風險監測、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等業務活動。

“防雷”措施在于,一是收單機構要嚴格履行其主體責任。自主完成特約商戶的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風險監測、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等;二是收單機構要嚴格加強外包業務管理。選擇有著專業背景的外包機構,并禁止外包機構將所獲業務進行二次轉讓和轉包。

第三顆“雷”:

特約商戶挪用網絡支付接口

一些特約商戶將網絡支付接口轉賣或挪用至賭博等非法網站,利用接口包裝,將其他商戶或自身的非法交易信息,偽裝成為正常交易信息,上送收單機構,完成資金結算。

此舉“雷點”在于,部分收單機構違背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檢查制度,明確檢查頻率、檢查內容、檢查記錄等管理要求,落實檢查責任;《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收單機構應當建立收單交易風險監測系統,對可疑交易及時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雷”措施在于,一是做好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戶)。收單機構要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對特約商戶的準入管理,重點放在完善交易風險監控模型上;二是及時識別“問題商戶”。采取行之有效的技術手段,特別檢查網絡特約商戶的經營內容和交易情況,及時識別并加以限制“問題商戶”,從源頭上防止非法挪用網絡支付接口。我們過去在杜絕“移機交易”后,現在堅決制止“挪用網絡支付接口交易”,還原真實交易情況。

第四顆“雷”:

特約商戶挪用收款碼

一些外包服務商和特約商戶將收款碼轉接、挪用到賭博等非法網站,從而將非法交易包裝成了話費充值等正常交易,貍貓換太子,完成支付。

此舉“雷點”在于,部分收單機構違背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檢查制度,明確檢查頻率、檢查內容、檢查記錄等管理要求,落實檢查責任;《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第四十二條:銀行、支付機構應建立條碼支付交易風險監測體系,及時發現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斷交易、聯系客戶核實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風險。

“防雷”措施在于,收單機構完善管理、監測交易、加強巡檢,有效防范特約商戶的交易風險。我們過去在杜絕“移機交易”后,現在要堅決制止前面已經提到的“挪用網絡支付接口交易”,制止“挪碼交易”,還原真第五顆“雷”:

特約商戶入網審核不嚴實交易情況。

部分收單機構將入網資料不全、未取得特殊行業業務經營資質許可、網站未進行ICP備案等虛假商戶和問題商戶入網,發展為特約商戶。

此舉“雷點”在于,部分收單機構違背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收單機構拓展特約商戶,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確保所拓展特約商戶是依法設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商戶,并承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管理責任;《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自律規范》第九條:支付機構應按照《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風險防范指引》“4.1商戶拓展”和“4.2商戶資質審核”的相關要求,審核“商戶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內容是否合法合規?!?/p>

“防雷”措施在于,一是收單機構拓展特約商戶具備的標配。即,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實名制審核;二是實名制審核的關鍵點。在于審核特約商戶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ICP備案信息、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三是不少于三個渠道核實商戶經營背景、營業場所、經營范圍、財務狀況和資信等情況。即,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協會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和行業風險信息共享系統。

第六顆“雷”:

買賣支付受理終端

部分收單機構及其外包服務機構利用互聯網媒體發布違規售賣支付受理終端和收款碼等廣告,甚至宣傳“低費率”“秒到賬”“免服務費”等內容。

此舉“雷點”在于,部分收單機構違背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第十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收單機構及其外包服務機構不得通過任何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者方式發布銷售銀行卡受理終端、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或者收款碼的廣告。

收單機構“防雷”措施在于內外兼修。對內,涉及本機構網上違規宣傳和售賣受理終端廣告的偵測,提前嚴格處置;對外,采購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受理終端硬件和軟件,提高受理終端的安全性。

第七顆“雷”:

收單機構轉嫁刷卡手續費

部分收單機構在系統中針對某些商戶的信用卡交易設置了加收手續費的功能,消費者購買相關商品,實際付款金額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續費。

此舉“雷點”在于,部分收單機構違背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收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特約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不得變相向持卡人轉嫁結算手續費,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關于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第三條:收單機構和特約商戶不得向消費者轉嫁或變相轉嫁銀行卡刷卡手續費。

不當得利者莫伸手,“防雷”措施在于針對“利益鏈”,從而剔除支付行業舊疾、頑疾。一是針對收單機構,不得對選擇銀行卡支付方式的消費者采取歧視性措施;二是針對“同謀者”特約商戶,若多次向消費者轉嫁刷卡手續費將被列入特約商戶“黑名單”。

第八顆“雷”:

銀行賬戶為非法交易平臺收款

個別商業銀行的單位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在被用于為賭博等非法交易平臺收款的問題。

賬戶所有人“雷點”在于,出租、出借、非法買賣銀行結算賬戶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還要被列入行業風險信息系統“黑名單”。

分類“防雷”。一是教育賬戶所有人或實際控制人,將銀行結算賬戶用于為賭博網站等非法平臺收款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二是針對所涉及的商業銀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送《風險提示函》,提示其加強對相關銀行結算賬戶的交易監測。同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對涉案銀行結算賬戶采取相應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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