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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路子

2020-10-21 06:36
中國農民合作社 2020年10期
關鍵詞:生產經營者成員農戶

根據中國的發展階段和具體國情,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路子應該怎么走?在此筆者簡要談幾點看法。

一、與合作社概念相關的幾個問題

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具有特定的內涵和明確的質的規定性。

(一)要區分合作行為與合作社

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便有沖突、對抗、競爭與合作等不同的行為方式,反映了人的不同動機,本質上是反映了不同的哲學思想。合作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行為方式。但現代西方合作運動及相應產生與發展的合作社組織形式與制度安排則始于19世紀初,此后存在與發展到今天,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經濟體制中的一種有機組成部分,并以其特有的治理架構和制度安排為人們所知曉。所以,要對合作這種人類社會處理相互關系的一種行為方式和合作社這種具有特定治理架構和制度安排的組織形式加以區分。

(二)合作社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的經濟組織

人們加入合作社是為滿足自身的需求,但由于合作社特殊的組織形態和文化內涵,它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一些學者將合作社視為社會企業(即運用商業手段,實現社會目的的企業),認為合作社具有社會、經濟、文化與教育4種功能,是社會的重要基礎。根據歐盟委員會的界定,“社會經濟”(組織載體是社會企業)這個詞是用來界定經濟的一個特定部分,是特定的一類組織。從歷史上看,這類組織分成4種類型:合作社、互助組織、協會以及基金會。它們主要尋求社會目標,并具有參與式的治理體系。近2個世紀以來,這類組織在生產商品和服務上,與市場(私人企業)和政府(公共部門)共存。有的專家認為,合作社是一種雜交類的組織,兼有社會和經濟使命。有的西方學者將合作社的特性界定為外有資本主義的皮、內有社會主義的架構。

(三)合作社治理架構的特點

要明確合作社治理體系和治理架構的特點,以區別于其他類型的市場經濟主體。合作社是成員所有、成員控制和成員基于使用服務而受益的特殊法人類型的經濟組織。合作社的主體成員是合作社資產的所有者,他們同時也是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通過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實現所有者和使用者身份的統一。這也可以說是合作社質的規定性。如果放棄這點,使合作社混同于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也就沒有必要成立合作社了。

合作社治理架構的特點決定了合作社應遵循的重要原則:一是民主控制,成員掌握控制決策權;二是剩余主要按交易額(惠顧額)返還。而解決這兩個問題的關鍵是成員作為所有者的身份和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惠顧者)身份二者的統一。合作社一切經濟活動的宗旨是為成員服務,這是合作社與其他類型企業的重要區別,也是民主控制原則和剩余按交易額比例返還原則能否貫徹落實的基本前提?!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簡要闡述了上述原則。

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的幾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社是“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卑凑丈鲜鲆幎?,涉農企業也可以成為合作社的團體成員。這部法律本身為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雙方共生在1個組織內提供了法理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是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同質性的組織,也有可能成為農產品生產的服務利用者和服務提供者共同組成的異質性的組織,并由此產生了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兩大類別:使用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我組成的合作社,以及使用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和提供合作社服務的非農業經營者共同組成的合作社。

(一)專業大戶領辦及控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大類別是使用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我組成的合作社。這類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所有者成員基本上是由合作社服務的利用者組成,他們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其中尤其要提及專業大戶領辦或控股并聯合小規模農戶共同組成的合作社。

自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13年已過去了。在實踐中我們看到,許多成功運營的這類合作社仍是由少數專業大戶領辦或控股,合作社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不一定能得到很好地貫徹,但這類合作社依舊有生命力,因此有必要探究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熱心組織和加入合作社的往往是弱勢群體(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難以順利進入市場的農產品生產者)中那部分具有一定經濟規模、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的專業化大農戶或是具有一定資源或資產的農業企業家。這部分人是中國農業先進生產力的代表,他們是決定合作社成敗的關鍵。他們生產經營的規模大,承受的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也大,獲取政策優惠和擴大人脈關系的愿望更強烈。這些少數核心力量激勵聯合眾多專業化的小農戶組建合作社,形成一定規模的農產品銷售量或生產資料或農業服務的購買量,降低農用生產資料或農業服務的購買成本,減少農產品的流通、交易和銷售費用,從而增加生產經營收入,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并增強了合作社在市場上的談判地位,促進了合作社的發展。

從普通小農戶的視角看,他們通過加入合作社,不同程度地緩解了小規模家庭經營無法或難以克服的制度缺陷,如農產品生產經營中的不確定性、風險性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他們作為單個農戶難以企及的目標,如農產品生產的標準化、穩定的農產品銷售渠道、打造農產品品牌等,從而規避了風險、保障了收益。這也是十幾年來這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以存在與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是一種強者發動、弱者跟進的模式,合作社各項業務的開展強烈地依賴于領辦者個人或少數人。但在這些合作社中,民主管理和剩余主要按交易額返還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實際上很難得到遵循。如果小農戶依舊不承擔風險,繼續搭大戶的“便車”,那么合作社就存在變異為發起人的私人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危險性。

為使這類合作社向增強合作性質的方向演進,一是要增加普通成員的股份。持有股份應成為合作社成員的重要標志,因為成員以其出資額在合作社中承擔相應的責任,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出資也是合作社成員行使民主權利的基礎。如河北某糧棉種植專業合作社,8戶農民入股280萬元起家,2個理事長各入了50萬元,2013年合作社自有資產1100萬元,現在是1200多戶成員,絕大多數成員是以交易額返還折成股份,股份有大有小。二是對于領頭的專業大戶或大股東,要進一步強化他們的社會責任感,鼓勵他們履行社會功能。如把當地有勞動能力、有意愿的貧困戶納入合作社中進行幫扶,對小農戶成員進行技術培訓,支持當地農村社區的發展等。

(二)公司領辦合作社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在于公司是否履行其社會職能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另一大類別是由使用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和提供合作社服務的非農業經營者共同組成的合作社。尤其要提及的是農產品營銷加工企業牽頭領辦、聯合生產經營農戶組成的合作社。它的特點是合作社的發起人不是農業生產經營者,而是與農業生產經營者有著緊密的業務聯系,為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多個環節或單環節服務的農業投資者或龍頭企業,或者雖然發起人是農業生產經營者并從事農業生產活動,但他們同時也從事農產品營銷加工活動,并且以后者為主,在合作社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農產品生產者的服務供應商。

以農產品加工企業為代表的實業資本家與農戶組成合作社除獲取優惠政策外,另一重要動因是: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能使公司更有保障、更便捷地獲取所需的符合質量要求的農產品原料。這種高質量的農產品原料對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至關重要,且通過一般的市場交易無法獲取或交易成本較高。公司以合作社的組織方式建立起公司與農戶縱向供應的長期合約。合作社本質上是公司的原料基地、第一生產車間。農戶成員是原料的提供者,按照公司下達的生產計劃生產,而公司為其提供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流動資金、產品收購等多方面的服務。公司控制了合作社的決策,并承擔了諸如投入品采購、質量管理、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經營風險。實質上,這種模式是將“公司+農戶”模式內化于合作社之中,是“訂單農業”的發展與完善。農戶在合作社中為公司打工,很大程度上并非合作社的所有者,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則很難落實。但是,與個人經營相比,農戶的經濟收益增加且有保障,因此農戶也認可合作社存在的這種不平等的互利關系。

從體量和經濟實力來看,單個農戶與公司嚴重不對等。農戶的增資擴股對合作社治理架構的改善起不到多大作用。這類合作社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在于公司是否能較好地履行其社會職能。有的公司以二次返利的形式讓利給入社農戶;有的公司從自身分紅中拿出一部分在合作社內部建立了“風險保障金”,在遇見自然風險或市場風險時用以彌補入社農戶遭遇的普遍性經營虧損;有的公司出資用于所在農村社區基礎設施的改善、補貼公共事業支出或扶貧、助學等其他公益支出。在履行社會職能的同時,公司與農戶成員在合作社內部建立了一種相對均衡的利益聯結機制。

(三)鼓勵非實體性合作社的運營和發展

中國農村有一部分合作社只是從事農業技術服務和流通服務活動的中介性組織,近年來還發展了鄉村旅游合作社、土地流轉合作社、勞務輸出合作社等多種服務性合作社。在國外,有一類合作社屬于共享服務合作社,從事住房、公用事業、托兒、婚喪服務等。這些服務性合作社都不從事實體性的經營活動,成員不出資入社,頂多是交個會費。這類合作社的交易可理解為成員以各種方式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在使用服務的同時也對合作社作出了貢獻。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進一步拓寬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為開展多樣化的專業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只要這類合作社的活動宗旨是為成員服務,都應獲得認可并鼓勵其發展。

不僅基層合作社,即使專業合作社的聯合社,也不一定開展實體性的經濟活動。2019年,河北某種植業專業合作社牽頭成立縣一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有80多家成員社。聯合社為成員社提供農資供應、技術服務、產品銷售、土地托管等服務內容,實際上是充當中介,為社會化服務供給方找到需求方,促進雙方獲取社會化服務的規模效應,自身并不開展經營活動。對這類聯合社的成立與發展,也應支持和鼓勵。

對無農民成員實際參與、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不善停止運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空殼社”,要按照部署進行全面摸底排查,依法依規進行清理。

三、讓農民自主選擇

中國正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階段,傳統農業經營主體與各類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將長期處于一個多元并存的狀態,多樣化、混合型的農業現代化發展模式和經營形態在中國農村將長期存在,作為發展現代農業重要載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實踐中也呈現出了異質性和多樣性的特點。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的發展,要在守住底線的前提下,在理想和現實之間尋找平衡點。

在明確合作社質的規定性前提下,應讓農民自主選擇。農民要選擇什么?農民與市場對接可以有多種形式,農民應選擇的是成立或加入哪一種與市場對接、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類型。要鼓勵農民進行各種類型的合作和聯合,合作社只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它不可能包打天下。農民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可以選擇合作社,也可以選擇其他經濟組織形式,也可以在選擇合作社之后轉而選擇其他形式,也可以仍舊以家庭經營形式獨立參與農業全產業鏈各個環節的活動,也可以以土地托管經營的方式把自己的一些經濟活動的環節轉讓出去。但每種組織類型有各自的質的規定性及相關規章制度,必須對號入座。合作社的發展,也可能有些會演變為投資者導向的企業,這沒有什么不好。但政府有關合作社的政策導向要有利于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和履行的功能向符合合作社性質的方向演變,提出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作為合作社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幫助。合作社是否接受這些條件可以自主選擇,但政府提供合作社扶持政策的對象必須符合這些條件,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個人或組織打著合作社的旗號一窩蜂地搶優惠政策及“精英俘獲”的現象。

在守住底線(合作社與其他類型經濟組織相區別的質的規定性)的前提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要在理想和現實之間尋找平衡點。要保持和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靈活性和包容性,尊重農民成員的制度創新,不搞定指標、下任務、運動式地發展合作社,不搞“一刀切”式的一種模式包攬全局,給予基層合作社更大的彈性活動空間??梢灶A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路子將越走越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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