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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音樂版權保護現狀及解決路徑

2020-11-25 02:39何燦
藝海 2020年10期
關鍵詞:解決路徑保護現狀

何燦

〔摘 要〕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現已步入音樂免費時代,盜版侵權現象愈發猖獗,而音樂版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本文結合實際情況,對音樂版權相關問題進行探析,介紹音樂版權保護現狀,探討具體的解決路徑,希望能進一步保障音樂創作人的個人權利。

〔關鍵詞〕音樂版權;保護;現狀;解決路徑

引 言

音樂作品是創作人精神范疇的勞動產品,也是個人私有財產,且音樂具有巨大的存在價值與重大的傳播意義,做好對應版權管理工作至關重要。近些年,因版權保護意識、法律保護機制和監管等多種因素的作用,在音樂行業中表現出了不同的版權問題,越來越多的音樂人開始關注音樂版權,并行使維權權利。為此,本文對于音樂版權問題的探究具有重要現實價值。

一、我國音樂版權的侵權現狀

1.音樂人自身的版權保護意識薄弱

根據中國傳媒大學張豐艷教授組織調查的《音樂人生存現況與版權認知狀況調查研究報告》中顯示,當前近乎30%的音樂人無法從音樂中賺取收入,同時,70%的音樂人都在從事兼職工作,如果不兼職則不能保證正常生活。另外,針對音樂人收益來源所進行的調查還表明,版稅收益為主要收益來源的所占比重是5.91%。40%左右的音樂家遭遇過侵權行為,且近乎半數不能單獨維權。而且調查結果顯示,相比于版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音樂人更在乎署名權的被侵犯。調查顯示,高達67.23%的音樂人也從未接觸過音樂版權的講座,相關的版權意識非常淡薄。

2.唱片公司憑借絕對優勢處于主動地位

事實上,唱片公司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音樂人自身的合作模式與版權費分配中發揮著較大的決定性,特別是缺少在后續音樂使用方面的限制。當和唱片公司進行獨家授權或者一站式買斷后,其音樂人如同沒有了后續控制權。依照著作權管理條例,音樂人如果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正式簽約后,便在某種程度上將屬于自己的版權控制權讓給他人。

3.政府及有關機構所發揮作用不足

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國家版權部門負責對音著協的相關業務與資產等進行監督。一旦侵權,要求音樂著作權利人和社會個體及時反映,有關單位會進行嚴肅處理。然而,實際上,政府在此方面的監督存在盲區。另外,從執法效果層面而言,雖然我國出臺了相關保護法,然而,音樂侵權行為仍然存在,特別是網絡侵權行為,愈發猖獗。而且根據張豐艷教授的調查結果顯示,半數音樂人從未聽說過音著協,而他們維權最主要的方式是通過互聯網輿論與網絡音樂平臺。

4.產生的損失無法用維權所得彌補

近幾年,影視行業蓬勃發展,很多音樂人都面臨著侵權行為,被盜用和翻唱等事項層出不窮。例如,音樂人李志曾狀告《明日之子》侵權。深圳南山區法院針對這一訴訟也做出了判決,依照李志本人描述,確定存在侵權行為,但原告提出的100萬賠償額度過高,商定之后給予20萬賠償,同時,駁回道歉請求。

通常在計算賠償數額時,無論是原告的經濟損失,還是被告的獲利均無法計算。不可否認,被告得到了一定經濟利益,但此種利益不能用確切的數據加以證明,外加法律在相關費用標準中并未給出具體的規定,這就導致維權的音樂人即使維權成功,所獲得的判賠費用都遠遠不足以彌補維權的成本與精力。加之很多音樂人自身實力薄弱,即使被侵權,自身也沒有力量維權。

二、音樂版權侵權的危害

1.對音樂版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我國在音樂版權方面采取的保護措施和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法律制定方面不明確,運行機制不健全,版權認定和實現存在困難,這對音樂創作人自身的權益構成了巨大的威脅,造成了經濟損失,也給創作人的名聲、尊嚴帶來影響,遏制了創作人的創作積極性,嚴重侵害了創作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抄襲成風和維權難度大會影響音樂創新的發展,使音樂事業止步不前。

2.對音樂作品傳播的惡劣影響

信息技術的發達,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作品篡改、歪曲等盜版侵權行為,網絡用戶肆意傳播,但創作人自身對這種侵權行為無能為力,擾亂了音樂市場的正常運營程序,對音樂作品傳播造成了惡劣影響。

三、解決路徑

1.加強完善著作權立法內容

音樂版權集體管理制作為版權法的基本組成,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應不斷完善立法內容和程序,填補漏洞。音著協由國家版權局組織成立,具有唯一性,在整體競爭中缺乏活力與發展動力?;诖?,音著協需減少行政干預,利用不同相似組織對一類作品進行管理,強化組織內部競爭,強化發展。同時,音著協需積極公開版權報酬的具體分配信息,讓權利人獲得應有的版權費。另外,應圍繞音樂版權構建對應的監督體系,遏制盜版侵權現象,音著協協同地方部門,一起監督侵權行為,嚴格監控作品使用情況,參考作者工會等運營模式,優化音樂版權制度,提高行業自律性,增加音著協的針對性與代表性。特別是要進一步放寬音樂著作權協會的門檻,鼓勵更多音樂人加入進協會中,加大音著協的宣傳力度,并且可以鼓勵音樂人成立自己的民間保護組織,可與音著協緊密合作,不斷從組織層面強化對音樂作品的保護力度。

2.增強版權保護意識

增強音樂人和公眾在版權方面的保護意識。注重教育宣傳,深化音樂人和公眾在版權法律性質方面的認知,強化版權保護重要性,以此來優化公眾在音樂作品方面形成的消費習慣,創建嚴謹的產權保護氛圍。實際創作中,各個環節的人各司其職,當達成創作任務后,充分享受創作權利,不斷創作出更多出色的音樂作品,切實提高文化創新能力。

3.加強組織建設

國際唱片協會基于去年全世界范圍的音樂產業報告表明,當前我國的音樂付費比例不高,占比為5.2%,這一數據說明我國處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雖然現下我國成立了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但90%的音樂人仍然沒有成為會員,一般通過組織來扭轉,需要注入凝聚集體的一股力量。為此,2019年年末召開的中國國際音樂產業大會推出音樂家版權保護和服務平臺,這一平臺將推動規范版權秩序的構建,不斷完成音樂合法運營目標,同時,保障音樂創作人的切身權益。

4.探索多樣化的收入方式

音樂人借助唱片公司進行的推廣、建立的渠道和自有資源有效尋找受眾群體,依托唱片公司贏得版權代言和演出等多項收入,唱片公司屬于音樂人的一種營銷資產,它借助音樂人的作品獲得收益。從長遠發展層面而言,未來音樂行業會剝離唱片公司的全面管控。唱片公司的經營會更加多元化,專業水平會更高。當前,音樂家面臨著多樣化的選擇,基于這一背景,唱片公司需適當轉型,為音樂家提供針對性的服務,采取多樣化的合作模式,以此來迎合社會發展。

5.合理劃分音樂人與公司的利益

當前唱片公司規定的版權條約較為苛刻,音樂人通常不會與之簽合同,更希望選擇和一家較為寬松的公司合作,或者尋求第三方分銷平臺,某些還會直接和音樂平臺進行合作。例如,韓國的Musicoin,這是韓國做得比較成功的音樂發行和消費系統,此平臺版權出售如同股票出售,可依照持股比例收取對應版權使用費,同時,支持個人交易,另外,粉絲可以多次評價一首歌曲對應的著作權,獲取對應股份,在未來,音樂創造的利潤也會流轉到歌手手中,此種模式無論是對粉絲而言,還是歌手而言,都是一種雙贏。

結 語

隨著版權的逐步規范,越來越多的音樂人關注版權管理這一問題,慎重處理版權轉讓事宜,在詞曲著作權意向合同簽署時,音樂人大多也掌握了關聯的法律規范,十分嚴謹?;谶@一環境,在未來,我們應探索全新的營利模式,合理劃分音樂人與公司的利益,優化版權保護機制,既要提升音樂人的整體法律意識,也應切實維護相關權利,且廣大唱片公司需探索不同的發展方式,不斷規范音樂行業,打造共贏新局面。

(責任編輯:翁婷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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