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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立法沖突及其處理原則探析

2020-11-29 04:41趙曉冬
國防 2020年6期
關鍵詞:上位法規章規范性

趙曉冬

內容提要:軍事立法沖突,嚴重損害軍事法律尊嚴,削弱軍事法律效力。研究軍事立法沖突的成因、內容與類型,探討處理軍事立法沖突的原則,對于提高軍事立法質量、增強軍事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軍事法通過調整軍事社會關系、規范協調各類軍事行為,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在法律規范的指引下有序發展。隨著軍事立法數量、立法主體的增多,軍事法涵蓋的領域不斷擴大,涉及的軍事社會關系更趨復雜,軍事立法沖突不可避免。研究軍事立法沖突的成因、內容與類型,探討處理軍事立法沖突的原則,對于提高軍事立法質量、增強軍事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一、軍事立法沖突的成因

立法沖突,是指一國立法體制內,立法權限的相互沖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立法文件在解決同一問題時,內容上的差異和效力上的抵觸。軍事立法沖突,是立法沖突在軍事立法領域的延伸和表現,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

沖突的根本原因。作為軍事法調整對象的軍事社會關系,其自身矛盾的多樣性、聯系的普遍性及發展變化的絕對性,是產生軍事立法沖突的根本原因。軍事立法沖突,是軍事領域各類矛盾問題交織、作用的結果,是客觀世界的復雜多樣性在軍事立法上的必然反映。

沖突的客觀原因。立法沖突與立法數量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立法數量越多,產生立法沖突的可能性越大。軍事法律、法規體系的龐雜,使軍事立法沖突的產生不可避免。此外,許多沖突在立法時往往難以發現,只有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才會暴露出來,這也增大了產生立法沖突的幾率。

沖突的主觀原因。軍事立法主體對立法沖突的態度、重視程度,以及對同一事物認識的差異,是產生立法沖突的主觀原因。立法主體的不同態度及認知,也會造成法律規范實施、監督及修訂的差異。

軍事立法沖突是普遍存在的,是法律制度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和《軍事立法工作條例》都明確規定應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但由于立法制度還不夠完善、立法技術相對滯后,以及立法監督比較薄弱,某些軍事法律規范間的沖突難以避免。

二、軍事立法沖突的內容與類型

(一)軍事立法沖突的內容

軍事立法沖突,包括立法權限的沖突及法律規范的沖突兩方面內容。

立法權限的沖突。一方面,立法主體非唯一,是產生立法權限沖突的根源。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中央軍委,戰區、軍兵種,省、直轄市的權力機關及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和人民政府等,擁有不同范圍、等級的立法權限,因而,在立法活動中,立法權限的相互沖撞不可避免。另一方面,立法權限劃分不明和權限設置重疊、交叉,是產生立法權限沖突的決定性因素。在我國立法體制內,立法權限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立法權限的沖突;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限的沖突;國務院與中央軍委立法權限的沖突;地方與中央立法權限的沖突;司法解釋權與立法解釋權的沖突;規章制定權與法規制定權的沖突等。

法律規范的沖突。法律規范的沖突,是指針對同一問題的多個合法有效的法律規范,在內容上互不一致,在效力上相互排斥的情況,其與立法權限的沖突存在密切聯系。立法主體非唯一,會導致所立文件內容不協調;立法權限模糊,會導致某些立法文件效力錯亂。

因此,《憲法》及《立法法》,確立了法制統一原則以及憲法保障相關制度,以防止和消除法制混亂與沖突的現象。但是,目前軍事立法文件之間仍然存在多方面的沖突,主要包括:軍事法律之間的沖突,軍事法律與軍事法規、規章之間的沖突,軍事法規與軍事規章之間的沖突,軍事規章之間的沖突,軍事法律、法規與解釋文件之間的沖突等。

(二)軍事立法沖突的類型

軍事立法沖突可劃分為以下類型。

層級沖突。即不同效力等級的軍事法律規范,就同一法律事項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沖突。例如,軍事法律與軍事行政法規之間的沖突,軍事法規與軍事規章之間的沖突,軍事行政規章與各戰區、軍兵種規章的沖突等。

同級沖突。即相同效力等級的軍事法律規范,就同一法律事項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沖突。例如,軍事法律之間的沖突,軍事行政法規與軍事法規之間的沖突,戰區、軍兵種規章之間的沖突,以及同級單位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等。

特別沖突。即軍事特別法與軍事一般法,就同一法律事項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沖突。例如,專項軍事法律與相關軍事法律之間的沖突,專項軍事法規與相關軍事法規之間的沖突,專項軍事規章與相關軍事規章之間的沖突等。

新舊沖突。即新、舊軍事法律規范,就同一法律事項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沖突。例如,某一領域先后出臺并行有效的軍事法規之間、軍事規章之間、軍事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等。

三、軍事立法沖突的處理原則

軍事立法沖突如果得不到妥善處理,必會影響軍事法的實施,造成軍事執法及軍事司法的混亂?!读⒎ǚā贰盾娛铝⒎üぷ鳁l例》在明確相關軍事立法監督制度的同時,對如何處理軍事立法沖突也進行了相關規定,可以概括為以下5項原則。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钡谄呤艞l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钡诎耸畻l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薄盾娛铝⒎üぷ鳁l例》第六十條規定:“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和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軍委機關部門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p>

根據以上規定,我國法律體系形成了自憲法開始,從上而下、高低有序的效力等級。根據法律制定主體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高低,確定不同法律的權威等級:效力等級高的稱為上位法,效力等級低的稱為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下位法與上位法不一致時,應當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薄盾娛铝⒎üぷ鳁l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之間,同一單位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p>

根據以上規定,在效力等級相同的同位法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為法律中的特別規定,往往是根據特殊情況和特定需要專門制定的,集中體現了特定的立法意圖。需要說明的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只限于同位法范疇;上位法的一般規定與下位法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則應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處理。

(三)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薄盾娛铝⒎üぷ鳁l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之間,同一單位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之間,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p>

根據以上規定,同位法中新法規定與舊法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新法規定。新出臺的法律規范,是依據軍事社會關系新的發展變化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人們對軍事實踐活動新的特點規律的認識、總結和把握,其效力優于舊法。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是互不關涉的。即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只適用于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一般規定之間,或者新的特別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之間;而在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之間,或者新的特別規定與舊的一般規定之間,不存在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的適用問題。

(四)不溯及既往原則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薄盾娛铝⒎üぷ鳁l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軍人權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p>

根據以上規定,軍事法律規范,對該法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不產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規范只是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如果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包括軍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特別規定溯及既往。

(五)特定范圍適用原則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薄盾娛铝⒎üぷ鳁l例》第六十條規定:“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分別在本戰區、本軍兵種范圍內施行?!钡谄呤邨l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與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適用按照本條例有關軍兵種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適用的規定執行?!?/p>

根據以上規定,對于某些軍事法律文件,雖然它們的效力等級相同,但只能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不能跨領域、跨范圍適用。戰區、軍兵種、武警部隊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只在本系統范圍內產生效力。

在實踐中,應當厘清并處理好前3項原則的關系。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和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中,蘊含“相互沖突的法律規范與上位法并無抵觸”的假設。特別法與一般法、新法與舊法,只要其中的任何一個與其上位法相抵觸,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或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就不再適用?,F實中,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新法或特別法絕非鮮見。因此,在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和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時,必須考慮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對該兩原則的制約。在法規、規章等內部沖突的適用選擇中,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的介入尤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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