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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控辯審關系提升認罪認罰質效路徑

2020-12-09 05:42牛廷彪賈偉
山東青年 2020年11期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

牛廷彪 賈偉

摘 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司法領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檢察機關應當在辦案過程中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切實履行好主導責任。本文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控辯審關系帶來的轉變入手,剖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過程中控辯審三方面臨的挑戰,進而從增強檢察機關確定刑量刑能力,充分發揮值班律師作用、控辯協商應當依法進行實質審查及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提出控辯審三方如何更加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對策和建議,以期實現控辯審關系的平衡,切實在案件中能夠實現公平和正義。

關鍵詞:認罪認罰值班律師;自由裁量權;控辯協商;精準量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試點到全面鋪開,作為基層檢察院的檢察長、員額檢察官,筆者對該制度的理解也是從淺到深,從表象到本質,從懷疑到堅定,從被動適應到積極推行的過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行之前,訴辯關系是“對抗”式,法庭上的劍拔弩張,無罪辯護的大比例,造成司法資源的些許浪費。如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辯關系變成了“合作”式、“協商”式,那么如何更好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如何最大程度的發揮值班律師的作用,完善控辯協商機制,都是現在需要解決的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對訴審關系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強化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的主導責任,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初衷是否相違背,檢察機關如何更精準的為犯罪嫌疑人計算確定刑,確定刑的提出是否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需要在未來更多的工作中去探索、去解決,從而更好的實現公平正義。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及控辯審關系狀態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大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有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實現預防再犯罪的刑罰目的。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方面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政策優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案件時的能動性,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伏法,減少社會對抗,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終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刑罰目的。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前的訴辯關系狀態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關于辯護權的法條數量有所增加,給人一種辯護權已經完善的錯覺,但實質上控辯雙方在頂層制度設計上仍是處于不平等的狀態中①。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員官本位思想嚴重,對律師缺乏尊重,誤認為律師的介入只會給他們的工作設置障礙;另一方面律師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加,他們希望自己能夠通過合法正當地對抗來完成自己的工作目標,當其現實情況與希望相違背時,部分律師被迫采取非常規的途徑,例如死磕派律師的出現。而這些少部分的司法人員和律師行為經過媒體的夸張渲染,往往影響了雙方群體的聲譽,使得雙方不平等的對抗更加激烈。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訴審關系的現狀影響

法官對案件最終的裁決吸收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據的情節,也考慮了法庭調查中查明的新情況,此外加上法官的理性、經驗,這決定了量刑是一個開放、不確定的審判活動。于是一種觀點出現,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是對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限制,與以審判為中心和庭審實質化的主旨背離,一些檢察院建立起了“量刑建議與刑事抗訴相銜接機制”,對未采納量刑建議的案件啟動抗訴程序,受到了部分法官的抵觸。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過程中控辯審三方面臨的挑戰

(一)值班律師所起作用甚微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增設了關于值班律師制度,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的全覆蓋。目前看,關于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簽署具結書存在“見證人”化的趨勢。也有司法辦案部門人員認為:認罪認罰案件無需律師的參與,起到見證、監督整個協商過程的作用即可。然而,存在矛盾的是,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見證并簽字確認具結書簽署全過程,對法官來說,是一種推定認罪認罰自愿的功能,存在承擔錯誤風險責任的可能。但在基本權利無法保證,消極定位為見證人角色的情況下,需要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如何充分履職,值得深思。

(二)控辯協商機制尚有風險

就檢察機關而言,首先不僅要對案件事實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而且要對應當適用的訴訟程序進行審查,從而確保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公正性。第二,控辯協商應當依法進行實質審查。對案件而言,應當要求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適用控辯協商而言,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更是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達的自愿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決不允許有威脅、誘騙當事人的情形出現。第三,必須設立完備的監督制約機制。比如說聽取案件當事人各方的意見,聽取偵查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區、單位、學校的意見等等。

(三)量刑建議準確度欠缺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標志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并引起刑事訴訟程序的重大變革。根據我國刑訴法的制度設計,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顯然成為解決量刑問題的“牛鼻子”,也是能否真正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所在。既往我國檢察機關“重定罪、輕量刑”問題突出,保證有罪判決即可,留給法官裁量權過大,最后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較為嚴重。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對于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準確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控辯審三方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縱深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充分明確并發揮值班律師辯護責任

檢察機關應強調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援助上的實質有效性。首先,限制值班律師準入資格,對值班律師資質進行專門考核,并組織定期與不定期業務培訓等。如北京市司法局制定值班律師服務標準和行為規范,設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準入退出機制,清退違規或者不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②;其次,制定合理的服務考核機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發放問卷調查對值班律師的服務滿意度,設定相應的職業守則監督律師依法履職,并對律師的不當行為予以懲戒。再次,實行差異化的報酬補貼,在基本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服務評價優良設置不同標準適當增加報酬,以激勵值班律師或者法律援助律師更加盡職盡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務。③

(二)提升檢察機關精準量刑能力

1.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應全面實質審查

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等方式對量刑情節進行搜集、審查,確保在全面掌握案件所有量刑情節的基礎上提出精準量刑建議,避免遺漏量刑情節導致量刑偏差。檢察官要改變以往只重視法定量刑情節而不重視酌定量刑情節的觀念,更加強化對被害人過錯、前科、犯罪動機等酌定量刑情節的審查,提出相對準確的量刑建議。

2.加強法檢協商,統一量刑標準,細化量刑指導

要實現精準量刑的高采納率,必須有科學的、切實可行的、法檢兩家統一的量刑標準,而建立量刑數據庫是提出精準量刑、提高量刑建議采納率、避免自由裁量導致量刑偏差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量刑數據庫中,明確各類案件的判罰標準,統一各個量刑情節對具體量刑的影響幅度,將法律規定的所有可能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酌定情節一一列明,讓量刑建議真正達到“精確”、“可控”、“可靠”的標準。

3.探索建立法官不采納量刑建議說理制度,強化訴訟監督

由于法官與檢察官個人在量刑觀念、量刑習慣、量刑標準采用上的不一致,有時會導致認罪認罰案件甚至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議得不到法院的采納。建立法官對不采納量刑建議的說理制度,要求法官公開、透明地對不采納量刑建議的理由以一定方式進行說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上述情況。

(三)強化公訴權和審判權的相互合作與制約

1.加強認罪認罰真實性的審查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辦案人員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犯罪嫌疑人,一是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就認罪的內容向其說明與核實,就認罪的后果詳細闡釋;二是保障其能夠獲得律師的幫助,來進一步確信其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應進一步嚴格審查被告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嚴格把關偵查過程訊問活動的合法性,尤其對于從不認罪轉變為自愿認罪的被告人,應結合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綜合表現,來判斷其認罪是否出于自愿。

2.集約化審判和庭審的簡化

根據山東省《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刑事案件的實施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對速裁案件一般應當實行集中辦理,包括集中起訴、集中審理。因此一些程序性的問題,比如對當事人身份核對和權利告知可在庭前進行,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也可簡要宣讀起訴書及量刑建議。與此同時,當庭應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和知悉法律后果,并嚴格保障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

3.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與法院的最終決定權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刑罰的判處及審判程序的適用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最終決定權仍由法院掌握。如出現指控不當,或適用程序不當的現象,即使被告人無異議,法官仍應在法律范圍內作出修正,對違反法定事由的合意不予采納。

4.最終判決應體現適當的從寬幅度

控辯雙方協商原則是一定幅度的從寬處理,促進被告人認罪后對處罰服判,進而一審即可終結程序,也有利于被告人的矯治和重歸社會④。

結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作用已在刑事訴訟工作中逐步顯現,控辯審三方正享受著這個制度帶來的各種益處,司法資源被科學配置,但是促進該制度的更好更深的落實,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尚有許多工作要做,配套機制也亟需完善,保證認罪認罰制度不僅能得到嚴格的執行,更重要的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注釋]

①張耀湘:《認罪認罰從寬視野下的控辯關系》,載自《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6月第20卷增刊.

②北京市司法局.“打造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北京模式”EB/OL].http://sfj.beijing.gov.cn/bjsf/zwxx/sfxz/tpxw/46481.

③施珠妹,郭航:《認罪認罰自愿性保障的實證考察》摘自《.凈月學刊》,2018年第2期.

④張璐、謝依:“新型合作型司法制度的構建”,載自檢察官論壇《犯罪研究》2018年第4期.

(作者單位: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檢察院,山東 陽谷 2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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