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今年52歲,早年丈夫去世,去年10月經人介紹和趙某認識,今年6月我與趙某登記結婚。戀愛期間,趙某給我購買了一些金首飾和一部手機,總價值3萬余元?;楹笪野l現趙某沉迷賭博,就勸趙某戒賭,趙某不愿意,和我爭吵,還提出離婚,并要求我返還金首飾和手機。我不愿意離婚,趙某要起訴離婚。如果趙某起訴,我需要返還金首飾和手機嗎?
答: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與他人財物可以附義務。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謂條件就是達成結婚目的。如果沒能達成結婚目的,則贈送的大額物品可以要求返還。但你已和趙某結婚,達成了趙某贈送財物的目的,現在又是趙某主動提出離婚,因此你可以不必返還金首飾和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