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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穆拉比法典》中的女性地位及當代啟示

2020-12-21 03:48何思源
黃河黃土黃種人 2020年6期
關鍵詞:法典財產時期

何思源

古巴比倫時期,女性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無論世俗女性還是宗教女祭司,其在婚姻締結過程中都擁有一定的自由度。文章著重探討古巴比倫時期世俗女性和女祭司的婚姻與繼承方面的制度演變及當代啟示。

一、概述

學界大多數專家學者認為,在歷史的記載中,《 漢穆拉比法典 》產生的時期,古巴比倫王朝已由原始社會時期進入奴隸制社會早期,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及私法的發展,以家父權為中心的家長制日趨鞏固,女性的地位相比母權制氏族社會時期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落千丈。一個家庭中的父親可決定其子女的婚姻締結與否,家長是他的妻子、女兒及奴隸的主人,婚姻當事人與婚姻契約的當事人是分離的,雙方家長是婚姻契約的訂立主體。整部法典都是在以維系家族利益為核心的家父權體系下制定的。但是此研究忽略了女性在婚姻的締結與繼承上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并不完全依附于男性家長而喪失自身主權與獨立性。

古巴比倫時期是古代兩河流域發展最文明的時期之一,其在多個層面上展示了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和發展水平,其完備的治理模式、最早的成文法典及楔形文字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形成了巴比倫時期特有的社會形態。巴比倫時期的婚姻既有自由身份的女子這般的世俗婚姻關系,又有涉足于男性傳統領域的女祭司的婚姻關系,二者在古巴比倫時期同時存在,然而二者在婚姻中的模式卻大有不同。

繼承制度是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地區社會經濟生活和文明發展的標志之一。古巴比倫時期,男性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可直接繼承家族財產。女性的社會地位通常低于男性,沒有法定繼承權,并且法律對女性的保護基礎薄弱。但出于對社會的維護及家庭的和諧,《 漢穆拉比法典 》對女性繼承權做出了相關規定。古巴比倫時期的婦女可分為兩類,即世俗女性和女祭司。其中,世俗女性指的是除宗教女祭司和女奴隸之外的自由民女性。據當時的法律與習俗規定,女性的地位較低,但并非沒有繼承權。

二、古巴比倫時期女性的婚姻與繼承狀況

巴比倫世俗社會狀態下,具有自由身份的女子均享有世俗婚姻權利,在一夫一妻制的社會背景下,理論上人們稱古巴比倫時期訂立的婚約為買賣婚姻,女性被認為是一種財產,依據一定的價格售予其丈夫,女性被視為父親的私人占有物。如《創世紀》第三一章、第一五節中所記載,父親嫁女兒應看作是“彼已食其女”,即父親已取得金錢或等價的物質而將其女兒讓與的行為,該女兒只是被其父親轉讓給了其夫,她只是從父權中被釋放。同時,依據現有資料中關于《 漢穆拉比法典 》婚姻家庭制度的規定時,因為僅僅談到有婚約定金和罰金的規定,便斷定當時的婚姻為買賣婚姻,而且又以法典第一一七條規定“倘自由民因負有債務,將其妻、其子或其女出賣,或交出以為債奴,則他們在其買者或債權者之家服役應為三年,至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 為理由,傳統觀點認為漢穆拉比時代的婚姻是男女不平等婚姻,丈夫享有特權。有學者認為,“婚姻是一場莊重的商業交易,與其他的商業交易無差,應當用文字表述出來”。如果男子娶妻而未締結婚約,則該女子的妻子身份則在法律上不被承認。這是一種契約精神,男子需要給將要迎娶的女子以身份,是對男性在婚姻中的約束,同時也是對女性在婚姻中的保護。

古巴比倫時期,為了保護女兒的利益,為了確保妻子有撫養孩子的能力,父母和丈夫通常以遺囑繼承的方式將財產賦予女兒或妻子。在對父親財產的繼承方面,男性繼承父親遺產的方式是兒子們之間平均分配,特別給未婚娶的兒子留有足夠的聘金。如《 漢穆拉比法典 》第一百六十六條所規定:“諸子女均已結婚,僅有一未成年之子未娶妻者;父死亡后分割父家之所有時,諸兄弟除予未成年之弟以應繼分外,更應以銀予之以為聘禮之用,未成年之兄弟應娶妻?!蓖砜芍?,沒有得到父親嫁妝的未婚婦女在父親死后也可得到一部分財產作為嫁妝。事實上,嫁妝是父親財產的一種特殊劃分,可看作是父親遺產的一種特殊繼承。傳統觀點認為,在對丈夫財產的繼承中,世俗的已婚婦女不能獨立支配財產,自己的嫁妝也不得自由支配。然而,《 漢穆拉比法典 》的精神在于使婦女、兒童、老人等接受到公平的待遇,所以其中有關婦女享有繼承權的規定,丈夫通過訂立特殊的契約實現對妻子的贈與,使妻子獲得其財產。首先,妻子在婚姻中有權獲得特殊的贈與。但為了保證其共同子女的合法權益,接受贈與的妻子不得參與丈夫死亡后的遺產分配,如果在丈夫死亡后改嫁,需將贈與歸還給夫家,只能帶走自己的嫁妝。其次,新娘的父親應當給予其嫁妝,然而嫁妝并不是給予新娘的丈夫,這些嫁妝僅只是屬于新娘的財產,與丈夫無關。正如法條第一六三條、一六七條、一四二條、一三七條、一三八條、一四九條、一七一條、一七二條規定中,妝奩制度的規定表明“女性有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而不必等父母死亡”,所以女兒對父母財產具有繼承權。最后,婚姻贈與中丈夫在婚姻中贈與妻子,使其生活有保障,但正如法條所說,在婚姻中接受贈與的妻子同時也喪失了在其丈夫去世之后的遺產繼承權,同時改嫁者應將贈與返還其丈夫的家屬;相反,無此贈與則與其子女同等享有對丈夫財產的繼承權。

雖然世俗女性的權利有所受限,但其基本權益受到了保護,這也從側面體現了古巴比倫時期對女性具有一定的地位的肯定,同時也顯現出立法的科學性和超前性。

三、《 漢穆拉比法典 》中的男女平等觀念的體現

古代社會的婚姻家庭中雖存在諸多男子特權的問題,但就《 漢穆拉比法典 》而言,可知的文獻資料十分有限,沒有文獻證明當時的婚姻家庭是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從法典整體規定方面看,還有諸多體現男女平等觀念的婚姻家庭規定??v觀法典內容可知,“男女不平等婚姻,丈夫享有特權”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需進行專門分析。著眼世界上諸多國家,普遍情況下丈夫在家中具有話語權且占據主導地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類社會由母系氏族社會過渡到父系氏族社會,男權地位上升,可見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地位存在一定意義上的不平等,丈夫雖享有一定的主導權,但并不代表絕對的男女不平等。通過研究比較《漢穆拉比法典》中婚姻制度的法律條文,分析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文明中的婚姻與家庭情況。關于婚姻的規定,《 漢穆拉比法典 》注重婚約的訂立,在法典的第一五九條、第一六零條中規定了有關婚姻的定金和罰金,男方違約女方不再返還婚約定金,女方違約則向男方雙倍返還定金?!?漢穆拉比法典 》還規定婚姻必須采取官方登記制度,以確認雙方的婚約。法條第一二八條規定:“取妻而未締結契約者,婦非其妻?!边@些規定雖不能說明婚姻中男女一定平等,也不能說明當時的婚姻是買賣婚姻。這些規定說明當時的婚姻成立有著比較嚴格的條件,其外在條件是婚約及官方登記,內在條件是男女雙方要合意。合意在民法中即自治,是基于人格平等的雙方約定。在家庭關系中也有部分法律條文體現出夫妻地位的平等,在一定的婚姻契約的合意基礎之上體現了婚姻中男女地位的平等。

四、結語

《 漢穆拉比法典 》有著悠久的歷史影響,雖無法通過借助法律條文探索到其各個層面的問題,但也不難發現當時存在類似于現代社會的男女平等觀念,且女性在婚姻中也存在非傳統觀念的極低地位,這也使人們對古巴比倫時期的婚姻制度有了新的認識??傊?,通過考察《 漢穆拉比法典 》,透視其婚姻與繼承的相關規定可知,古代時期女性地位不同于人們的普遍認知,而古老法典展示出古巴比倫法制文化中部分人文主義的平等觀念,至今也有借鑒意義。

《 漢穆拉比法典 》改變了人們對當時古巴比倫時期甚至古代時期女性地位的印象,古老的法典當中對女性地位有所保護,一切并不像人們刻板印象中女性受到父權的制約,如今現代《 婚姻法 》的規定更體現出對女性的保護。通過對古巴比倫時期女性婚姻與繼承問題的分析不難看出,女性在當時的制度下占有較為重要的地位。首先,通過《 漢穆拉比法典 》和相關文獻可知,古巴比倫時期的世俗女性擁有一定的婚姻自由權利,其可選擇與自己愛的人結婚,同時男性也要給予女方一些保障,如締結婚姻契約、贈與女方聘禮等。其次,在繼承方面,世俗女性可以嫁妝的方式獲得一部分財產??偠灾?,在距今久遠的古巴比倫時期對女性的保護值得當代社會學習借鑒,當代法律應當更加注重保護女性的利益。

參考文獻:

[1][英]愛德華茲.漢穆拉比法典[M].沈大銈 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法學教材編輯部.外國法制史資料選編(下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

(作者單位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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