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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有效參與問題研究

2020-12-23 04:53周計方
西部論叢 2020年16期

周計方

摘 要: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制度的創設,是我國司法制度的有益補充,值班律師的有效參與,對確保被追訴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維護自身訴訟權利、實現案件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參與的有效性,還存在諸多困境,立足我國司法現狀,借鑒有益經驗,不斷探索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努力實現值班律師的“有效”參與,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實現其訴訟權利,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是當前我們需要重視的問題,以便發揮值班律師應用的作用。

關鍵詞: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有效參與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為被追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服務具有初步性、廣覆蓋和多樣性的特點,同時兼顧推動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促進人”、為被追訴人決策行為分析利弊的“參謀人”、證明認罪認罰過程正當性的“見證人”三重角色,其作用不可替代。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影響了值班律師參與該類案件的整體實際效果,如何保證值班律師的“有效”參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需要解決的課題。發現問題,提出相應的意見或建議,保障和推動值班律師制度的正確實施及良性發展,是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職責所在。

一、存在的問題

(一)、角色錯位——異化為見證人

1、立法本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值班律師,作用在于為被追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使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避免盲目或錯誤認罪認罰。

2、司法實踐。在具體的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過程中,一些值班律師并沒有為被追訴人真正發揮法律幫助的作用,大多數都是在檢察機關會見室或者看守所以見證人身份,就《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過程進行見證,有的甚至對簽署的文件性質和內容不清楚,這種將值班律師僅作為見證人參與具結書的簽署工作,使值班律師對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真實性的保障流于形式,對被追訴人提供的法律幫助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二)、幫助有限——作用發揮不充分

1、律師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值班律師多是以法律援助身份出現,作用上僅僅是提供法律幫助,沒有辯護律師的職能,一般都是在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的主導下參與,值班律師主動參與的熱情度不高。另外,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給與值班律師的報酬也較低,體現不了律師參與的實際價值。

2、被追訴人對值班律師的需求較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在偵查以及公訴階段,被追訴人均能被如實告知認罪認罰的相關條件、后果及自行選擇的權利,在經過自我的權衡,大多數能夠做出是否接受認罪認罰的初步選擇,在與值班律師會見前多數已認罪認罰,有些被追訴人不愿選擇律師的幫助,對值班律師的需求并不強烈。

3、幫助的范圍有限。一是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被追訴人提供包括法律咨詢、程序選擇、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提出意見等形式的法律幫助,局限于訴前的以程序選擇為主導的幫助范圍。二是值班律師不具備辯護律師的職能,沒有閱卷權、在場權,不能參與庭審,發揮不了較大的作用,限制了其法律幫助的效果。三是量刑協商機制不健全。量刑均由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主導,聽取律師的意見不夠,量刑的標準、尺度、后果等方面值班律師沒有直接參與協商或參與協商較少,多是被告知量刑的結果。

(三)、保障不足——缺少有效激勵

1、經費不足。財政雖然按照規定撥付了經費,但相比其他類別的辦案經費偏少,落實到認罪認罰案件以及值班律師方面,支持不足。

2、補貼較低。雖然各個地方不同程度地解決了值班律師補貼問題,但相比值班律師所付出的勞動不成正比,相比律師辦理其他案件的收入更是沒有可比性。

3、制度激勵缺失。沒有完備的考核評價體系,少有政策上的傾斜、激勵,部分值班律師履職僅為應付了事,作個程序見證而已。

4、風險防范。值班律師參與被追訴人認罪認罰案件,在量刑上出現和司法機關分歧如何解決?被追訴人認罪或者被迫認罪或者疑案定罪了,而最終被追訴人被判處無罪,值班律師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后上訴的,值班律師是否還需要履行相應的職責?是否需要值班律師參與定罪量刑協商或者證據開示?這些問題不解決好,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就存在較多的風險。

(四)、評價缺失——考核監督流于形式

1、選任標準不明確。目前對值班律師的資質要求,僅局限于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從業律師,對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律師級別、從事律師工作一定的年限,是否有豐富的刑訴案件實踐經驗,是否具有一定的業務素質等,均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有的地方值班律師由司法部門指派,有的地方采取由具有律師身份的人輪流式值班。

2、缺少考核。對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參與的有效性,如何評價,如何考核,沒有相關的考核標準。

3、監督不完善。雖然司法機關對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參與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監督,但因值班律師選任標準不明確、缺少必要的評價,這種監督也是不全面的,是軟弱的,不具備應有的剛性。

二、完善途徑

(一)、立法上的完善和細化

1、賦予相應的訴訟權利。通過司法解釋等相關立法方式,賦予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相關的訴訟權利,比如說賦予值班律師在場權、閱卷權和一定的會見權,做好值班律師與辯護律師的銜接和轉化,將被追訴人的權利保護延伸到庭審階段,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作用,實現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有效性,體現其應有的價值。

2、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結合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不斷地加以完善。比如說嚴格任職資格、提高參與認罪認罰案件補貼、建立信息化平臺促進有效參與、值班律師和司法機關(尤其是檢察機關)在量刑上的協商機制、值班律師與司法機關聯動保障機制等相關制度,使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提高參與的有效性。

(二)、強化職業保障

1、國家要提高財政經費保障。按照制度設計,值班律師服務的是被追訴人,而被追訴人本應承擔的訴訟費用由政府部門承擔,因此財政上應大幅提高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經費支持。

2、要提高值班律師的辦案補貼。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已經實現了辦案質量提升和服務費用的高漲,但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補助費用較少,與法律服務市場脫節,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來提高值班律師參與該類案件的補貼,真正體現律師參與價值。

3、要制定相關的激勵政策。對有效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值班律師給與政治上、精神上、物質上的獎勵,提高值班律師的積極性,挽回其權責利失衡的不良狀態。

4、進行必要的風險防范。要切實維護值班律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隨意干涉值班律師履行職務,對依法履職的值班律師本人或者近親屬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要給與足夠的保護,建立“容錯”機制,對其處分處理有錯誤的,及時予以糾正,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三)、構建評價監督體系

1、嚴格考核。實現值班律師有效參與的前提是構建值班律師有效參與的標準,要按照標準對其行為進行評價、考核,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值班律師參與案件的專業水平、工作作風、實際效果等方面評價,確定不同的等次,給與不同的獎懲。

2、強化監督。主管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監督,建立程序制裁和懲戒機制,對值班律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給與一定的處分,追究相關責任。通過制裁和懲戒等方式的監督,保障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實質性和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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