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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2020-12-29 11:55呂蘇靜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義務公眾主體

【摘 要】 本文首先對環境信息與環境信息公開的概念作了簡要概述,然后進一步分析了我國目前環境信息公開領域的義務主體現狀,并提出了存在的問題,認為義務主體的范圍過窄,有關義務主體的法律規定不健全以及缺乏對義務主體的有效監督機制,需要擴大義務主體范圍,將社會組織包含進來,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增強公眾參與意識,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 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義務主體

目前,環境問題已成為各個國家生存發展的重點關注問題,我國也不例外。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口號,可以看出,只有解決好環境問題,國家的經濟會才持續良好地發展。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在環境領域針對各種環境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這遠遠不夠,還有許多環境問題亟待解決,還有許多環境政策有待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就是其中之一。簡單地講,環境信息公開就是將環境信息公之于眾,讓公眾對自己的生存環境有所了解,同時也能更好地參與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中來,為環境保護工作出謀劃策。[1]環境信息公開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保護了公眾的知情權,維護了公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加強公眾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監督。那么,公眾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獲取環境信息公開,即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就成為了討論的焦點問題。

一、環境信息公開概述

(一)環境信息。如果我們想要了解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內容,那么我們首先應當了解什么是環境信息。但是關于環境信息的概念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歐共體第90/313號《有關環境信息取得自由的指令》第22條[2]以及《奧胡斯公約》第2條第3款[3]都對環境信息作了規定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環境信息是一切與保護環境有關的數字、數據、文字、圖形等信息的總和,也是人類在保護環境的實踐過程中所必備的一種資源。

(二)環境信息公開。環境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其公開的程度對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起著重要的作用。環境信息的公開是指“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顯性和隱性的信息加以收集和整理,并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開,用以提供各種激勵機制,從而改進環境行為,改善環境質量”。[4]環境信息公開有利于公眾及時、充分地從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獲取真實有效的環境信息,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有益于公眾對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進行有效地監督。同時也有助于公眾參與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中去,這樣公眾可以更了解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的相關工作,有利于雙方相互理解,從而減少雙方之間的摩擦與沖突。

二、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要想成為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必須具有掌握環境信息的優勢;其次,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的行為必須對環境保護具有重大影響。在我國,環境系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主要是政府和企業。

(一)政府。政府作為整個社會的管理者,具有掌握絕大多數環境信息的優勢。一方面,政府作為一個國家公權力的擁有者,有較為完善的信息收集能力和渠道,同時也有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政府在環境領域的相關機構分布在全國各地,這決定了政府環境信息來源的豐富性和廣泛性,使得政府能夠及時掌握較為完備、準確的環境信息。

政府作為政策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其在環境保護領域的行為對整個社會都有指導和引領作用。一方面,公眾可以根據政府制定的政策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明確什么是合法行為,什么是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公眾可以參與到政府工作當中,對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企業。企業作為社會中財富的主要集中者,其也是環境信息領域的主要掌控者。一方面,企業在整個社會中的財力和資源有超越個體的絕對優勢,因此,企業有能力通過多種途徑獲取各種環境信息。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富積累需要以排放廢水、廢氣等破壞環境的行為為代價,依據“誰開發誰治理,誰污染誰保護”的原則,企業有義務將環境信息公開。

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破壞者,其行為對環境的損害也不容小覷。一方面,我們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的排污標準,因此企業的排污情況應當公開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檢查。另一方面,企業的排污行為對公眾的生活健康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因此企業也有義務向公眾公開排污情況,接受公眾的監督。

三、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存在的問題

(一)義務主體范圍過窄。目前,我國的環境信息的義務主體只有政府和企業,義務主體范圍過窄。政府作為權力的擁有者,明顯與公眾的地位相差懸殊。政府處于主導地位,而公眾處于弱勢地位。雖然法律賦予了公眾知情權,但是當公眾的權益受損時,因為對抗的主體的國家公權力,所以維權之路舉步維艱。而企業雖然沒有權力,但是環境信息公開有時會與企業的利益相互沖突。所以,不管是政府和企業都不能真正代表公正的利益,因此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范圍過窄。

(二)有關義務主體的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國在環境法領域的立法有很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這些法律法規中都有關于義務主體的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并不完善。很多法規都是概括性質的,并不詳細,這就使規定變得模糊、籠統,非常不利于相關義務主體履行職責。因此,盡快完善義務主體方面的法律規定十分必要。

(三)缺乏對義務主體有效的監督機制。不管是政府還是企業,它們在環境信息領域都處于強勢地位,需要有效的監督機制對義務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政府擁有權力,企業擁有財富。它們都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來獲取大量環境信息領域的資源。但是,政府既是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又是環境信息公開相關規則的制定者。也就是說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者”,公平正義的天平很難平衡。企業雖然沒有權力,不能制定規則,但是環境信息往往與企業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要想讓企業自覺充分地公開環境信息也并非易事。

四、如何完善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一)擴大義務主體的范圍。目前,我國在環境信息公開領域的義務主體過少,公眾的知情權無法合法保證,因此應當擴大義務主體的范圍。例如可以以社區或村集體為單位建立一些與環境信息公開相關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所代表的的利益群體就是社會公眾。個體能力薄弱、資源有限,很難與政府和企業相抗衡。但是這些社會組織不一樣,它們有組織有紀律、內部分工明確。與個體相比,它們的能力更強,資源更豐富,能夠更好地做到將環境信息充分公開。

(二)完善義務主體的法律規定。我國目前對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的規定過于籠統,造成義務主體的范圍與職責都十分模糊。因此應當完善對義務主體的相關規定,明確主體的義務范圍,細化義務主體的分工。同時,也應當完善義務主體的相關法律體系,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關于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的法律,對于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沒有詳細的規定,這也從側面反應了完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三)建立對義務主體有效的監督機制。為了保證政府和企業可以及時、充分地公開環境信息,有必要對義務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而最為有效的監督方式就是公眾參與。一方面,公眾在法律上享有對環境信息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公民的生活與環境生活緊密相關。當公民的知情權被損害時,應當賦予公民維護合法利益的權利。例如公民可以通過媒體、電話、網絡等途徑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這樣既能保證公眾充分參與到管理社會事務中去,又能督促各義務主體依法及時、充分、合理地公開環境信息。

五、結語

我國在環境信息公開領域的義務主體有許多問題亟待完善。首先,環境信息公開領域的義務主體應當擴大范圍,將社會組織包含在內,這樣才能更全面、充分地將環境信息公開。同時,應當完善關于義務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義務主體的范圍,細化義務主體的分工。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對義務主體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公眾參與。環境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在環境信息公開領域占主導地位,解決好義務主體存在的問題意味著對整個環境信息公開領域都有正面的重要影響。

【注 釋】

[1] 王建安,劉磊,賈亞娟:《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義務主體分析》,載《環境與發展》,2016,28(1):20-23頁。

[2] “與環境有關的信息是指以書面、圖像、錄音或者出具褲型是數據庫形式,有關水,土壤、動植物種群、土地和自然遺址的狀態的信息,有關可能對這種狀態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和措施,或者保護這種狀態的活動和措施的信息,其中包括限制措施和環境經營管理計劃?!?/p>

[3] “環境信息指下面的書面形式、影像形式、音響形式、電子形式或任何其他物質形式的任何信息:(a)各種環境要素的狀況,諸如空氣和大氣層、水、土壤、土地、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觀、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包括基因改變的有機體,以及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b)正在影響或可能影響以上(a)項范圍內環境要素的各種因素,諸如物質,能源,噪音和輻射及包括行政措施、環境協定、政策、立法、計劃方案在內的各種活動和措施以及環境決策中所使用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其他經濟分析及假設;(c)正在或可能受環境狀況影響或通過這些要素受以上(b)項所指因素,活動或措施影響的人類健康和安全狀況、人類生活條件、文化遺址和建筑結構?!?/p>

[4] 王華等:《環境信息公開:理念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2頁。

【參考文獻】

[1] 高桂林,于鈞泓.推動環境信息公開重在完善主體制度[J].環境保護,2012(23):54-56.

[2] 方堃.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相關基本問題研究[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22(04):34-44.

[3] 陳曉璇.論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義務主體資格范圍問題[J].法制博覽,2018(11):16-17.

作者簡介:呂蘇靜,1996 年07出生,女,漢族,山東煙臺人,碩士在讀,青島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法律碩士(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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