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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v. Society Expeditions 案例分析

2020-12-29 11:55高潔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法律適用郵輪

【摘 要】 在海事國際私法中,郵輪上發生的乘客人身傷害歸責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十分重要。本文以Chan v. Society Expeditions為例,分析了美國法律體系下乘客受到人身傷害的責任主體和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美國法律體系中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法律沖突問題,旨在厘清美國法院管轄下的郵輪旅客人身傷害問題的法律適用和歸責問題。

【關鍵詞】 海事國際私法 郵輪 承運人責任 法律適用

在Chan v. Society Expeditions一案中,丈夫,妻子及其子女起訴了丈夫的雇主Society、船舶經營人Discoverer以及船舶經營人的所有人和總裁Heiko Klein。根據一般海事法對其遭受的人身傷害提出索賠。華盛頓西區的美國地方上訴法院判決撤回并發回進一步審理。 在發回后,地方法院駁回了對船舶的物權訴訟,判決適用利比里亞法律限制原告的損害賠償,并判決雇主和經營者均應對原告的傷害負責。 各方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巡回法院法官判定:

(1)雇主是“承運人”,因此應對原告的傷害負責;

(2)書面的免責聲明不能排除責任;

(3)被指控的經營者應承擔“船舶經營人”的責任,但不能刺破公司面紗;

(4)合同時效期限從根本上是不公平的;

(5)訴訟受美國法律管轄,適用合同選擇的法律規定,而非利比里亞法律。

一、承租人是否是責任主體

在郵輪旅游的發展現狀中,郵輪公司承運人和旅客簽訂的有關由郵輪進行運輸和在郵輪上進行旅游的協議都沒有比較明確的名稱和定義。該協議具有運輸和旅游的雙重屬性,因此由于理解的不同,在名稱的定義上存在差異。研究學者認為該協議屬于旅游合同,因此把它定義為“郵輪旅游運輸合同”[1]。郵輪旅游運輸合同中確立的承運人-乘客關系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巴ㄟ^售票,可以使公司與乘客之間建立契約關系,法律根據其自身力量可以附加某些隱含的責任和義務?!编]輪旅游運輸合同規定承運人有義務安全運輸旅客,并在每種情況下均應給予合理的照顧。在履行合理謹慎的義務時,承運人“必須以合理,安全的方式使旅客下船”,并且必須“提供合理必要的服務,以使旅客安全上岸”。這些案件的被告通常涉及既是船東又是承運人。由于承運人的職責源于與乘客之間的合同關系,因此它們對非船東具有同等效力。

Society主張自己不是船舶承運人,而是代理人。但事實上,Society在發給Chans的船票上將自己定義為承運人,而不是代理人。此外,Society還指揮并控制了 Zodiac船舶的著陸,宣傳了“快速,無處不在”的 Zodiac,并稱之為“遠征巡航的關鍵”、聘用了相關人員、駕駛員,并確保培訓了駕駛員駕駛游艇。同時, Society的遠征隊負責人為乘客進行了有關Zodiac旅行的安全簡報。綜上所述,Society是船舶承運人而非代理人。

二、船東是否是責任主體

就船舶而言,是指除船舶所有人以外的光船承租人或其他負責船舶經營、船舶配員、食物儲備和物資裝備的人?!薄睹绹ǖ洹分幸幎ㄋ鼈兯腥嘶蚪洜I人是指就船舶而言,擁有、經營或光船租賃該船的任何人。但是,在美國,不同的法律對船舶經營人的定義不盡相同,但可以看出,美國法律體系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個廣義的概念,且船舶經營人和船舶所有人是可以互換的概念。船舶經營人的內涵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負責船舶經營,船舶配員,食品供應和船舶供給;第二,經營船舶的收入、利益歸其所有,而不是歸船舶所有人所有;第三,獨立承擔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責任[2]。

在本案中,Discoverer辯稱,它只是船舶管理人員而非船舶經營人。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船舶管理人的一般職責包括簽發船票,維護船舶,維護碼頭和辦公室,安排乘客的上下船,安排廣告,安排船舶以及采購員和船員。但事實上在本案中,首先,Discoverer作為船東接受了船長的事故報告。其次,Discoverer分發給乘客的書面文件上實際承認了其船舶經營人的地位。最后,Discoverer在訴訟中也承認了其船舶經營人的地位。綜上所述,船東在實際履行了經營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船舶經營人對乘客所受的人身傷害承擔責任。

三、法律適用問題

(一)船旗國法

船舶的船旗國是該船舶根據其法律登記或領有執照的管轄區,并被視為該船舶的國籍。船旗國有權并有責任對在其旗下登記的船舶實施條例,包括與檢查、認證和簽發安全和防止污染文件有關的條例。由于船舶WORLD DISCOVERER的船旗國是利比里亞,盡管船票中有一項合同選擇法律條款規定適用美國法律,但由利比里亞法律管轄。由于當時美國尚未加入或簽署《雅典公約》,因此不適用責任賠償限制[3]。

(二)法律選擇適用條款

法律選擇是涉及法律沖突的案件訴訟的一個程序階段,需要協調不同法律管轄區。被告與Chans的郵輪旅游運輸合同在第18款中包括了一項法律選擇條款,規定“船票以及乘客和Society的所有其他權利和義務將根據美國海商法予以解釋”。第15款規定,“本船票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旨在或不得限制或剝奪社會對責任的任何法定限制或免責,或限制或剝奪任何可能適用于免除或限制責任的國家的任何法規或法律的利益?!北桓媛暦Q,第15款是第18款選擇的例外,協議允許任何國家的法律適用。根據具體條款優先于一般條款適用的原則,第18款優先適用。第15款至多對第18款的選擇條款的范圍造成一些模糊,根據原則模糊解釋將對承運人不利。因此,根據合同第18款約定適用美國海商法。

(三)美國普通法下的法律沖突原則

對于侵權問題的法律適用, 《第二次重述》采用了與合同法律適用大致相同的模式, 即首先規定侵權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由兩部分組成:最密切聯系原則和若干連結因素的列舉;隨后對不同種類的特殊侵權行為分別規定準據法, 區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也是《第二次重述》的重要特點?!兜诙沃厥觥吩趨^分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之余, 還將解決具體案件的重要爭點 (important issues) 集中作出規定, 如行為非法性的認定、當事人的注意標準、賦予法律保障的權益、對原告應盡的義務、因果關系、連帶責任等。雖然上述條文均指出損害發生地法是準據法, 但它們與特殊侵權行為準據法的確定模式卻不同, 它們在確定準據法時首先指向第145條的一般性規定, 然后才具體規定在通常情況下以損害發生地法為準據法[4]。

本案中,在沒有合同選擇法律條款的情況下,聯邦法院適用聯邦海事選擇法律原則,這些原則源自最高法院的Lauritzen v. Larsen案[5]。除非對該法律選擇條款的執行提出質疑的一方能夠證明該條款的執行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該條款因欺詐或過激行為等原因無效,或該條款的執行違反了公共政策和國家利益。否則,如果雙方在合同協議中明確規定適用哪一種法律,海事法院一般會實施這一選擇。地方法院錯誤的引用了Lauritzen的法律沖突分析法。

聯邦普通法通常根據《第二次沖突法重述》選擇適用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第二次沖突法重述》,在沒有相反指示的情況下,合同選擇法律條款指的是選定管轄區的實體法,不包括該管轄區的法律沖突原則[6]。錯誤的適用沖突原則將造成“法律選擇的不確定性”和“違反法律選擇條款旨在實現的基本目標,即確定性和可預測性?!钡暮蠊?。因此,本案不能引用美國普通法下的法律沖突原則,而應當根據合同的法律選擇條款只適用實體法。

【參考文獻】

[1] 孟鈺. 郵輪旅游承運人法律責任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3.

[2] 耿新穎.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D].大連海事大學,2006.

[3] Schoenbaum § 5–5, at 168

[4] 黃長營,王承志.從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看我國侵權沖突規則[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05):596-599.

[5] Lauritzen v. Larsen, 345 U.S. 571, 73 S.Ct. 921, 97 L.Ed. 1254? (1953)

[6]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s of Laws § 187(3) & cmt. h (1988)

作者簡介:高潔(1995—),女,漢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學歷:碩士在讀(碩士),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國際法學(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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