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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化導偵在“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中的應用研究

2021-01-28 19:16溫碧霞
山西警察學院學報 2021年1期
關鍵詞:集資犯罪互聯網+

□溫碧霞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遼寧 沈陽 110035)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較高的速度向前發展,經濟犯罪形勢也隨之變得更加嚴峻和復雜。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高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從經偵工作中掌握的情況看,涉及國家事權、可能引發風險的全國性、跨區域重大非法集資案件明顯增多,如果處置不當,極有可能成為誘發風險的導火索,影響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全局。面對新形勢、新挑戰,特別是各種金融亂象誘發的金融犯罪高發態勢,經偵局黨委確立了全力爭取局部主動的思路,創新提出并實施了“信息化建設、數據化實戰”戰略,強調要全力提升數據化情報導偵這一經偵部門的核心戰斗力。[1]本文立足于大數據背景下,緊扣“互聯網+”非法集資這一主題,以偵查人員的視角,從經濟犯罪偵查學的角度,著重探討數據化導偵在“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中應用的必要性,并提出具體應用模型,以期幫助經偵部門在實踐工作中提高辦案效率和打擊效果,并為其積累拓展技戰法,促使其更有效地保護國家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一、數據化導偵在“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中的應用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們當前已經進入信息化社會、數據化時代,人工智能、互聯物聯等新型模式已經在不知不覺中影響著人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衣食住行,大到購車買房,公民的每一個行為都會產生海量的數據。如果能夠有效地結合大數據技術,善加利用這些行為數據,善于挖掘分析數據背后的隱藏信息,這對于公安部門來說將是一筆巨大財富,對偵查破案起到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梢?,大數據時代已經給公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數據化導偵思維也已經成為新時代經偵部門的必備本領。

將數據化導偵思維應用于“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偵查中,是當前大數據時代的必然選擇,也是當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形勢倒逼的必然結果。早在2018年,公安部經偵局就提出“兩年鍛造全新警種”工作規劃,在全國經偵部門首次大力開展“信息化應用,數據化實戰”工作,加快了信息化、數據化在公安經偵偵查工作中的應用。同時,近幾年“互聯網+”非法集資平臺不斷暴雷,涉及領域之廣、金額之大、數額之多,使廣大普通民眾深受其害,給社會各個層面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影響。據統計,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國公安機關共立網絡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近1.9萬起,涉案金額4100億元。[2]由此可見,在當前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中引入數據化導偵模式,是大數據時代下應對經濟犯罪形勢的必然選擇,符合當前經偵打擊模式轉型需求。[3]

二、數據化導偵在“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中應用的必要性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的快速發展,“互聯網+”非法集資的犯罪模式與過去相比呈現出“網絡化、虛擬化、數字化”的新特點,給傳統打擊手段帶來新的困難。而這些新特點也正是將數據化導偵應用于“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空間的網絡化

“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空間的網絡化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由于“互聯網+”特性,集資模式由“線下”轉移到“線上”,由“現實空間”延伸至“網絡空間”。這種“轉移”和“延伸”使得非法集資的犯罪經濟成本更低。行為人在實施網絡借貸和網絡傳銷時,僅花費數萬元在網上租賃、購買服務器和平臺軟件就可以實現,甚至還能輕松地進行跨地域甚至跨國非法集資,在利用社交軟件進行非法集資時,更是節省了搭建平臺的前期費用和后期維護費用。[4]二是非法集資平臺的設立經營地、融資地、資金流向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域,犯罪活動空間跨度大,且受害人來自全國各地甚至海外,具有明顯的跨地域性,在全國乃至全球織出一張“大網”。

(二)交易方式虛擬化

目前,在“互聯網+”非法集資活動中,行為人已經漸漸不滿足于當下流行的網上銀行、支付寶等金融支付工具,而是為了吸引更多投資者,目光已經轉移到了用以代替人民幣的“虛擬貨幣”上,甚至專門設計了“模擬貨幣”和“電子貨幣”,使“互聯網+”非法集資的交易方式更加虛擬化。究其原因是一些國家支持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的使用,其可以在網上購物或者在網上交易平臺兌換法定貨幣,并且作為比特幣基礎的區塊鏈技術,越來越多的被應用在金融領域。虛擬貨幣所具有的匿名性、跨國性、快捷性等特點,使得網上轉移資產簡單快捷,易于逃避政府監管。因此,犯罪分子一方面可能會將虛擬貨幣作為非法集資的支付工具,另一方面會將投資發行虛擬貨幣、開發區塊鏈底層技術應用、利用虛擬貨幣“搬磚”套利等作為非法集資的借口。近年來,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的案件頻發。據不完全統計,自2016年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以虛擬貨幣為幌子的傳銷集資案件多達180余件,涉案總金額高達上千億元人民幣,其中,90%屬于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案件。[1]

(三)作案行為的數字化

“互聯網+”世界中,數字化特征非常明顯,每個網絡行為的呈現和表達都離不開由“0”和“1”組成的數字代碼。由于犯罪空間的網絡化,犯罪的行為模式也變得“二元化”,其不僅包括現實空間的實體性行為,還包括網絡空間的數字化行為?!盎ヂ摼W+”非法集資的數字化行為比起線下非法集資異?;钴S,從集資項目的宣傳、招攬客戶環節,到與客戶簽訂網上投資合同,再到“資金盤”啟動時的集資環節,幾乎貫穿了整個非法集資的交易全過程。此外,還有一點也不容忽視,在社會成員高度依賴網絡通訊技術的今天,參與“互聯網+”非法集資活動的作案分子不可能完全摒棄便利快捷的網絡通訊方式,犯罪團伙之間的決策商議、與投資用戶的交流互動以及所有涉案人的日常社交,每一幀都以數字化的信息定格在了數據后臺,這也是日后偵查人員所必須重視和收集的電子證據。

綜上分析,以“數據經偵”理念為導向建立數據化導偵模式勢在必行,這是應對當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網絡化、虛擬化、數字化”趨勢特點的創新路徑和必要舉措。

三、“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的數據化導偵模型

正是由于“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呈現出“網絡化、虛擬化、數字化”等趨勢特點,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打擊模式也勢必會發生新的變革,朝著信息化、數據化的方向發展且利用信息和數據指導并融入實戰,才能應對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工作的現實需要。為此,筆者提出構建一套適合新形勢下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數據化導偵模型,并將其概括為 “數據建庫、研判先行、打擊聯動、追贓維穩”實戰模型。

(一)數據建庫

近幾年自從開展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以來,各類涉及“互聯網+”非法集資的線索紛繁而至,這些線索雖不能直接實現精確打擊,但這些數據卻是經過分析研判后實現打擊的重要基礎,經偵部門應該專門針對“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建立人員數據庫和資金數據庫。

1.建立人員數據庫

結合近年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案例來看,公安部門主要通過以下方式收集關注人員數據進行建庫:一是上級部門轉發的關注人員線索,主要是公安部、省廳轉來的其辦案中自行發現的或者其他地區分析發現的重點人員;二是銀行、銀監局等金融監管機構移送的關注人員線索;三是從銀行轉賬記錄中關聯的重點人員、“互聯網+”非法集資人員的賬戶通常存在大額交易記錄或者為了規避風險進行的異常交易記錄,通過對重點人員的資金關聯,從而發現新的關注對象;四是通過微信關聯關注重點人員,對涉案人員的微信群中涉嫌網絡非法集資犯罪人員的微信號、電話、身份等信息進行提取建庫;五是通過外地公安機關協查發現的關注人員。通過上述方式,公安經偵部門可以建立一批“互聯網+”非法集資活動重點關注人員庫,這是實現分析研判的重要基礎。

2.建立資金數據庫

在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調取銀行流水是最基礎的工作,每個重點人員一般都存在有多個賬戶涉及數萬甚至數億元以上的銀行交易流水,交易對手量大、復雜、分散。通過將銀行流水進行分類整合,形成大量的銀行交易流水、網絡交易IP、MAC物理地址等數據庫,為下一步的資金搜索、碰撞和研判分析發揮基礎作用。上海市涉嫌網絡非法集資的“善林金融”一案中,通過對其中一筆銀行流水交易對碰到浦東支隊前期打擊處理的在押涉案人員張某,通過對張某的訊問,直接指認了嫌疑人周某實施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

(二)研判先行

在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活動中,“數據分析、研判先行”的導偵模式當被充分應用,同時不忘加強與銀行、銀監局等部門溝通,在調取資金信息、銀行交易流水工作中,職能部門往往能夠提供更便捷的查詢方式和專業的分析意見。[5]“善林金融”案中,專案組根據員工舉報的線索進行了長達一年的數據研判,對涉案線索中的重點人員、可疑資金賬戶、虛擬身份等進行了數據排除、信息篩選和碰撞,比對出了“善林財富”“幸福錢莊”“善林寶”“廣群金融”一系列周某先后設立的線上投資平臺,均是以債權轉讓模式,銷售期限為7天至24個月不等的善林金融保本理財產品,以年化利息6%至13%不等為誘餌,對外非法募集資金。由于這些賬戶平臺之間多多少少都存在數據關聯,經過分析又查證出了“善林金融”財物總監周某、吳某等人,其實際操控的就是非法集資平臺騙取的款項統一匯入的后臺總賬戶。此外,還關聯出了天津、北京、貴州等地的犯罪團伙,且犯罪嫌疑人在這幾個地方都有真實的活動軌跡。由此初步厘清了“善林金融”人員架構,公司性質、資金缺口等情況。同時在此期間,專案組實時關注公司運營情況和公司高管人員行蹤,定期向上級領導匯報,掌握工作主動性,為后續統一行動打下扎實基礎。

過去的“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偵查往往是單一的“由錢找人”“由案及人”,在“互聯網+”背景下,在大數據的支撐下,我們可以對數據靈活運用,實現“由人及案”“由案及人”雙向同步偵查,在人員數據庫中確定重點人員后,有針對性地圍繞重點人員開展偵查,善用情報分析平臺,通過技偵、網偵手段開展布控和收集證據,對涉案人員的戶籍地、暫住地、公司背景、活動軌跡、通話記錄等進行排查,分析涉案人員的關系,在偵控的同時收集證據。通過一個犯罪團伙而摸清幾個關系緊密的犯罪團伙,在確定好具體參與人員、團伙組織架構后畫出關系網絡圖和資金圖,從而為實現集約化、鏈條式打擊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在“善林金融“案中,偵查人員通過公安部資金查控平臺、上海公安經濟犯罪信息快查系統和IBMI2等系統對周某等人的信息進行分析對碰,集中派出所社區警務的優勢,對涉嫌檔口及重點人員的身份、電話、住址及聯系人和銀行等基礎信息進行了采集建檔,再充分運用情報平臺資源,梳理分析大量信息,與相關地區綜合整治進行細致的碰撞,收集和固定了團伙成員的大量犯罪證據,為案件的成功偵破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打擊聯動

“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中,從線索核查到打擊收網,在不同的階段與各部門實施聯動是保證偵查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

1.收網準備階段

收網準備階段,要加強與技偵、網偵、派出所的配合,對重點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布控和軌跡排查,為下一步抓捕做好準備。在近幾次的打擊工作中,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手機的開機密碼(iPhone品牌手機無法破解),導致無法獲取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關鍵證據,使偵查工作陷入被動。為此,經偵部門要轉變工作思路,通過網偵提前布控,調取相關證據,將收集證據工作與布控工作同時置前開展。這里,經偵、網偵、技偵部門的協同配合是實施取證、落地、抓捕的關鍵。

2.收網打擊階段

在收網打擊階段,經偵部門要加強與法制、綜合作戰等部門的配合,綜合作戰、全程參與能夠讓辦案組隨時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活動軌跡。法制部門的提前介入能夠為證據的收集和審訊方向的明確起到重要作用,使案件偵查的各個環節達到無縫銜接。[6]行動中要注重統籌指揮,設立抓捕組、查凍組、審訊組、追逃組、機動組,各小組分工負責又緊密配合,使打擊工作形成整體合力。此外,行動中還要力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賬戶查詢、資金凍結等方面的支持,每次行動都最好請其派員參加,在客戶取證方面提供支持,做好對交易客戶行政處罰銜接工作,及時將人員移交給外匯管理局作行政處罰。

(四)追贓維穩

對涉眾型案件來說,維穩工作是難點也是重點。在對“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開展打擊收網行動以后,公安機關在加大追贓力度和人員處置工作的同時,也要大力開展維穩工作。[7]公安部門可以采取多種穩控措施:一是設立投資人接報點?!吧屏纸鹑凇睂0附M在受理室設立專門接報點,按照原定工作要求落實專人接待投資報案及釋法說理工作,累計接待報案群眾5000余人次,收到報案材料15000多份。二是設立員工接待點。專案組協調“善林金融”總部物業,開設專門員工接待點,指令公司行政部人員在接待點蹲點,協同警方做好員工進入辦公職場取回個人物品及登記退工手續等工作。三是落實輿情監測。專案組及時溝通屬地分局政治處、網安、治安等部門,制定方案,落實輿情監測、QQ群微信群監測工作,以便發現行動性情報后及時開展核查和穩控工作。四是配合相關單位共同做好對重點人員的穩控和打擊。針對“善林金融”全國各地投資人不定期聚集維權的動態,甄別維權人員中是投資人還是業務員,開展不同工作方法。如在處置6月18日的聚眾維權中,專案組會同市局廣場辦,對投資人進行釋法說理,對挑頭的15名業務員果斷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有效地震懾了聚眾挑頭人員,迅速平息了不安定態勢。

四、“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中運用數據化導偵應注意的問題

在辦理“互聯網+”非法集資案件中,以“智慧新經偵”理念為導向開展“信息化應用,數據化實戰”,要特別注意樹立關鍵的 “三盤棋”,依托云端數據進行關聯和深挖。

(一)樹立全國經偵協同作戰“一盤棋”

從犯罪模式來看,“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具有典型的鏈條式特點,即“投資者——平臺——非法集資者——利益相關者”。犯罪鏈條的各個環節都具有地區特點和人員結構特點。加之“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空間的網絡化,涉案人員幾乎遍及全國各地,宏觀上看呈現“遍地開花”的特點。為了解決“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打擊局限性問題,公安部“云端系統”構建了全國經偵協同作戰的有效模式?!吧屏纸鹑凇睂0钢?,涉案金額736億余元,涉及投資人62.92萬人,遍布全國31個省市。辦案機關正是依托云端數據開展分析碰撞,與其他地市經偵機關協同作戰,才能連續組織開展收網行動,打掉多個犯罪團伙,實現對該案的全鏈條清除。

(二)樹立多警種合成作戰“一盤棋”

在“互聯網+”背景下,非法集資活動的案情、軌跡、線索、證據均以數據的形式呈現,犯罪行為的數字化特征使偵查過程逐漸演變為數據加工和處理的過程。線下的非法集資偵查主要依靠偵查專業警種,而“互聯網+”非法集資的偵查則具有主體廣泛性的特征,這也是數字化偵查的特征。[8]這其中,偵查組織發生了結構性變化,情報數據的收集、分析、研判、比對、整合工作體量、復雜性和重要性在整個偵查環節中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甚至專門從事情報工作人員數量的比重也會增加。換句話說,“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數字化特征促成了多警種合成作戰的新格局。此外,由于“互聯網+”非法集資作案主體的復雜性、籌資數量的規模性等特點,其往往還會牽連一些貪污賄賂、合同詐騙犯罪,使得多警種聯動偵查更為必要。

(三)樹立警銀綜合管治“一盤棋”

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活動不是公安一家之事,還需要各個銀行、銀監局等金融監管部門的大力支持,樹立警銀綜合管治一盤棋。一是建議人民銀行、銀監局等對公安部門開放數據接入權限,實現辦案機關對涉案賬戶和資金交易信息的快速查詢、凍結及緊急止付等工作目標。二是建議人民銀行、銀監局加強對大額和可疑資金的監管,對各類賬戶中具有分散、批量、流轉特征的資金賬戶及時分析識別、提供預警。三是警銀同步引進資金智能分析軟件,實現涉案資金可視化智能分析,通過數據交叉比對,揭示要素間內在關系,為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活動提供指引。此外,公安部門的數據共享機構不應只限于銀行、銀監局等金融機構,還可以將挖掘到的數據與工商部門、司法部門、征信系統等進行碰撞比較,查證集資平臺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址是否與實際地址不符、公司高管是否有非法集資前科、網上征信記錄是否不良等信息,從而預警研判出網絡非法集資行為。[9]

五、結語

“數據化導偵”是經偵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互聯網、大數據背景下打造更強經偵隊伍的重要手段,是貫徹公安部經偵局“兩年鍛造全新警種”工作規劃的有效舉措。在應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手法不斷變化的形勢下,轉變觀念、開拓創新,以“信息化應用、數據化實戰”推動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專項工作,構建“數據建庫、研判先行、打擊聯動、追贓維穩”的數據化導偵實戰模型,并注意區域間、警種間、警銀間協同合作問題,方可有效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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