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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公安機關社會治安管控方式探究

2021-01-29 06:17杜德帥
關鍵詞:公安機關管控應急

杜德帥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研究生學院,北京 100038)

2011年1月8日,國務院對2003年5月9日發布并實施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進行了修訂,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定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痹趹獙π鹿谝咔榇祟愂录倪^程中,公安機關必須及時作出響應與改變,在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基礎上積極配合疫情區域的治安管控,創新工作模式,更有力地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罪特點

疫情是疫病發生和蔓延的情況,突發疫病引起的疫情在社會一定范圍內蔓延,即形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肆虐給公安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打亂了原本平衡的社會生態,并引起社會形態急劇變化、市場經濟劇烈波動等一系列問題,進一步導致了特點鮮明的犯罪態勢。

(一)犯罪類型的聚集性

由于警力短缺和工作重心轉移,犯罪類型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為人身犯罪、財產犯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人身犯罪。主要表現為惡意傳播和瞞報病情。極少數染病人員基于病態心理產生報復社會的極端想法,惡意前往人員密集區域散播病毒,餐館、學校、車站成了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點,造成大量人員感染、引發社會恐慌。疫情被控制住之后,存在大量的入境人員為逃避檢測和隔離而瞞報病情,哈爾濱、廣州、鄭州、晉江、常州等地多次出現瞞報的境外輸入病例,成為疫情再次爆發的隱患。

2.財產犯罪。一是詐騙犯罪顯著增長。犯罪分子利用疫情特殊時期群眾的盲目心理和信息的不對稱性進行詐騙,如冒充公檢法等國家司法機關,打著復工復產復課的旗號獲取被害者信息,裝作可以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產品的微商詐騙錢財等。二是哄抬物價,發“疫情財”現象眾多。新冠肺炎疫情的來臨讓口罩、體溫計、部分藥品等物資在短時間內嚴重脫銷,此時不免有不法分子利用職務之便囤積,借此哄抬物價,大幅提高口罩價格,謀取不義之財。

3.社會秩序犯罪。一是醫鬧、醫暴問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染病人員或者疑似染病人員必須強制性接受隔離措施,剝奪其人身自由,加之染病人員及其家屬因對醫務工作的不了解而造成心理恐慌,醫鬧、醫暴事件也就應然而生。二是制造、傳播虛假信息問題,包括疫情的規模、傳播方式、死亡人數以及藥物、口罩、消毒液短缺等問題。虛假信息危害巨大,易引發和強化群體性恐慌情緒,甚至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1]三是出入境人員管控問題。出入境人口表現出了極端化的特點,初期大量的國外人員與部分國人為躲避疫情而前往國外,而疫情在全世界范圍內爆發后,人員流動呈現出相反的態勢,入境人員就成了疫情二次爆發的隱患。

(二)疫情期間犯罪變化

疫情期間的犯罪數量、案件類型以及逮捕起訴狀況是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客觀情況的真實反應,從數據可以看出,案件數量總體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其中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中以詐騙罪、妨害公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尋釁滋事等犯罪為主。

1.犯罪的整體態勢。一是刑事案件數量、被批準逮捕人數以及起訴人數都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二是犯罪涉及罪名發生重大變化,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罪大幅度下降,盜竊罪成為了審查起訴人數最多的案件類型。三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現象明顯,在犯罪呈現整體下降的大趨勢下,利用智能手段進行犯罪的數量卻不斷攀升。

2.犯罪的突出變化。2020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對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批準和決定逮捕2966人,占審結數的88.6%,較總體刑事犯罪該比例高10.8個百分點。據統計,在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中詐騙罪和妨害公務罪占據六成以上,其他數量較多的罪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尋釁滋事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罪等犯罪。其次,疫情期間另一個明顯的變化是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犯罪的數量,起訴人數達到18820人,同比上升32.8%,其中利用電信網絡進行詐騙的人計11414,同比上升41.6%,同時這也是基于疫情客觀情況的真實反映。

二、公安機關疫情防控階段出現的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發性、社會性、高度危害性等特點,突發性衛生事件的不可預測性是公安工作最好的“試金石”。在本次疫情防控戰中,主要暴露出了以下四個問題:

(一)應急管理機制不健全

目前的應急管理機制,主要是在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時,由政府進行決策、總體負責,其他信訪、公安、法院、工商等具體職能部門負責現場進行處置。[2]但是這種粗略的應急管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一是缺乏系統架構,體現在復合型決策層的缺失、不同行政部門的協同機制缺失、應對突發性衛生事件的常態化部門的缺失;二是缺乏精確管理,方案和政策的粗略化部署很難適應不同地區差異性較大的疫情狀況;三是缺乏特殊保障,表現在法律保障和防控物資保障兩方面。

(二)信息交流壁壘,聯動效應差

對于疫情防護,如果不實現不同省市甚至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通暢的信息交流,打破信息壁壘,疫情將進一步擴散以致達到難以抑制的地步。隱瞞疫情或誤傳信息,將會對公安機關的工作帶來極大的阻礙,不同地區之間各自為戰,缺少經驗交流,進一步阻礙了管控方式的改進,而不同部門之間缺乏聯動則會使社會紛爭不斷,公安機關在進行治安管控時不知如何采取正確有效的方式來阻止疫情傳播,醫務部門對疑似染病人員的強制隔離或者使用強制手段往往涉及執法權問題。

(三)缺乏醫務專業性知識

類似于新冠肺炎的突發性衛生事件,沒有時間周期和預測可能性,但針對此類疾病的共同特點,公安機關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防控。然而活躍在一線的公安干警除了具備應對疾病的常識之外,對于專業性知識知之甚少,例如發病原因、傳染方式、隔離期限、滅活方法以及病毒的生存條件等,這也是導致部分公安干警感染和社會治安管控效果較差的主要原因。

(四)管控方式極端化

疫情期間落實并加強公安機關管理力度是阻止疫情進一步擴大的重要手段,針對不同惡化程度的疫情,不同地區公安機關對管控力度也呈現出較大的差異。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管控中,公安機關采取了較為嚴厲的應急管控措施,嚴格把控人員流動,阻止疫情傳播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多名司機被困高速、疑似染病人員被迫流浪街頭無家可歸、社區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的基礎生活條件得不到保障等,管控方式的極端化不僅起不到管控的效果,而且會引起民憤,惡化警民關系。

三、公安機關應對突發性重大事件的管控方式與對策

針對疫情期間的社會治安特點和階段性疫情防控的不足等,公安機關應當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在重大疫情型突發性衛生事件中社會治安管控應急對策,以提升社會管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主體責任

一是增強憂患意識和危機意識。公安機關對于任何可能出現重大疫情的現象或者苗頭都要認真對待,并及時組織公安干警學習相關理論和防護知識,掌握防護技能,定期組織民警、輔警等深入社區開展調查,針對問題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并通報相關部門進行查驗,最大程度上減少損失;二是落實主體責任。當前公安機關問責機制仍不夠明確,權利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進一步造成了權利的“灰色地帶”。問責機制不僅能起到督促作用,使得不同崗位的警察各司其職,防止出現“棄權、越權、擅權”等現象,還能夠在出現問題時進行準確追責,切實杜絕“不作為、不敢為、亂作為、消極作為”的不法現象。

(二)完善社會治安管控體制

將在重大疫情型突發性衛生事件中的社會治安管控分為三個階段:一是預警階段,重在預防;二是應急處置階段,重在快速反應;三是災后重建階段,重在防止疫情反彈。公安機關需在不同的階段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措施,調整管控對策,靈活應對社會犯罪形態變化,更好的打擊違法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

1.完善預警機制,預防為主。公共衛生危機預警是對可能引發公共衛生危機的各種因素和表象進行監控,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危機作出估計,達到及早控制危機或防止公共衛生危機擴散的目的。[3]建立長效的預警機制可從以下幾處入手:一是現有檢測預警制度的“粗略化”管理現象,落實主體負責制,細化操作程序,規范預警機制;二是預警機制中的信息來源問題,不同機構之間信息閉塞,溝通不暢,導致沒有對社會現象準確、真實反映的數據和調查;三是保證信息準確性、及時性,避免繁雜的審批程序,建立暢通溝通渠道;四是得到預警機制的反饋之后,具有可以即時執行的治安管控預案,針對不同級別的疫情可以采用不同程度的管控方式。

2.應急處置階段,管控為主。應急處置階段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發階段,公安機關為進一步阻止疫情惡化與傳播,而在治安管控方面采取的應急措施,是警務工作最繁重和艱巨的時期,可采取警力“整體分散”與“局部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對違法犯罪實現精準打擊,對群眾思想及時疏導,把握好松緊結合的管控力度。(1)加大社會治安管控力度。加大對轄區的管控力度是阻止疫情傳播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一是加強巡邏力度和密度,深入社區開展工作,打擊擅自進出入社區人員,瞞報、謊報疫情人員等,同時預防娛樂性場所、商場等未經允許私自營業,并加強車站、機場警力配備;二是強化信息工作,時刻掌握轄區信息變化和人員流動,并監測境內外各股勢力,防止輿論造勢和破壞活動,做到事前預防為主,事中打擊為輔。三是堅決貫徹依法執法的理念,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依法開展治安管控工作。(2)轉變偵查方式,迅速偵破案件。針對疫情期間犯罪變化特點,及時改變并合理分配警力部署,實現對犯罪精確打擊。一是改變原有的偵查模式,積極響應“智慧公安”警務改革,實現對犯罪快速且有力的打擊,因“勢”致宜地改變偵查策略,貫徹情報導偵,實現分析數據、建立模型、預測犯罪、協同作戰的偵查模式;二是加大執法力度,對企圖以疫情作掩護而趁機牟利的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

3.災后重建階段,恢復為主。有效的控制并非意味著疫情的結束,復工復產復課的過程還是充滿著未知的危險,并且新冠肺炎可能長期存在,群眾對疫情的麻木和輕視心理,易導致疫情反彈。我國正處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恢復階段,這就牽扯到跨省甚至跨國的人員流動以及工廠、企業、學校等人員密集區的管控問題,公安機關要打好這一戰役,就必須對以上幾處嚴格管理,做好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和聚集性活動報備工作,對人口密度嚴格把控,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人員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保障災后恢復的穩定性。

(三)加強聯動建設,完善指揮機制

公安機關與不同部門之間協同作戰、信息互通是對社會資源的有效整合,旨在依靠不同職能部門的權利對事件進行最為妥善的處理,對于疫情防控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涉及醫療衛生、武警消防、民間團體等多種力量,以互聯網為平臺,構建多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建設聯動體系愈發重要。

1.協同作戰。一是警醫聯動,在疫情期間,警醫聯動模式的構建是對管控疫情最有力的方式。醫務人員可以通過專業知識對疑似感染病人員進行更為準確的分析判斷,公安機關可依據診斷結果對其采取不同的強制手段,如強制隔離、拘留等,還可協助醫療部門對特定區域進行消毒、隔離以及護送感染人員轉院等;二是警警聯動,主要是交警、治安民警、刑警、網警等警種之間的協同配合,如在涉疫詐騙犯罪中,從數據審查、證據收集、逮捕起訴分別依靠不同警種協同作戰,實現高效打擊;三是警民聯動、群防群治,公安機關可以依靠民間自治力量協同開展治安工作,緩解警力不足,提高管控質量和效率。

2.完善指揮機制。面對疫情,首先是建立應急管理協調指揮中心,并以此為中心展開對疫情的全面防控和對社會治安的有力維護,完善的指揮中心將會實現對人力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對事態的有力控制和對社會治安形勢的精準把控。其次在統一的指揮機制下,要從組織架構、警種配備、工作模式、應急管理預案等多方面做出改變,同時一線干警要及時適應工作機制變化,同時牢記分內職責,及時對轄區內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理,以防事態惡化和升級。

四、結語

不管是2003年肆意奪取人們生命的非典疫情,還是2019年來勢洶洶的新冠肺炎疫情,都給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主要力量、管控疫情的中堅力量,由于突發性衛生事件的不可預測性,提升對社會治安的應急管理能力是公安機關現階段一項緊迫的任務。然而現階段公安機關還存在著應急管理機制不健全、信息交流不暢、聯動效應較差、專業化程度低、管控方式極端化等問題。只有不斷細化分工,增強工作能力,建立預警和應急管理機制,加強聯動建設等,才能夠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在管控社會治安的能力,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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