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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援集資現象的法律風險及其應對

2021-01-29 06:17趙明勛朱德安
關鍵詞:發起者服務提供者支持者

趙明勛,朱德安

(1.天津渤海律師事務所,天津 300201;2.天津商業大學法律事務室,天津 300134)

“應援”一詞來源于日語,指的是在偶像的表演現場加油鼓勁的行為以及規范這種行為的一套制度與文化,后來引申為所有支持偶像的行為。[1]“應援集資”作為近年方興的應援行為之一,其主要表現為特定主體通過向粉絲籌集資金用以投票、購買應援周邊、組織購買門票等方式來實現對特定對象的支持。應援集資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是“粉絲經濟”的衍生品。所謂“粉絲經濟”,最早是指“電視選秀節目所引發的粉絲文化現象及其為媒介娛樂產業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2]在互聯網加持下,當下應援已然超脫電視選秀這一主要來源,泛化為情感認同、品牌認同、產品認同等。若追究這一現象產生的理論基礎,詹金斯的“情感經濟學”當有一席之地。也有論者提出“這種信任關系是粉絲個體能夠集群、實現自治并最終產生‘集資’行為的關鍵”。[3]從這一層面講,應援集資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盡管應援集資在現實中還未“暴雷”,但也不能放任其肆意“生長”。一方面,據《2018年度中國藝術發展研究報告》統計,《創造101》在2018年6月18日當天應援集資額就達到3000萬元,而SNH48總決選日集資額更是達到7000萬元,顯然應援集資的資金總量遠不止這些。資金體量巨大只是問題之一,更大的問題在于“這個選秀鏈條、偶像制造機器上的每一個環節都缺少監管,而選秀本身卻具有極大的社會影響力”。[4]另一方面,應援集資行為存在異化趨勢,“送禮式”“浪費式”“攀比式”甚至暴力應援等畸形應援常有發生,例如,前不久發生的“倒牛奶追星”事件,極大地沖擊了大眾的樸素道德情感,同時也觸犯了相關法律。此外,粉絲群體多為年輕人,更不乏未成年人。因此,從法律角度對應援集資現象予以分析實有必要。

一、應援集資的模式分析

一套完整的應援集資鏈條通常由兩個階段和三類主體組成。應援集資的“兩個階段”分別指的是“集資”階段和“應援”階段。與大多數涉互聯網主體的關系一樣(如P2P網絡借貸),應援集資也由三類主體組成,包括發起者、服務提供者(第三方網絡平臺)和支持者,只不過該三類主體有自身特定關聯性,如“發起者”通常是自發的粉絲集體(如后援會),也有可能是經紀公司等官方主體,“支持者”則基本可以確定為粉絲。 目前常見的服務提供者主要有“O!what”、摩點、魔飯生、星小班等平臺。

值得注意的是,絕大多數情況下三類主體同時存在的場合僅限“集資”階段,服務提供者在“應援”階段“全身而退”,“支持者”則更是很少參與。詳言之,在集資階段,發起者通過服務提供者發起集資邀約,支持者在服務提供者上獲知消息,進行款項認繳并支付,發起者獲得集資款,該階段結束。在應援階段,發起者單方面將所獲得的集資款項用于應援事宜,至于是否將款項用途明細通過一定方式向支持者告知或公示則并未明確。

以“O!what”為例,其在《平臺應援支持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中將“應援”定義為發起者與支持者共同完成項目、實現夢想的行為,而“應援集資”是發起者通過“O!what”平臺發起項目,支持者進行出資,由發起者按照項目頁面承諾,利用支持者的出資代支持者向應援對象提供相應的應援。此外,《協議》還約定,一旦應援項目被發起,即視為發起者、支持者和“O!what”共同簽署協議,三方同意接受“O!what”制定的相關文件的約束。

二、應援集資的法律風險

前不久,某少年偶像團體隊長高考成績未過線事件在網絡引發熱議,該事件折射出對于應援集資款項的使用并未通過一定方式告知支持者,或即使向支持者披露集資款項使用情況也是表述模糊,其真實性存疑。筆者認為,應援集資現象目前來看,法律風險多表現在民事方面及對服務提供者的約束不足,刑事方面并不明顯。

(一)刑事方面法律風險

多數支持應援集資行為存在較大刑事法律風險的觀點認為,該行為可能涉嫌詐騙類犯罪、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5]筆者認為,應援集資行為在實踐中刑事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并不高。誠然,該行為與詐騙類、集資類犯罪行為存在表面上類似,譬如二者均具有公開性和社會性,即面向社會大眾公開實施,前者也確有未將集資款用于承諾的應援項目情況發生。但應援集資行為與刑法所禁止的詐騙類、集資類犯罪行為之間的最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后者具有明顯的非法性,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詐騙、集資所得款項用于揮霍以及其他非法目的,前者則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占有意圖;二是后者存在明顯的利誘性,即承諾支付一定財產或其他形式的物質回報,前者則不存在利誘,甚至完全是出于支持者自愿,這使得該集資行為具備合法性外衣,而難以被刑事法律所涵攝。

(二)民事方面法律風險

有研究者指出,應援集資三類主體之間呈現合同法律關系,具體為:發起者與支持者之間系贈與合同法律關系,發起者與服務提供者、支持者與服務提供者系服務合同法律關系。[6]該研究者還將贈與分為“附目的的贈與”和“附義務的贈與”。我國《民法典》中明確了后者,但并未提及前者,對前者的實際意義筆者持保留態度。需注意的是,盡管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予之前享有撤銷權,但由于應援集資中的贈與屬即時發生的贈與,實際上難以做到事前撤銷。且從另一角度看,囿于應援集資是支持者出于對偶像的認同、共情等心理情感而自愿支付,即使存在一定的履行瑕疵,支持者也往往怠于行使撤銷權。

合同法律關系通常是以規范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為主要內容,此種法律關系中法律風險往往表現為權利的不當行使與義務的不當履行。對應到應援集資的“三角”法律關系中,發起者享有集資款合理使用權、履行集資項目信息與集資款使用告知義務,服務提供者享有集資項目審核與管理權、履行集資款管理義務,支持者享有對集資項目與集資款使用的知情權和贈與撤銷權、履行交付認繳款項義務。如此一來,民事法律風險點便清晰可見。如,由于缺少監管,發起者對集資款項的使用情況不進行披露的,侵犯了支持者的知情權;發起者對集資款未按照集資項目約定之用途進行使用的,構成權利的不當行使;倘若支持者對此不知情,也使得其贈與撤銷權無從行使,不利于支持者的權益保護。

不難看到,支持者多為年輕人,其中更不乏未成年人。據《2020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統計,2020年我國未成年網民達到1.83億?!睹穹ǖ洹穼ψ匀蝗说拿袷滦袨槟芰δ挲g進行了重新劃分,八至十八周歲的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年齡段的支持者實施的應援集資行為是否有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或能夠判斷行為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此外,《民法典》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通過標志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有了強力的法律保障。但據新聞報道,8月以來,多款追星應用從應用市場下架。有判決書也顯示,某追星應用確實存在“非法抓取,并向用戶推送、展示其他平臺的內容和數據”的行為。這無疑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直接侵犯。

(三)平臺主動規避風險

服務提供者采取主動規避方式很好地將自己“置身事外”,缺乏對其的相關制約和監管。如在“O!what”前述《協議》中,載明平臺方僅提供網絡空間、技術服務等服務,發起者和支持者的行為與平臺無關。在應援項目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由發起者和支持者自行解決,平臺負責提供數據和信息,必要時會追究發起者或支持者的責任。另一服務提供者——“摩點”對于項目的真實性亦不作任何承諾(比如對于項目眾籌的資金是否有用到指定用途)。

對于未成年人參與,“O!what”指出,《協議》中發起者和支持者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應承諾監護人已仔細閱讀本服務條款及平臺其他協議條款,并在征得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平臺服務?!?摩點針對未成年人的參與,也沒有直接的約束條款。其他服務提供者雖從個人用戶認證層面就開始杜絕未成年人介入,通過有效期內的身份證、護照信息提供認證服務,但是與前兩家也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尤其是在免責聲明中,從內容的真實性、服務的穩定性以及其他相關的風險損失方面,均以“不負責”“不承擔法律責任”等方式表述。

三、應援集資的規制路徑

一旦法律風險成為現實,支持者基本處于受害者、弱勢群體地位。因而,對應援集資行為進行規制,應以保護支持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規范“粉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為落腳點。盡管另有聲音認為,“目前我國的‘粉絲經濟’只能看作是一群‘粉絲’為偶像擔任了部分經紀人的工作,只有當行業的秩序被確立,‘粉絲’消費趨于成熟化和規?;?,才可以真正稱之為‘粉絲經濟’”。[7]但成熟化、規?;姆劢z消費和行業秩序的確立恰恰是共同努力的方向。

(一)構建事前規制機制

規范對發起者的身份認定。明星粉絲團體或后援會并不是唯一的,尤其是高流量的明星,粉絲數量動輒成百萬上千萬。除了工作室或經紀公司作為官方發起者外,粉絲團體或后援會也是主要發起者。不同的是,前者是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后者則不然。當后者作為發起者時,更需要對其“發起者”的身份予以確定。此時,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應積極承擔起責任,對粉絲團體或后援會進行官方認證或備案,并將認證或備案情況向粉絲公布,明確相關粉絲團體或后援會的負責人,并對相關應援活動進行適當引導,粉絲只需辨識認證或備案過的發起者。這樣可以避免一旦發生糾紛無從找到相關責任人。

強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從集資款去向看,集資款經過服務提供者到實際使用會有時間差,在時間差內服務提供者能夠對集資款進行支配,其也會收取一定比例費用,有些服務提供者還提供實體或虛擬的應援產品。也就是說,服務提供者在應援集資過程中是能夠獲利的,倘若放任其規避各種風險,那么其獲利性與責任承擔就會失衡。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方面強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一是嚴格履行對發起者的審核義務。如,制定相關認定標準,對項目負責人的真實身份信息、是否經過官方認證或者備案、履約能力以及必要時的擔保手段進行登記。二是搭建覆蓋全流程的信息平臺,從發起者承諾內容到資金籌集進度、流轉情況、使用情況等均需對支持者進行披露,隨時接受支持者的查詢。三是對支持者的身份核實,尤其是針對未成年人群體,通過大數據手段對超過合理范疇的未成年人應援行為進行暫停交易,在明確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繼續,而不是“一刀切”式地將未成年人拒之門外。

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引導。應援集資現象是一種市場現象、經濟現象,應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引導。規范娛樂產業、行業對于樹立社會主義文化自信、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有積極作用。一方面,可以從宏觀上加強政策引導。如,2018年國家廣電總局頒布的“限秀令”、中央網信辦于今年6月開始的“清朗·‘飯圈’亂象整治”專項行動以及《關于進一步強化網絡綜藝節目管理的通知》等都旨在遏制粉絲集資互相攀比、泛娛樂化的不良趨勢,向青少年觀眾傳遞勤奮拼搏、樂觀向上的進取精神,培養和塑造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另一方面,可以從微觀上加強對具體行業領域的監管?;ヂ摼W服務、各類經濟活動本身就是監管對象,要求服務提供者在一定情形下承擔連帶責任,督促服務提供者認真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還可以嘗試設置單次應援集資數額上限,同一或近似事項的申請應援集資次數上限、個人支持金額上限等,[8]最大程度地避免違法犯罪情況的發生。更為重要的是,要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貫徹執行好《個人信息保護法》,把握對涉及搜集、使用、展示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的監管力度,構建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二)完善事后司法救濟

一旦發起者違背集資承諾肆意揮霍或者非法占有、變相占有集資款,即是對支持者權益的直接侵犯,司法救濟應是支持者的最有效武器。

在僅構成民事侵權或違約的情況下,由于支持者通常人數眾多,同時民事法律關系基本相同,此時提起“代表人之訴”能夠有效地縮短取證周期,節約司法成本。[9]但需注意“代表人”的產生和被告的確定。尤其是后者,因為粉絲團體、后援會等盡管是應援集資活動的實際組織者,但往往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主體,實踐中也可能因此而無法確定具體被告。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從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依據相關證據材料靈活把握被告問題。此外,也應允許受害者個人提起訴訟,發揮其在舉證方面的主動性,彌補“代表人之訴”對損失較小一方的忽視、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足,鼓勵自然人積極維權。

倘若發起者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筆者認為應有兩方面考慮。一是切勿陷入刑法“工具論”的誤區,即準確界定罪與非罪,謹慎動用刑罰處罰。如前所述,應援集資等“粉絲經濟”下孕育的現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味地嚴厲打擊、捕風捉影,并不利于新型經濟形式的發展。二是明辨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上述越軌行為大體可能構成詐騙類犯罪或者非法集資類犯罪,結合搜集的證據,與犯罪構成要件一一對應,準確適用罪名,以維護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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