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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臺自我規制的風險與路徑

2021-01-29 06:17
關鍵詞:交易平臺規制條件

程 晨

(吉林大學 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當前社會環境下,經濟高速發展,使交易平臺得到了良好的成長環境。而交易平臺在不斷提升自身影響力的過程中,以平臺業務內容為支撐,逐漸形成了完整的平臺網絡化內容,并由此產生了平臺的自我規制內容。這種自我規制表現出了明顯的市場化特性,因此也存在著明顯的風險性條件。在對此類內容進行綜合性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從基本的自我規制產生條件入手,分析其基本理念的同時,形成完整的指導條件,保證自我規制的引導性發展狀態。

一、交易平臺自我規制的基礎

(一)法律定位

在對平臺交易進行分析的過程中,首先要理清“平臺”與“平臺供應商”這兩個存在差異的概念間的關系。從法律角度出發,所謂平臺是提供相關領域信息服務的通信渠道,而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交易平臺主要以網絡化平臺的形式展現出來。而平臺供應商,是在工商部門完成登記的企業組織與自然人。由此可見,交易平臺為交易信息內容的系統化匯總,而交易供應商則代表了組織維護平臺運行的相關企業和單位。在研究交易平臺自我規制內容的過程中,提到的交易平臺,主要指運行交易平臺的供應商。另外在交易平臺的定位上,表現出了明顯的“第三方”特征,是通過自身的平臺化效應,將參與交易雙方的信息整理起來,構成交易信息平臺的主要結構。

(二)公共屬性

交易平臺由于自身信息化內容的主體地位,在主要特征條件上,形成了開放化的空間環境。在進行信息整合與管理的同時,也逐漸在組織交易活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自身的公共屬性。交易平臺運行中,形成了行業環境內的完整規則,這種規則是平臺權利特征的表現形式,也是平臺運行義務的具體內容。在信息系統的整合中,通過這種平臺化的運行模式,使交易活動的參與者,都能集中在平臺的“內設規則條件”下,因此也就形成了管理上的統一秩序,并在形成平臺公共屬性的同時,保證了整體平臺在運行中的穩定性。[1]這種平臺內部展現出來的公共屬性,需要將法律作為基礎,在承擔基礎法律責任的同時,形成完整的社會責任,使交易平臺可與社會整體環境保持同步狀態。

(三)權利來源

平臺運行過程中,其中的權利條件,來源于其對于交易雙方的影響力,也是交易平臺建立起新型社會關系的具體體現。尤其在契約層面出發,這種社會組織形式內部的契約,是幫助交易平臺形成自身權利條件的基礎,在對參與平臺用戶進行管理時,可以將其中的交易內容進行規范,并在這種統一遵守的說明條件下,形成針對糾紛內容的裁決能力,由此體現出自身的權利地位。同時,這種平臺條件下的權利內容,也是法定義務的一種延展。在整體社會環境背景下,以社會組織形式為基礎,在參照具體行業運轉情況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法律覆蓋范圍內的管理內容,以此保證了自身權利技術的穩定性。

(四)治理邊界

交易平臺中的自我規制內容,雖有較為典型的獨立性,但在影響條件上,仍然受到基本權利、法治環境、自制契約等多項內容的綜合管理,并在形成治理邊界的同時,使其在一定范圍內的自制內容,可以進行更加精確定位,并在帶有明確指導性的內容中,形成更加直接明確的約束效力。也正是在這種限制條件下,才能使其作為國家行政法治管理的補充,在具體行業的交易平臺設立下,配合公共權力,執行相應的政務任務,保證自身社會價值的充分發揮。

二、交易平臺自我規制中的風險內容

(一)與交易平臺有關的自我管理性組織數量較少

交易平臺在建設自我規制的同時,需要保證對自身整體體系的優化管理狀態。尤其在引導平臺建設的過程中,應將其基礎性的自我規制組織數量進行控制,在增加技術數據個數的同時,為其整體發展與優化提供過基礎性的基礎參數,以此為后自我組織規制的優化升級創造條件。[2]

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發展進程中,以《社會等級管理條例》為基礎法治化內容,對社會性組織與社團的成立,有著明顯的控制與管理條件。而具體應用到各個行業的建設中時,這種嚴格的限制條件,也影響了行業協會的成長發展狀態,在已經形成的行業協會中,也無法有效發揮出行業代表性。尤其在交易平臺中,針對商業性平臺的協會組織,更是寥寥無幾。在這一條件下,首先需要對于交易平臺相關的社會組織進行政策性調整,在積極引導策略的推行下,保證各種功能組織的發展狀態,并在總體數量增長的基礎上,使其對于交易平臺的發展起到刺激作用。尤其是在發揮主動性,制定自我規制的內容上,需要形成有力的支撐條件,以緩解當前組織數量不足的問題。

(二)與交易平臺有關的管理型組織缺失整體性

自我規制活動帶有明顯的溢出特征,需在整體產業類型的開放化環境中,對其表現形式進行高精度的凝練與總結。[3]在對其內容做出判斷與分析的同時,也要判斷其中的公益性決策。而這需要有較高的代表性內容作為基礎的指導條件,為整體自我規制的內容提供保證。而我國的商業協會發展中,除了一些標志性的地方商會,以及一些網絡公司所主導的商業平臺外,沒有帶有較高信譽的自我規制組織,這也就造成了自我規制內容,在部分類型條件下的缺失,影響了整體自我規制包容性的形成與發展。面對這一問題時,需要從全面性、多樣性、開放性的角度出發,在扶持代表性組織的同時,使各種類型的組織可以得到均衡發展,以此展示交易平臺自我規制的代表性特征。

(三)交易平臺運轉過程中民主化思想不成熟

自我規制的內容中,需要保證其中的民主化基礎條件?,F階段形成的交易平臺自有組織,具有較為典型的官僚作風。這不僅與以往的經濟形式有密切的聯系,也與新經濟形式的發展狀態有關。在網絡化社會環境與商業化內容的深入發展條件下,這種傳統的組織運行模式,逐漸從激烈的環境中退出,并在更加民主化、高效率的運行組織特征帶動下,形成新型的發展模式。由此,也要在交易平臺的自我規制內容中,將新興的民主化思想引導進來,使其發揮出更加積極主動的影響條件,保證自我規劃的有效性,真正將這種自我規劃,作為代表交易雙方核心訴求的高效率說明內容,加快自我規制組織的有效性與發展條件。[4]

三、現階段完善交易平臺自我規制的相關路徑分析

(一)補充交易平臺自我規制的問責體系

1.尊重民營化基礎發展地位。民營化是自我規制的基礎,在對交易平臺自我規制進行“問責管理”之前,需要尊重其基本的民營化發展條件,在確認民營化的發展狀態的同時,保證規制內容與法治內容的差異化水平,形成兩者之間功能互補與形式對應。尤其在組織民營化的初始條件下,由于交易總量與影響力水平的影響,使其展現出了更加典型的發展特征。在適應社會交易形式的同時,能夠在第一時間,將市場化的信息條件整合起來,并用在法治化的環境中,為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性的保障條件。在私有化條件下,即便發生運行中的失誤與失責,也不會對整體社會環境造成影響,為國有經濟與產業環境增添負擔,可以在國家法治化的管理條件下,進行補充與約束。

2.補充公私協力特征性內容?!肮絽f力”是一種集合化的概念內容,在理論形成條件上,有國家公有部門與市場化的私有部門,共同針對某一社會問題展開工作。形態上,“公私協力”的內容,大致可以分為行政委托、合資經營、公共建設參與、公私合作管理這四種具體類型。在交易平臺中,這種“公私協力”主要表現在公私合作管制的內容中。實務工作中,交易平臺憑借自身的自我規制內容,形成對行業行為的控制,并在一定公共約束力的條件下,控制市場交易行為的參與者。由此,在最小政府干預程度的基礎上,保證市場化發展的有效性,拉動交易平臺的最大價值。而在這一合作體系中,政府部門不僅要為交易平臺提供基礎性的管理綱領,并在具體交易行為上作為規范性的描述,同時也要對交易平臺制定的管理條件進行監督,在確定其合法性的基礎條件上,對其平衡化狀態進行適當的干預,由此保證合作執行的有效性,體現出“公私協力”的執行優勢作用。[5]

3.強化合作治理的監督作用。權力是交易平臺自我規制的核心內容,需要在權力共享與責任共擔的內容中,優化整體規制的執行內容。同時,這一權力平衡策略,也同樣適用于國家監管與行業規制的合作內容,并以此“權力平衡條件”為基礎,形成合作治理的綜合模型,更好地推進整體行業領域的自我規制條件。

4.引導自我規制平臺的成長狀態。自我規制制定的過程中,表現出明顯的私有性、社會性特征,是對相應群體經濟利益與社會價值的最大程度展現。因此,雖然在市場化的環境中,會有利于經濟條件的發展,但也會在一定的條件下,將目光局限在一定時期內,從而影響到整體社會環境的發展狀態。而在相關政府部門中,其工作重心為社會發展的穩定,對于社會各階層的平衡管理,是其工作的主要目標。尤其在宏觀層面上,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由于自身的政策性與發展性特征,固有地帶有一定的宏觀性特點,可以從更加長遠的角度,對行業乃至市場做出客觀分析,并在多種類型數據的支撐下,保證對于未來發展的指導作用。通過這一內容的協調,政府部門可以在犧牲一定權力范圍的條件下,鼓勵交易平臺自我規制的發展自有程度。同時,這種交易平臺自主的自我規制,也必須無條件地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度法令范圍內的監督與管理。由此,才能達到平衡經濟發展條件與宏觀體制調整的目標,保證自我規制內容在問題體系下的健康成長狀態。

(二)吸收借鑒自我規制組織國際化模式

自我規制組織,并不是在某一社會環境中形成的特有概念,而是在社會發展中的趨勢性內容與標志性產物。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適應整體社會發展的自我規制組織,在國際領域有著更為廣泛的應用與研究,這一條件,需要得到我國的重視與關注,并在對國內自由規制組織進行工作分析的過程中,判斷在交易平臺條件下的自我規制組織發展差異。通過對國際先進經驗的總結與學習,加快并提高國內自我規制組織的成長狀態,使其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發展需要,并幫助交易平臺獲得更好的發展條件。

交易平臺背景下產生的自我規制,在價值條件上,是市場化發展的復雜化表現,也是市場自由度的集中體現。在對此類自我規制內進行分析的同時,需要認識到當前階段此類規制內容的發展問題與局限性。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需通過外部的問責機制與引導策略,對其成長狀態做出管理,并在規范化條件下,呈現出自身市場適應的應用優勢,將管理部門的監督條件,與自身的發展動力相結合,為平臺的綜合化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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