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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基層社會秩序變遷及其建構涵義

2021-02-08 19:41王雯
大學·社會科學 2021年12期

王雯

摘 ?要:基層社會秩序的構建和運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也是國家治理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條件。在傳統社會秩序當中,國家權威發揮著主體作用;而在現代化的社會秩序當中,社會體系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文章運用文獻分析法、歸納總結法,探究了基層社會秩序變遷及其建構涵義,以期為基層社會的發展和完善提供參考。研究發現,基層社會秩序經過了長時間的變遷。為了構建起有效的社會秩序,就要在這二者之間形成具有現代化意義的新型權利關系,要在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秩序規則貫通的基礎上、在社會法制的框架下形成社會自治。

關鍵詞:基層社會;秩序變遷;建構涵義

中圖分類號:C01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673-7164(2021)45-0116-03

在社會發展的進程當中,社會秩序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不斷順應市場需求和人民生活需求而不斷變化。在這個過程當中,基層社會秩序的變化趨勢是由單位化向社會化轉變。但這其中也暴露出了很多新的問題,已對基層社會秩序的建構造成了阻礙。在社會法制的過程中,已經形成了很多關于基層社會秩序變遷的研究,出現了一些認可度高的認識范式,其中主流的認識是我國傳統的基層社會秩序屬于自治秩序,屬于鄉紳自治的結構和形態。這種認識范式的形成背景是對傳統社會的重塑,這也是民族國家建構和現代化發展的主題[1]。但是在基層社會秩序現代化變遷的過程當中,這種傳統的認識范式已經成為人們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理解的限制。本研究在對歷史學和社會學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將社會科學的分析性概念作為參考,對基層社會秩序變遷及其建構涵義進行分析與辨識。

一、中國基層社會治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一)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1949—1958年,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發生改變,居民委員會開始取代保甲專制成為新的治理主體,并在這個基礎上構建起了單位制為核心、街居制為補充的治理框架。在這個基礎上,政府對城市居民進行了分類,對于普通市民來說,需要形成單位,以此來進行統一化管理;對于特殊的人員,則由街道和居委會進行管理。1958—1976年,以單位制為核心、街居制為補充的治理體制被破壞,相關治理模式遭受了打擊,這導致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功能無法正常發揮,也使得整個社區陷入了無人治理的混亂局面。1976—1999年,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背景下,基層社會治理體制變革在我國各地展開,“社區”的概念初次被引入,相關的法律制度也紛紛出臺,這為社區建設創造了條件,社區治理也在發生改變,但這種治理的本質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居民在其中的參與度比較低、社區整體的治理主體也是比較單一的[1]。進入21世紀之后,產生了“社區制”,社區治理方式變得更為民主化、治理主體變得更為多元化,協商、民主以及法制的元素變得越來越突出。

(二)農村基層社會治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在農業社會形成初期,國家行政權力和地方行政權力的覆蓋范圍不同。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會對縣級以上的行政機構進行直接管理,對于鄉村地區,主要是通過基層治理組織來進行管理。而對于地方性公共事務,則主要是由鄉紳和宗族進行管理。由此可見,在當時,農村基層社會秩序是以基礎組織為核心的,國家的控制作用是間接的,展現出了社會自治的意味。在這之后,相關治理體制也隨著朝代的更替而不斷變化。先秦時期實行的是鄉遂制,秦漢時期實行鄉里制,隋唐以后則實行職役制,宋代開始實行保甲制,元代則開始實行里制與社制,保持里社分離,到了明朝開始實行里甲制[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基層民主制度越來越健全,村民自治體制開始形成,村民自治開始向著制度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村民委員會制度與村莊治理的需求也更為相符。

二、社會重構與基層社會秩序變遷

(一)社會重構與基層社會秩序變遷的過程

胥吏擅權是我國傳統基層社會吏治的主要形式,很多研究者都指出了這種治理形式的弊端。由于胥吏對法律條例比較熟悉,官與吏之間在知識結構和在行政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使胥吏在很多情況下能夠僭越官員的權力[2]。與此同時,胥吏對當地的風土人情更為熟悉,在區域當中形成了深厚的人脈,這也是他們權力得不到制約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清朝末期,外來觀念和外來勢力的進入使基層吏治問題的解決有了一個外部的參考體系。在西方憲政體制的影響下,我國政治體制開始擴大,形成了地方自治的社會秩序,這種秩序并沒有完全脫離傳統的官民關系范疇,這與西方的地方自治形式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在現代化發展進程當中,自治可以看作是政治控制的工具,與基層社會自治本身的關聯性是比較弱的,與現代自治理念當中的個人概念和個人權利之間也并沒有關聯性,與現代自治理念的涵義大相徑庭[3]。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體制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國家的建構和現代化建設所面臨的環境也發生了改變。在胥吏階層逐漸退出歷史舞臺之后,所發揮的作用也不復存在,這導致國家政權逐步向下滲透,加強了對鄉鎮組織的管理,使其變得更為正規。在社會改造運動不斷發展的過程當中,鄉村社會開始提取更多的資源,社會動員能力也得到了強化,社會秩序得到了重構,國家政權變得更為合理。在這個過程當中,雖然形成了相應的基層政權,但相關的規則并沒有確立,沒有形成相關的機構對其進行設置,在對基層社會秩序進行重構的過程當中,復制舊制度和形成新的代理人是主要的形式,這雖然可以解決當前的問題,但也導致國家政權建設出現“內卷化”的現象,舊的基層社會秩序也開始陷入失序的形態[3]。這種情況一直延伸到清末,在這之后,隨著國家權力向基層社會的滲入,國家政權開始在基層社會建立起來,相關管理體制也開始向著正規化的方向發展。

(二)社會重構與基層社會秩序變遷的特點

在基層社會秩序變遷的過程當中,社會重構主張占據著主導的地位,這主要受到外部觀念的影響。為了更好地實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各項治理體制,基層社會秩序處于不斷被調整和被改良的狀態,使得社會基礎和社會組織形式都在發生改變。在這個過程中,基層社會秩序的構建已經受到了國家的關注,成為國家管控體制的一部分。在這之后,雖然基層社會秩序并沒有從本質上發生改變,但是國家治理邏輯卻已經展現出了不同,逐步構建起了現代化的國家政權,取代了過去延續千年的專制皇權。本研究將對這個過程當中社會重構和基層社會秩序變遷所表現出來的特征進行總結和分析。

首先,在這個過程中展現出了較強的國家主義觀念。在傳統社態形勢下,統治者在對基層社會秩序進行構建的時候會將普遍主義和天下觀念作為核心。隨著基層社會秩序的不斷變遷,集體權力和民族觀念開始形成。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形成了地方自治的基層社會秩序,社會自治的理念也開始深入人心。其次,形成了現代集體體制這種現代化的社會秩序。通過上述對基層社會秩序變遷的總結可以發現,中央集權的性質是貫穿始終的,這在各個時期都沒有發生改變,在這個基礎上所形成的社會秩序具有行政權力主導的特征[4]。與此同時,我國國家權力管制體系是自上而下形成的,在實踐當中展現出了縱向垂直的特點,這是現代集體體制的基本特征,也是與西方國家集中權利最大的不同之處。最后,實現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一體化。在過去,公共權威占據主導地位;而現在,公民權利發生改變,社會自治模型已經形成,展現出了社會重構的現代化特征。與此同時,在國家政策完善和體制形成的背景下,公民權變得更為清晰,自治權也變得越來越明確。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與社會權利關系開始形成、國家和社會的一體化格局也開始構建起來。

三、基層社會秩序變遷的建構涵義

(一)20世紀中葉之前

在20世紀中葉之前,我國開始使用西方的社會自治概念來對社會改造運動進行詮釋。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民間組織被賦予新的意義。但這其中所表現出的現代化秩序建構意義是十分有限的,舊制度和舊觀念已成為新型社會組織構建和發展的重要阻礙。這一時期市民社會建立的初衷并不是與專制國家權力進行對抗,而是實現民間與官方關系的協調。在這個過程當中,大量新式的民間社團涌現出來,市民的社會成長也發展起來,這些現象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都離不開官方的推動。由此可見,在20世紀中葉之前,基層社會秩序的改造和新社會秩序的構建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社會秩序架構。

(二)20世紀50年代

在20世紀50年代的時候,出現了一系列的社會改造運動,基層社會出現了一次徹底的變革,實現了社會組織的重構。

在城市基層社會當中,實現了單位制與街居制;在鄉村基層社會當中,形成了人民公社制度。社會成員不僅找到了歸屬的“組織”,還能夠在工作當中得到相應的報酬,這不僅增強了他們的歸屬感,社會成員與公共制度的結構性關系也開始構建。在這個階段,特殊的人民公社體制下形成了具有現代化意義的中國村莊,它作為一個單位而存在,打破了傳統社會當中的村莊共同體模式。在村莊當中,生產隊所代表的就是國家力量建構下的新型權力,權力主要是基于相關制度來維系的,這使村民之間的聯結方式發生了改變。與此同時,通過政治整合的形式來重建社會整合,還可以實現國家權力對全社會包括城鄉社區的全覆蓋。在這一階段,基層社會成了國家政權統治的基礎性單位。

(三)改革開放后

在改革開放之后,基層社會秩序的變遷將政黨等權威機構作為中心。與之前的基層社會組織形態相比,基層社會展現出了結構性的特點。首先,國家政權對基層社會的控制方式發生了改變,由過去的政社合一轉變為了政社分離[5]。其次,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組織的形式正在發生改變,村民自治成為一種新的組織形式,這是在集體土地產權相連的背景下形成的,除了具有經濟意義之外,還具有社會發展意義。最后,國家權力開始退出,村組制度權力也開始發生退化[5]。與封建時期的基層社會不同,改革開放之后的基層社會形成了新的官民結構關系。在國家權力運行的過程中,基層社會組織和地方性組織引入其中,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實踐形態發生了改變[6]。與此同時,村民自治這種新型的組織形式體現了行政化與官治化的特點,逐漸成了鄉村基層政權對基層社會進行控制的形式。進入現代社會之后,基層社會秩序在運行的過程中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政權權威秩序整合體系,在發展的過程中展現出了政府權威、代理治理以及社會原子化的這三個特點。

四、結語

總的來說,在現代化國家和社會建構的過程當中,基層社會秩序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改造運行當中,基層的社會公共關系和公共規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于不斷建構的過程中。在新時代背景下,基層社會秩序需要不斷創新,對社會治理結構進行重塑。政黨要以新的組織方式來實現各種力量和多重要素的協調,在其中實現價值認同和情感認同的塑造,進而實現有效的社會凝聚化和再組織化。

參考文獻:

[1] 湛禮珠. 制度貧困、實踐創新與農村基層治理轉型——基于國內幾種主要鄉村治理模式的對比分析[J]. 中共福建省委黨校(福建行政學院)學報,2020(06):111-118.

[2] 王川蘭. 關系建構:社區基金會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結構分析——基于上海市浦東新區Y社區的實地觀察[J]. 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62(04):140-147+190.

[3] 李春根,羅家為. 從總體性支配到社會化整合:新中國70年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演進邏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分析視角[J]. 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59(03):40-51.

[4] 張新文,張國磊,高琦. 基層社會治理中的政社互動研究:取向、經驗與反思——基于2007—2018年CSSCI期刊文獻的內容分析[J]. 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20,22(02):33-40.

[5] 金伯中,蔣國長. 堅持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加快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紀念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55周年暨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15周年大會精神綜述[J]. 社會治理,2018(12):36-39.

[6] 任路. 中國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組織基礎——基于“深度中國調查”的認識與思考[J]. 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41(06):70-79.

(薦稿人:董震,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鄒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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