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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基層治理法治化推進路徑探析

2021-02-08 05:23吳疆
大學·社會科學 2021年12期
關鍵詞:法治建設基層治理法治化

吳疆

摘 ?要:本研究在研究新時期基礎治理法治化推進的現實意義和邏輯要求基礎上,分析實際推進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結合實際提出對應的創新路徑。研究方法以采用層次分析和問題分析法為主,嘗試探討基層法治化治理水平提升路徑,以理論指導推動基層治理實踐。研究顯示,在當前基層治理活動開展中,還存在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較弱、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后、隊伍建設水平較低、群眾基礎薄弱、宣傳氛圍缺失等問題,因此強化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基層治理;法治化;法治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673-7164(2021)45-0139-03

基層治理法治化是指在黨的全面領導下,基層政府依照憲法法律來開展各項管理事業,確?;鶎又卫砘顒釉谧裱芍贫惹疤嵯?,達到規范化、程序化運行要求?;鶎又卫矸ㄖ位耐七M,是依法治國在基層政務活動的具體實踐,在受到傳統治理理念和法治建設滯后等諸方面因素影響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多元負面因素影響,價值目標難以實現。強化這方面理論研究,對具體實踐活動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新時期基層治理法治化推進的現實意義

在當前理論研究體系中,通常將基層治理分為城市社區基層治理和鄉村治理兩種形式,在這兩種不同形式的社會治理體系中,都存在各自不同的實踐問題,但是就本質層面而言,問題產生的原因與我國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滯后有著明顯關系,基層政府工作人員應強化對基層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切實提升自身法治化治理能力,以自身實踐創新基層治理法治化形式。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既是新型治理體系構建的實際要求,又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不斷推進的重要驅動力量[1]。構建常態化的基層治理法治化體系,能夠有效革新傳統治理模式運行的不足,將基層矛盾置于法治體系監管層面,引導群眾利用法律手段來滿足自身利益需求,以此不斷強化法律公信力,提升基層治理信譽,為社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二、新時期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邏輯要求

(一)以規制權利為關鍵點

現代社會治理結構的復雜化,要求多元主體之間能夠基于法治前提下不斷提升合作共治水平,在合理把控政府權力邊界前提下,構建完善的協同治理體系。市場經濟運行體系下,政府職能在直接性經濟事務方面的作用已經明顯削弱,更多職能體現在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層面,實際工作開展也逐漸由治理向服務方向發展[2]。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依然存在忽視權力程序和邊界的問題,從而導致權利越位或錯位現象。如何在遵循法律法規前提下,完善政府治理體系,有效規制基層權利,確保將公共權力行使限定在法治軌道上,是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二)以保障公民權利為核心

基于現代社會治理理論,國家權利存在是以為公民權利服務為前提的,在黨的十九大中也明確指出:“黨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盵1]新時期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進入全新階段,社會結構也不斷發生變化,人民群眾和社會群眾的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對權利和利益的訴求不斷提升,公民權利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明顯變化。對于基層政府而言,保障公民各個方面的基本權利,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已經成為基礎治理的基本要求,要確保這些要求真正實現,就必須要推動基層治理朝法治化方向發展。

(三)以彰顯法律權威為價值追求

依法治國是我國現代化治理體系完善的基本保障,是基層治理應當遵循的基本導向,在我國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背景下,基層政府和社會公眾群體的守法意識依然有待提升。在基層政府治理體系中,首先做到自身尊法守法,將法律條文應用于各項管理事務,才能夠確保公眾群體自覺學法用法,尊重法律權威,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限制公權濫用。因此在基層治理法治化推進過程中,基層政府必須要從自身出發,將具體工作與法治化建設有機結合,夯實法治政府建設基礎,彰顯法律權威,促進國家長治久安。

三、新時期基層治理法治化推進面臨現實問題

(一)基層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

基層行政機關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參與主體,機關人員的法治素養對法治化實施效果具有直接性影響。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依然有部分基層干部群體沒有能夠依照法律規范要求開展具體工作,將行政權凌駕于法律權威之上,憑借主觀意識和主體經驗對行政事務進行決斷。在應當依照法律規范處理事務時,習慣性采用“土政策”或請示上級領導等方式進行解決。在處理矛盾糾紛時,未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導致矛盾現象無法化解,甚至進一步加劇。

(二)基層治理法治化法規體系建設滯后

要確?;鶎又卫矸ㄖ位纳疃嚷鋵?,必須適應時代發展要求,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在基層政府沒有立法權限的情形下,必須全面、深入地依托上位法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但是在當前我國法治化建設過程中,適用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夠健全,針對社區教育、社區文化及糾紛處理的法律內容不夠完善,不同地區的立法情況明顯不夠對應。部分法律內容修訂不夠及時,規定過于寬泛,不具備良好的操作性,給實際應用留下較大操作空間。不僅影響到依法行政的實際效果,甚至造成基層治理不穩定因素增多,對法治化進程推進造成負面影響。

(三)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水平有待提升

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需要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質、專業化的法治隊伍,需要不斷加強對基層干部和社會公眾群體的普法教育。雖然各個地區基層立法部門不斷加強這方面工作,但在實際運行中,法治隊伍配備明顯較為滯后,多數地區執法和宣傳工作同時由基層行政部門兼任,派出所、司法所、食藥監督單位等部門專門負責法律事務的工作隊伍建設明顯滯后[3]。部分司法工作、執法工作人員由其他崗位轉崗而來,不具備對應的專業背景,法律知識欠缺,文明執法、依法執法意識不強,難以承擔紛繁復雜的具體事務。這不僅造成執法和普法工作流于形式,還使得工作人員壓力不斷加大,出現較為嚴重的人才流失現象。

(四)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缺乏群眾基礎

在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推進過程中,社會公眾群體是基本主體之一,也是行政事務活動的對象,基層群眾對法治化的認識,對法治化建設實效具有直接性影響。相對而言,城市地區群眾較之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水平要高,但是在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城市規模不斷擴大背景下,這一界限已經逐漸模糊,基層群眾對法治化的整體認知水平依然有待提升。在出現社會矛盾時,依然采用過激的、違法的方式進行解決,在土地、房屋及經濟糾紛事務出現時,雖然能夠尋求法律途徑進行解決,但是最終多通過非法律途徑解決。由此進一步導致基層政府法治化公信力降低,對法治化可持續發展造成影響。

(五)基層治理法治化宣傳氛圍較為缺失

加大普法宣傳工作力度,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理氛圍,提升基層干部和群眾對依法行政的認知水平,是新時期法治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但是在具體實踐活動中,部分單位對普法工作的重視程度不足,法治宣傳不夠深入,宣傳內容針對性不足,宣傳方式較為單一,使得整體宣傳效果明顯欠佳。在宣傳內容組織方面,沒有能夠結合當前社會發展實際,尤其是在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及民間借貸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宣傳水平明顯較為滯后,無法達到法治宣傳的效果。

四、新時期基層治理法治化推進的創新路徑

(一)以黨組織為核心提供領導保障

新時期我國依法治國建設整體不斷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已經成為整體工作開展最為薄弱的環節,也成為影響建設成效最為關鍵的部分。要切實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工作,必須要以黨組織為核心,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進帶頭作用,推動各項政策的執行落實。在各個基層治理活動開展中,都應當將法治化理念灌輸至基層黨組織活動中,充分利用黨員群體分布廣泛、先進帶頭作用顯著等方面優勢,將黨的引領作用充分轉化為基層治理法治化資源。在基層黨組織活動開展中,應當結合法治化進程推進的具體要求,制定相應的工作任務,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推動各項工作執行落實。在基層工作具體事務開展中,還應當強化干部群體的法治教育,推動黨組織成員逐步形成法治化思維,提升法治化素養,為提升法治化建設成效奠定堅實基礎。

(二)增強干部群眾法治化建設合力

基層治理法治化的推進,需要各個主體、各個層面全方位配合,需要在社會層面產生高水平的建設合力。在基層治理工作開展中,首先需要從領導干部層面入手,以遵循法律制度為前提,加強各個崗位干部群體的法治教育工作。在基層群眾法治教育工作開展中,必須要結合城鄉基層社會運行特征,在不斷拓展法治宣傳教育覆蓋面的基礎上,合理組織教學內容,采用案例教學模式,針對不同地區基層群眾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教育,增加普法工作的實用性、趣味性,引導群眾采用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選擇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利[4]。在做好基層普法基礎上,還應當重點加強青少年犯罪高發群體的法律意識培養,將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納入法治教育體系,增強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逐漸形成良好的法治社會環境。

(三)完善基層治理法治化制度保障

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是長期性、系統性的工作,在實際運行中,必須以完善的制度為基本支撐。針對制度建設和運行方面的不足,首先要強化頂層設計,健全基層社會治理法律法規體系。在符合立法權限要求的前提下,省級和部分市級立法部門應當強化社會調研,針對性地在各個層面完善社會治理細則,確保各項工作開展有法可依。在社區和鄉村治理體系中,可以在法律法規框架內,深入征求居民意見,構建完善的公約、規則和章程體系,提升居民對制度的認可度,有效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最后在具體工作開展中,行政機關要強化與社會各界的對接,鼓勵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的同時,積極參與到各項社會事務決策中來。

(四)優化基層治理法治化人才保障

工作人員是基層法治化治理工作開展的主體,也是實際工作成效的關鍵影響因素,針對當前基層法治隊伍建設中的問題。需要從如下方面做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一是要構建多元聯動協調機制,整合法治隊伍力量,形成層次性的工作隊伍,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基礎上,提升基層應急事件處理能力;二是在編制體系層面進行優化,在適當擴大編制數量的同時,更加注重法治隊伍質量建設,完善持證上崗制度[5];三是對于不符合基層治理法治化要求的行政執法人員、合同工、工勤人員等,要完善對應的清理辭退制度,完善證件管理體系,以此確保隊伍建設呈現良性發展狀態。

(五)構建基層治理法治化良好氛圍

良好的基層治理法治化氛圍,不僅能夠讓群眾更加直接、高效地學習到法律知識,提升自身法律條文應用能力,還能夠規范基層行政人員執法行為,確保法治化進程有效推進。在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中,可以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將宣傳活動與群眾文化活動結合在一起。同時還要充分利用新媒體平臺,制作一些帶有案例內容的宣傳節目,豐富宣傳形式,提升法治化宣傳的靈活性,有效性。在宣傳活動開展中,還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群眾參與法治化建設的積極性,為推動法治化建設奠定更加堅實基礎。

五、結語

新時期背景下,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凸顯,但在實際運行中與依法治國戰略實施要求依然有較大差距。在社會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活動形勢更加復雜背景下,基層行政部門必須全方位革新自身工作理念,優化各項治理活動模式,推動法治化進程加快發展,形成良性發展格局,有效促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整體水平不斷提升。

參考文獻:

[1] 劉德東. 基層政府治理責任及其法治化困境[D]. 廣州:華南理工大學,2020.

[2] 原成成. 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問題研究[J]. 公關世界,2021(10):192-193.

[3] 馬俊. 新時代基層治理法治化路徑探討——基于對合肥市部分街道的調查[J]. 行政與法,2021(04):54-60.

[4] 余倩. 城市社區治理法治化:背景、要義及其困境超越[J]. 荊楚學刊,2021,22(01):91-96.

[5] 李懿. 基層治理法治化視域下的公民參與研究[J]. 廣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20,13(06):91-94.

(薦稿人:田雄,陜西師范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責任編輯:鄒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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