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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族志、歷史及法律的幾點思考*

2021-02-27 20:49勞倫斯M弗里德曼王偉臣
法律史評論 2021年2期
關鍵詞:人類學家民族志庭審

美 勞倫斯M.弗里德曼 文 王偉臣 吳 婷 譯

在這篇短章的開頭,我得坦白說,我不是人類學家或民族志學家;事實上,我從未在這兩個領域受過任何訓練。因此,就這篇論文集而言,我是一個外行(outsider)①“outsider”是文章多次使用的一個概念,作者利用該詞的多義性在每次使用時都有不同的強調,譯者根據文意將其分別譯為“外行”、“局外人”或“他者”?!g者注。不過,從工作生活的角度來講,大部分民族志學家可能也是個外行(局外人)。他們很少研究自己的社會而傾向于去遙遠的地方開展“田野調查”。古典人類學研究非洲、太平洋各個島嶼以及美洲的原住民。他們記錄薩摩亞人的成年、非洲前文字社會的爭端解決以及“夏延人的方式”(the Cheyenne Way)或是其他。當然,除了偶爾的訪談以外,我從未從事過這種或其他類似的田野調查。我更多的是和法律文件打交道,尤其是庭審記錄。但是,我有時也會閱讀這些法律民族志。畢竟,關于法律的社會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像埃德蒙斯·霍貝爾(E.Adamson Hoebel)或馬克斯·格拉克曼(Max Gluckman)這樣的人類學家。

眾所周知,人類學中有很多關于沖突、法律、爭端解決以及相關主題的研究。這些研究內容豐富而富有啟發。然而,民族志研究目前似乎正遭受某種觀念方面的危機。當然,這種危機也存在于其他研究領域。具而言之,人們越發對知識、事實和研究持懷疑態度:懷疑什么是真實存在的,什么是社會建構的。人們也普遍懷疑“科學”并沒有人們想象的那樣具有科學性。在我看來,天體物理學家或細胞生物學家可能不懼這種質疑,但脆弱且具有強烈自我意識的社會科學家就另當別論了。我們過去不斷強調的社會科學的“價值中立”到頭來只是一個神話。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不可能完全摒棄其固有的偏見和情感。我們自欺欺人地認為我們可以通過某扇窗戶向外觀察世界并記錄我們的所見所聞;但事實上,我們只是在照鏡子,鏡子里反射的是自己的身影。我們只能通過自身所歸屬的種族、性別、階層這些視角來透視現實。

當科學研究的對象是他者時,這種危機與懷疑不僅特別,而且異常強烈。一方面,一些比較極端的學者認為,局外人不可能真正理解一個族群的經歷、感受和思維模式,尤其是像少數民族這樣的弱勢族群。當然,這種論斷并非沒有任何道理。被壓迫的民族往往不愿意坦誠心扉;他們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他們敏感而神秘。這可能是一個更加具有普遍性的問題。畢竟,在美國待了一年左右的外國人很難像美國人那樣看待美國。對于外國人來說,美國就像一門外語;而對美國人而言,美國意味著母語。美國人幾乎生來就知道很多關于美國的事情,他們從子宮中就汲取了這些知識。

另一方面,我覺得關于局外人的觀點可以有不同的解讀。關于美國,有些事只有局外人能夠看透或掌握。畢竟,本地人被困在熟悉的環境里,他們認為很多事都是理所當然的。在古典人類學以及社會科學看來,以局外人的眼光來認識一個社會是一種優勢而不是缺陷。一個來自不同文化的學者,在另一個族群里安營扎寨,他可以提出疑問并驗證這些疑問,還可以從整體上審視這個族群文化的方方面面,這種觀察、分析問題的方式當地人沒有嘗試過也不會嘗試。在前文字社會,當地人無法用文字表達思想,是人類學家把關于他們的文化傳遞給外面的世界。

古典民族志對于我們理解人類社會作出的一個最大貢獻就是局外人的視角:一個陌生人對某一族群或者某一文化持有的冷靜而感同身受的立場。毫無疑問,每個群體都對外保守著一些秘密;每個群體也都有一些外人無法參透的無言的話語。換言之,肯定存在民族志學家也無法突破的限制和邊界。但這并不代表他們不能從事客觀的研究。最杰出的人類學家很擅長破解文化密碼并將他者的思想傳播給整個世界。

古典民族志對于人類智識作出的另外一個重要貢獻是關于文化相對性的論斷?,F如今,有人把先驅人類學家看作帝國主義的幫兇,甚至是種族主義者,一些人類學家似乎愿意接受這樣的自我鞭策。但這種指控讓我感到極不公平。畢竟,在白人至上盛行的時代,弗朗茨·博厄斯(Franz Boas)以及其他文化人類學家就對其提出了批判;他們竭盡全力地反對傳統的種族觀。在當時,幾乎只有這些人類學家向全世界宣告:那些沒有文字的隱匿的社會,其文化也是值得尊重的。這些人類學家認為,他們所研究的文化并不“野蠻”或“原始”,而是一種自洽的、合乎自然的生活方式。如果說有缺點的話,那就是人類學家有將他們正在研究的社會浪漫化的危險。我一直很難說服自己相信巴羅策(Barotse)也有發達的法律制度,正如馬克斯·格拉克曼希望我們相信的那樣,但他畢竟是專家。他當然有權利要求我們像他一樣去尊重、理解并審視一個民族的儀式和程序。

在人們的印象里,民族志是與陌生、欠發達的異鄉人聯系在一起的。但是實質上,民族志是一種觀察研究對象的技術或方法。你既可以前往特羅布里恩德群島(Trobriand Islands)尋找你的研究對象,也可以留意家門口的商場。很顯然,民族志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科學研究。它是對某個社會的人群或組織進行思考、觀察以及共同生活的一種方式。它使用顯微鏡而不是望遠鏡。一些社會科學家會花費時間統計、分析海量的數據。這種做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不容置疑。有些問題適合采用這種方法。但在我看來,無論有多少確鑿的數據可以使用,幾乎關于人類社會的每一項重要研究都使用或暗含了民族志的研究方法。

假設我們要研究種族隔離的聚居區問題。方法之一就是分析人口普查數據,將數據輸入計算機,選擇模型和方程,然后分析結果。通過這種研究,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最簡單的結論:在被普查的地區中,有多少是白人區,多少是黑人區,以及多少是黑人與白人混居區。那么,關于這些混居區的人口普查能夠告訴我們什么呢?我們能將它稱為“集合區域”(integrated tracts)嗎?可以這么說,除非你知道這些數據在實際中所代表的含義,否則這些信息沒有任何意義。比如,某個地區都是白人,但還有少數黑人奴隸,他們居住在某些大戶之家的小房間里,統計數據把這種情況統稱為“集合區域”,但這個概念能說明什么呢?再比如,白人父母與收養的黑人子女住在一起也是一種“集合”。一個富人區除了兩個黑人外科醫生以外可能都是白人。另一個區可能一半白人一半黑人,但是在白人和黑人之間有著一條統計數據無法查明的隱形的分界線。還有一個區包含80%的黑人和20%的白人,但這些白人都是無法搬遷的老人。另一個區是50%的白人和50%的黑人,這可能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跨種族居住區。

一方面,單純通過數據,我們無法獲取上述信息。我們可以進行有根據的猜想,卻無法真正了解這些數據背后的事實。要了解這些事實,你必須去看,去聞,去考察,去觸摸,去體驗,去觀察。從量化指標上看,你很難了解一個人是什么樣的人,不管你掌握多少諸如身高、體重、肌肉或骨骼尺寸、心電圖、DNA 分析圖譜、腦電波這樣的數據。你可以通過一張(粗略的)身體報告了解到某人65 歲,體重200 磅,6 英尺高。但通過這些數據你無法了解這個人為什么會長成這樣。另一方面,定性方法同樣也有缺陷。如果你不嘗試系統化研究(當有可能時),你最終只會得到像趣聞軼事、戰爭故事、巧合、怪談或是那種不切實際的印象??偠灾?,沒有民族志方法的數據是盲人摸象,沒有數據的民族志研究(通常)是空中樓閣。

我的大部分研究工作都集中在法律史領域,并且大部分是在檔案館完成的。乍一看,大家可能會認為檔案工作與民族志研究遵循著完全不同的研究方法。畢竟沒有人能采訪一位死者,也沒有人能實際觀察他們如何工作。他們留下的只有文獻。在考古學領域,人們可以挖掘像陶瓷碎片、碎布塊這樣的物質文化片段。但是,檔案工作除了文字幾乎沒有其他對象可供研究。

但我堅持認為,研究方法是共通的。理想的研究方式是定性和定量的結合。上文提到,我主要和庭審記錄打交道。相較日記、信件和私人文件,庭審記錄能提供的信息比較少,因此研究起來頗為困難。盡管如此,司法檔案還是能夠告訴我們很多信息。比如,我曾與學生一起研究過19 世紀末和20 世紀初阿拉米達(Alameda)縣(加利福尼亞州北部)犯罪案件的樣本。但在抽樣研究之前,我花了幾天時間瀏覽這些庭審文件,隨機抽取這些文件,試圖獲得這些材料背后所蘊含的民族志印象(如果我能這么稱呼的話)。當我獲得了這種印象以后,我們才開始啟動統計、制表和分析工作。

庭審記錄是程式化和正式的,從本質上來講,它們也具有爭辯性。一般而言,在庭審記錄中,雙方講述的故事完全不同。然后,由法官來決定哪一方的論據更加充分。當然,法官對事實的解讀依賴當時的時代背景,而不是今天的。因此,歷史學家對于庭審記錄的解釋顯得異常困難。我們可以記錄原始、直接的數據,但是任何時期都是一樣,不結合時代背景的數據是盲目且具有誤導性的。

每種類型的案例都有其特殊性。要獲得諸如審理次數、審理類型、孰贏孰輸這樣的案件事實和數據是非常費力的,但至少是可行的。而定性方法的使用有著更加特殊的難題。在刑事審判中,各種外行眼中的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證據根本無法被記錄在案(至少不會被公開記錄,律師們往往很擅長把相關證據偷偷放進去)。例如在入室盜竊案件中,如果被告是一位慣犯且曾因盜竊罪入獄多年,那么這樣的信息在很多人看來理應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有重大關系。但是,這種證據通常不為法院所采納。這些司法檔案確實說明了一些案件事實,但我們必須學會批判式地解讀;我們需要破譯這些案件,但這并非易事。

在庭審中,當雙方講述同一事件的不同版本時,往往會讓我們難以知曉事實真相。就像我們大多數人認為麗茲·博登(Lizzie Borden)真的殺了她的父親和繼母,但是我們不能百分百地肯定,畢竟陪審團的判決結果是無罪釋放。我們可以了解的是,雙方提出了什么樣的論點。這些論點有著重要的社會指標上的意義。從中我們可以知曉,在律師們的眼中,什么樣的圖片和故事會吸引人。畢竟他們需要去說服一個非專業的陪審團相信他們的理由是真實且正義的。因此,庭審記錄可能具有非常特殊的價值。它展示了對于坐在陪審席上的普通人而言,什么樣的話語具有說服力。因此,庭審記錄是非常有用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關于社會規范、公眾態度、社會成見以及各種信息的知識來源,而這種知識通過其他方式可能很難獲得。例如,塞勒姆(Salem)女巫審判案以一種不同于說教或論著的方式,生動、具體地向我們揭示了民間信仰。這是因為,審判不是理論上的推演,它會產生實際后果。庭審記錄展現了意識形態,不是通過紙上談兵,而是以一種具有說服力的方式:實際的行動。

最近,我一直在研究美國與離婚有關的法律史。主要的文獻來源于保存在全國各個縣法院的數以萬計的離婚訴訟檔案。20 世紀70 年代以前的離婚案件采取對抗制訴訟模式。某方起訴離婚,聲稱另一方在婚姻中犯下某種罪行。這就是離婚的理由。每個州都有它們自己的離婚理由清單。例如在紐約,法律一般只允許因為通奸行為而離婚。人們也有辦法繞過這個限制——比如在20 世紀,可以去離婚法律非常寬松的內華達州,但是這種方法只適用于極少數有足夠的時間和金錢完成旅行的人。此外,紐約有時還會像發糖果一樣宣布某些婚姻關系無效——認定婚姻自始無效,即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這段婚姻從未存在過。但是,正常程序離婚依然是紐約人結束失敗婚姻最常見的方式;想要離婚,你必須起訴并證明對方通奸。

在紐約和其他任何地方,通奸并非奇聞異事。換言之,這種行為很常見。但是,很多想要離婚的紐約人很難獲得捉奸在床的證據;不少丈夫的確有偷腥之舉,但他們顯然不愿意公之于眾。于是,在紐約(以及另一個離婚法律非常嚴格的國家——英國)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模擬通奸。妻子提出離婚訴訟,指控通奸。憑借什么證據呢?在酒店拍攝的照片,照片中她的丈夫和另一個女人躺在同一張床上,或是半裸或是全裸。事實上,這張照片是事先策劃的,這個女人被雇來為這些通奸照片擺拍從而得到報酬(實際上幾乎從來沒有發生過性行為)。包括法官在內的所有人都心知肚明,但是制度就是如此。關于這種現象,我好奇的是,為什么允許這種雙重制度保留下去,為什么不通過廢除慣例或者修改離婚法(最后在1970 年修改了)來解決這個問題?這里,我想提醒大家注意,在離婚訴訟檔案中人們所說的話可能有很大的水分。不可否認,檔案中的某些記錄為我們提供了客觀以及較為可靠的數據:姓名、日期、子女數、雙方姓名。但是關于婚姻種種遭遇的陳述必須被破譯;研究人員應該成為這些檔案文件語言的解讀者。

如果我們不知道當事人違背的法律是什么,也就無法解讀這些司法檔案。這是對法律進行社會研究的必要前提。除非人們知道(至少以一般方式知道)有禁止盜竊的法律之類的規定以及其大體上規定了什么,否則就無法理解竊賊的行為方式。再比如,稅法規定了什么是騙稅以及在何種程度上能夠認定為騙稅。人們根據他們了解的或者以為了解的法律和社會控制的種種規定作出反應。即使他們反抗,他們也得知道他們正在反抗的是什么。當他們逃避時,他們逃避的是他們自己所認為的法律。

因此,即使是串通的離婚案件——甚至是人們說的謊言,也能帶來啟發。但這些東西是用一種密碼編寫的,要理解這種密碼,就必須知道這種密碼是在怎樣的社會里編寫出來的。我們不僅要通過學習法律是什么,而且還要通過了解社會規范是什么,從而了解人們為什么那樣描述他們的行為。因此,即使是這種采取定量方式的歷史研究工作,根本上也有著一種民族志的傾向。如此一來,研究者可以回到過去,傾聽死者所言,目睹死者所為,觀察死者所態。

從某種意義上講,離婚是一種極端的案例。之所以“極端”是因為,在法律實踐與正式規范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并非離婚案件所獨有。換言之,關于法律的歷史研究,就算采用嚴格的定量方式(正如通常所做的那樣),也應該加以必要的解釋性的分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檔案研究、歷史研究、司法檔案的解讀分析,歸根結底都是民族志研究。然而,在傳統意義上,是民族志的研究者們通過耐心而艱苦的工作,憑借其敏銳的眼睛和耳朵,創造了關于文化的藝術和科學,使得我們有機會去了解生活在遙遠神秘的其他社會和時代的那些活生生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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