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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關鍵環節 加強規范引導打造合格宗教教職人員隊伍
——新修訂《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解讀之五

2021-03-16 05:03湖北省民宗委宗教一處劉源執筆
民族大家庭 2021年1期
關鍵詞:信教備案

(湖北省民宗委宗教一處 劉源執筆)

宗教教職人員不僅是宗教信仰的傳承者、宗教活動的組織者、宗教文化的傳播者,同時還是宗教服務的提供者、宗教事務的承擔者,對引領宗教健康發展起著關鍵性作用。新修訂《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新《省條例》)第五章關于宗教教職人員的規定,雖然只有千余字,但內容涵蓋了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擔任教職、開展活動和社會保障等方方面面。其中,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是整章的核心,需要重點把握。

一、把握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的重要意義

新《省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按照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辦法認定,報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第三十三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擬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經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備案”。這要求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確認必須經過依法認定備案。認定,就是宗教團體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本宗教的教義、教規及傳統,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認定;備案,就是由省級宗教團體認定宗教教職人員后,報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身份加以備案。宗教教職人員身份認定備案,既體現了對宗教傳統儀軌的尊重,也體現了政府對宗教事務管理的嚴肅性。

第一,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基礎工程?!蹲诮淌聞諚l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疤熘鹘痰闹鹘逃商熘鹘痰娜珖宰诮虉F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宗教工作基本原則中,“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是其重要規定。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和備案,涉及宗教教職人員合法身份的獲得這一前提條件,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基礎環節,是深入貫徹落實新《省條例》及有關規章的具體舉措,必須認真落實。

第二,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是加強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的重要途徑。實施認定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的評價標準和考核制度,一方面通過把牢“入口關”,嚴格按照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堅持標準,提高準入門檻,有利于“優中選優”,提高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另一方面,通過把牢“考核關”,用日常評價標準和考核制度,規范宗教教職人員的言行舉止,有利于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履職能力,促進教職人員隊伍規范化管理;第三,通過把牢“退出關”,及時將不合格的教職人員清理出隊伍,凈化宗教生態環境,有利于維護隊伍的純潔穩定。

第三,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是保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非法活動以謀取私利,嚴重損害了宗教教職人員形象。開展認定備案工作,從源頭上防范假冒宗教教職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加強宗教教職人員隊伍自身建設創造了條件。同時,認定備案工作賦予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教職身份,也有利于維護其履行教職、從事教務和開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動的權利,保證其享有社會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和國家給予宗教界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把握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的基本要求

關于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各宗教根據實際情況,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了具體的認定辦法,對教職人員認定的范圍、程序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雖然細節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的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

2020 年 9 月30 日,湖北舉行 2020 年全省性宗教團體聯席會議

一要政治上可靠。就是要把握宗教教職人員最根本的要求,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自覺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保持正確的政治立場。

二要學識上精通。能夠較好地聯系和引導信教群眾,滿足信教群眾的信仰需求。這就要求,一方面,宗教教職人員要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包括文化知識、社會知識、自然科學常識等。另一方面,宗教教職人員要潛心修持,悉心研究教理教義,堅持中國化方向,對教義教規作出適應我國國情、符合中國當代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自覺抵制宗教極端思想和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促進宗教思想與主流文化相適應、與時代文化相適應。

三要品德上服眾?!捌返隆本褪瞧沸械赖?,道德分公德和私德,公德就是要公道正派,遵循社會規范,私德就是要嚴于約束自身行為。宗教教職人員除受一般社會道德規范的約束外,還得嚴格遵守本教的教規教義。如佛教有“十戒”“十善”;伊斯蘭教的《古蘭經》和圣訓要求說話公正、不徇私情?!暗虏偶鎮?、以德為先”是評價宗教教職人員的不移至理,就是要求教職人員信仰純潔、端正教風、嚴守戒律、抱樸守真、正信正行、慈愛寬容、勸善濟世,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贏得信教群眾的尊重。

四要作風上過硬。作風過硬的關鍵是充分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密切聯系信教群眾,積極為信教群眾排憂解難。要充分發揮自己在廣大信教群眾中的影響,在關鍵的時候能夠挺身而出,發揮好應對突發事件、化解宗教矛盾的能力,穩妥地做好信教群眾思想工作、協助黨和政府維護好宗教界穩定,帶領信教群眾投入現代化國家建設。

三、把握發揮宗教教職人員積極作用的實現路徑

隨著當前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深入推進,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環境和形勢任務,宗教工作也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對宗教人才的能力和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一支與新時代相匹配相適應的宗教人才隊伍,發揮好他們的積極作用,是關系到宗教未來發展走向的大問題。

加強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引導。在教育引導的內容上,要做好“五個加強”。一是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在宗教界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和“四史”教育,不斷增強“五個認同”。二是加強道德修養。要將道德修養教育與個人修持結合起來,將道德修養教育與教風建設結合起來,強化教職人員的道德建設。三是加強提升文化素質教育。組織宗教教職人員接受國民教育體系教育,通過自學考試、報考社會院校、與宗教院校聯合辦班等多種方式切實提高教職人員的文化水平。四是加強宗教學識教育。推動和支持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教義教理、宗教知識和宗教儀軌培訓,用宗教思想建設的成果培訓宗教教職人員,秉持開放、理性、和諧、包容的宗教觀念,使廣大宗教教職人員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自覺抵制宗教極端思想和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促進宗教思想與主流文化相適應、與時代文化相適應。五是加強提升管理教育。要加強宗教教職人員特別是主要教職管理能力的培訓,在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活動管理等方面加大專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教職人員的履職能力。

落實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保障政策。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產物,是民生的安全網。新《省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并享有相關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宗教教職人員可以按照當地有關規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生活困難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向當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眹易诮淌聞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分別于2010 年和2011 年下發《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具體程序。宗教工作部門要大力宣傳教職人員的公民身份和權利保護,樹立社會公平正義意識,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參保。同時也要切實將這一惠及廣大教職人員基本權益的政策落實好,使其深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推動宗教教職人員服務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檔案管理制度。宗教教職人員流動性大,目前對于他們的檔案管理制度仍不健全,還不能做到人員信息實時、動態管理。新《省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宗教教職人員檔案,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團體的教職人員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我們要在已有的宗教教職人員的檔案信息數據庫基礎上,充分發揮好宗教團體的作用,綜合利用湖北省宗教工作綜合業務服務平臺和大數據技術,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宗教教職人員檔案信息管理制度,促進宗教教職人員規范管理。二是要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選拔和任職制度。新《省條例》第三十三條對宗教教職人員擔任、離任教職和備案等事項和相應條件進行了規定。國家宗教局制定了《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各宗教團體對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也制定了具體流程和規定。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團體要嚴格落實有關規定,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完善教職人員考評考核、民主監督和意見反饋機制,充分激發起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的內生動力。三是要加強宗教教職人員兼職和跨區域任職、主持宗教活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依規在確定的教務區域內擔任主要教職和主持宗教活動,關系到一個地區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也連接引導著一個地區信教群眾的感情。如果隨意兼職,跨地區活動,難免會出現貪多求全、精力分散的情況,甚至可能引起不同地區間信教群眾的矛盾和糾紛。新《省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和三十六條對宗教教職人員兼職和在省內跨區域擔任主要教職、主持宗教活動進行了明確。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本省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并在確定的教務區域內主持宗教活動。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本省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以及在省內跨縣(市、區)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外省宗教教職人員到本省擔任主要教職、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動,或者邀請省外宗教教職人員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動,都應當經過相應宗教團體同意,并報宗教工作部門備案。新《省條例》這樣規定,就是為了讓宗教教職人員能將更多精力投入在當地宗教活動場所上,更好的服務當地信教群眾,更好地團結一方信教群眾,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四是要建立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的獎懲和退出制度?!蹲诮虉F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宗教團體應當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在業務范圍內制定有關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新《省條例》第十條也要求宗教團體應當履行“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獎懲和退出機制”的職能。各宗教團體要根據系統化、人本化、規范化的原則,結合各自宗教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統一規范的宗教教職人員評定考核標準、程序和獎懲措施,把考核結果與爭先創優結合起來,按照制度對考核不合格或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予以誡勉、停職、取消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等懲處。通過激勵機制,發揮好考核的“助推器”作用,始終保持宗教教職人員隊伍整體的健康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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