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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中國公民能否狀告外國記者

2021-05-25 01:29喬新生
青年記者 2021年6期
關鍵詞:丑化時事新聞肖像權

文/喬新生

不能任由西方媒體記者拍攝惡意丑化中國形象的照片,必須以訴訟的方式維護中國人民的肖像權。

新華社記者3 月6 日發布兩張照片,顯示外國媒體記者采用特殊的角度拍攝中國正在執勤的警察。其中一張是在中國錢幣博物館對面廣場西側的人行道上,以特殊角度拍攝中國警察執勤站崗的肖像,另一張則是以人民大會堂為背景,配合北京市的陰天,“要素齊全”。這兩張照片都以499 美元的價格對外出售。

很顯然,這是西方媒體記者故意丑化中國執法警察形象、惡毒攻擊中國的背景照片?,F在的問題是,中國公民能否以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肖像權利?

首先,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丑化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西方媒體記者以營利為目的,在中國公共場所拍攝值勤警察的肖像,其行為是否屬于正當使用需要深入討論。如果丑化值勤警察的形象,損害值勤警察的肖像權,顯然違反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我國民法典取消了“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但是,強調可以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的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為時事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上述規定實際上是肖像“合理使用”制度。但問題是,無論是“為時事新聞報道”還是“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拍攝肖像,都不得以丑化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肖像的合理使用,是以正常使用為前提條件,如果不是正常使用,而是別有用心,那么這樣的使用不屬于合理使用,外媒記者拍攝的這兩張照片就是打著“新聞報道”的幌子,損害中國公民的肖像權。

上述西方媒體記者拍攝照片顯然不是為了“時事新聞報道”,而是以營利為目的,試圖向西方受眾傳達某些特定信息。對于這樣的拍攝活動,中國執法機關顯然很難加以阻止,因為中國執法機關如果進行干預,可能會使西方媒體記者的陰謀得逞。最好的策略是,中國值勤民警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西方媒體記者撤回有關照片,并且公開賠禮道歉。這樣做的理由是:

第一,記者拍攝的照片是否具有商業目的,記者拍攝照片是否為了新聞報道,記者拍攝照片是否為了展示出特定公共環境,應該由司法機關作出決定。

第二,西方媒體記者在中國選取特殊角度,拍攝值勤民警的行為,干擾了中國值勤民警正常的值勤活動。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天安門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完全可以由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排除干擾。但是,考慮到新聞記者的身份,行政處罰可能會產生副作用。法官可以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對西方媒體記者在中國公共場所拍攝執行公務民警照片的行為作出規定。法院可以就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進一步區分,在明辨是非的基礎上,為記者采訪報道設定有必要的界限。

第三,中國是一個對外開放的國家,越來越多西方媒體記者進入中國,他們以自己的方式和角度觀察報道中國。不排除其中的一些記者戴著有色眼鏡,出于陰暗目的,專門選擇中國相對落后的地方拍攝。中國應當以開放姿態,允許西方媒體報道中國,但前提是不能損害中國公民的肖像權。

我們從西方媒體圖片庫中發現,許多中國公民在不知不覺中成了西方媒體拍攝照片中的主角。這種未經中國公民同意使用中國公民肖像的做法,侵害了中國公民的肖像權。如果采用訴訟的方式,維護中國公民的肖像權,相信西方記者在中國拍攝有關照片的時候會意識到法律的界限,不敢尋找所謂特殊的拍攝視角,丑化中國的執法民警,損害中國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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